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为

2024-05-06 05:23

1.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为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青基会,英文:China Youth DevelopmentFoundation,缩写CYDF)于1989年3月成立,是中国全国性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中国青基会的使命是:通过资助服务、利益表达和社会倡导,帮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多年来,基于共同使命、共同价值观、共同的道德标准及共同行动,中国青基会与全国37家地方青基会形成全国青基会共同体。2018年11月26日,被民政部评定为5A级基金会。

这个来说我具体给你说一下是做什么的吧
公益性
  基金会的公益性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基金会源于捐赠,是公益捐赠的制度化和组织化形式;二是基金会有明确的公益宗旨;三是基金会有明确的公益用途,通过各种项目活动使特定群体和整个社会受益。公益性决定了基金会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公益组织。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为

2.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China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CYDF)简称为“中国青基会”,是中国全国性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于1989年3月成立。

3. 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是做什么的

在网上看一下这个总称的话,简介我帮你写出来。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青基会,英文:China Youth DevelopmentFoundation,缩写CYDF)于1989年3月成立,是中国全国性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中国青基会的使命是:通过资助服务、利益表达和社会倡导,帮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多年来,基于共同使命、共同价值观、共同的道德标准及共同行动,中国青基会与全国37家地方青基会形成全国青基会共同体。2018年11月26日,被民政部评定为5A级基金会。

这个来说我具体给你说一下是做什么的吧
公益性
  基金会的公益性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基金会源于捐赠,是公益捐赠的制度化和组织化形式;二是基金会有明确的公益宗旨;三是基金会有明确的公益用途,通过各种项目活动使特定群体和整个社会受益。公益性决定了基金会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公益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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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团体章程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2010年8月24日全国青联十一届全委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基本的人民团体之一,是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为核心力量的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我国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第二条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团结、教育各族各界青年;鼓励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现代科学技术、文化和法律知识;最广泛地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青年的合法权益;引导青年积极健康地参与社会生活,努力为各族各界青年健康成长、奋发成才服务;加强同台湾青年、港澳青年及国外青年侨胞的联系和团结,发展同世界各国青年的联系和友谊;为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推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和维护世界和平,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第三条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四条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员和委员  第五条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由全国性的各青年团体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联合会等联合组成。凡依法成立、赞成本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青年团体,经本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即取得本会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条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委员,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代表和本会特别邀请的各族各界青年的代表出任。  第七条会员团体的权利  一、会员团体有向本会推荐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委员的权利;  二、会员团体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会员团体有根据本会的决议精神,独立开展本团体会务工作的权利。  第八条会员团体的义务  一、会员团体有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二、会员团体有向本会交纳会费、报告团体会务的义务;  三、会员团体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第九条会员团体如果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处分;受处分者有请求本会全体委员复审议一次的权利。  第十条委员的条件  一、本会委员必须承认本章程,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本会委员应是在青年中有一定影响的各族各界青年杰出人才或代表人物;  三、本会委员应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代表各族各界青年在本会中认真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四、除指定席位外,本会每届委员出任时,年龄不超过四十周岁;常务委员当选时,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第十一条委员的权利  一、委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委员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委员有参加本会和当地青年联合会举办的活动,要求本会维护委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员的义务  一、委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  二、委员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三、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担任代表和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中担任委员的本会委员有反映本会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第十三条委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会员团体和委员都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委员会。  第十六条全国委员会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委员和本会特别邀请的委员组成。每届全国委员会名额、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委员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本会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十八条会员团体在本会指定席位的人选工作变更后,由新任人选替补。  第十九条确需变更、增补委员时,由所在会员团体或推荐单位提出变更、增补理由和人选,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会员团体认为有必要变更本团体参加全国委员会的指定席位委员时,可按规定替补,并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因工作需要,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增补的常务委员会委员需通报全国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条全国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由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委员会予以调整和增选。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同是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一般举行两次,会期由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二条全国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五、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二十三条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第二十四条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期由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会务。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负责人由主席会议决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机构或派出办事处,承办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有关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二、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任务;  三、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决定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  五、行使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七条由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全国委员会根据委员不同的界别,成立界别工作委员会。界别工作委员会组织本界别委员开展有益于本会事业和界别工作的活动。界别工作委员会的组成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地方青年联合会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地级市,以及其它有条件的城市,均可依据本章程,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照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组成办法,建立地方青年联合会。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特殊情况下,经该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每届委员会召开的会议次数由该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一条地方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地青年联合会的重要工作;  三、选举本地青年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及常务委员会委员;  四、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三十二条地方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会务;  二、召集并主持本地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产生的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任务和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作出的全国性决议以及上级地方青年联合会作出的全地区性决议;  四、执行本地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的决议;  五、决定本地青年联合会工作机构设置和变动,并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上一级青年联合会与下一级青年联合会的关系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为:会员团体的会费、事业收入和其它资助。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为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地方青年联合会统一章程。地方青年联合会还可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制定本地的组织和工作细则,并报上一级青年联合会备案。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通过后实行。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

5.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的地方青年联合会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地级市,以及其它有条件的城市,均可依据本章程,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照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组成办法,建立地方青年联合会。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特殊情况下,经该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每届委员会召开的会议次数由该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第三十一条地方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的职权。(2005年7月24日全国青联十届一次全委会通过)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的地方青年联合会

6.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简称为“中国儿基会”。英文译名为:“CHINA CHILDREN AND TEENAGERS′FUND”。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抚育、培养、教育儿童少年,辅助国家发展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发起单位和社会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全国妇联。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5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 依法开展资金募集活动;(二) 通过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募集资金;(三) 依法利用无形资产开展互惠合作募集资金;(四) 接受来自国内外的捐赠;(五) 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六) 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资助活动;(七) 组织开展有利于儿童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的各项公益活动,如:夏令营、冬令营、知识竞赛、体育竞赛、文化娱乐等;(八) 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友好往来和互相合作。第三章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11—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热爱儿童公益事业;(三) 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四) 能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财产;(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 第一届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 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五)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 权利1、 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推荐理事候选人;3、 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4、 获得为本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5、 对本基金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二) 义务1、 履行本基金会的宗旨;2、 热爱儿童少年,维护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为推动中国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发展尽力工作;3、 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4、 执行本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决议;5、 完成本基金会安排的工作;6、 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设立名誉职务;(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批准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和终止事宜;(六)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领导办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三)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四)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五)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六)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七)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重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八)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九)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十)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十一)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十二)处理其他相关事务;(十三)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收入来源于:(一) 组织募捐的收入;(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三) 投资收益;(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基金和资产的合法增值;(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辅助国家发展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重点资助灾区、偏远贫困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等兴办儿童少年教育、文化、福利等项目;(二) 符合捐赠者意愿的资助项目;(三) 开展募集基金有关活动;(四) 表彰为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五) 其他合法用途。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需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二)金额高于200万元的股权等投资活动;(三)金额高于1000万元的非常规类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投资活动;(四)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儿童教育福利事业支出;(二)经业务主管单位支付给国家或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救济、救灾应急活动;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6年10月1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7.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的会员和委员

第五条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由全国性的各青年团体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联合会等联合组成。凡依法成立、赞成本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青年团体,经本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即取得本会团体会员资格。第六条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委员,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代表和本会特别邀请的各族各界青年的代表出任。第七条 会员团体的权利一、会员团体有向本会推荐委员的权利;二、会员团体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三、会员团体有根据本会的决议精神,独立开展本团体会务工作的权利。第八条 会员团体的义务一、会员团体有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二、会员团体有向本会交纳会费、报告团体会务的义务;三、会员团体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第九条会员团体如果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处分;受处分者有请求本会全体委员复审议一次的权利。第十条 委员的条件一、本会委员必须承认本章程,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二、本会委员应是在青年中有一定影响的各族各界青年杰出人才或代表人物;三、本会委员应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代表各族各界青年在本会中认真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四、本会每届委员出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周岁;除特别需要外,常务委员当选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一、委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委员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三、委员有参加本会和当地青年联合会举办的活动,要求本会维护委员合法权益的权利。第十二条 委员的义务一、委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二、委员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三、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担任代表和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中担任委员的本会委员有反映本会意见和建议的义务。第十三条委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委员资格。第十四条会员团体和委员都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的会员和委员

8. 中国青少年研究会的组织章程

(2010年1月18日经民政部核准生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青少年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 Youth and Children Research Association,缩写:CYCRA。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青少年研究、青年运动历史研究的科研人员和社会各界热心青少年问题研究的专家、学者(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填写组织性质,比如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对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各族各界青少年发展,青少年问题和青少年工作,以及青年运动历史和少年儿童教育与工作的历史开展研究,交流上述各方面的研究成果,更好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为团结和教育青少年的事业服务,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服务。本会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循良好社会道德风尚为基本准则,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双百”方针,提倡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发扬学术民主,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青少年和青少年事业的发展特点和现实问题开展学术活动,突出研究的应用性、开放性和前瞻性。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中央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办事机构设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范围描述必须具体、明确,填写时请注意格式,可首行空两格):(一)联系、团结、凝聚全国青少年研究各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广大实际工作者,制定研究规划,规范、协调和推动全国的青少年与青少年工作研究和青运史研究,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业务培训活动和科研成果的评估活动。(二)组织青少年问题的调查研究,承接国家有关青少年的科研任务,为团中央及党政有关部门制定青少年政策及工作决策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促进研究成果的应用。(三)依照有关规定,编发青少年研究类图书、刊物及会员通讯。(四)组织对有关历史资料的征集、整理和专题研究,开拓在史学领域中的青少年研究阵地,发展和完善青少年学科群。(五)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参加和举办国际学术活动。(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在青少年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士予以表彰、奖励。(七)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服务,反映其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热心于青少年问题研究,或热心支持青少年问题研究工作;(五)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一般最多三年)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八)正在从事或一贯热心于青少年问题研究工作,且成果突出。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果法定代表人选择会长或者理事长,内容填写提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如果有实体机构,请选中此选择框) 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如果本团体在业务范围内有进行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内容填写提示: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本团体开展表彰、奖励,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0月18日第三次(注明届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