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律知识

2024-05-17 12:51

1. 有关法律知识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即想继续犯罪,而不能是未遂。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即能犯而不犯是中止,且要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犯罪既遂,是犯罪分子实行犯罪,且已达到他所希望的结果。
综上所述,你所说的情况,应属于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比照既遂犯)

有关法律知识

2. 法律知识

1、ACD
2、B
3、AB
4、ABD
5、A
6、D
7、D
8、A
9、AB
10、B
11、
12、A
13、B
14、ABD
15、ABD
16、BD
17、D
18、AC
19、ABC
20、ABC

3. 法律知识

这要一分为二的看待这件事。
一、你叫了帮人去打了一个人,虽然你没有出面,但是如果受到政法机关的追究的话,你和你叫的那帮人都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共犯,且您是起策划、领导的人,所以应该以故意伤害罪的主犯论处。
二、你这边的人捅了对方,构成故意杀人罪。法律将一事一议,和前面的故意伤害扯不上关系,因为杀人一事的主体是您那边的一个人,客体是对方的生命安全,你这边去捅对方的人会构成故意伤害最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杀人一事与你扯不上关系。
另外,没有致人死亡也构成故意杀人罪。致残这个用钱解决是绵绵无绝期呀,但已经明确了杀人一事与你无关了,你不用负刑事和民事责任。但是你要在故意伤害罪中承担作为主犯的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一般都会造成他人受伤,所以,对方不可能在诉讼中不附加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故意伤害没致人伤残和死亡,赔相应的损失即可。



以下资料是关于故意伤害的,请您认真看看,然后根据当时的事态作考虑:
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得,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伤残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续执行。 
七十四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以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为准,这里没有法医,就算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用。。。。。。 

2,如果构成轻伤,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不构成轻伤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 

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 

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呢? 

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区分标准 

区分故意伤害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还应注意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故意伤害罪的构成,除未遂形态外,都必须以造成被害人伤害为前提。本条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只在第2款明确规定了“重伤”的一种情形,第1款实际上指的是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情形,有些人认为,损伤程度凡是未达到本法第95条规定的重伤标准的就是轻伤;有伤害没有造成重伤的,就是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罪,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对人体的损伤除了重伤害外,还包括轻伤和轻微伤害两种情况。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在一般情说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对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此,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的。区分轻伤害和轻微伤害主要应根据以下原则来进行:凡是损伤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受伤当时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或治疗后只使劳动能力有轻度下降的,都属于轻伤;凡是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属于轻微伤害(表皮擦伤、剥脱、小范围的皮下血肿以及一些极轻微的骨折等),轻伤害与轻微伤害区别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由行修复。一般说来,轻微伤害不需要专门的手术治疗,人体通过自身的代偿功能便能使其复原,或者仅采取简单的医疗手段和护理就能使伤势很快痊愈。而轻伤害在通常情况下都必须进行专门的治疗,有时还需要特殊护理。否则伤势就有可能恶化、感染或引起其他严重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4,处罚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 

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 

5,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198•12•10) 

二、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方法粗野,伤害妇女身体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伤害罪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立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12•31法释〔1997〕11号)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10.20法释〔1999〕18号) 

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99.10。27法〔19991217号〕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 

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体器官大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残疾程度可以分为一般残疾(十至七级)、严重残疾(六至三级)、特别严重残疾(二至一级),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实践中,并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就判处死刑,还要根据伤害致人“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决定刑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虽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暴力致人伤残,从重。(《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二、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致人伤残,从重。(《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三、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被监管人员致伤残,从重。(《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6,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法律知识

4. 关于法律的一些知识

你可以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5. 关于法律的知识,

首先,如果他们没有办离婚证,那么在法律上还是夫妻,那么所有的东西都是夫妻共有财产。
其次,她老公开车撞了人,是在他们未办理离婚时发生的,那么就是夫妻共同债务了。
第三,虽然他们有约定房子归女方所有,但是也没有过户,那么房子还是原来的户主的。另外提一点,即使他们过户了,但是他们是在婚内的办理的,这样房子还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他们之间的协议,虽然有效,但是不能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除非有证据证明案件的其他人是知道他们夫妻之间的这个协议,不然对其他人是没有效力的。
对方受害人如果起诉,男方没有办法支付那些人身赔偿费用的话,对方可以申请执行,那么在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双方都是有责任的,那么男方和女方,都是要负责的。在双方都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保证女方有居住地的情况下,可以对房子进行查封等行为,之后可以申请拍卖等。
总体说来,即使现在离婚,法院也会认定这个是逃避债务的行为,不会支持的。最后还是一样要被执行。

关于法律的知识,

6. 有关法律的知识

你与赵某的不属于无效合同。你与你与赵某签订的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首先,秦某与赵某签订定合同,规定不得转租第三方。这种情况下,赵某又转租第三人,构成违约。违约合同不等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但违约合同任有法律效应。
其二,你的这种情况,可以解释为 法律意义上善意第三人,我国法律规定,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害,也就是说,次承租人可以继续履行和承租人的合同,继续租赁房屋,出租人是不可以要求次承租人倒出房子的。业主也就出租人秦某只能对承租人赵某进行利益追讨,也就是追究违约责任。
其三、因赵某与你签订租赁合同,但提供了有争议的出租屋,变相的视为赵某违约或有欺骗嫌疑
。如赵某与秦某无法达成协议,可起诉赵某的违约责任或者秦某对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损害。当然两者只能择其一,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7. 关于法律常识

法律基础学习心得体会
    在大学3年级的第二个学期,很荣幸地,我有机会学习到《法律基础》这门课。学习这门课后,让我对“法律”这个熟悉而又陌生的词汇有了深一层的认识和理解。
    从这一门课,我学习到了民法、诉讼法等与自身生活相贴近的法律知识,使我更加识法、懂法,相信在将来,这些认识也能够带给我实实在在的意义!我们一直提倡建设法治社会,无论是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还是当代大学生,贯彻国家宗旨,我们也应该提高法律常识,为祖国建设法治社会作贡献。因此,我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努力修读《法律基础》。做一个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学生,好公民
     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对自由的渴望和追求,是我们的共性。大学校园里方兴未艾、屡禁不止的课桌文化表达了当代大学生"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的共同心声。但是,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自由不是恣意妄行,也不是为所欲为,而是相对的、受制约的。个性自由从一开始就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自然规律;二是社会规则。逾越这两者的行为,都不可能尝到自由的甘果。法,作为人类选择、接受、沿袭下来的一种文化现象和社会规则,自产生之日起便与人们获取或丧失自由息息相关。
     对于法和自由的关系,先哲们有过许多至理名言。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近代法国启蒙思想大师孟德斯鸠进一步指出:"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 马克思对此则阐述得更为明确,他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可见,人们要获得真正的自由,就应该学习法律,掌握法律,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法律基础课正是一门帮助大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法律的基本知识的课程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大学生,是未来国家的建设者和社会主义的接班人,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大学生,无论什么专业,学习法律基础,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而我们每一位大学生毕业后都将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道路。因此,我们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素质,使自己可以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几我们自身未来发展的需要是我们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
     而且,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而这门课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对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很有好处。比如:在找兼职做的时候,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等。
     在这一个学期的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我觉得自己比以前更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也更坚定的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方向。这对我自己以后的发展是有很大帮助的。也让我更加明白了入党的积极意义。
     我们大学生,是国家现在和将来的主人,应当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而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因此,通过这门课的学习,我了解了依法正确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的意义。
学完这门课,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初步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此门课程不止让我们具备了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也使我们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完善,适应新时代对大学生的要求。提高了我们自身的综合素质。让我们更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现了重大变化,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据调查,我国大学生犯罪有逐年递增趋势。这个时候,正是《法律基础》这样的课发挥作用的时候,我认为,即使这样的课不能拯救所有犯错误的人,也一定会对一部分人有作用的吧。
在我国进入WTO以后,法律知识更是我们必备的基本知识,我们更应该把这些法律知识用在处理好国际关系上。
     总之,在本学期学习的这门《法律基础》课上,我们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这门课,我还了解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了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会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也能够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并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如果有机会,我还会将我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传给那些法律意识薄弱的人,积极参与普法,让更多的人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作为一名学生,我不仅要学习好专业知识,还要博览群书,扩阔视野,学习《法律基础》这门课,使我加深了对法律认识,提高了法律常识!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要拥护党的领导,积极配合国家建设法治社会,做到知法、守法、用法,绝不做有违法律、法规的事!
在今后的学习当中,我会继续修读有关法的知识,继续提高法律常识,并把法运用到日常生活中,为祖国构建法治社会作出一点贡献。

关于法律常识

8. 法律知识

你说的情况属于刑法中的侵占行为,但手机的数额一般达不到犯罪的数额(吉林省5000元,各省情况可能不一样,会有各自的规定),因而不构成犯罪。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帮助将手机要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 1997年3月14日修订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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