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的协会发展

2024-05-05 00:11

1. 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的协会发展

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 Shanghai Convention & Exhibition Industries Association(缩写:SCEIA)于2002年4月成立,由本市从事会议、展览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新型行业协会。  本会由会员单位组成,截止2012年12月底,协会已有会员450家,会员成分已呈多元结构,基本涵盖了会展主体业务以及与之相关的业务领域。目前协会理事会有副会长单位40家、常务理事单位12家,理事单位33家。  本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联络部、项目部、信息部和服务中心。  协会成立多年来,本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发挥“服务、代表、协调、自律”的四大职能,在市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就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进行行业统计、形成行业自律机制、行业认证、组织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了全方位的开创性工作,同时一直致力于为会员单位提供全面的优质服务,体现行业协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从而真正构筑政府与企业之间沟通交流的和谐平台。

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的协会发展

2. 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章程(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INTERIOR DECORATION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SIDTA”。第二条: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是由本市室内装饰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联系,推动行业的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第四条:本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主管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六条:本协会任务是:(一)根据会员需要,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促进产业发展。(二)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质量和服务标准,规范行业行为,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定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三)接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的委托,组织开展对相关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的评审、推荐、考核、评定。(四)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本行业进行与其他行业或组织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和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以及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处理。(五)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六)参与行政管理部门就有关室内装饰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和听证。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七)开展国内外行业交流和合作,为会员提供有关信息和相关资料。(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承担本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九) 对违反本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部门(警告、通报、开除会员会籍等处理),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第七条:本会业务范围:行业调研、行业统计、行业培训、行业评比、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咨询服务、评估论证、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第八条:本会活动原则:(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二) 本协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益。(三)本协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协会举办经营的实体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为前提。(四)本协会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助办会”的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第三章 会 员第九条:会员范围:凡经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本市和境外、外省市在沪的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本市室内设计从业人员,承认本章程,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纳入会的有关证书。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个人会员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六)有退会的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五)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三分之二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本协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会员的除名。(五)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七)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任。(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人。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三条。秘书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劳酬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以及负责人,交理事会批准和决定,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协会分支(专业委员会)机构第二十九条:本会根据行业发展和相关会员单位要求,经理事会决定,报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若干分支机构性质的专业委员会,由协会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第三十条:本会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组成部分,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协会承担。专业委员会须依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及协会授权开展活动。第三十一条:本会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会议负责制,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每届任期5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本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推荐,报协会理事会决定。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会议,是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执行机构,重大活动及事项应由主任会议通过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二条:本会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领导日常工作,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由协会秘书长提名,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由协会秘书处协调设置。第三十三条:本会专业委员会可按照协会发展会员的程序发展会员,发展的会员须加入本会,既是协会的会员同时是该专业委员会的成员。第三十四条:本会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变更,需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理事会批准,由协会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十五条:本会专业委员会收取会费,接受的捐赠、服务收入归协会所有。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计划向协会报销。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九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三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以后,经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本协会遇有不可抗拒因素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业。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07年12月18日第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本章程自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3. 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章程(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三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information servic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IS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组建,是由本市信息服务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的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会宗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规,成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沟通的桥梁。努力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事业的发展,为政府、为社会、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代表会员提出涉及会员集体利益的意见,健全与政府的协商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的公平竞争,协调与会员有关的商事,增强本市信息服务企业的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信息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第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一)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活动;(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接受政府组织的有关本市信息服务业产业发展的有关课题研究报告;(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行业企业与政府共同培育构筑协商机制;(四)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五)依据协会章程,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服务标准、质量规范;(六)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行业协会可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八)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信息中介服务、行业统计、调研、信息发布、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资质评审、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社团法人的行为规范独立开展活动;(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的利益;(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第三章 会 员第十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本会章程;(二)自愿加入本会;(三)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的经济组织和机构。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会员证书。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六)向协会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七)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规章制度和各项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七)服从本会的协调;(八)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制定会费标准;(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确定每个时期的活动方针和工作任务;(六)讨论理事会提交的有关问题;(七)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五)根据理事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六)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效。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二。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二、四、五、六、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常务理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各类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和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六)履行协会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职责,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一)会费;(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等增值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一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二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10 年2月26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4. 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的介绍

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由本市从事会议、展览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新型行业协会。   本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联络部、项目部、信息部和服务中心。

5. 上海医药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通过2008年3月28日六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名称:上海医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缩写:SPPA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精神组建。本会是由全市医药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参加和组建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是为企业协调和服务的中介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循“面向行业、坚持服务、形式多样、多做实事”的方针,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行行规行约,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委,业务主管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委、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上海市。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一)宣传国家的产业经济政策,传达、贯彻政府意图并组织实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二)积极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呼声、愿望和要求,向政府提出有关的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研究提出本行业发展方向、行业布局和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建议。(三)制定和贯彻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行风行规的评议和行业自律的检查,维护行业形象。协调会员和会员之间、会员和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可向政府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四)受政府委托,进行全市性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建立信息网络,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国内外有关医药的科技、经济管理、市场等信息资料。及时掌握国内外同行业动态,进行市场分析、预测。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开展咨询、培训服务。(五)加强信息服务,编辑、出版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协会会刊《上海医药》和《医药内参》。定期编辑出版协会的“简报”和“市场与技术简讯”。不定期编辑出版有关信息资料,为会员提供政策导向、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六)受政府委托,协调和拟定除政府管理价格和经营者定价以外的药品价格,并对价格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制止价格垄断,平抑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七)积极推行名牌战略,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年度的行业名优产品的培育和评选。组织行检行评,推荐行业优秀企业和著名商标、名特优新产品。(八)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转让和合作。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新产品成果鉴定和推介工作。召开一年一次行业性技术工作年会,促进本行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九)组织开展行业内生产、经营和技术改革以及加强管理等经验交流和培训活动。组织药包、生化、药辅、制剂和制药机械等专业委员会开展专业性交流研讨活动和论文、成果的发表、评选工作。开展有关GMP、《药品管理法》和专利等方面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以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素质,推动管理创新,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十)组织举办新药推广介绍及行业药品展示会、博览会、展销会及有关的新闻发布会。介绍名、特、优、新产品。出版“新药名品简介”,为扩大药品的市场覆盖率和占有率、活跃医药市场、推动医药经济发展服务。(十一)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间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合作。组织对外考察学习、经验交流、学习先进和培训研讨等活动,以达到取长补短、增长知识、拓宽思路,加快行业生产经济发展。(十二)推进行业自律,推行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树立行业诚信和职业道德风气。(十三)承办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所委托的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和本协会宗旨所允许的、适合社团法人开展的经济互助和相关的经营活动。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管理、咨询服务、协调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关系,接受政府委托交办的有关工作。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一本会按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二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三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的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第三章 会员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团体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本行业依法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开业登记且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医药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及相关的经济组织和实体;二有自愿加入本协会意愿;(三) 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四按协会章程,准时缴纳会费。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通过,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通知和会员证书。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的各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对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组织的有关活动享有优先参加权和优惠权;(四)有要求本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和通过本会向政府反映自身愿望、要求的权利;(五)有取得本会发布的各种信息、情报资料和要求本会组织专家咨询的权利;(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三)按规定准时缴纳会费;(四)主动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和报表;(五)自觉遵守本会的“行规行约”,严格自律,维护行业共同利益。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可以除名:(一)拖欠会费两年,经催交仍不缴纳的;(二)两年不参加协会活动,不执行协会决议,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三)单位破产停业和注销营业执照的;(四)具有严重违法行为,损害协会和行业名誉的;五会员向本会自行递交书面退会函件的。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听取和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六)审议并通过会员和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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