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什么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2024-05-13 05:21

1.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什么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什么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2.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什么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法律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3.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扩展资料
首部医保监管条例发布: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于2021年2月19日发布,将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是我国首部医保监管条例。
条例首次明确参保人员义务,若个人以骗保为目的,将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等,将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至12个月,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同时,条例明确要求,医保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参考资料来源:央广网-首部医保监管条例发布!骗保将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4.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法律分析: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1、进入现场检查;2、询问有关人员;3、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5、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6、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5.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法律分析: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措施,不可以采取。
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6. 定点医疗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

谢邀,因为本身在医院工作,所以对医保接触比较多,不知道楼主是否是问"定点医疗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做什么处理?”
如果是,那就是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称《管理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管理条例》中有一条是这样的: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经调查,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望采纳!谢谢!

7.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接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亲,您好,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接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摘要】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接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提问】
亲,您好,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接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回答】
亲,您好,还需要(三)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四)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五)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六)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回答】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接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8.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接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亲亲[开心],很高兴为您解答哦[心]。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接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是零售yao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xing告知零售yao店补充。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yao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yao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摘要】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接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提问】
亲亲[开心],很高兴为您解答哦[心]。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接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是零售yao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xing告知零售yao店补充。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yao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yao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回答】
亲亲[开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是1、定点零售yao店申请表;2、yao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s份z复印件;3、执业yao师资格证书或yao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xing分析报告的哦。【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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