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2024-05-10 22:35

1.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第二条 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境内外。第三条 基金会的宗旨是支持政策研究,促进科学决策,服务中国发展。第四条 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肆仟万元,来源于境内外企业、机构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本金存款的利息收入;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第五条 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第六条 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大街8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一)支持政策咨询和学术研究活动;(二)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三)组织人员培训;(四)奖励在政策咨询和学术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五)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认同基金会宗旨,热心公益事业,支持政策咨询和学术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企业家、对基金会有重要贡献的人士方可当选为理事。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基金会理事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五)对表决后的理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六)支持和帮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各项工作。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提议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五)批准重要项目计划。第二十八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协助理事长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二)受理事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三)经理事长授权,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拟订资金的筹集、投资管理和使用计划;(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五)提议内部机构设置,报理事会决定;(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可聘请关心和支持基金会工作的知名人士担任顾问。第三十条 基金会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基金会有关活动的学术指导、论证与鉴定。学术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为兼职人员。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设立资产管理和薪酬委员会,负责资产管理决策和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薪酬制度。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机构和组织的自愿捐赠;(三)投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得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资助有关的研究课题、人员培训、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二)奖励政策咨询和学术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三)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面向社会公众的募捐;(二)委托资产管理;(三)其他符合理事会决议的投资活动;第四十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时,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四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包括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五十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捐赠国家政策研究机构;(二)捐赠国家重点政策研究项目。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月 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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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各地。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募集和管理国内外各界捐赠的资金,资助中国学术界对重大国际问题的综合性和战略性研究;提高研究人员对国际形势的分析能力和预测水平;加强同外国研究机构关于国际问题的学术交流和合作;为促进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必要的政治、经济信息,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企业和个人捐助。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外交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头条3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赞助我国学术界对国际问题研讨领域重大课题的研究;(二)支持在我国举行的重要国际问题学术研讨活动;(三)促进我国学术界同国外国际问题研究机构进行双边和多边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四)支持我国学术界出版研究国际问题的刊物和书籍;(五)支持国内有关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和其它有益于提高国际问题研究水平的活动;(六)组织讲座、研讨会,向企业界介绍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提供信息,为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服务;(七)按照捐赠者意愿,资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0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热心于公益事业,尽心尽责,廉洁奉公,办事公道;(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理事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与制定、修改、废除本基金会章程及规章制度;(三)参与审议基金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及财务状况;(四)参与审议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理事应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三)接受理事会的分工并积极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各项任务。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6次例会。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对本基金会的业务有较深的造诣和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要有一定组织策划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主持制定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报理事会审批;(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决定保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二)国际友好人士及团体的捐赠;(三)基金存入金融机构的利息;(四)购买俩券和企业股票的收益;(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赞助我国学术界对国际问题研讨领域重大课题的研究;(二)支持在我国举行的重要国际问题学术研究活动;(三)促进我国同国外国际问题研究机构进行双边和多边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四)支持我国学术界出版研究国际问题的刊物和书籍;(五)支持国内有关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和其他有益于提高国际问题研究水平的活动;(六)按照捐赠者意愿,用于资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活动。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金额达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种类捐及投资活动。基金会所有投资活动,无论金额大小,均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媒体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以本基金会名义转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似的研究机构或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4年9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组织概况

 促进国际科学合作与交流,宣传和扩大中国科学研究成果在国际上的影响,引进和介绍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发现和培养人才,奖励突出贡献者,促进科技进步、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普文化教育事业。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团结广大科学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密切联系关心和支持中国科学事业的海内外团体、企业和人士,筹集资金,接受捐赠。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实现国家“科教兴国”的宏伟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名誉理事长 曾培炎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国务院副总理 丁石孙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 白立忱 全国政协副主席 黄孟复 全国政协副主席 全国工商联主席 赵南起 全国政协原副主席 李贵鲜 全国政协原副主席 师昌绪 中国资深院士联谊会主席 杨振宁 国际著名物理学家 清华大学教授 吴文俊 著名数学家 中国科学院系统科学研究所名誉所长理事长  白克明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副理事长  邬贺铨 中国工程院原副院长 中国电子学会物联网专家委主任委员  陈 曦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  张维迎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秘书长:陈 曦(兼) 第三届理事会领导 白克明 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 理事长 徐冠华 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主任 副理事长 王巨禄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受理事长委托负责理事会常务工作 寿嘉华 国土资源部原副部长 第三届全国地层委员会主任 副理事长 邬贺铨 中国工程院原副院长 中国电子学会物联网专家委主任委员 副理事长 甘静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 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张洪涛 国土资源部总工程师、国务院参事 副理事长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组织概况

4. 中国孔子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孔子基金会。英文名为CHINA CONFUCIUS FOUNDATION,缩写名为CCF。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通过社会募集运作基金,组织和推动海内外学习、研究、传播、弘扬孔子思想、儒家学说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活动,为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增进海内外华人团结、实现祖国统一服务;为促进世界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服务。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社会捐助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东外环路266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依据本会宗旨公募、管理、运作基金;(二)组织关于孔子思想、儒家学说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研究,开展相关学术活动 ;(三) 促进海内外的文化学术交流,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协作,增进相互了解与友谊 ;(四)传播和弘扬孔子思想和中华传统文化;(五)接受来自海内外的捐赠;(六)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基金的投资运作,实现保值增值;(七)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公益资助活动;(八)围绕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参与教育、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九)完成国家部门和山东省委交办的及捐赠者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有关任务。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可由1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拥护中国孔子基金会章程;(二)热心儒家文化、对本会捐赠的捐赠人、在本会业务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和贡献、对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作出积极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主管部门、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理事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推荐理事候选人;(五)受聘自愿,退聘自由。理事有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履行本会宗旨;(二)出席本会理事大会;(三)执行本会决议;(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五)积极参加本会的相关活动;(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为理顺工作关系,理事长可推荐由中共山东省委任命的基金会秘书长兼任,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 为整合社会资源、扩大社会影响,本基金会特推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聘请顾问。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投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等等。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学术研究出版与交流活动 ;(二)中国传统文化的普及与传播 ;(三)举办教育、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四)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五)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所开展的一切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 重大募捐活动是指一次募捐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活动 ;(二) 重大投资活动是指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 设立教师奖,对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奖励 ;(二) 设立成才奖,对在校的优秀大学生奖励 ;(三) 建立一所学校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2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5. 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DEVELOPMENT (OVERSEAS CHINESE) FUND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DFA.第二条:本会由中国大陆各界代表人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爱心人士自愿结成,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球性、公益非营利性、综合性社会团体。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团结热爱中华民族的海内外同胞,积极参与并推动祖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增进友谊,促进合作,为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出应有的贡献,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服务。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一).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二).香港九龙九龙城沙埔道79号二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1. 遵照捐赠方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资助侨胞所关心的各项公益事业;2. 资助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海内外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开发等项目;3. 奖励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支持国家建设和发展、尤其是对环保、教育、扶贫等做出突出贡献者。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1. 制定和修改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3. 审核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第九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 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1.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3. 筹备召开理事会。4. 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5.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6.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7. 领导本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8.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9.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 在侨界基金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9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第十五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十六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2. 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第十七条:本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处理应办事项。第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1.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 协调各分支机构,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4.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6.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7. 处理其它有关本会重大事项。第四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第十九条:本基金会经费来源:1. 捐赠;2. 基金本金利息收入;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4. 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理事和工作人员中分配。第二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三条:本会的资金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交换之前必须接受指定的会计事务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二十五条:本会的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二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二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理事会审议。第二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二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第三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二条:本会经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金和财产,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本会一届一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6. 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简称科促会),1988年2月10日由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批准成立(1988国科领发办字014号)。英文名称:China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CIAPST)。在开展对台工作时使用“中国科技促进会”名称。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全国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以及高等学校、新技术企业或民办科技集体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国内外科学家、教育家、实业家、管理专家、工程技术专家,加强国际科技交流与经济合作的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进科技产业化,产业科技化,振兴中华。本会一切活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符合全国人民的最大利益,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科学技术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指导。第五条 本会地址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9号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 广泛开展国际间科技与经济结合的交流,探索科学技术支持经济发展之途径,促进我国内地与台、港、澳及国外科技、经济的交流与合作。(二) 探讨推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之途径,组建相应的高新科技开发实体和中间试验基地,协助建立科技园区,促进技术成果之开发与应用。(三) 承接国内外(包括台、港、澳地区)的科技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人才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及其产品的出口中介等。(四) 推进横向联合,发展各自优势,组织国内外科技力量,吸引外资,开发具有重要意义和经济前景的高新科技项目,形成外向型产业,跻身国际市场。(五) 接收国内外个人、单位、团体或政府部门旨在支持发展中国科教事业的捐赠,根据捐赠者的意愿设立“名人基金”、“专项基金”或设立科教合作专项等。捐赠款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根据相应的章程或规定具体执行。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会章程。(二) 自愿加入本会,按规定交纳会费。(三) 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或个人,经二名正式会员或一名理事推荐,坚持个别履行入会手续的原则。(二) 加入本会时,须填写《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团体会员登记表》或《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个人会员登记表》。(三)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书。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五) 向本会反映科教等与本会业务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中止事宜。(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推举名誉会长。(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历时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除二、三、五以外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一般情况下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推举名誉会长。(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历时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除二、三、五以外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一般情况下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为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且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在会长的授权或委托下代替会长执行第二十八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续。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几位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总值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1994年12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现按民政部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进行了文字性修改,1999年2月8日经常务理事会正式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7. 中国国际交流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国国际交流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的民间组织。第二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国际交流协会,简称交流协会。英文译名为 Chinese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Understanding,简称 CAFIU。第三条 本协会是由中国各团体、政党以及各界知名人士、社会活动家和学者发起组成。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通过友好交流与对话,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第二章 任 务第五条 同各国民间组织、社会组织、政治组织、研究机构及各界人士建立和发展友好交往与合作关系。第六条 作为非政府组织,积极参加联合国及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伸张国际正义等进步事业。第七条 本协会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相互访问和考察,开展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领域的交流,参加和举办符合本协会宗旨的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论坛等各类双边活动和地区性或国际性多边活动,为国外友好团体开展同中国的经济合作提供协助。第三章 理事会第八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五年。期间可视工作需要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审查协会的工作报告;二、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三、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四、民主协商推举会长、副会长、顾问;五、推举名誉会长。第十条 会长、副会长领导协会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设必要的办事机构。第四章 经 费第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自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助和政府资助。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二条 中国国际交流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中国国际交流协会的组织章程

8.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的第五章 全国学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第三十条 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学会的基本条件: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章程第三十条规定的全国学会,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第三十二条 全国学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学会退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须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三十三条 全国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第三十四条 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第三十五条 全国学会凡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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