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商行的经营范围范本

2024-05-12 10:55

1. 谁知道商行的经营范围范本

主要看本身自主经营什么才好确定经营范围,一般商行经营范围:销售文具用品、家具、机械设备、体育用品、工艺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日用品、庞物用品、成人用品、家用电器、建筑材料、玩具、服装、鞋帽、针纺织品、零食。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谁知道商行的经营范围范本

2. 商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哪些

商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具体如下:1、贸易类公司经营;2、服务类公司经营;3、建筑安装类经营;4、科技类经营等。商业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在中央是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地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专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地区,由当地人民委员会指定一个部门为登记主管机关。工商企业一律在所在县、市的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下列工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除了国防工业、国营交通运输业和公用事业以外,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一)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的工商企业;(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三)外地的工商企业派驻的推销、采购机构;(四)工商企业的附属工厂、门市部等;(五)个体工商业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共他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3. 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

      商业银行的概念是区分于中央银行和投资银行的,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多种金融资产为经营对象,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下面我就为大家解开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希望能帮到你。
         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         该行的具体经营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
         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
         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担保;外汇借款;外汇票据的承
         兑和结算;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商业银行的经营特征         (1)商业银行与一般工商企业一样,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它也具有从事业务经营所需要的自有资本,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它与其他企业一样,以利润为目标。
         (2)商业银行又是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企业。其特殊性具体表现于经营对象的差异。工商企业经营的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而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经营的是特殊商品…一货币和货币资本。经营内容包括货币收付、借贷以及各种与货币运动有关的或者与之相联系的金融服务。从社会再生产过程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是工商企业经营的条件。同一般工商企业的区别,使商业银行成为一种特殊的企业——金融企业。
         (3)商业银行与专业银行相比又有所不同。商业银行的业务更综合,功能更全面,经营一切金融“零售”业务(门市服务)和“批发业务”(大额信贷业务),为客户提供所有的金融服务。而专业银行只集中经营指定范围内的业务和提供专门服务。随着西方各国金融管制的放松,专业银行的业
         我国的商业银行务经营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但与商业银行相比,仍差距甚远;商业银行在业务
         我国的商业银行主要包括:经营上具有优势。
         5家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12家中小型商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
         其余还有137家城市商业银行和约203家农村商业银行(其中约16家正在筹建,所有农村合作银行均要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外加邮政储蓄银行。
         另外,自2007年3月首家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开业以来,截至2011年5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536家,其中已开业440家。
         商业银行的经营接管         (1)接管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2)接管的实施与终止
         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接管终止的情形:①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②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③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

4. 商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哪些

商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贸易类公司经营、服务类公司经营、建筑安装类经营、科技类经营等。
商业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 
下列工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除了国防工业、国营交通运输业和公用事业以外,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的工商企业;
(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
(三)外地的工商企业派驻的推销、采购机构;
(四)工商企业的附属工厂、门市部等;
(五)个体工商业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共他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5. 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

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 贷款 以及办理 票据贴现。1、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等。2、外汇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与见证、外汇担保、外汇票据的承兑与贴现等。

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

6. 商业银行的主要经营范围?

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人民币业务和外汇业务,具体如下:
1、人民币业务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等。
2、外汇业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与见证、外汇担保、外汇票据的承兑与贴现等。

扩展资料
商业银行经营模式
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英国模式,商业银行主要融通短期商业资金,具有放贷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此种经营模式对银行来说比较安全可靠。
另一种是德国式,其业务是综合式。商业银行不仅融通短期商业资金,而且还融通长期固定资本,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中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为了适应中国分业经营的现时特点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银行

7. 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人民币业务:\r\n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业务。\r\n\r\n  外汇业务:\r\n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与见证、外汇担保、外汇票据的承兑与贴现。

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8.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中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
2、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3、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4、从事同业拆借;
5、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6、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7、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等。
按照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政府债券以外的证券业务和非银行金融业务。尽管各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名称、经营内容和重点各异,但就其经营的主要业务来说,一般均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以及表外业务。随着银行业国际化的发展,国内这些业务还可以延伸为国际业务。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四条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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