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犯罪构成?

2024-05-07 13:22

1.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提供,是指将虚假的有关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或扩散。既可以提供给个人,又可以提供给单位;既可以是当面口头提供,又可以不面对他人而采用书面、影视、计算机等方式提供;既可以单个地提供,又可以成群成批地提供。但无论其方式如何,其所提供的必须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且必为虚假的信息。如果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无关或者所提供的不是虚假的信息,则不构成本罪。至于虚假信息的来源,既可以是自己编造的,又可以是他人编造的,但来源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所谓伪造,在这里是指按照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如式样、格式、形状等内容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石印等各种方法,制作假交易记录冒充真交易记录的行为。所谓变造,是指在真实交易记录的基础上,通过涂改、剪接、挖补、拼凑等加工方法,从而使原交易记录改变其内容的行为。所谓销毁,是指将证券、期货交易记录采用诸如撕裂、火烧、水浸、丢弃等各种方法予以毁灭。所谓诱骗,是指采取提供虚假的信息或将交易记录加以销毁的方式,以对投资者进行欺骗、引诱、误导,从而骗取投资者信任使投资者买卖读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本罪为结果犯,只有因行为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有实际损害后果但不是严重的后果,都不能构成本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才能构成本罪。非上述人员、单位不能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虚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并且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犯罪构成?

2.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构成条件?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提供,是指将虚假的有关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或扩散。既可以提供给个人,又可以提供给单位;既可以是当面口头提供,又可以不面对他人而采用书面、影视、计算机等方式提供;既可以单个地提供,又可以成群成批地提供。但无论其方式如何,其所提供的必须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且必为虚假的信息。如果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无关或者所提供的不是虚假的信息,则不构成本罪。至于虚假信息的来源,既可以是自己编造的,又可以是他人编造的,但来源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所谓伪造,在这里是指按照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如式样、格式、形状等内容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石印等各种方法,制作假交易记录冒充真交易记录的行为。所谓变造,是指在真实交易记录的基础上,通过涂改、剪接、挖补、拼凑等加工方法,从而使原交易记录改变其内容的行为。所谓销毁,是指将证券、期货交易记录采用诸如撕裂、火烧、水浸、丢弃等各种方法予以毁灭。所谓诱骗,是指采取提供虚假的信息或将交易记录加以销毁的方式,以对投资者进行欺骗、引诱、误导,从而骗取投资者信任使投资者买卖读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本罪为结果犯,只有因行为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有实际损害后果但不是严重的后果,都不能构成本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才能构成本罪。非上述人员、单位不能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虚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并且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是怎么判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构成既遂会这样判: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买卖期货合约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买卖期货合约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2、客观要件,本罪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要要件,主要要件是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单位才能构成本罪。非上述人员,单位不能构成本罪,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并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中国对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
《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瞄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本罪与它罪的区分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属于结果犯,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本罪,否则,即使行为人实施了前述行为,也只能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依据情况追究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此外,司法实践中也必须将本罪与预测错误区分开来。
2、本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界限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都包含着提供虚假信息的内容,同时都有可能诱使相关投资者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从而遭受经济损失,并且两者都是有关妨害证券、期货信息真实公开的行为,两罪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贡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后者表现为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行为。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从业人员编造并且传播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结果扰乱了证券、期货市场,产生了严重后果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该行为宜定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是怎么判

4.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判刑吗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本罪的主体是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既遂怎么处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既遂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本罪的主体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行政处罚是什么?
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会受到的处罚是:行为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是如何构成的?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是由下列要件构成的:
1、本罪的主体要件为证券交易相关工作的从业人员;
2、主观要件即故意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是证券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4、客观要件即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条件是什么?
可以构成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主体是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客体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观上是故意的心态;客观上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进行违法活动。
二、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以使用为目的、故意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3、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中的对有价证券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的对象是国库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4、犯罪客观方面: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新刑法对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既遂的处罚标准
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的标准如下:
1、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是如何构成的?

6.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属于结果犯,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本罪,否则,即使行为人实施了前述行为,也只能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依据情况追究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此外,司法实践中也必须将本罪与预测错误区分开来。
(二)本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界限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都包含着提供虚假信息的内容,同时都有可能诱使相关投资者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从而遭受经济损失,并且两者都是有关妨害证券、期货信息真实公开的行为,两罪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后者表现为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行为。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从业人员编造并且传播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结果扰乱了证券、期货市场,产生了严重后果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该行为宜定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罪。
(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之所以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往往是因为收受他人贿赂,或者为了贪污、挪用、侵占、盗窃单位或有关投资人的资金。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往往构成数罪。因此,我们在认定本罪时,还应查清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前因后果,以便一并予以惩处其他相关犯罪行为。
司法机关若是发现某单位、某特定的公民,实施了故意提供虚假金融信息的行为,那么就会采取合适的方式来核查此违法行为实施之后造成的不良影响,如果在核查的过程之中,发现了投资者因他人提供虚假信息购买了证券,且购买者受到的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那么司法职员就会立案处理此诱骗案件。

7. 如何判断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户是复杂的客户,包括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欺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提供是指发行虚假相关证券、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或扩散。既可以提供给个人,也可以提供给公司,既可以面对面口头提供,也可以不面对别人书面、电影、电脑等方式提供,可以单独提供,也可以分组提供。但是,无论如何,提供的必须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有关,必须是虚假的信息。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无关或提供的不是虚假信息,不构成本罪。至于虚假信息的来源,既可以是自己编造的,又可以是他人编造的,但来源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所谓伪造,在这里是指按照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如式样,格式,形状等内容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石印等各种方法,制作假交易记录冒充真交易记录的行为。改造是指在实际交易记录的基础上,通过涂装、剪切、挖掘、拼凑等加工方法,改变原交易记录的内容的行为。销毁是指撕裂、燃烧、浸水、丢弃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等各种方法破坏证券。欺诈是指提供虚假信息或销毁交易记录,欺骗投资者、诱惑、误解投资者,欺骗投资者信赖证券交易、期货合同的行为。本罪是结果犯,只有行为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改造、销毁交易记录、欺骗投资者的行为才能构成实际严重后果。否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也不会造成实际损害的结果,也不会造成实际损害的结果,但不会造成严重的结果,不会成本罪。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员工、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员工和公司才能构成本罪。不是上述人员,公司不能构成本罪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故意提供或知道是证券,即知道是虚假信息,期货交易记录仍然决定伪造,改造或销毁,有诱惑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同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成本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何判断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8. 怎么样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满足下面4个要件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为结果犯,只有因行为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有实际损害后果但不是严重的后果,都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才能构成本罪。非上述人员、单位不能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虚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并且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怎么判刑的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只针对针对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营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营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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