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是怎样的?

2024-05-05 15:50

1. 甘肃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1.在兰州市购买商品房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全额付款凭证金额、增值税发票计税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2.在兰州市购买经济适用房、保障房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全额付款凭证金额、增值税发票计税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对本市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其他住房的职工,公积金提取范围调整为:只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不再能提取父母和子女的公积金。购买商品房的提取时限调整为:购房合同为要件的,以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不动产权证书》为要件的,以登记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买二手房的提取时限调整为: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甘肃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是怎样的?

2. 甘肃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1.在兰州市购买商品房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全额付款凭证金额、增值税发票计税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2.在兰州市购买经济适用房、保障房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全额付款凭证金额、增值税发票计税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对本市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其他住房的职工,公积金提取范围调整为:只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不再能提取父母和子女的公积金。购买商品房的提取时限调整为:购房合同为要件的,以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不动产权证书》为要件的,以登记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买二手房的提取时限调整为: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3. 甘肃省公积金提取新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法律依据:《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指导省属、中央在兰等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办理(综合服务平台提取业务操作规程另行规定)。

甘肃省公积金提取新规定是什么

4. 甘肃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致手续如下:
(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三)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5. 甘肃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致手续如下:
(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三)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甘肃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6. 甘肃省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甘肃省公积金提取新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百分之五十。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职工本人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具体如下:1、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属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领取表一式二联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一式二联,加盖公章及财务印鉴;3、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领取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7. 甘肃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条件

我们知道就是职工在单位上班的话都有缴纳五险一金的,对于住房公积金是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缴纳,但是如果要提取公积金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下面就由我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一、甘肃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提取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提取      3、支付房租(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提取      4、支付房租(租赁普通住宅)提取      5、无房提取      6、退休提取      7、出境定居提取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      9、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      10、缴存职工死亡提取二、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一些注意事项      1、不得通过离职方式提取。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有关政策,离职的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封存和转移。      2、租房提取。按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起租首月起12个月内申报,超过12个月申报的,只能按申报当年(自然年)的1月份起计算提取额,以前的部分不作计提。      3、无房提取。申报提取当年度额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提取年度),不往前追溯。      4、加强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在外市购建住房等申报提取的,办理时限调整为7个工作日。      通过上文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对于公积金提取的话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办理提取手续,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甘肃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条件

8. 甘肃省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力争年内实现全省新增住房公积金缴存额180亿元      新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4.9万人      新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165亿元      个人贷款逾期率控制在1.5%。以下      个贷率达到65%以上      住房公积金结余      资金减少25%以上      公积金制度逐步扩大到农民工      今年我省将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将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农民工,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制度范围。目前,我省正根据《甘肃省去房地产库存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研究落户城市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支持政策。同时,推广有关省市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验,暂按较低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逐步提高缴存标准,稳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积累住房消费资金。      简化租房提取手续提高提取额度      今年我省还将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使用,发挥公积金家庭代际互助作用;简化租房提取手续,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合理提高提取额度,提高无房职工租房消费能力,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细化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指导各市州因城因地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机制,适当提高贷款额度;简化贷款流程,加大对中低收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支持力度,全面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其中,个贷率低的城市,积极开展“商转公”业务,进一步降低缴存职工贷款成本,提高使用效率;个贷率在80%以上的城市,要主动采取措施,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银行授信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确保缴存人能够及时足额贷款。      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兰州、天水、白银、金昌四市加强项目贷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抓好贷款本息回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      兰州等地年内建成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      此外,根据要求,全省各地将对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改造升级,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化,实现与受托银行直接支付结算。根据计划,兰州、白银等13个管理中心(分中心)要确保底前按计划完成上线和验收工作。开展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平台开发前期准备工作。扩展服务功能,推广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开通省级12329短信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建设功能齐全、安全高效的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逐步建设开通门户网站、网上业务大厅、自助终端、手机客户端、官方微信和微博等类型多样、互为补充的一体化服务体系。根据省建设厅要求,兰州市及部分条件较好的设区城市要在底基本建成综合服务平台,其他设区城市于2017年底运营。      加强监管,今年我省还将实施《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及时开展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并对全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政策执行、风险控制和规范服务等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建设部等部门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全省住房公积金审计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开展监督,并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      一、甘肃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比例      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是50%,不同情况的提取比例也是不一样的,具体如下:      租房提取:      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购房提取:      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程序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属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领取表》(一式二联)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一式二联),加盖公章及财务印鉴。      2、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领取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      3、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将转账支票交回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所列金额给付职工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