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

2024-05-08 02:36

1. 什么是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是指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由于工作疏忽或渎职,将法律上应当主张的权利予以放弃,或者由于资产处置方案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导致资产处置出现法律障碍或漏洞,而给国家造成新的国有资产损失。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合法的权益应当受国家法律保护。
如在有合法抵押的情况下,尽管债务人可能已严重资不抵债,但由于资产公司有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权,因而资产管理公司可能取得较高的资产回收率。又如在协商处置的情况下,假设协议折扣清偿率不变,则债权额的高低对债权受偿额的多少有直接影响。由此可见,依法主张债权是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基础,并且它也以此为限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果资产管理公司对依法享有的债权不予主张,那么就是失职,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客观上存在产生法律风险的可能性。这是因为:
第一,不良资产处置本身是一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其中包含了许多不同的法律关系,如借贷法律关系、民法典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房地产法律关系等等,对这些复杂法律关系的任何不正确判断和疏忽闪失都可能构成一种法律风险。
第二、我们承担的不良资产处置任务是如此繁重艰巨,而另一方面我们资产处置人员少,法律专业人员更少,在很短的时间内要完成大量的资产处置任务,客观上也难以避免法律风险。
第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合同的有效无效依法只能是法院和仲裁机关认定,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认定合同的有效或无效。也就是说,除法院和仲裁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包括律师、法律专家、当事人自己)对合同的有效、无效作出的分析和判断都只是咨询性的和参考性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什么是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

2. 什么叫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是指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由于工作疏忽或渎职,将法律上应当主张的权利予以放弃,或者由于资产处置方案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导致资产处置出现法律障碍或漏洞,而给国家造成新的国有资产损失。
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合法的权益应当受国家法律保护,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虽然是不良债权,其中许多债权实际上已经收不回来了。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他仍拥有完整的财产权,可依法向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并且他的这种债权主张对资产处置工作的开展和资产回收率的高低有十分重大和直接的影响。如在有合法抵押的情况下,尽管债务人可能已严重资不抵债,但由于资产公司有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权,因而资产管理公司可能取得较高的资产回收率。又如在协商处置的情况下,假设协议折扣清偿率不变,则债权额的高低对债权受偿额的多少有直接影响。
一、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债务追索和资产处置方案两个方面。
1、债务追索。债务追索是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向债务人追索债务的权利,它具体又包括主债权从债权和债权人的其它权利三个方面:主债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借款人主张的权利。从债权它具体又主要包括保证债权抵押债权质押债权三种,其中抵押债权和质押债权在债务追索中的法律性质相近。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债务的责任人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股东或投资人应当在其出资或约定出资的额度范围内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资产处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是资产公司在债务追索的基础上制定的资产处置具体措施目的在于对不良债权进行依法处置,以最大化的收回国有资产资产公司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应当注意以下几点:资产处置方案采取的资产方式,必须是国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审批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产处置有关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二、怎样最大限度的防范和减少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
首先要开展和加强资产处置的法律审查工作怎样识别和防范法律风险,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没有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是不可能的我们在资产处置工作中要坚持开展资产处置的法律审查工作。
其次要加强法律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法律专业人员的法律审查水平有了法律审查制度以后,提高和保证法律审查人员的法律审查水平是关键。
另外要积极开展普法活动,提高全公司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前面提到,公司的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基本上全部是法律关系和法律活动,法律风险存在于资产处置的全过程,因而要防范和减少法律风险。

3.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疑难问题都有哪些

一、关于转让合同效力问题
1、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向非金融机构转让不良资产,合同是否应认定无效问题。有观点认为,该转让合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但反对观点认为,通过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方式转让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常见处置方式。这种方式可以动员社会资源参与不良资产处置,为国家政策所允许,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买受人购买的是不良资产,故其转让价格与原来的价格有较大差距属正常商业行为,是风险投资,不能因买受人因此盈利就认为国有资产流失。不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2、关于未经金融主管部门许可,商业银行将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到期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理由是:第一,由贷款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否则,极有可能导致我国金融秩序的紊乱;第二,目前,我国法律仍禁止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如果认可商业银行将其债权随意转让给非金融企业,就可能出现企业以此为合法形式掩盖相互借贷的非法目的;第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文件对此有禁止性规定;第四,作为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未经许可、未履行拍卖程序的情况下,将银行债权转让他人,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理由是:第一,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禁止性规定;第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禁止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第三,受让方受让的债权为一般债权,其行使权利行为并不属于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第四,商业银行将其债权等值转让给受让方,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不会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
二、关于债务人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社会转让不良资产时,应赋予债务人优先购买权。这样处理既可以挽救企业濒于破产,促进社会稳定,又可以有效防止恶意串通侵吞国有资产,有利于案件执行。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给原债务人优先购买权。原因在于:法律并未规定该种优先权形式,若赋予债务人优先购买权,无异于鼓励其恶意逃债。
三、关于受让主体是否享有实体和诉讼权利问题
有观点认为,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因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情况下,受让方能否要求变更诉讼及执行主体问题,并无明文规定。司法实务中,应明确受让方可否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变更诉讼及执行主体,债权转让公告是否具有通知效力等问题。
四、关于转让程序问题
由于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的转让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亟须相关立法及行政法规对该债权的转让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如明确定价标准、评估程序等。
备注:以上信息参考百丰金融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用,望采纳!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疑难问题都有哪些

4. 不良资产处置有哪些常见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关于转让合同效力问题。
二、关于债务人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问题。
三、关于受让主体是否享有相关实体和诉讼权利问题。
四、关于转让程序问题。
一、公司不承认股东享有股权
公司不承认股东享有股权时,股东可以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到法院起诉确认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请求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
1、受让方付款不及时;
2、转让方不予配合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3、转让方信息披露不完全;
4、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前,受让方提早行使(大)股东权利,处置公司资产,引发股东矛盾;
5、公司接管过程中,转让方未依约办理各种特殊证照的变更;
6、股权转让合同附生效条件,生效条件因特殊原因没有成立,但转让方和受让方实际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7、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程序存在瑕疵;
8、对导致合同解除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认识产生分歧。
三、请问股东私自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同等条件”是站在股权出让方的角度来衡量的,不只包括价格因素,还应当包括受让股权数量、支付方式、价款构成、交易时间等等一系列的综合因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5.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性的问题;二、债权债务主体权利纠纷的相关问题;三、转让合同效力相关问题;四、关于转让程序的问题;五、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法律依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第七条 金融企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包括金融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二)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三)抵债资产;
(四)其他不良资产。
第八条 下列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
(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
(三)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
(四)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
(五)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
(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6. 如何规避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法律风险

不良资产处置的风险多种多样,但目前在操作时应特别注意规避债务追索和资产处置两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债务追索是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向债务人追索债务的权利,它具体又包括主债权、从债权和债权人的其它权利三个方面。
  1、主债权。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主张的权利。一般来说,不良资产的主债权比较清晰,但也存在不明确的情况,如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债务本金和利息的计算上可能产生不一致,这就要求依法正确主张债权本金和利息。另外一种特殊情况,是由于债务人的合并、分立、重组等债务人的法律主体可能发生了变化,如债务人尚未进行债务清算就被有关主管部门撤消的,对此,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将其主管部门或债务变更后的当事人作为偿债主体进行追索。此外,向主债务人主张债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否则,就会失去法律的保护。
  2、从债权。它具体包括保证债权、抵押债权、质押债权三种,其中抵押债权和质押债权在债务追索中的法律性质相近。
  所谓保证债权,是指设定了保证担保,债权人可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一种债权。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保证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否则,就构成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我们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就会失去保证合同效力,就不能依法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对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也可依法追索其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在对保证人的债务追索过程中,也要注意债权主体和债权金额的确定问题。
  所谓抵押(质押)债权,是指在债权上设立了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债权。一般来说,提供债权抵押或质押的是债务人自己,有时候也有第三人提供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情况。在债务人提供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情况下,虽然债务人本身已经承担了偿还债务的义务,但由于债权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有依法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因而抵押权或质押权的有效与否,对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债务的责任人。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股东或投资人应当在其出资或约定出资的额度范围内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在股东或投资人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法向股东或投资人追索相应的连带责任。又如承担验资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其验资的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负责,在资产处置中,若发现虚假出资或验资不实,可依法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资产处置方案的制订和确立,李志强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方案所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一般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措施主要有:债务重组、以物抵债、债权转让或出售、拍卖、招标、租赁、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诉讼、破产清算等。
  其次,资产处置必须签订有关协议或合同,所签订的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合同法》、《担保法》等国家有关处置不良资产的法律、政策、制度规定。
  就债权转让的程序而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对"通知"的形式未作明确规定,对是否要以债务人确实收到为要件,有关方面(包括司法部门)理解不一致。某些公司、企业的债权,涉及的金额往往较大且债务人数较多,如果要求每笔债权的转移均以债务人确认为要件,实践操作的可行性较小,特别是还存在有些债务人为逃废债务,故意不签收通知的情形。因此,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告的方式,合理防止债务人以没有收到债权转移通知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为了保障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的有序规范,李志强认为尽快建立不良资产处置监督考核机制十分必要。从内部来讲,银行作为不良贷款的源头,要尽量减少不良资产的持续产生;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资产处理的重要一方,应该具有考核权,能够出具考核标准;在外部方面,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容易出现腐败,因此,整个处置也应纳入社会整体反腐机制当中,强化司法机关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监督作用。

7. 不良资产处置方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不良资产处置方法有:
1.诉讼追偿;
2.资产重组;
3.债权转股权;
4.多样化出售;
5.资产置换;
6.租赁;
7.破产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不良资产处置方法有哪些

8. 企业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法有哪些?

(一)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法包括债权人处置
债权人自行处置公司不良资产,可以通过电话沟通或者外访的方式。
(二)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法包括委托处置
此种方式是指债权人将款项信息委托给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催款公司或者个人进行处置公司不良资产。
(三)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法包括网络拍卖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条件下,将债务人的资产做成适合散户投资的产品,在互联网上予以拍卖,能以较快速度归还逾期款项。
(四)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法包括诉讼处置
主要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置公司不良资产。
(五)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法包括征信黑名单
通过平台曝光的形式来处置公司或个人不良资产。
综合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企业存在不良资产是很常见的,但是如果不及时处理,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银行不良资产的拍卖一般需要6个月到1年的时间,包括确定处置对象、调查、协商等多个步骤。
一、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如何填写
一般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顾问;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国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具体经营范围:
(一)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
(二)追偿本外币债务;
(三)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四)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五)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六)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不良资产证券化;
(七)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九)根据市场原则,商业化收购、管理和处置境内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
(十)接受委托,从事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关闭清算业务;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有银行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接受其他金融机构、企业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
(十一)运用现金资本金对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业化收购不良的抵债实物资产进行必要投资;
(十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二、法律规定什么是债务转让
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负债企业的债务转移,对于债权人来讲,就是一种债权转让。
上述第三方一般是负债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有意对负债企业进行重组其他企业。该第三方愿意出资购买债权,并由其承接对负债企业的债权。作为购买债权的对价,第三方可以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权利向债权人进行支付。
根据我国有关债务转移和债权转让的规定,负债企业转移债务时,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将其对负债企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应通知负债企业。否则债务转移或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在进行债务转移时,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与主债务应一同转让,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另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债务或者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比如,根据我国有关外债管理法规的规定,外债的转让必须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变更登记。
又比如,根据外经贸部、财政部、人民银行2001年10月26日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可以向外商转让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债权,但转让前必须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