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属于哪种冲突

2024-05-16 02:54

1. 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属于哪种冲突

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属于双趋冲突,即两个目标对个人有相同的吸引力,但无法同时实现,两者必择其一时的冲突。而动机冲突的类型有:双避冲突、双趋冲突、趋避冲突。具体如下:
1、双趋冲突:两个目标对个人有相同的吸引力,但无法同时实现,两者必择其一时的冲突,如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2、双避冲突:指一个人同时受到两种威胁,产生同等程度的逃避动机,但迫于形势只能择其一时的冲突,如前有狼、后有虎。
3、趋避冲突:指人对同一事物同时产生相矛盾的动机,既向往得到它,又想拒绝避开它,如好吃糖的人既想吃它,又怕引起肥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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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属于什么冲突

双趋冲突。成语“鱼与熊掌不可得兼”出自孟子《鱼我所欲也》:“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本意不是说二者必然不可兼得,而是强调当如果不能兼得的时候,应当如何取舍。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属于双趋冲突。
  成语“鱼与熊掌不可得兼”出自孟子《鱼我所欲也》:“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本意不是说二者必然不可兼得,而是强调当如果不能兼得的时候,应当如何取舍。
  其中也有好的东西不要拥有太多,不然就体现不出其价值所在,就像一山不能容二虎,金字塔顶上永远是最稀少珍贵的,意在提醒人们在面对取舍时应该如何抉择。

3. 为啥呢,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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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鱼与熊掌为什么不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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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是指何种动机冲突

动机冲突:当处于相互矛盾的状态时,个体难以决定取舍,表现为行动上的犹豫不决,这种相互冲击的心理状态,称为动机冲突。
动机冲突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双趋冲突   
指两种对个体都具有吸引力的目标同时出现,形成强度相同的二个动机。由于条件限制,只能选其中的一个目标,此时个体往往会表现出难于取舍的矛盾心理,这就是双趋冲突。“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就是双趋冲突的真实写照。   
2.双避冲突   指两种对个体都具有威胁性的目标同时出现,使个体对这两个目标均产生逃避动机,但由于条件和环境的限制,也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目标,这种选择时的心理冲突称之为双避冲突。“前遇大河,后有追兵”正是这种处境的表现。  
3. 趋避冲突   指某一事物对个体具有利与弊的双重意义时,会使人产生二种动机态度:一方面好而趋之,另一方面则恶而远之。所谓“想吃鱼又怕鱼刺”就是这种冲突的表现。   动机冲突可以造成个体不平衡、不协调的心理状态,严重的心理冲突或持续时间较长可以引起个体的心理障碍,对求美者更要注意一点。   
4. 多重趋避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的趋避冲突常常表现出一种更复杂的形式,即人们面对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目标,而每个目标又分别具有吸引和排斥两方面的作用。人们无法简单的选择一个目标,而回避或拒绝另一个目标,必须进行多重的选择。由此引起的冲突焦作多重趋避冲突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是指何种动机冲突

6. 为什么说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这句话本来是做为条件说出来的,后来被人们截取用的。
原文是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
意思就是 鱼我也想要,熊掌我也想要,当两者不能都要的时候,舍弃鱼而选熊掌。
后来被人们截取之后就常常用来形容二者必选其一的时候。

其实像这种被人们断章取意的俗语还有很多很多,比如那个“天才是什么加上什么的。”其实原文更强调的是灵感,而后来就被人们用来形容必须努力了。

7. 为什么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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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什么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意思:
要得到熊掌必须以鱼为诱饵。要得到鱼,就得赶走熊(失去熊掌)。故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出处:
《孟子·告子上》,作者很可能是孟子。
相关原文: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相关译文:
鱼和熊掌都是美味,我都想要,但是二者不可能都得到,那我就取熊掌吧,生命和大义都是我想要的,但如果我不能二者兼得的话,我宁愿失去生命,以全大义。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道理:
孟子的话在告诫人们要重义,宁可舍生取义,但是人们往往忘记了这本来的意思,却津津乐道于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虽然,这也是一个真理。 人不能太贪心,事情不可能让一个人占尽便宜,有所得必有所失,我们应该学会放弃次要的而顾着重要的。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赏析:
孟子先用人们生活中熟知的具体事物打了一个比方:鱼是我想得到的,熊掌也是我想得到的,在两者不能同时得到的情况下,我宁愿舍弃鱼而要熊掌;生命是我所珍爱的,义也是我所珍爱的,在两者不能同时得到的情况下,我宁愿舍弃生命而要义。
孟子把生命比作鱼,把义比作熊掌,认为义比生命更珍贵就像熊掌比鱼更珍贵一样,这样就很自然地引出了“舍生取义”的主张。这个主张是全篇的中心论点。
孟子从三个方面论证了舍生取义的意义。其一,“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这几句论证说:生命是我珍爱的,但还有比生命更为我所珍爱的(指正义),所以不能做苟且偷生的事;
死亡是我厌恶的,但还有比死亡更为我所厌恶的(指不义),所以有时对祸害(死亡)不愿躲避。这是从正面论证义比生更珍贵,在二者不可兼得时应该舍生取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