急求《辽劳社发[2001] 81》号文件全文,急用,谢谢帮忙

2024-05-02 23:19

1. 急求《辽劳社发[2001] 81》号文件全文,急用,谢谢帮忙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辽宁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28号)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条件,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达到退休条件时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计算到月)每满1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统一按国务院国发[2005]38号规定的计发月数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见附件)。

  (三)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基数乘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再乘以过渡系数1.4%。

  二、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为保证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本办法实行5年过渡期,即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辽劳社发[2002]105号文件)规定办法计发数额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发数额61元以下的部分据实发给,超过61元以上的部分,实行分年度按不同比例计算确定增加额的办法计发,即: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10%;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30%;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50%;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70%;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90%。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再设定最低保证数标准。

  四、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计发办法后,新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构成不再保留原办法中调剂金和生活物价补贴两个项目,在2010年底之前,分年度发给定额补贴。定额补贴的计发基数按照2005年底前执行的调剂金与统筹项目内人均生活物价补贴额之和(下同)的90%,2007年发给70%,2008年发给50%,2009年发给30%,2010年发给10%。

  201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发给定额补贴。

  五、职工退职时年龄不足40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计发月数表中40岁所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职工退休(职)时,年龄介于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中两个年龄之间的,按上一个年龄(指相对较大的)所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六、2005年底前的个人历年缴费指数仍按原规定的办法计算;2006年1月1日后的个人历年年缴费指数,按本人自然年度缴费工资基数除以对应年份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省内跨统筹管理范围流动时,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要转移个人历年年实际缴费指数。

  七、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参保缴费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对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各市根据其实际收入水平和缴费能力等情况,自行确定下调缴费基数。一般是:2006年的缴费基数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07年不低于70%,2008年不低于80%,2009年不低于90%,2010年为100%。

  八、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各年的缴费基数的核定,可根据本人的缴费能力选择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九、农垦企业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先按本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再与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进行对比确定待遇差。发给待遇差的比例及过渡期仍按辽劳社发[2004]3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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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辽劳社发[2004]2O号与辽劳社发[2005]9号

辽劳社发[2004]2O号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辽  宁  省  人  事  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
辽劳社发[2004]2O号
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精神,现将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从2004年1月1日起,凡与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含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临时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
    三、临时聘用人员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实发工资额,最高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O%,单位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单位缴费比例按统筹地区企业缴费比例执行。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参保单位须先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申报核定参保人数及月缴费额,然后再按核定缴费额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按规定缴费。
    五、  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社会保障支出项目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不能挤占挪用。
    六、从2004年1月1日起,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要参照企业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建立和管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企业职工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记息。
    七、  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可申请办理退休,由单位填报退休(职)待遇审批表,经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审核,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和按规定纳入统筹项目的生活物价补贴。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按现行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八、统一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
 (一)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发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
    (二)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1/12O(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完毕为止)。
    (三) 200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另加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乘以其参保后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再乘以过渡系数计发。过渡系数为1.2%。
    (四)  统筹项目内的生活物价补贴按统筹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按月享受的生活物价补贴标准执行。
    九、  参保人员在本《通知》实施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个人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聘用前曾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的,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依据转移手续记录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可计算为工作年限的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十、本《通知》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二月九日

3. 辽劳社发2002第111号文件内容

辽劳社发2002第111号文件,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维护因工负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问题通知如下: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摘要】
辽劳社发2002第111号文件内容【提问】
辽劳社发2002第111号文件,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维护因工负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问题通知如下: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回答】

辽劳社发2002第111号文件内容

4. 求文档: 劳社厅函《2001》44号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44号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发放问题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渊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亘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二00三年三月八日

  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
  江西省、广东省、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你们关于劳社厅函[2001]44号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二00三年七月七日

5. 求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是什么

  .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44号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发放问题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渊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亘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二00三年三月八日

  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
  江西省、广东省、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你们关于劳社厅函[2001]44号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二00三年七月七日

求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是什么

6. 辽劳社发2004第50号文件内容

 5、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6、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含高级技师,下同),按以上对应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7、煤炭行业1982年、1983年按煤劳字[1982]942号文件审批的退养人员,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应的退休人员条件确定增加额。


8、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及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不含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摘要】
辽劳社发2004第50号文件内容【提问】
您好,我这边正在为您查询,请您耐心等待五分钟左右,现在等待人数比较多,我这边马上回复您~[喵喵]【回答】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辽劳社发2004第50号文件内容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二.抓好落实,认真贯彻,三.明确责任,保障顺利实施,四.夯实基础,推进社保体系不断完善【回答】
要退休内容【提问】
关于退休的明文规定【提问】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5年起连续两次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回答】
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2004年的调整办法和标准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8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3、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4、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8元【回答】
 5、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6、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含高级技师,下同),按以上对应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7、煤炭行业1982年、1983年按煤劳字[1982]942号文件审批的退养人员,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应的退休人员条件确定增加额。


8、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及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不含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回答】
调整所需资金的列支渠道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解决。【回答】
调整待遇的审批和增加待遇的发放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按照调整办法和标准,认真审核退休人员档案,严格审查增加待遇的条件,并及时申报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手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文件规定,落实审批责任,严格审核增加待遇的条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措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回答】
调整工作的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深切关怀。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落实,确保本地区稳定。各市、各部门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完善市级统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补助力度等有效措施,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回答】

7. 辽劳社发2004第50号文件内容

辽劳社发2004第50号文件内容您好亲,[开心]辽劳社发[2004]50号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根据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丛些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申请,经省辖市或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职。退职生活费按现行职工因病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和统筹项目穴生活物价补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再就业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达到因病、非因工致残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
三、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在企业工作期间,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岗位累计工作年限,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的工作年限,到其他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就业及从事自由职业的,在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办理退休。
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
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满l5年的,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满l5年时可办理退休。继续缴费期间不得以趸缴及一次性追补缴方式使缴费年限增加到15年而办理退休。
五、2004年.l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希望可以帮到您哦。[开心][开心]【摘要】
辽劳社发2004第50号文件内容【提问】
辽劳社发2004第50号文件内容您好亲,[开心]辽劳社发[2004]50号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根据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丛些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申请,经省辖市或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职。退职生活费按现行职工因病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和统筹项目穴生活物价补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再就业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达到因病、非因工致残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
三、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在企业工作期间,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岗位累计工作年限,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的工作年限,到其他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就业及从事自由职业的,在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办理退休。
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
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满l5年的,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满l5年时可办理退休。继续缴费期间不得以趸缴及一次性追补缴方式使缴费年限增加到15年而办理退休。
五、2004年.l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希望可以帮到您哦。[开心][开心]【回答】
您好亲,[开心] 六、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起至l995年12月31日期间因占地招用(经地方政府批准)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养老全,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按城镇自由职业考的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满l5年时,即可申请办理退休。
七、从未参保的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核定的连续工龄与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八、经同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其职工在5年过渡期间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先按过渡办法计算后,再按规定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
九、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六日【回答】

辽劳社发2004第50号文件内容

8. 辽劳社发2004第50号文件内容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辽劳社发2004第50号文件内容,辽劳社发[2004]50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根据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丛些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申请,经省辖市或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职。退职生活费按现行职工因病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和统筹项目穴生活物价补贴。二、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再就业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达到因病、非因工致残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三、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在企业工作期间,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岗位累计工作年限,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的工作年限,到其他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就业及从事自由职业的,在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办理退休。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满l5年的,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满l5年时可办理退休。继续缴费期间不得以趸缴及一次性追补缴方式使缴费年限增加到15年而办理退休。五、2004年.l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摘要】
辽劳社发2004第50号文件内容【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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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辽劳社发2004第50号文件内容,辽劳社发[2004]50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根据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丛些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申请,经省辖市或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职。退职生活费按现行职工因病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和统筹项目穴生活物价补贴。二、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再就业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达到因病、非因工致残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三、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在企业工作期间,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岗位累计工作年限,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的工作年限,到其他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就业及从事自由职业的,在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办理退休。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满l5年的,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满l5年时可办理退休。继续缴费期间不得以趸缴及一次性追补缴方式使缴费年限增加到15年而办理退休。五、2004年.l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回答】
您好亲, 六、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起至l995年12月31日期间因占地招用(经地方政府批准)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养老全,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按城镇自由职业考的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满l5年时,即可申请办理退休。七、从未参保的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核定的连续工龄与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八、经同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其职工在5年过渡期间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先按过渡办法计算后,再按规定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九、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二00四年四月十六日【回答】
我以前有单位后来买断自己交养老保险 请问这种情况我50能退休吗【提问】
请问您是男士还是女士。【回答】
女士【提问】
女士的话五十是可以退休的。【回答】
就是不管以前单位给交多少年  都可以50退休的对吗【提问】
亲亲对的呢【回答】
只要开始有单位不管单位给交了多少年  后来买断我自己交的  都可以50岁退的对吗【提问】
对的,只要是缴满了,就可以五十岁退呢。【回答】
不好意思  你说的缴满是指的什么【提问】
缴满十五年哦,满足十五年的条件就可以在五十岁这一年退休呢。【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