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介绍

2024-05-04 22:38

1.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介绍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1直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各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承担企业职工参保缴费、基金稽核管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各项经办业务。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介绍

2.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省社保中心直接承办了全省的电力、金融、邮电、民航、铁道、交通、石油、煤炭、中建等原行业统筹企业和部分部省属企业45万参保职工和13万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业务。本着积极进取、求真务实的精神,近年来,中心上下全体人员以“三个代表”为宗旨,强化基础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圆满完成了养老保险的各项任务,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坚持“以需求为主导,以应用为核心,以数据为基础”的信息化建设原则,在管理信息系统(JSSI)的开发和管理中,着力于规范业务、协同流程、集中数据,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构造全新业务平台。社会保险是一项利国益民的伟大事业,在新的历史时期,省社保中心将一如既往,以人为本、服务于民,打造全新服务品牌,为广大参保企业和职工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3.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1、拟定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审核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以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终止的办事程序与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2.拟定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和个人帐户的业务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3.指导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4.拟定确保全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实施方案,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5.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规范,实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6.参与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工作并组织实施。7.拟定养老保险基金稽核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防范瞒报少缴养老保险费和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作制度。8.拟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任职资格、上岗标准、业务培训规划、考核规范和内部自律制度并组织实施。9.协助养老保险处拟定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办法和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标准和审核全省各地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方案。10.协助养老保险处拟定全省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条件、基本养老保险支付项目、待遇标准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并组织实施。11.主办并会同养老保险处拟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的管理使用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12.承办原行业统筹单位和部分部省属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和各类人员参保工作,建立参保人员个人档案、个人帐户,并负责职工个人帐户的维护管理工作。13.根据国家和省的退休政策,按时足额支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调整的省直接经办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所经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4.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0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后勤工作。(二)政策法规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本厅新闻发布等工作。(三)规划财务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省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本厅和省公务员局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牵头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承担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四)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拟订全省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省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全省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本省就业管理政策;拟订全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全省失业预警制度;拟订全省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承担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五)人力资源市场处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拟订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对全省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全省人员调配政策,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宁单位人员调配事宜。(六)军官转业安置处(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政策;贯彻执行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在宁部、省属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中央和本省关于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方针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承担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七)职业能力建设处拟订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全省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指导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拟订全省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全省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组织拟订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政策。(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负责职称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承担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九)专家和国际合作处承担全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承担全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及管理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本省工作或定居政策;拟订全省博士后工作政策;承办本厅和省公务员局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十一)农民工工作处拟订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十二)劳动关系处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全省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全省劳动标准工作;拟订全省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十三)工资福利处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日常管理工作;编制和管理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工资计划,承担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十四)养老保险处统筹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全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全省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拟订全省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省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方案。(十五)医疗保险处统筹拟订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全省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十六)工伤保险处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全省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贯彻实施国家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组织拟订全省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十七)农村社会保险处拟订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省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拟订全省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十八)调解仲裁管理处统筹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全省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并组织处理全省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十九)劳动监察局拟订全省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全省重大案件;指导全省劳动监察工作;协调全省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二十)人事处承担本厅和省公务员局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省外国专家局(省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 负责综合管理全省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承担全省外国专家奖励工作;承办外国专家来本省工作许可、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本省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本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事项;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按规定承担全省出国(境)培训有关管理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本厅和省公务员局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本厅和省公务员局及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