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机构设置42个部门具体是哪些

2024-05-01 01:18

1. 四川省政府机构设置42个部门具体是哪些

四川省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2个:
省政府组成部门(26个)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经济委员会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公安厅 ·省国家安全厅 
·省监察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厅 ·省信息产业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省商务厅 ·省文化厅 ·省卫生厅 
·省审计厅 ·省外事办公室     
 
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1个)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省政府直属机构(15个)  
·省地税局 ·省环境保护局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省体育局 
·省统计局 ·省工商局 ·省新闻出版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旅游局 ·省宗教局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侨务办公室 ·省法制办公室 ·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其中:
组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中小企业局牌子,不再保留省经济委员会、省信息产业厅和省乡镇企业局(中小企业局);
组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挂外国专家局的牌子,不再保留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组建省环境保护厅,挂核安全管理局牌子;组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再保留省建设厅;
组建省交通运输厅,不再保留省交通厅;
将省物价局的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物价局的牌子;
将省农业机械事业局的职责划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挂农业机械管理局牌子。

四川省政府机构设置42个部门具体是哪些

2. 四川省政府机构设置42个部门具体是哪些

四川省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2个:省政府组成部门(26个)·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经济委员会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公安厅 ·省国家安全厅
·省监察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厅 ·省信息产业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省商务厅 ·省文化厅 ·省卫生厅
·省审计厅 ·省外事办公室
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1个)·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省政府直属机构(15个)·省地税局 ·省环境保护局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省体育局
·省统计局 ·省工商局 ·省新闻出版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旅游局 ·省宗教局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侨务办公室 ·省法制办公室 ·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其中:组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中小企业局牌子,不再保留省经济委员会、省信息产业厅和省乡镇企业局(中小企业局);
组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挂外国专家局的牌子,不再保留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组建省环境保护厅,挂核安全管理局牌子;组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再保留省建设厅;
组建省交通运输厅,不再保留省交通厅;
将省物价局的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物价局的牌子;
将省农业机械事业局的职责划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挂农业机械管理局牌子。

3. 四川省人民政府的介绍

四川省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员会领导,每届任期五年,实行省长负责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的介绍

4. 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规范行政机构设置、科学配置职责、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构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置、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使用行政编制的国家机构。
  本规定所称行政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法核定的行政机构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本规定所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指县级以上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第三条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机构设置、职责配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六条 行政机构应当以科学配置职责为基础,在规定限额内综合设置,并根据履职需要适时调整;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名称、规格应当规范、明确,并符合其机构的类型、职责和层级。第七条 行政机构包括:
  (一)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
  (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综合办事机构;
  (四)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其他行政机构。第八条 行政机构的名称和规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一般称委、厅、局、办,为正厅级或者副厅级;
  (二)副省级市、市(州)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一般称委、局、办,副省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为副厅级或者正处级,市(州)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为正处级或者副处级;
  (三)副省级市市辖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一般称局、办,副省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为正处级或者副处级,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为正科级或者副科级;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办事机构一般称办、所。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方案,报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行政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名称、职责、规格和隶属关系或者调整情况;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与其他相关行政机构职责划分;
  (五)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一条 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原则,可以设立内设机构,内设机构一般不得再下设机构。第十二条 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名称和规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省、副省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一般称处、室,为正处级或者副处级;
  (二)市(州)、副省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一般称科、室,为正科级或者副科级;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根据需要可称股、室。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外独立履行职责的内设机构可称局、办。第十三条 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提出方案,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实行综合设置,其个数一般不得多于上级对应机构的内设机构个数。

5. 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职权。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
    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设置必要的行政机构。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规格、名称,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省政府组成部门、市(州)及县(市、区)工作部门须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办事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名称,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机构的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规格、名称,由本行政机构提出方案后,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省实行垂直管理的市(州)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规格、名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规格、名称,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第七条 设立行政机构、变更行政机构规格、名称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或者变更的依据;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行政机构的名称、规格、职能和隶属关系;
    (四)与工作职责相关的行政机构的职能划分;
    (五)内设机构的名称、规格和职能;
    (六)行政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情况。
    撤销或者合并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合并的依据;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撤销或者合并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四)撤销或者合并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安置情况。第八条 行政机构的设置及其名称、层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分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实行委、厅、局、办和处(室)两级制;
    (二)副省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比照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设置,实行委、局、办和处(室)两级制;
    (三)市(州)及副省级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分为工作部门、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实行委、局、办和科(室)两级制;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分为工作部门、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称局、办;确需设立内设机构的,称股(室);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综合办事机构,称办、所;
    (六)省实行垂直管理机构和行政机构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称局、所。规格为副厅级的,实行局和处(室)两级制;规格为处级、副处级的,实行局和科(室)两级制;规格为科级、副科级且确需设立内设机构的,称股(室)。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规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为厅级、副厅级,其内设机构为处级;
    (二)副省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为副厅级、处级,其内设机构为处级、副处级;
    (三)市(州)及副省级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为处级、副处级,其内设机构为科级、副科级;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为科级、副科级,其内设机构不确定级别;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办事机构不确定级别;
    (六)省实行垂直管理机构和行政机构的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前五项规定分别确定为副厅级、处级、副处级、科级、副科级,其内设机构相应为处级、副处级、科级、副科级。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6. 四川省民政厅的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以及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相关新闻发布工作。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指导、监督全省民政行政执法;负责民政法治宣传和培训教育;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核以及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承担厅机关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二)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前置审查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省内所设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负责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受民政部委托对全国性民间组织在川办事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三)优抚处(四川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地方性优抚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负责优抚事业经费预算安排、划拨和管理;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陵园建设和管理;拟订地方性拥军优属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承担四川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四)安置处。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的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分配安置经费;指导军供站、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五)救灾处(四川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拟订救灾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以及中央和省级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农村受灾群众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四川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和国际国内减灾合作事宜。(六)社会救助处。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央和省级财政最低生活保障等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监督村(居)务公开,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开展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及和谐社区示范单位表彰工作,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和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八)区划地名处(四川省勘界工作办公室)。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全省地名规划,发布标准地名;承担全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乡镇、街、路、巷、村等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九)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全省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负责福利彩票和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全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十)社会事务处。拟订全省殡葬管理政策,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负责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承担跨省、跨市(州)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指导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十一)婚姻与收养登记管理处。拟订婚姻、儿童收养工作的地方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婚姻登记、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改革;负责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工作;承办全省儿童涉外收养登记工作;承担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十二)规划财务处。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十三)信访处。贯彻执行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分析全省民政信访工作情况;负责信访事项的接待、处理、分析、排查和化解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民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指导全省民政系统信访维稳工作。(十四)人事处(社会工作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民政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十六)信访处。 (十七)监察室。

7. 成都市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监察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成都市水务局成都市农业委员会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成都市商务委员会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都市审计局成都市环境保护局成都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局成都市体育局成都市统计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都市旅游局成都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成都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成都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国税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直管区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民政部批复,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正式行政区划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双流区郫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

成都市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8. 四川省卫生厅的机构设置

四川省卫生厅设11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一)办公室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拟定卫生工作重大政策;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全省及直属单位的卫生目标管理,制定厅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厅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及信息化建设;负责文秘、机要、档案、宣传、史志、年鉴、信访及机关保卫、计划生育、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人事处研究制定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负责卫生队伍建设、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负责省属中等卫生学校和其他中等卫生学校委托毕业生的分配、调剂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负责卫生系统全省性表彰工作。(三)计划财务处制定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卫生经济政策、卫生服务收费政策以及相关的管理办法;负责全省卫生统计信息、医用设备装备、卫生建设项目、卫生引进外资项目及卫生扶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直属单位卫生事业费的预、决算工作;指导并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基本建设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工作;协调卫生贷款的利用工作,可使用四川省卫生厅贷款办公室的印章 。(四)卫生法制处制定地方卫生立法规划(草案),组织协调地方卫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报批;负责卫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听证组织工作;负责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证件发放和队伍管理;负责组织卫生执法检查并对执法工作实施监督;负责核准卫生许可和重大卫生行政处罚;负责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建设。(五)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拟订全省初级卫生保健实施规划及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并实施监督;制定妇幼卫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规范,并实施监督;负责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有关专项技术服务的实施监督;负责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和全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卫生部分的组织和实施;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六)医政处(挂省献血办公室牌子)拟订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医疗机构的国家技术标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办理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的审查批准手续,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办理规定范围内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及执业准入。监督管理全省医疗机构和医疗质量、服务质量;组织开展公民无偿献血和依法监督管理全省输血工作;负责血站、单采血浆站、中心血库的设置审批和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的管理;负责全省临床检验和临床药学管理工作;负责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负责全省医疗广告技术内容的审核出证。(七)疾病控制处(挂省地方病防治办公室牌子)制定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规划、方案、措施及技术规范;制定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等卫生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定工作;负责地方病防治、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消毒杀虫灭菌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预防接种、预防性生物制品的计划管理;协助地方政府和组织防疫人员对重大疫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承办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八)科技教育处制定全省医疗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确定卫生科技优先发展领域;负责医疗卫生科研计划和科技成果的普及和应用工作;组织基础性研究、重大疾病研究、应用研究,协调国家、部、省级医药科研攻关;负责医学科研支撑条件、引进国外智力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制定全省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中等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住院医师培训、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教育等成人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学校专业建设和教学工作,实施医学教育质量监督和检查。(九)国际合作处(挂台湾事务处牌子)负责有关卫生方面的政府和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出国研修、学习、工作和提供技术劳务等管理工作;管理外事行政事务及厅机关外事活动;负责卫生系统港、澳特别行政区事务、台湾事务及侨务工作。(十)保健处制定干部医疗保健的实施办法,负责省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办理规定范围的“特约医疗证”等有关事宜;承办省干部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十一)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省爱国卫生运动法规草案及有关政策;开展城乡社会性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组织群众性的社会卫生监督活动;负责健康教育工作;制定全省农村改水、改厕规划、计划,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全省除害灭病、改水、改厕的技术指导等工作;承办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