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销的问题

2024-05-09 03:47

1. 关于核销的问题

1.按照你的说法,这种情况是属于异常的。至少理论上应该还有10000美元可以用于核销。如果显示只是剩余8000,则首先你们要确认是否该收汇还用于了别的单子的核销。同事你们可以请外管局查询一下该笔收汇的历史关联信息,即这笔收汇到底用于了哪些单子的核销。如果查询结果显示是系统问题,则你们需要提请外管局委托银行将剩余的正常金额重新上传系统,或者请外管局提供解决途径的建议。因为这是外管局的系统造成的。
2.看到你第二个问题我有点明白了。这是核销系统的问题。你可以不管系统的显示,按照你们实际剩余的收汇去核销即可。尤其第一笔,系统显示差了2000美元,你们可以不管,直接关联上去,看是否可以保存,如果不能保存,再请外管局想办法。
这种问题出现的状况比较多,相信各家公司都遭遇过,通常外管局建议进行单笔数据更新,或者重新装系统再提取数据。这个建议有时候管用,有时候不管用。但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可以直接纠正数据。你可以参考这个建议。
如果到了最后还无法纠正数据,并且影响了你们的核销,你们就需要书面报告给外管局,请外管局同时认可两笔显示的金额,这样两笔只和与实际剩余的收汇金额也是一致的。他们一旦认可,就可以让你们按照显示的金额去核销,无非一个拆东墙补西墙的操作。

关于核销的问题

2. 还是核销日期问题。

1.这个肯定要在90天内去做,因为要求是在90天内核销才能正常退税。你上去操作的目的,就是要在这个期限内使得核销系统和国税的系统都能够看到报关数据。如果你不操作,则国税系统肯定看不到数据,则不能及时退税;而核销系统有可能没有数据(这个通常都存在一定几率),那么就没法在网上核销。
2.核销是在参照关单日期的后的90天内。有人说180天,那是扯淡,外管局只说180天之内是可以核销的,但是没有说180天内核销仍可以享受退税,而且超过了90天,还真有退税的麻烦。所以一定要记住是90天。

3. 关于核销金额

意思是收款不足。
这种情况你需要了解一点:为什么收款少于报关金额?是扣款?暂收部分款且剩余款随后支付还是怎么回事。
如果是扣款,则需要进行差额核销,但由于差额太大,需要特殊审批,这个有难度。或者利用其他多余收汇进行填补,然后核销。
如果只是因为合同规定收取部分款,则相信未来还有该报关对应的收汇。只要在180天内收到,都可以核销。这样的话你可以等待后续的收汇到达了再核销。其实,这种状况我们最常规的操作是滚动核销,即利用其它收汇来填补核销。不需要一笔对应一笔,只要是你们的关单和收汇都可以混乱核销的。

关于核销金额

4. 什么情况下需要核销

核销单中遇有下列情况,应主动向海关办理核销单有关手续: 1、需要办理核销单征、减、免税手续的。一是加工完毕后,剩余的的边角料件,可免领进口货物核销单许可证,由海关按其实际使用价值估价征税或酌情减免税,企业按海关规定核销单纳税或免税。二是加工企业按合同规定对外履约后,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心头经营管理而剩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转为内销,海关核准属实的,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并且总价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可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免税,其超过部分,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按料件纳税。三是合同项下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因故要求转内销,或因外商单方面中止合同,加工单位要求以所存料件或加工成品内销以抵偿工缴费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和海关核准后,按一般进口货物的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其中涉及应税商品的,照章纳税,属国家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还应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2、将半成品转让加工的。进口料件加工装配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加一承接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复出口的加工单位进行再加工装配的,由转让料件的单位会同接受转让的加工单位持凭双方签订的购销或委托加工合同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      3、需要中止、延长或转让合同的。企业因特殊情况,需中止、延长或转让某全合同时,应向审批机关申请批准后10天内,向合同主管海关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核销完毕,企业向海关领取加工装配“核销清表”,并按海关规定处理合同项下进口的机器设备。海关为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体现促进与服务生产的方针,根据不同的企业和商品分别采取信任核销、一般核销和重点核销等方法进行核销:      1、信任核销。是指海关对守法经营,单证齐全,合同执行情况正常,没有违反海关临管规定,可允许由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企业和自管小组自行核销。核销后的合同、“登记手册”和单证等应及进送交海关存档。海关除对核销结果保留抽查权外,一般不再核对。      2、一般核销也称单证核销。是指海关对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不涉及国家许可管理,保税金额不大,有准确的耗料定额,没有走私违规嫌疑的,可采取一般核销。该方法通常无需下厂核查有关实物和仓储、帐册等,海关只对有关单证、帐册进行证面核对,企业只需提供有关资料、样板等,配合海关完成核销工作。      3、重点核销。它是一种单证核对与下厂核量相结合的一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信誉不好、有走私违规嫌疑的企业,或海关在某段时间内需要作为重点监管的商品。此方式要求企业向海关提供详细的进口料件、存储、保管、提取使用和出口成品的存储、出口销售帐册,以及相关的商业来往函电、加工工艺流程图等,并为海关下厂核查实物、仓储、帐册等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