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的介绍

2024-05-08 12:37

1. 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的介绍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由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该协会章程规定了协会的职能、组织机构、资金管理、章程修改终止程序,共六章34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的介绍

2.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3.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机构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机构是理事会。理事由各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下同)以及各有关方面的消费者代表协商推举产生。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协会的日常工作由常设办事机构承担,秘书长、副秘书长专职管理,并向会长负责。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经费由政府资助和社会赞助。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机构

4.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作用

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其指导下的各级协会履行以下七项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5. 中国消费者协会那年成立的?

十八年前,河北新乐一位普通人一个不经意间的举动,竟成了中国维权事业的起点。在他迈开维权之步一年后,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十一年后,消法才正式颁布实施。这是一位值得中国消费者记住的老人———袁荣申 

  今天是新世纪第一个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上午,在北京东方家园广场,中消协将举办“绿色消费”大型宣传咨询活动现场,一个刚刚荣获全国首批3·15金质奖章,来自河北省的头发花白的老人热情地接待着前来咨询的消费者。他就是中国第一家消协的创办人,原新乐工商局局长袁荣申。

  提起创办消协的经过,75岁的袁荣申带着笑容和自豪打开了话匣子——

  事情得从1983年说起。那会儿国家刚刚结束十年动乱,迎来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春风。经济初步复苏,市场开始繁荣。新乐县(建市前称谓)也搞了几个市场,像长寿公社、邯邰公社(那时候叫公社,现在叫镇)集贸市场等,主要卖农副产品。在这之前搞“割资本主义尾巴”,老百姓买东西很难。这下子确实带来了以前没有过的方便。但没多长时间,我们就发现,在这些市场里交易时的缺斤短两,坑蒙拐骗现象很普遍,老百姓对此很有意见。

  那年春天,我记得是3月份一天下午快下班的时候。我从办公室里的一份《参考消息》上看到一篇报道:美国为维护国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立了一个专门的民间组织,叫做“保护消费者利益协会”。报道上说,凡是吃穿用住都是消费,每个人都是消费者。这篇稿子把我吸引住了。

中国消费者协会那年成立的?

6. 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于哪一年?

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中国消费者协会主要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国消费者协会

7. 消费者协会是什么组织,它有什么作用

你好☺️消费者协会有下列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摘要】
消费者协会是干什么的?【提问】
你好☺️消费者协会有下列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回答】

消费者协会是什么组织,它有什么作用

8. 宁波市消费者协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简称“市消保委”)是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市消保委的英名译名是:Ningbo Protection Commiss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缩写为NPCCRI)。第二条 市消保委的宗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办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第三条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消保委的业务主管单位。第四条 市消保委每届任期五年。第二章 职 能第五条 市消保委依法履行下列职能:(一)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的宣传;(二)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分析、公布结果,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五)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措施,要求经营者采取适当措施维护消费者权益;(六)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有突出成绩的经营者进行表彰,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媒予以揭露批评,情节严重的,可采取登报、告示等形式告知消费者;(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八)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就商品和服务的“三包”、售后服务作出约定;(九)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十)加强与境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参加和组织有关活动;(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第三章 组成人员第六条 市消保委的组成人员,按照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则确定。第七条 市消保委组成人员由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消费者代表组成。第八条 市消保委委员由组成单位推荐,委员如工作调动的,由原所在单位另行推荐人选。第四章 全体委员会第九条 市消保委的领导机构是全体委员会(简称“全委会”)。全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全委会通过。聘请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为名誉主任。第十条 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负责召集。第十一条 全委会行使以下权利:(一)研究并决定省消保委的重大事项;(二)听取和审议市消保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三)审定和修改市消保委章程;(四)决定市消保委主任、副主任;(五)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六)聘请市消保委的名誉主任。第十二条 全委会决议的通过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第十四条 常委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第十五条 常委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全委会的决议;(二)研究市消保委的重要工作;(三)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四)对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因任免原因调换人选进行审议;(五)决定其他有关事项。第十六条 常委会决议的通过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第六章 秘书处第十七条 秘书处是市消保委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任免。第十八条 秘书处接受全委会的领导,在全委会闭会期间接受常委会的领导,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第十九条 秘书处内设办公室、消费指导部、市场监督部、投诉咨询部等若干个职能机构。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做适当调整。第七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条 市消保委经费来源:(一)市财政拨款;(二)筹集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三)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一条 市消保委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第二十二条 市消保委的资金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市消保委承接宁波市消费者协会的权利和义务,延续其组织关系。第二十四条 市消保委不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全委会通过,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解释权属全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