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在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中,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不适用于( )

2024-05-01 23:03

1. 8. 在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中,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不适用于( )

  在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中,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不适用于船舶物权、飞机的物权、在途货物的物权、外国国家财产的物权。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8. 在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中,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不适用于( )

2. 在《涉外物权的法律》中,“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不适用于什么?

  在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中,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不适用于船舶物权、飞机的物权、在途货物的物权、外国国家财产的物权。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3. 解决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物之所在地法一般不适用于( 

解决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物之所在地法一般不适用于( )。 
  A.物权的保护方法 
  B.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 
  C.传播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 
  D.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的有关物权关系 
  E.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BCDE 
   【答案解析】 一般来说,物之所在地法通常适用下列事项:(1)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2)物权的客体范围。(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4)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5)物权的保护方法。(P147-148) 
  本题知识点: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解决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物之所在地法一般不适用于( 

4. 我国关于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物权法律关系体的物的所在地法律,该原则最早只在不动客产物权方面适用,那时的动产物权多依当事人属人法。从本质上来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本身的性质所提出的要求: 第一,从权利人的角度出发,图满实现权利人对物的利用不被他人干扰,遣用物的流通的安全顺畅,使第三人的权利不受侵所在地的法律最具效果。第二,可以保障物权关系的稳定及动产流通的安全顺畅,使第三人的权利不受侵害.第三,物之所在地国也总希望本国法律能够支配位子本国境内之物或影呐与其育关的权利关系、以维护其主权、利痘和经济秩序.所以,物之所在地法愿则得以在沙动产物权领域被普遍适用是育其理论依6下(二)当事人意忍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涵义是涉外动产桐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选择造用法律。如果发生争鸡,菅辖权法院要依据上述被选择的法律来解决该争鸡,该原则育如下优点∶第一.能够减少动产由于所在地的变化致使准据法不明的麻烦;第二,增加合意人对物权准据法的合理预期;第三,使物权准据法和合同准据法协词一致,我国首次明确将当事人意忍自治庳则加入到动产物权法律适用领域。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愿的草重,使法律适用受得更加容易,提高了物权冲突的解决效率.(三)行为地法原则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这是对行为地法原则的采用。突显出特殊财产权利在当今国际经济交往当中的重您地位,行为地法是以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所实她的特定法律行为所处场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届公式,它是经常被用牵解决行为方式法律冲突的一项原则。在长期的园际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场所支配行为”这一法律格言,即法律行为方或是否育效,应由其行为地国家的法律决定,根据这一法律格言的精神,在解决行为方式法律冲突时逐渐演化形成了行为地这一系属公式。 然而,趋着社会不断发展,行为地法的适用范圄得v以扩展,已不再仅仪局限子解决行为方式冲突这一换小领域。许多育吴行为的实体性冲贺也开始适用该原则于以解决。适用范围得以扩展,已不再仅仅局限于解的实体性冲突也开始适用该原则予以解决.   以上就是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白的可以致电华律网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识能够帮助到你。 法律依据:《法律适用法》第40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5. 简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例外。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虽然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运用非常广泛,便由于某些物的特殊性或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中,使某些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成为不可能或不合理,归结起来,物之所在地不适用的例外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运送中的物品之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运送中的物品处于经常变换所在地的状态之中,难以确定到底以哪一所在地法来调整有关物权关系。即使能够确定,把偶然与物品发生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支配该物品命运的准据法,也未必合理。而且,运送中的物品有时处于公海或公空,这些地方不受任何国家的法律管辖,并不存在有关物权的法律制度。因此,运送中物品的物权关系不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在实践中,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有如下解决办法:
    1.适用送达地法。
    2.适用发运地法。
    3.适用所有人的本国法。
     此外,在理论上,还有学者主张适用交易时物品实际所在地法或转让契约的准据法。    不过,运送中的物品并不是绝对不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在有些情况下,如运送中物品的所有人的债权人申请扣押了运送中的物品,结果运送暂时停止,或运送中的物品因其他原因长期滞留于某地,该物品的买卖和抵押可以适用该物品的现实所在地法。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由于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处于运动之中,难以确定其所在地,加上它们有时处于公海或公空,而这些地方无有关物权的法律制度存在,因此,有关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不恰当的。国际上,一般主张,有关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者其国旗法或标志国法。   
(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其所属国解散时,其财产的清理和清理后的归属问题不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应依其属人法解决。不过,外国法人在内国境内因违反内国的法律而被内国取缔时,对该外国法人的财产的处理就不一定适用其属人法了。   
(4)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分别为两类:一类为单一制,即不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遗产继承适用同一法律。在实行单一制的国家中,有的根本不考虑遗产继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主张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另一类为区别制,即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一般来说,实行区别制的国家主张,动产遗产的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不动产遗产的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简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例外。

6.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及例外

法律分析:范围:实践中合同实际履行中标的物的实际所在地法院一般是有管辖权的。例外:运送中的物品之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运送中的物品处于经常变换所在地的状态之中,难以确定到底以哪一所在地法来调整有关物权关系。在实践中,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有如下解决办法:适用送达地法;适用发运地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八百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百三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7. 简述物权法原则适用的例外情况

1.物权法定原则
2.物权公示原则
3.特别法优先原则
4.权利禁止滥用原则
同时物权法还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以及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例外规定。

简述物权法原则适用的例外情况

8. 在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中,并不包括

一、在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中,并不包括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

二、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1)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对动产和不动产作出正确的识剐,在国际私法上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在物权法律关系中,如暴不依物之所在地法的观点进行识刺,从而导致适用非物之所在地的法律,其判决是很难得到物之所在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的。
  (2)物权的客体范围。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各国从自身的主权或经济利益出发,往往对外国人在本国境内取得的所有权的客体的范围予以法律上的限制。在一国境内,诸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厂房等等,哪些财产可以成为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外国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这当然只能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在处理涉外物权关系时,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对在该国境内的物是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他人占有的财产能否设置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留置权等,上述权利的内容如何,此类权利能否转让给第三人,能否继承等,也只能由物乏所在地法来决定。
  (4)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备件。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是基于一定的法律行为或事件而发生的,并与物之所在地的利益密切相关。
  (5)物权的保护方法。在通常情况下,物之所在地法还适用于物权的保护方法。如所有权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占其财物者能否请求返还;所有权行使遭到妨碍时能否请求排除障碍;对被侵占之物上的孳息,能否请求取得;以及排除他人所有权侵害的请求权如何行使,所有权如何确认,损害赔偿如何进行等问题,亦应依物之所在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