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承兑汇票

2024-05-18 15:26

1. 丢失承兑汇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及其救济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二条 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效力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十三条 票据抗辩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丢失承兑汇票

2. 承兑汇票丢失背书转让有效吗

银行承兑汇票在流通中转让时,以背书的方式进行。背书应当由背书人在银行承兑汇票背面或粘单之“背书人签章”栏内签章(企业财务章和法人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前一手被背书人应为后一手背书人,前一手被背书人企业名称必须与后一手背书人财务章相符合。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转让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3. 承兑汇票丢失的后果

首先,尽快到付款人处办理挂失手续,然后马上到付款地法院(就是付款人注册地法院)办理公示催告手续.法院如果受理,会在12日内对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书.等到公示期满后(一般不超过60日),可以要求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在此过程中,风险点是挂失止付前如果已经有人提示付款,在付款人无过错的前提下,付款人是不负责任的,所以一定要尽快挂失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其次,如果在公示期间出现他人申报权利,或者在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后付款人拒绝付款,你可能必须面对民事诉讼.在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后,你可以据此要求付款人付款.这样,可能造成的损失就是公告费和保证金利息(法院会要求提供保证金)。
一、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操作程序
1、出票银行在企业当地时:
企业准备好汇票原件、盖好背书章、提供清晰票面复印件、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收款单位名称、帐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大额支付号。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和企业在出票银行柜台查询,约分钟查好;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即电话通知自己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款贴现款约分钟到帐。
企业确认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到帐即交易完成。
2、出票银行不在企业当地时:
企业提供清晰票面及背书复印件、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收款单位名称、帐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大额支付号,传真给贴现业务经办机构。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经办机构发电函或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出票银行查询,一般在个工作日内回复。
企业准备好汇票原件,盖好背书章,在邻近银行打款,贴现银行验证汇票原件,即电话通知自己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约分钟到帐。
企业确认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到帐,即交易完成。
二、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
风险:
1、商票有到期不能承兑的风险,而商票到期开票公司未承兑,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持票人只能要求付款人进行承兑,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且汇票仍在承兑期内,贵公司需根据银行出具的拒绝承兑、付款等方面的证明向汇票的前手追索;如果已经进行承兑,银行一般不会拒付。
2、商票不一定能贴现。
商票的付款人一般是企业,其贴现较银行汇票难度大,不容易被持票人接受。商票的市场接受度不高,但倘若银行愿意在商票后加具保贴函,持票人就可以得到银行贴现的承诺,可以在票据未到期前,通过向银行申请贴现提前融通资金。票据到期后,由银行向承兑人提示付款。附加保兑函后的商业承兑汇票被接受度得以大大提高,基本功能上可视同于银行承兑汇票,可作为企业用于支付的资金融通的重要信用工具。
3、已贴现的商票到期后有追索风险。商票靠的是开票企业的信誉和保证来付款的。企业在财务结算中是否应收取商票,需考虑对方企业的信誉和经营情况。

承兑汇票丢失的后果

4. 承兑汇票丢失怎么办

问题一:银行承兑汇票丢失了怎么办  一、银行承兑汇票丢失相关概念 
  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属于商业汇票丧失的一种。所谓商业汇票丧 失是指商业汇票因焚烧、磨损、污损而完全灭失或因遗失、被盗、被抢等原因而失去商业汇票占有的情况。 
  1、完全灭失。完全灭失是指票据本身受到毁灭性损坏,不能恢复原来的形态,所以称为绝对灭失。 
  2、相对丧失。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商业汇票占有,但票据本身仍然存在,且依然完好无损。 
  由于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权利人持有票据为基础,因此票据丧失后,行使票据权利就失去了依据。对票据权利人来说,票据权利不因票据的丧失而丧失,但票据的丢失会产生较大的风险,如票据权利被无权利人冒用等。《票据法》对票据的丧失规定了一定的补救办法,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二、银行承兑汇票丢失的补救措施 
  (一)、法律依据 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 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的“失票人”是指持票人,即票据的最后合法占有人。 
  (二)、补救措施 
  1、补救流程:在发现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后,立即向承兑人开票行进行电话挂失及书面挂失 向承兑人开票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汇票到期后办理托收凭证 
  2、向开票行书面挂失所需材料 
  ①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银行提供,一式贰份) 
  ②提供最后持票人或最后背书人营业执照、组织部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③法人授权书 
  ④经办人身份证 
  3、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所需材料 
  ①公示催告申请书 
  ②法人代表证明书 
  ③法人授权委托书 
  ④持票证明文件(自出票人至最后持票人中的有对持有票据、转让票据的证明) 
  4、票据到期日前的承兑托收手续 
  ①挂失止付通知书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民事判决书、公告、托收凭证(最后持票人的开户行办理托收至开户行) 
  备注:票据遗失不但风险大、补救手续复杂繁琐,而且成本相当高,银行挂失费用高达票面金额的0.1%,以及法院公告费等,故各环节必须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及管理,以防银行承兑汇票的遗失。 
  
   问题二:承兑汇票丢失怎么处理  补救措施 
  1、补救流程:在发现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后,立即向承兑人开票 
  行进行电话挂失及书面挂失向承兑人开票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汇票到期后办理托收凭证 
  2、向开票行书面挂失所需材料 
  ①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银行提供,一式贰份) 
  ②提供最后持票人或最后背书人营业执照、组织部机构代码 
  证、法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③法人授权书 
  ④经办人身份证 
  3、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所需材料 
  ①公示催告申请书 
  ②法人代表证明书 
  ③法人授权委托书 
  ④持票证明文件(自出票人至最后持票人中的有对持有票据、 
  转让票据的证明) 
  4、票据到期日前的承兑托收手续 
  ①挂失止付通知书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问题三:承兑汇票丢了怎么办 80分 
  
   问题四:承兑汇票在邮寄的途中丢失应该怎么办?  追问邮局的责任可以暂暂缓,眼下要做的是立即向承兑行(即出票人开户行)挂失,向出票行所在地人民法院同时申请挂失汇票。当然,你必须向法院提交你取得票据的相关材料,法院判决收效后,你即可以要求承兑行付款。 这中间最主要的耗时在法院,所以你必须进快按法院要求提供材料。至于责任,是费用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与汇票挂失主体事件没有多大关系,从你描述的情况看,你可以直接要求你的开户行承担该笔费用,开户行进行下一步追究就与你们无关了。 
  
   问题五:承兑汇票丢失怎么办  商业承兑汇票遗失或未使用办理注销,不须向银行办理注销手续,而由收付款单位双方自行联系处理。持票单位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应及时向承兑银行办理挂失注销手续,待汇票到期日满一个月再办理如下手续:   (1)付款单位遗失的,应备函说明遗失原因,并附第四联银行承兑汇票送交银行申请注销,银行受理后,在汇票第四联注明“遗失注销”字样并盖章后即可注销。   (2)收款单位遗失的,由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位协商解决,汇票到期满一个月后,付款单位确末支付票款时,付款单位可代收款单位办理遗失手续,其手续与付款单位遗失的手续相同。 
  
   问题六:银行承兑汇票丢失了怎么办  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所需材料 
  
  ①公示催告申请书 
  
  ②法人代表证明书 
  
  ③法人授权委托书 
  
  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所需材料 
  
  ①公示催告申请书 
  
  ②法人代表证明书 
  
  ③法人授权委托书 
  
  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所需材料 
  
  ①公示催告申请书 
  
  ②法人代表证明书 
  
  ③法人授权委托书 
  
  失票人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后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公告催示,向人民法院递交公示申请书,注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出票日期,到期日期等票据主要内容申请法院停止支付。公告催示不少于六十日 
  失票人到承兑银行挂失,填写票据挂失申请书,记载丧失票据时间,地点,原因,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名称,营业场所或住所及联系方法。 
  票据提示付款期满后失票人凭人民院出具的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承兑行请求付款。 
  
   问题七:银行承兑汇票丢失了怎么办  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属于商业汇票丧失的一种。所谓商业汇票丧失是指商业汇票因焚烧、磨损、污损而完全灭失或因遗失、被盗、被抢等原因而失去商业汇票占有的情况。 
  1、完全灭失。完全灭失是指票据本身受到毁灭性损坏,不能恢复原来的形态,所以称为绝对灭失。 
  2、相对丧失。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商业汇票占有,但票据本身仍然存在,且依然完好无损。 
  由于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权利人持有票据为基础,因此票据丧失后,行使票据权利就失去了依据。对票据权利人来说,票据权利不因票据的丧失而丧失,但票据的丢失会产生较大的风险,如票据权利被无权利人冒用等。《票据法》对票据的丧失规定了一定的补救办法,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二)银行承兑汇票丢失的补救措施 
  1、法律依据 
  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的“失票人”是指持票人,即票据的最后合法占有人。 
  2、补救措施 
  提醒:三种补救措施可以依次进行,也可以直接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但是考虑到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和诉讼要有一定的立案期限,所以为了防止票据权利被无权人冒用,友情提醒:应在发现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后,立即向承兑人申请挂失止付。 来源:同城票据网 
  
   问题八:银行承兑丢了,怎么办,有什么补救方法  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后,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挂失止付并不是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重要提醒: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承兑汇票丢失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及其救济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二条 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效力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十三条 票据抗辩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承兑汇票丢失怎么办

6. 承兑汇票丢失怎么办

1、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可向法院申请普通诉讼来维护自己权益。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应当向法院提供对所丧失银行承兑汇票拥有所有权及丧失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事项和内容的书面证明,为此特别提醒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受让票据后,一定要进行正反两面复印。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兑汇票债务人支付或清偿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时,应提供担保,用以补偿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债务人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支付失票人已丧失银行承兑汇票的款项后而可能出现的损失。如果失票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裁定将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从债务人处提存。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请求票据债务人付款时,被请求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债务人必须付款。但付款后,如果丧失的票据又出现,票据债务人又依票据法规定付款的,票据债务人有权从失票人提供的担保中取得补偿或请求法院同意后收回所提存款项。在我国票据司法实务中,银行承兑汇票普通诉讼程序较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少得多。主要原因在于普通诉讼要求失票人提供担保,这是失票人所不愿或不方便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失票人进行普通诉讼时,并没有明确以谁为被告。2、及时向银行挂失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失票人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启动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在3天内应通知承兑银行挂失止付,并做公告,如果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则票据遗失人可以申请法院做除权判决,然后向银行主张票据权利。失票人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应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需要出示前手每一家背书给下一家的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银行承兑汇票自己背书给自己怎么处理

票据法与支付结算办法都没有对票据背书给自己加以限制,但是都要求,票据的转让应该以有真实的交易背景。
汇票背书给自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位已经把票背书转让给了别人,经过流转后,又回到了本单位手上,这种情况下,只要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是不影响票据权力的,到期托收、贴现都没有问题。
另一种情况就是本单位直接背书转让给本单位,在背书上看,就是一个单位连续盖了两套一样的章。这种情况显然是工作失误,不会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但是这种失误并不会使得持票人的权利灭失,持票人在做出书面说明、并在说明中承诺承担相关责任后,依然可以转让、到期托收。承兑银行会付款的。

银行承兑汇票自己背书给自己怎么处理

8. 承兑汇票丢失需要所有背书人开证明吗?

不需要。只要求最后的失票人开证明。
背书人转让汇票后,只是承担一种担保责任,在汇票到期后,承兑人拒绝付款时,向追索人支付追索费用。汇票没有到期丢失,和背书人没有关系,只要失票人开证,向银行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即可。
《支付结算办法》:
第四十八条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第四十九条 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