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院的介绍

2024-05-07 01:58

1. 儿童福利院的介绍

儿童福利院(Children Welfare Office)主要收养无人抚养的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儿童福利院的介绍

2. 儿童福利院的职能

儿童福利院(Children Welfare Office)是由国家民政部门举办,国家给予经费,儿童的公民权利、生存、生活和受教育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儿童福利机构。在过去由外国教会和社会慈善团体所办的育婴堂、育婴院、孤儿院等慈善救济机构均属此类。

3. 儿童福利院资料

接受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实行审批制度。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具有接收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的批准权利。 
孤儿、弃婴转送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必须由送养当事人负责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送养当事人是指直接办理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案件的公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和孤儿的法定监护人。 
转送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须由转送孤儿、弃婴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并出具表明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有关材料,包括: 
(一)两上以上见证人对捡到的弃婴的地点和弃婴的性别、年龄(月龄)、健康状况、体貌特征、衣着的证明; 
(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婴父母、家庭住址的证明、并由经办民警签字; 
(三)弃婴案件见证人的本人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残疾儿童应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状况证明,并附残疾儿童照片; 
(五)孤儿案件须有孤儿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亡的证明; 
(六)孤儿的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盖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证明; 
(七)孤儿法定监护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承办人员在收到送养当事人的申请、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查。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接受,材料不齐的,告知补充内容,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宣布不予接受,并讲明理由; 
承办人员在收到孤儿、弃婴的证明材料后,应当面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记录在案,对予能够到达现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去现场实地调查取证。承办人员调查取证、确认孤儿、弃婴身份,并符合转送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条件的,应开具《孤儿、弃婴转送社会福利院通知书》,送养当事人签字领取后,由送养人到当地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办理孤儿、弃婴收养、入院手续。

儿童福利院资料

4. 儿童福利院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儿童福利院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一类是指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单位或机构,其业务活动的宗旨目标和内容、分配的方式和标准等由国家确定,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费需由国家财政予以支撑,履行职责依法取得的收入或基金要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儿童福利院为无依无靠、无人抚养的孤儿和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它由国家兴办,民政部门具体管理。对收养的儿童,福利院采取统一抚养、分类分班管理的方针。对完善儿童实行养与教相结合,福利院有要求的自己开班上课,无要求的送附近学校走读。婴幼儿以保育为主,同时开展学龄前教育。对肢体残缺但智力发育完善者,实行养、治、教相结合。一方面予以康复治疗,使其能自理生活;另一方面予以职业教育和技能训练,为他们将来走向社会创造要求。对痴呆儿童,侧重训练其自理生活和从事简单劳动的本领。法律依据:《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5. 儿童福利院的现状

据1991年统计,全国共有儿童福利院62所,收养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6000多名,其中自费入院的残疾儿童800多名,占收养儿童总数的13%。民政部门制定的对收养的儿童的方针是采取统一抚养、分类分班管理的方针。对健全儿童实行养与教相结合,福利院有条件的自己开班上课,无条件的送附近学校走读,使他们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的、守纪律的合格人才。婴幼儿以保育为主,同时开展学龄前教育。对肢体残缺但智力发育健全者,实行养、治、教相结合。一方面给予康复治疗,使其能自理生活;另一方面给予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他们将来走向社会创造条件。对痴呆儿童,侧重训练其自理生活和从事简单劳动的能力。儿童福利院配备有医生、护士、护理员和文化教员,专门负责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的生活护理、康复训练和文化教育。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儿童福利院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据1991年统计,全国参加各种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达到收养儿童的一半以上,有效率达80%以上。有少数残疾儿童经过康复训练和职业培训,成年后走上了劳动岗位。

儿童福利院的现状

6. 儿童福利院接收条件

法律分析:接受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实行审批制度。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具有接收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的批准权利。
孤儿、弃婴转送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必须由送养当事人负责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送养当事人是指直接办理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案件的公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和孤儿的法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7. 儿童福利院接收条件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儿童福利院接收条件

8. 北京儿童福利院的介绍

北京市儿童福利院是首都市属孤残儿童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始建于1984年,总建筑面积13000平方米,建有居室楼、康复楼、医疗楼等主体设施,设有500张床位,收养0—15岁的孤残儿童。该院位于海淀区清河镇,现有工作人员250名,85%以上受过专业技术培训。其中有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保育员及护理人员、特级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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