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2024-05-14 01:20

1. 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市、区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未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可以授权其他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对特定的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前两款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五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区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社会公共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业管理及业务指导职能,负责相应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突发事件应对、信访办理等行业行政管理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配合社会公共管理部门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职责。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对特定的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单项规定;制定单项规定过程中,应当征求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

  依照前两款规定制定的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单项规定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八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推动建立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完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机制。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企业国有产权流转制度以及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完善国有资产流动平台运营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功能,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第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制定、修改其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依法参与制定、修改其所出资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章程。第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确立董事会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地位,具备条件的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外部董事。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监事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第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加强企业国有资产风险管理。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或者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履行风险管理的职责。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大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明确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专职法务人员。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优胜劣汰机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方式依法任免或者建议任免相应的国家出资企业人员。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制度,按照年度和任期实行分类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相应奖惩,确定薪酬。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其委派的国家出资企业董事会成员进行考核时,应当将其在重大决策时的表决意见纳入考核内容。

  依法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考核不合格或者不符合法定任职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2. 国有资产流失怎么认定处罚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的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出资者、管理者、经营者,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国有资产流失已经出现了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同时发生的现象,主要形式有:股份制改造和拍卖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假破产真逃债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评估机构恶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假借合资名义,行套钱之实;决策失误,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有些国企负责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乘企业关、停、并、转、包、租、合、卖等改革的机会,利用职权进行贪污犯罪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议如下:

  (1)公正、公开、透明。一是公正评估国有资产,通过完善资产评估法规,规范资产评估程序和制度,严格执法,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监管,做到资产评估的公正科学化,保证国有资产评估价值合理准确,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不发生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公开转让国有资产,通过建立国有资产公开拍卖的制度,使国有资产出售信息公开透明,避免国有资产转让中的“暗箱操作”,形成国有资产转让中买者和卖者之间的公开公平竞争局面,在买者和卖者的竞争中发现国有资产的市场价格。在公开竞争拍卖过程中,会减少乃至消除国有资产低于正常价格出售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现象。三是企业改制操作要透明。企业改制方案应当充分听取职代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避免企业主管部门与原企业经营者或个别人一对一的暗箱操作;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等多种渠道提高企业改制工作的透明度,将企业改制工作置于群众的参与监督之下。企业资产清理、资产评估,以及重要改制方案的实施等情况,要及时地反馈给全体职工群众。

  (2)强化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审核、查处机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负有指导、督查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监督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严格审查评估机构资格,核查评估结果,保证评估质量。对改制企业中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要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坚决杜绝企业改制中人为因素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3)完善法律法规,标本兼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日前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批准及交易的操作程序等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制度意义。下一步还应在继续健全完善的基础上,着手制订出台《国有资产法》。

  (4)加强审计监督。卓有成效的审计无疑是国有资产强有力的看护者。近年来,我国审计与查处力度正断加大。数字显示,去年全国共审计13万多个单位,审计处理后上缴财政148.2亿元,减少财政拨款和补贴10.1亿元,归还原渠道资金90.7亿元。今后还应继续加大审计力度,扩大审计范围,让百姓清晰地看到政府捍卫国有资产安全、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公正透明的勇气。

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 国有资产流失的防治措施

公正、公开、透明一是公正评估国有资产,通过完善资产评估法规,规范资产评估程序和制度,严格执法,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监管,做到资产评估的公正科学化,保证国有资产评估价值合理准确,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不发生国有资产流失。 二是公开转让国有资产,通过建立国有资产公开拍卖的制度,使国有资产出售信息公开透明,避免国有资产转让中的“暗箱操作”,形成国有资产转让中买者和卖者之间的公开公平竞争局面,在买者和卖者的竞争中发现国有资产的市场价格。在公开竞争拍卖过程中,会减少乃至消除国有资产低于正常价格出售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现象。三是企业改制操作要透明。企业改制方案应当充分听取职代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避免企业主管部门与原企业经营者或个别人一对一的暗箱操作;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等多种渠道提高企业改制工作的透明度,将企业改制工作置于群众的参与监督之下。企业资产清理、资产评估,以及重要改制方案的实施等情况,要及时地反馈给全体职工群众。强化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审核、查处机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负有指导、督查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监督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严格审查评估机构资格,核查评估结果,保证评估质量。对改制企业中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要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坚决杜绝企业改制中人为因素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完善法律法规,标本兼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日前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批准的操作程序等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制度意义。下一步还应在继续健全完善的基础上,着手制订出台《国有资产法》。加强审计监督卓有成效的审计无疑是国有资产强有力的看护者。近年来,我国审计与查处力度正断加大。数字显示,去年全国共审计13万多个单位,审计处理后上缴财政148.2亿元,减少财政拨款和补贴10.1亿元,归还原渠道资金90.7亿元。今后还应继续加大审计力度,扩大审计范围,让百姓清晰地看到政府捍卫国有资产安全、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公正透明的勇气。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指出,要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在监督工作中,必须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坚持权责分明,协同联合;坚持放管结合,提高效率;坚持完善制度,严肃问责。《意见》提出五方面举措。一是着力强化企业内部监督。二是切实加强企业外部监督。三是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四是强化国有资产损失和监督工作责任追究。五是加强监督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法律制度,加强监督队伍建设。

5.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 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条 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罚则

6. 如何防止新一轮国有资产流失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议如下:

  (1)公正、公开、透明。一是公正评估国有资产,通过完善资产评估法规,规范资产评估程序和制度,严格执法,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监管,做到资产评估的公正科学化,保证国有资产评估价值合理准确,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不发生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公开转让国有资产,通过建立国有资产公开拍卖的制度,使国有资产出售信息公开透明,避免国有资产转让中的“暗箱操作”,形成国有资产转让中买者和卖者之间的公开公平竞争局面,在买者和卖者的竞争中发现国有资产的市场价格。在公开竞争拍卖过程中,会减少乃至消除国有资产低于正常价格出售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现象。三是企业改制操作要透明。企业改制方案应当充分听取职代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避免企业主管部门与原企业经营者或个别人一对一的暗箱操作;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等多种渠道提高企业改制工作的透明度,将企业改制工作置于群众的参与监督之下。企业资产清理、资产评估,以及重要改制方案的实施等情况,要及时地反馈给全体职工群众。

  (2)强化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审核、查处机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负有指导、督查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监督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严格审查评估机构资格,核查评估结果,保证评估质量。对改制企业中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要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坚决杜绝企业改制中人为因素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3)完善法律法规,标本兼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日前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批准及交易的操作程序等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制度意义。下一步还应在继续健全完善的基础上,着手制订出台《国有资产法》。

  (4)加强审计监督。卓有成效的审计无疑是国有资产强有力的看护者。近年来,我国审计与查处力度正断加大。数字显示,去年全国共审计13万多个单位,审计处理后上缴财政148.2亿元,减少财政拨款和补贴10.1亿元,归还原渠道资金90.7亿元。今后还应继续加大审计力度,扩大审计范围,让百姓清晰地看到政府捍卫国有资产安全、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公正透明的勇气。

7.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在国有企业优化重组和改制过程中,时常会进行企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无偿划转不同于正常买卖关系的股权转让,其虽然表现为一种经济行为,但更多地体现了国家政府部门的行政意志。无偿划转要求通过更严格的程序对国有资产进行保护,国资监管部门和各级政府的行政审批便是其中重要的一环。2005年,国资委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以下称《暂行办法》),是第一部对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程序进行系统规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2009年,国资委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以下称《工作指引》),该文件主要针对央企,其对央企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作出了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规定,是对《暂行办法》的有效补充。综合《暂行办法》和《工作指引》,企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一人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注:国有一人公司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主体根据《暂行办法》,无偿划转的划入方(划出方)方包括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工作指引》增加了国有一人公司作为无偿划转主体。因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主体包括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流程根据《暂行办法》和《工作指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及要求包括如下七项:1、进行可行性研究。2、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注: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3、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4、审计或清产核资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5、签订无偿划转协议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无偿划转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后,划转协议生效。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6、报请相关部门审批(1)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2)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3)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4)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5)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注: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经批准后,划出方和划入方调整产权划转比例或者划转协议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需报国资委审批的,经内部程序后,向国资委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国资委收到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中发现的问题,国资委审核人员应及时与中央企业进行沟通;中央企业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并报国资委。对材料齐备、具备办理条件的,国资委应及时予以办理。7、进行账务调整,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三、行政审批所需材料申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应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包括:(1)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2)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股东会决议,出资企业的批准文件;(3)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4)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5)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6)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7)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8)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9)其他有关文件。四、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中纠纷的处理如前所述,企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更多地体现为政府的行政性行为,故因因企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而产生的纠纷并不能被认定为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4号),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国有企业作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作出的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凡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与武汉市正达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市武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市武物储运有限公司、武汉市机电设备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633号,(2017)鄂民再46号)中,法院认为,因武汉市物资局基于搞好资产重组、发挥整体优势,其作为武汉市机电设备总公司和武汉市物资储运总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下发武物(1995)75号文、武物财(1995)81号文将武汉市机电设备总公司_口仓库的资产及在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划归武汉市物资储运总公司,而根据武国资办评(2003)31号文、武商贸资(2003)27号、43号、44号文,正达公司是由武汉市物资储运总公司在经过资产评估后于2003年分拆改制而设立,_口仓库资产此时划归正达公司。据此可知,武汉市物资储运总公司与武汉市机电设备总公司对本案所涉资产的调整、转划均是基于行政划拨审批文件,在法律上也已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了人员、房产、土地等调整、变更登记手续。而武汉市物资局作为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当时应具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其调整、划转行为应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武汉市物资储运总公司取得武汉市机电设备总公司的涉案资产,系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其纠纷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在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交审批或主管部门解决,视情况可提起行政诉讼。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其他问题1、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与国有资产转让的区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与国有资产转让是相互独立的不同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一条,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虽然同为国有资产的转移,但国有资产转让是为通常情形下有对价的市场交易行为,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一种在国有产权持有主体间无对价转移的行政性行为。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无论是无偿划转还是转让,均需要获得审批。转让时,还需要履行评估手续,确定最低转让价格。2、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否需要经过场内交易程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但如前所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与国有资产转让是相互独立的不同概念。前述场内交易的要求并不涵盖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此外,根据《暂行办法》和《工作指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程序并未要求进场交易。无偿划转中的产权转移并无相应的对价,并非典型的交易行为,并不涉及因交易价格不合理可能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不进场交易并不与国有资产保护的立法意图相违背。因而,经过规范程序并经法定部门批准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无需进场交易。六、结语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主要是为了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且需符合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并非典型的市场产权交易行为,受行政规划和产业政策影响较大,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是其重要且关键的环节。在国企,特别是央企整合及产业布局调整过程中,无偿划转仍将是重要的方式之一,应予特别关注。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8. 国有资产流失负责人一般怎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