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货款为美元时应当如何记账。

2024-05-06 21:55

1. 收到货款为美元时应当如何记账。

出口货款以报关单上出口当日汇率或当月1日汇率为准确认收入,实际结汇金额与确认收入金额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1、出口后确认收入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收到货款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财务费用    (差额)
贷:应收账款    

扩展资料
人民币换美金做会计分录
1、做汇兑损益将外币与人民币相互兑换时,由于银行采用的价格和帐面上的汇率不一致,产生的差价就是汇兑损益。
2、具体的帐务处理方式
借:银行存款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实际支付数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美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务管理

收到货款为美元时应当如何记账。

2. 国内企业间贸易如何以美元结算?

举例说明:苏州某公司A从国外进口货物存放在上海保税区物流服务商B处,现在A要将此批货物从B发货给另一个出口加工区的客户C。现在A希望与客户C开立美元发票并做美元结算。  如果A与C之间签订是进口合同,且结算货币是美元,那么,C可以支付美元,因为货物在保税区,即货物还没有做进口报关,因此,从保税区进货等于是进口。  但问题是A如果是境内的企业,是不能够收外币的,即国内(境内)企业之间不能够用外币结算,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外汇管制。除非是进料加工企业之间对于进口的料件之间的深加工结转结算才可以用外币结算。  另外,如果A是保税区内的企业,则可以接受美元,即如果A是保税区内的企业,C可以向A支付外币做结算。  扩展资料:  国际商务结算方式中哪种最安全?  一、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在国际贸易结算领域,除了汇款、托收、信用证作为主要结算方式以外,国际保理和银行保函也越来越多地运用到国际贸易和国际承包工程结算中,特别是银行保函以其信用程度高,国际贸易变通的D、PSIGHT付款方式外贸付款方式,外贸结算方式,贸易结算,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混合使用范例是指在产品投产前、卖方提供出口许可证影印本和银行保函的情况下,买方用汇付方式先向卖方交付部分货款或订金;其余货款可按生产,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混合使用范例、、、来源金银岛网、凡依本信用证条款开具并提示汇票,本银行保证对其出。     二、结算方式有哪些结算方式各有和特点在国际贸易中   国际贸易经常发生货款结算,以结清买卖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结算称为国际贸易结算。国际贸易结算是以物品交易、货钱两清为基础的有形贸易结算。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银行保证函、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A、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为。    三、在国际贸易中常用那种结算方式   支票结算方式汇付,托收以及信用证付款特点和适用情况分别为汇付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手续简便,费用少.在进口商荣誉可靠或与出口方有特殊密切关系的条件下,汇付概念指付款人通过银行向收款人汇寄款项。种类电汇T、T为主托汇款、托收、信用证、银行保函是目前国际贸易结算中最常见的四种方式。其中现行,另外如果金额较小,就要考虑花费问题,信用证结算的银行收费肯定高一些,单据要求也细致,常有扣款等比较麻烦,不过这都是小数了,回款安全是最重要的

3. 会计外币记账汇率怎样确定


会计外币记账汇率怎样确定

4. 国内货物的买卖可以用美元结算,签美元合同吗?

不可以

5. 外贸企业汇兑损益和收入确定时怎么做账务处理

8月份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时侯: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售收入应按月初的汇率入帐,因此如果月初的汇率如果与预收帐款的汇率有变动则需要调整汇兑损益。汇兑损益亦称汇兑差额,就是由于汇率的浮动所产生的结果。
企业在发生外币交易、兑换业务和期末账户调整及外币报表换算时,由于采用不同货币,或同一货币不同比价的汇率核算时产生的、按记账本位币折算的差额。
简单地讲,汇兑损益是在各种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过程中,因采用不同的汇率而产生的会计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异。

扩展资料:
不同性质的汇兑损益,应当计入不同的会计报表,影响财务报表上的不同内容。
对于交易损益来说,由于它是随着外币业务的产生而产生的,而外币业务由通常对应着一定的货币兑换行为,所以交易损益会真正发生,即交易损益的产生会最终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入流出量。因此,交易损益应当计入企业的损益表,影响企业的应税收益。
对于换算损益来说,它只是换算外币财务报表的过程中,由于使用的汇率不一致而产生的一个差额数字,它是永远不会真正产生的,即换算损益的产生不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入、流出量。
因此,换算损益不应当计入公司的损益表而对企业的应税收益产生影响,它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换算损益”进行反映。
从处理的时间来看,可以分为两种方法:一种是把汇兑损益计入当期会计报表,进行立即认定,一种是根据各种不同的规则进行递延处理。
对于“已清算交易的汇兑损益”,应当计入清算当期的损益表,影响当期的损益;而“未清算交易的汇兑损益”项目,则应递延至其发生,即递延至交易实际清算时,再列入损益表。
总之,对于交易损益而言,只有当其实际发生时,才会对企业的应税收益产生影响,应当计入损益表。此外,某些与取得长期资产或产生长期负债有关的汇兑损益,如果数额较大,则应当在长期资产的使用期或长期债务的有效期内进行摊销。
换算损益由于不涉及不同的会计期间,所以不存在递延与否的问题。汇兑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汇兑损益

外贸企业汇兑损益和收入确定时怎么做账务处理

6. 收汇币种和合同订立币种不一样怎么做账啊?

无论为哪一种货币收到,记账时一律反映为记账本位币,你们的记账本位币如果没改,就该是人民币,有改的按改的来,以收到当天的即期汇率入账,不知道汇率的,到各网站查,是日元对人民币的。

其他的步骤,你处理都是正确的

看过LUEDZZ的回答,LUEDZZ的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中规定: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所以发生时,按日元折算的人民币记帐,其差额确定为当期损益,即财务费用。具体帐务
借:银行存款 XXXX
财务费用(差额在贷方记入贷方)
贷:应收帐款

后补:其实应收帐款与银行存款之间货币出现差异是没有关系的,发生时
借:应收帐款-美元户 XXXX
贷:主营业务收入XXXX
收到日元时
借:银行存款-日元户 XXXX
贷:应收帐款-美元户 XXXX

这里的日元与美元是二级科目,不是一级科目,应收美元,实收日元,并无影响,收到日元时,使用收到日当日的即期汇率,此处汇率借方为日元对人民币的,就是当天收到日元可以兑换为多少人民币,贷方应当使用原来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时的美元户数额,差额记财务费用。

7. 财务去银行付款美元比合同多付1000美元,为什么银行没发现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部 分结汇操作规程
  结汇原则:对境内机构的外汇收入必须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凡没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没有规定或未经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贸易项下结汇(一)出口收汇类型及结汇操作1.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收汇,凭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相应的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的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保函方式结算的出口收汇,凭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相应的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3.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汇款方式结算的出口收汇。
  (1)出口单位属于“结汇信得过企业”的,先结汇或入账,不给出口单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待出口单位提供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向出口单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出口单位不属于“结汇信得过企业”的,凭该出口单位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账,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3)等值5万美元以上预收货款的出口收汇,凭出口单位加盖国家外汇管理局“预收货款章”的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账,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4.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凭出口单位的对外合同、发票、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海关签章的入境申报单正本办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上述有关单证上签注结汇金额、日期并加盖戳记,留存单证复印件备查。
  单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结汇,另办理结汇登记并按季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内机构外币现钞结汇统计表。
  单笔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现钞结汇,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的核准件办理,另办理结汇登记并按季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内机构外币现钞结汇统计表。
  5.出口信用保险和其他出口货物保险所得的理赔款的结汇,凭出口单位的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同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6.先支后收转口贸易的收汇,凭企业提供的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外经贸部批准转口贸易经营权的证明和已付汇凭证办理,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7.代理出口收汇。
  (1)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预收货款系由委托方收汇的,凭委托方提供的代理方加盖“预收货款章”的核销单正本及代理协议正本办理,给出口委托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汇款方式)代理出口项下委托方收汇:
  a.委托方是“出口信得过企业”,按照代理协议正本先办理结汇或入账,待收到代理方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b.委托方不是“结汇信得过企业”,凭代理方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及代理协议正本办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3)代理出口项下由代理方收汇:
  a.代理方有外汇结算账户,委托方为有权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如代理方将属于委托方的外汇划转委托方,可将所收外汇全部进入代理方的外汇结算账户,给代理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凭代理方提供的代理协议正本、出口合同及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外汇账户使用证办理原币划转,委托方银行不得再给委托方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
  b.代理方有外汇结算账户,委托方为不得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不得办理原币划转(如办理原币划转需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件);
  c.代理方没有外汇结算账户,委托方为不得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办理结汇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代理方将人民币划给委托方;
  d.代理方没有外汇结算账户,委托方为有权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如代理方将属于委托方的外汇划转委托方,给代理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凭代理方提供的代理协议正本、出口合同及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外汇账户使用证办理原币划转,委托方银行不得再给委托方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
  (二)出口收汇结汇基本单据和凭证的审核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的内容外,按不同结算方式,审核以下内容:
  1.信用证项下,付汇通知上引用的编号与银行出口收汇议付通知书的编号一致;收汇金额与议付金额一致,如有差额要审核相关的单证。
  2.托收项下,付款通知上引用的编号与银行出口托收委托书的编号一致;收汇金额与托收金额一致,如有差额要审核相关单证。
  3.自寄单据项下,审核同货到付款。
  4.预收货款项下,汇入汇款通知书上的收款人与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三)出口收汇结汇业务的几点提示1.收到的允许保留限额外汇收入的中资企业超过企业外汇结算账户最高限额部分的外汇,可以先行予以入账,并自超过限额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办理结汇;企业逾期不办理结汇的,银行应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
  2.收到的出口单位外汇收入,因出口单位没有提供相应凭证,银行不能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的,将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结汇信得过企业”的出口外汇收入先予以结汇\入账,事后收汇单位不能按规定向银行提供相应凭证办理有关核对手续的,按原结汇日汇率冲回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划入暂收专户的外汇不计息,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不得汇出。
  3.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应注意的事项:
  (1)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账联同时套写,并具备如下因素:经办银行的名称;结汇或收账日期;收款单位名称、账号;收汇金额及币种;各类扣费明细及金额、币种;净结汇或入账金额、币种;核销单编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银行业务公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只限盖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不得盖在其他联上。银行留存联保存五年备查。
  (2)按以上分别情况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时,所注明的核销单编号应当与出口单位提供的一致;凭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单正本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当在该核销单正本的“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收账情况”栏中签注结汇或入账日期、金额和币种,并注明“汇款结汇\入账”或者“预收货款\入账”字样,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3)银行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外汇收入:
  a.不属于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
  b.不是直接从境外(或保税区)汇入的;代理出口项下,代理方银行与委托方银行之间在境内划转的(委托方银行确认代理方银行没有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除外)。
  c.进入外汇结算账户以外的其他各类外汇账户的。
  d.已进入各类外汇账户(含外汇结算账户)后,再从该账户中结汇或划出的。
  e.从境内其他单位或者从同一单位其他外汇账户划转出来的。
  (4)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根据出口单位提供的该笔收汇对应的所有核销单编号,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将所有核销单编号全部填上。
  (5)结汇或入账后已经出具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因各种原因需要调整账户或冲销错账的,将已经签发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收回销毁。
  (6)出口单位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申请补办的,凭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出口单位签发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批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注明“补办”字样。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二、非贸易项目结汇非贸易项下收汇类型及结汇操作:
  境内机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
  1.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收入,直接办理结汇或入账;
  2.等值2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的外汇收入,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正本合同(协议)、发票等其他凭证办理结汇或入账;
  3.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的核准件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办理结汇或入账后,在合同(协议)上签注结汇或入账金额、日期,加盖戳记,并留存收汇凭证复印件两年备查。
  非贸易外汇收入按以下类型办理结汇:
  (一)可以全部结汇的非贸易收汇1.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凭中标合同证明;
  2.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3.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凭有关合同和收汇通知书;
  4.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凭有关收汇决定书和收据;
  5.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6.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入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凭利润收入分配证明和有关合同;
  8.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凭租赁合同和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
  9.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10.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凭有关协议或批文;
  11.取得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中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12.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二)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净收入按期结汇的非贸易收汇1.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如对外勘测、设计、咨询、招标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2.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如经批准经营代理进口业务的外(工)贸公司,从事外轮代理、船务代理、国际货运代理、船舶燃料代理、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版权代理、广告代理、船检、商检代理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3.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4.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
  5.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在境内外经营业务的业务往来外汇;
  6.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7.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8.允许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最高限额以内保留外汇,超过部分予以结汇。
  (三)可以保留的非贸易收汇1.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2.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的外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现钞结汇,直接办理兑换;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结汇,要求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和外汇来源证明,予以结汇并登记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3.捐赠、资助及援助合同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外汇,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件予以保留。
  三、资本项目结汇(一)资本项目结汇的审核原则所有资本项目下结汇,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办理(对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
  《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审核要点:
  1.单位名称栏;
  2.登记证编号栏(审核编号是否与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一致);
  3.结汇币别栏;
  4.申请金额栏;
  5.批准金额栏;
  6.外汇管理局意见栏(外汇局意见、经办人签字盖章及外汇管理局业务公章)。
  (二)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类型及结汇操作1.境内机构可以申请结汇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入:
  (1)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外商投资企业用于投资项目正常开支的外汇资本金;
  (3)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在境内采购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原材料的境外中长期借款,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合同中已明确为人民币投资的部分;
  (4)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贸易项下流动资金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但其申请结汇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短期流动资金月平均余额的30%;
  (5)境内机构对外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
  (6)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审批时已明确在国内使用的除股票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
  (7)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存入其投资临时账户,用于在境内支付开办费等费用的外汇;
  (8)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2.以下资本项目不得结汇:
  (1)国内外汇贷款;
  (2)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
  3.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的结汇,视同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三资企业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办理结汇。
  第二部分 售付汇操作规程
  一、贸易项下售付汇(一)贸易项下售付汇审核的基本程序审核该项售付汇是否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事前备案及审核各种结算方式相应的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
  1.备案表的类型。属于下列情况的售汇及付汇,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1)进口单位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对外名录”内的(备案表类别注明为“不在名录”);
  (2)付汇后90天(不含90天)以内不能到货报关及超过合同金额15%并超过10万美元以上预付货款的(备案表类别注明为“90天以上到货”);
  (3)开立信用证后、见单后、提单日后或承兑日后90天以上以信用证或托收方式付汇及到期后又推延付汇日期的(备案表类别分别注明为“90天以上信用证”或“90天以上托收”);
  (4)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管辖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开证或购付汇的(备案表类别注明为“异地付汇”);
  (5)付汇或承诺付汇后,所购货物不运往境内而转卖第三方的(备案表类别注明为“转口贸易”);
  (6)进口单位已被列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内的(备案表类别为“真实性审核”);
  (7)进口单位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后,所购买的物资直接用于在境外承揽的工程项目的(备案表类别注明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
  (8)除上述7款外采用特别方式的进口付汇(备案表类别注明为“真实性审查”)。
  2.备案表的审核要点:
  (1)备案类别;
  (2)审核进口单位名称、进口单位代码、付汇银行名称、收汇人国别、预计到货日期、进口批件号、合同发票号、结算方式、付汇币种、付汇金额、国家外汇管理局签章(进口单位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若备案类别系异地付汇的,审核付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付汇地)分局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及备案表有效期。
  3.各种结算方式下售付汇应审核的商业单据和有效单证。
  (1)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的售付汇:
  a.开证时购汇,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b.付汇时购汇,除审核上述单据外,审核信用证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
  (2)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的售付汇,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经进口单位确认同意付汇并盖有公章的进口代收项下单到通知书及跟单托收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
  (3)用光票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售付汇,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核销单,以及进口方自身可以提供的商业单据办理。
  (4)用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的售付汇,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R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等。
  (5)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售付汇,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5%或超过15%,但金额未超过10万美元,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形式发票、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对方银行的印押相符的预付货款保函。为境内机构办理超过15%合同总额并超过10万美元的,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件办理。为境内机构办理未超过15%合同总额,但超过等值3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于月初10个工作日内填制“大额预付货款、佣金备案登记表”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上述1~4项的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特定进口产品进口的货物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登记表格。

财务去银行付款美元比合同多付1000美元,为什么银行没发现

8. 合同约定以美元为货币形式需要经外汇局批准吗

看看这个能不能帮到你!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1-15  文号:汇综发[2008]176号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打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 延期收款登记管理原则
第一条 为完善对外资产统计监测,规范境内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的登记管理,保护出口的正当权益,保证跨境贸易活动与其资金流动的真实性和一致性,特制定本指引。货物出口项下延期收款应按本指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 自2008年12月1日(含,下同)后货物出口而发生的期限超过90天(不含,下同)的延期收款(以下简称“延期收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办理逐笔登记。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延期收款的收汇额(以下简称“延期收汇额)实行余额管理,并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延期收汇额进行调节。
第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办理待核查账户内延期收款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汇发[2008]29号)进行操作,同时按照本指引为办理延期收款的注销手续。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加强对延期收款登记、结汇或划转以及注销环节的现场及非现场监管,完善统计与监测管理。
第二部分 延期收款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第六条 自2008年12月1日后货物出口而发生的延期收款,须登陆系统办理延期收款登记和对外债权登记(以下简称“债权登记)。
货物出口中如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须在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并于实际出口后办理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时间为自出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起至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
无出口、出口未约定收汇日期或出口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预计收汇日期将要超过出口日期90天的,可在实际出口后办理延期付款登记,登记的时间为出口后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并于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债权登记。
无出口、出口未约定收汇日期或出口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实际收汇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应在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登记和债权登记。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为办理过进出口核销业务的办理网上登记的注册手续,用户名为代码,初始密码为12345678。已办理过预收货款、延期付款或预付货款登记的凭组织代码和密码进入系统。为安全起见,建议通过系统中“密码功能”修改初始密码(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端操作手册)。
凡未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上注册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的通知(汇发[2007]46号)的规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注册填报基本信息,外汇局将信息输入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后,系统将为新登记的完成网上登记的注册程序。
第八条 延期收汇额是根据前12个月出口收汇的一定比例(基础比例)、债权登记及注销情况等来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延期收汇额=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基础比例—(已确认债权登记金额—银行注销金额)
第九条 系统于每晚23时对当日完成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进行逐笔确认。如单笔延期收款债权登记金额不超过当前延期收汇额,系统将对该笔债权登记进行自动确认,否则,将不予确认。
第十条 新成立、无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或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在办理完延期收款债权登记后,可向外汇局申请人工确认。
第十一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暂不对的延期收款进行控制,已办理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将被全额确认。
第十二条 对已经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的,须在系统中指定收款银行为其办理延期收款注销。
第十三条 在向银行申请办理延期收款的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除应符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相关要求外,还应向银行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申请办理延期收款的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对已办理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如出现以下情况,应向外汇局提出注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确认注销:
(一)出口退货;
(二)经外汇局批准可在境外保留的外汇收入;
(三)其他无法收汇的情况。
根据出口约定不以货币形式结算的延期收款(如加工贸易进料抵扣),只需对以货币形式结算的延期收款办理登记和注销。境内收取外汇或人民币且按照要求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保税区外从区内收汇的除外),应当按上述规定办理延期收款登记和注销。
第十五条 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但延期收汇额不能满足需求的,可向外汇局申请调整基础比例或申请人工确认。除特殊原因外,同一申请调增基础比例距上次调增的时间应不低于3个月。
第十六条 申请调增延期收款基础比例时,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参考格式附后);
(二)近三年出口及收汇(含延期收款)情况;
(三)延期收款登记情况;
(四)已签订未履行出口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人工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时,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参考格式附后);
(二)前12个月出口、收结汇(含延期收款)情况(新除外);
(三)已签订出口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
(五)该笔延期收款的贸易信贷债权登记信息;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部分 银行延期收款结汇、划出及注销操作指引
第十八条 自发文之日起,各级银行凭其上级银行的授权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网上操作注册手续(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银行端操作手册)。
第十九条 银行从待核查账户为办理2008年12月1日后出口且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项下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时,应审核提交的出口报关单。如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且资金到账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应登陆系统核对与该笔报关单对应的债权登记信息,并按此次结汇或划转金额为该办理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注销手续。如系统中显示无该笔报关单,银行不能为该笔报关单办理外汇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保税区外从区内延期收款的除外)。
第二十条 银行办理服务贸易收汇、货物出口项下期限在90天(含)以内的延期收款的结汇或划转手续,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四部分 外汇局延期收款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贸易信贷活动的特点和国际收支形势,确定延期收汇额的核定原则和标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具体负责辖内延期收款基础比例调整和人工确认。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对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外汇局应严格按照本指引审核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于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但延期收汇额不能满足需求的,外汇局可根据实际需求及具体申请,为其调整延期收款基础比例或进行人工确认。
除特殊原因外,调增同一延期收款基础比例距上次调增的时间应不低于3个月。
第二十三条 对于新成立、无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或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外汇局可根据实际需求及具体申请,对登记的延期收款进行人工确认。
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在为调整基础比例和人工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信息时,应在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查验该的基本信息;对申请调增基础比例的,外汇局应在系统中查验该当前基础比例、延期收款登记情况及延期收汇额占用情况;对申请人工确认的延期收款债权登记的,外汇局还应在系统中查验该是否办理该笔延期收款的登记和债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外汇局应从以下几方面对该出口与未来实际收款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进行评估:
(一)该过去若干年的实际收款和出口情况;
(二)该已签约未履行的出口的规模与收款计划;
(三)该在中约定的延期收款比例、金额是否符合行业结算惯例或产品的市场特征。
第二十六条 外汇局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基本信息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0号)规定,根据申请,将基本信息从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导入系统,以便能及时登陆系统(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外汇局端操作手册)。
外汇局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要求按月提取、计算月度收汇额,并导入系统,以便总局每月1日根据前12个月出口收汇数据计算延期收汇额。
第二十七条 外汇局应按照对外债权管理有关规定和内控要求制定延期收款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控建设,防范内控风险。
第二十八条 外汇局应对调增延期收款基础比例的收汇规模不定期地进行事后核对,如发现调增后基础比例与实际需求明显不符的,应及时调减基础比例,同时告知。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况的,外汇局应对其延期收款的登记、使用和注销情况定期进行事后监督和非现场检查:
(一)延期收款基础比例超过20%;
(二)延期收款债权登记人工确认申请频率较高(每月超过3次)、规模较大(每次申请额度超过100万美元);
(三)预计延期收款期限超过1年且延期收款余额规模超过500万美元。
第三十条 对超过预计收汇时间90天仍未办理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注销手续的,外汇局应进行重点关注,必要时可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检查。
对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银行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