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2024-05-22 16:43

1.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城乡消防规划,并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和应急救援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应增加。第五条 市、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
  森林、铁路、民航机场、港口(含渔业港口)以及在沿海、内河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民用船舶的消防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发展与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依法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内容。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普法、任职培训、就业教育、科普和安全生产等工作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刊播消防安全公益广告。第七条 鼓励发展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中介组织和建立民间消防基金会。鼓励、支持金融系统、各类行业组织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完善、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二)将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研究部署消防工作,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五)建立重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组织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完善和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消防安全公约,以及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督促辖区内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五)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执法工作;
  (六)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七)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公约,督促村(居)民遵守,做好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2.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森林防火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方针。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分级分部门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森林防火指挥体系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建设,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预防扑救工作,保障森林防火经费,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时处置森林火灾。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森林防火协管人员队伍,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卫生、民政、通信、气象、旅游、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认森林防火责任人,实行年度责任目标管理。

  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的具体工作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七条 森林经营管理者负责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经营管理负责人责任制。第八条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制的要求,明确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负责人。第九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本市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责任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共享,做好联防地带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防火设施,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森林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十一条 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化投入机制。受益者应当合理承担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发生的费用,承担相应的森林防火义务。

  鼓励居(村)民委员会建立森林防火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开展森林防火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应用科学技术,提高科学防火灭火能力。第十四条 对在森林防火期或者高火险期参加防火工作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的津贴;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未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并监督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措施的实施;

  (二)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教育;

  (三)组织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组织做好森林火灾的监测、预警、应急准备等预防工作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

  (五)统一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督促有关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六)组建和培训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 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将森林防火任务重的区(县)、镇(街道)等行政区域,确定为本市的森林防火重点行政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生森林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森林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并报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3. 汕头市公安消防局的介绍

汕头市公安消防局下辖9个大队、12个现役(混编)中队、3个合同制中队、5个合同制分队、17支专职队。目前战勤保障中心完工,澄海二中队完工;建成潮阳二中队。现实有人数563人,现役消防官兵364人。全市现役、合同、专职队各类消防战斗车辆共有111辆。配备灭火消防车、抢险救援车、高喷车、登高平台车、云梯车、消防摩托车、通信指挥车、后援消防车等各类消防车111部,水上消防艇1艘。同时建设有同播基站3台,手提对讲机166部、车载台21部。今年截止6月4日,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共接警557起,出动594次,出动消防车1325辆次,消防官兵7821人次,抢救被困人员109人,疏散人员340人, 抢救财产价值2796.4万元。今年来,汕头市共发生火灾21起,无死亡人员,受伤3人,直接财产损失106.4万元。同比去年,火灾起数下降了8.7%,亡人数下降了100%,伤人数下降了40%,直接财产损失上升了9.3%,全力确保了火灾形势稳定(以上均为2010前数据)

汕头市公安消防局的介绍

4.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0月15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2012年8月31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废止〈汕头市消防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汕头市消防条例》。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