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佣金的标准

2024-05-05 13:17

1. 证券交易佣金的标准


证券交易佣金的标准

2. 关于证券交易佣金的问题

佣金最低收五块 
授人与鱼不如授人与渔 这是计算方法
进和卖出都要付手续费。 

手续费的基本构成: 
1、印花税 0。1% (◆此项只在 卖出股票 时收取,买入不收。交给国家,此项固定) 

2、给证券公司的交易佣金(至少5元) 
此项费用各证券公司有不同,但收费一般不高于0。3%,如果是网上交易,这项通常收0。1%左右。 
(有些证券公司为吸引客户,会根据客户资金或交易量大小收取不同级别的交易佣金,0.3%、0.1%、甚至0.1%以下都是可能的.您可以根据自己情况和所在证券公司商谈,这部分费用,决定权在证券公司,相对的,证券公司熊市收费比牛市便宜。采莲江上 注) 

3、过户费 
买卖上海交易所的股票,每一千股交一元,买入或卖出都要交。但买卖深圳交易所的股票没有此项费用。 


(第1和第3基本固定,印花税,国家有时会视需要调整。另外,交易方式不同各证券公司收费也会不一样,比如,交易所现场交易、网上交易、电话交易。大家可向所在证券公司进一步查实)。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举例说明 
◆买入(或卖出)100股、当前价为3元的沪股(上海股票) ,所需手续费的计算方法: 

先假设,是在交易所现场买卖且该券商交易佣金为0.003(每家券商不一样) 
则本次买入(或卖出)股票,手续费总算式为: 
[(3*100)*0.003]+[(3*100)*0.001)]+(100*0.001) 

下面我们来分解: 

第1步的[(3*100)*0.003] 
3*100(你所花费或收回的总金额)*0.003(给证券公司的交易佣金)=0.9 
◆请注意,此项费用不足5元,以5元计算 所以本例买卖,给券商的佣金为5元而不是0。9元。 

第2步的[(3*100)*0.001)] 
3*100(你所花费或收回的总金额)*0.001(给国家的印花税) =0.3 
此项算出来多少即多少,无最低限制。 
◆请注意,印花税只在 卖出股票 时收取,买入股票不收。如果是买入股票,请去掉这一项。 

第3步的(100*0.001) 
100(为你此次买卖股票的股数)*0.001(沪股过户费)=0.1 
这项也有最低限制,为1元,不足1元按1元收取。 
◆请注意, 第3步,过户费这一项在买卖深市股票时是不用付费的,仅限沪股。 

附,几个相关问题 
1、挂单未成交,不收手续费。 
2、撤单不收手续费,如撤单中,已有部分股票先成交,则成交部分收手续费,余下部分如继续撤单成功,则余下部分不收手续费. 
3、卖股票的手续费是从成交金额中扣除的,买股票手续费是从资金账户扣除。

3. 证券交易佣金怎么算

费用(包括佣金+规费)除以成交金额 也就是46.98/19700=0.0025 也就是千分之2.5 
或者卖出的算48.65+2.35=51/20400=0.0025  属于比较高的佣金

证券交易佣金怎么算

4. 证券交易佣金


5. 证券交易佣金的介绍

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佣金制度,所依据的是2002年5月1日起执行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该通知的第一条明确规定 “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依据该规定,我国目前所实行的是最高限额内向下浮动的佣金制度,而非完全的佣金自由化。

证券交易佣金的介绍

6. 证券交易佣金的处理

 分析《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不得高于……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的规定可知,交易佣金有一个“不得高于”和一个“不得低于”的界限,而没有零标准,佣金标准是存在底线的,如果证券公司不收取投资者交易佣金就是违法并涉嫌不正当竞争。因此,未约定佣金的并不能就此免除佣金,因为免除佣金行为构成违法。再分析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该条规定结合前述通知规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即便没有约定交易佣金,证券公司仍有权向投资者收取交易佣金,其有关佣金的收取标准则可以参照证券公司行业的一般标准或证券公司向同类型投资者的一般收取标准来确定。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证券交易佣金制度有《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这一规章进行规范,且佣金收取标准应在取得三部门特别是物价部门的备案审核后才能执行,所以证券交易佣金属于纳入政府定价目录中的政府指导价形式。既然证券交易佣金归纳为政府指导价,那么按照《合同法》的该条规定,如果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就佣金约定不明确,则完全可以按照《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来进行确定。但是由于通知仅明确了证券交易佣金的最高上限比例为3‰,故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判例均按照最高上限3‰来确定佣金收取标准,显然这对于投资者来说极其不公,且不利于引导、规范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行为。大家都清楚,在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不论是专业、信息、资源等方面,证券公司始终处于强势方,投资者处于弱势,而且在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中,交易佣金是其最主要的收益来源,更何况一般的证券委托交易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均是证券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在此情况下,如仍出现佣金条款约定不明确(或者未约定)的情形,证券公司就很明显的存在过错,甚至有可能存在欺诈或隐瞒。试想,作为一个合格的证券公司难道连一佣金的条款都搞不清楚吗?显然这绝不可能,因为一个规范的证券公司不仅有其专业的人力、技术资源,还有其早已制订并经过备案的佣金收取标准,更何况交易佣金是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最主要收益来源,是主要的利润点。所以说不论什么前提,如果证券交易佣金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证券公司肯定存在相应的过错。因此在佣金条款约定不明确(未约定)的前提下,如果司法判决均支持证券公司按照最高上限标准收取佣金,不仅将直接导致证券公司故意回避与投资者之间协商佣金事宜,更将导致证券公司设计的所有格式文本均将佣金条款事宜淡化、模糊化甚至抹杀,从而使得证券公司利用该不明确的条款(或者未约定的条款)来实现最高上限标准的佣金收益。 如果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约定了佣金条款,但是投资者对于该条款的理解与证券公司之间存在争议,则投资者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所确定的“格式条款解释原则”来维权。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按照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如果投资者就证券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中的佣金条款理解产生了争议,且各方就条款的理解存在多种解释,那么就应当作出有利于投资者方的解释。如果证券公司的格式文本条款与双方协商签订的文本条款不一致,则应当采用协商签订的非格式条款,而不能采用格式合同条款。

7. 证券交易佣金的改革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而证券市场则是金融体系的一个核心基础,证券市场具有融资、投资、定价和资源配置四个方面的重要功能,其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趋势,要实现经济结构的调整、改善投融资环境、推动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促进本国(地区)证券市场发展、提高本国(地区)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佣金是证券交易的主要成本之一,证券交易成本的降低,明显有助提高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提高资产配置的效率,营造证券市场的繁荣,提高一个国家证券市场的综合竞争力。因此,为降低证券交易成本,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繁荣,佣金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发生了较大的变革。1975年5月1日,美国率先在全球取消证券交易的固定佣金制度,实行佣金协商制;1984年开始,澳大利亚实行浮动佣金制,证券公司可以自主决定佣金费率(有最低佣金);1985年,法国也对大额交易实行佣金协商制,1989年7月1日取消固定佣金,将佣金率交由会员公司与客户协商决定;1986年10月27日,英国对证券业实施了一场空前的重大变革(BIG BANG),取消固定佣金制,客户可与证券经纪商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市场供求情况、交易额度等,决定按何种标准收取佣金或是否收取佣金;1999年10月,日本实行了佣金自由化;2000年10月,泰国实行了佣金自由化;2000年7月1日,台湾证券交易所取消了按交易金额实行佣金分级累进制,实行在最高佣金基础上的自由协商制度;2000年,香港联交所董事局通过了“自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取消证券及期货交易最低佣金制,引入佣金协商制”,同时宣布减低股票交易印花税,以提高香港联交所在国际证券市场的竞争力;而作为我国,其最早的证券交易佣金采用的是3.5‰的固定佣金比例,其市场化程度较低、佣金水平也较高,且当时的佣金比例是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成长,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固定佣金制的不少弊端已逐渐凸现出来。固定佣金制度不利于证券市场竞争机制的培育,较高的费率标准提高了证券交易成本从而妨碍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积极性。到2000年,由于证券交易额急剧放大,证券公司佣金收入成倍增长,部分证券公司出于抢占市场份额的考虑开始“佣金打折”。由于佣金打折行为明显违反了沪、深交易所以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且引起了二级市场交易秩序的混乱,因此证监会当即采取了措施制止此类“佣金打折”行为,并开始着手研究佣金比例调整问题。2000年底,中国证监会成立了由市场各方参与的佣金改革研究小组,研究小组经过广泛调查和深入研究,在多次征求市场主体对佣金改革的意见、反复权衡各种佣金改革方案优劣的基础上,提出了最高限额内向下浮动的优选方案。最终证监会经商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4月4日共同发布了《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对我国的证券交易佣金制度进行改革调整,该通知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2002年5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是降低投资者证券交易成本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国际化、市场化取向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是促进我国证券公司优胜劣汰并进而全面提升我国证券业整体实力的一项重大政策,更是我国证券市场适应加入WTO的必然选择。

证券交易佣金的改革

8. 证券交易佣金的佣金制度

1975年以前,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交易基本上都采用固定佣金制度。但随着1975年5月1日,美国国会通过“有价证券修正法案”,并率先在全球范围内废除了证券交易的固定佣金制度和实行佣金协商制,使得证券交易佣金自由化成为全球证券交易市场的基本发展方向,只不过目前的自由化的程度存在一定差别。据统计,全球主要的27个证券交易所中,绝大部分对佣金的收取采用自由协商制,其中大部分实行完全的自由协商制(如纽约证券交易所、NASDAQ、东京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大阪证券交易所、巴黎证券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意大利证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瑞士证券交易所、蒙特利尔证券交易所、马德里证券交易所、毕尔巴鄂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等),少数证券交易所实行规定最低费率、最高费率或在一定区间内协商议价的方式(如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雅加达证券交易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新西兰证券交易所、孟买证券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泰国证券交易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