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

2024-05-08 06:00

1.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

正确答案:
A:对
答案解析: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

2.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备票据上的效力 错

错。
因为,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3. 商业汇票的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汇票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背书转让,财经会计学用语,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背书签名,是在票据上签名,票据所规定之权利由背书人转让给被背书人。

来自:同城票据网

商业汇票的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4.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 )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答案:D付款人
 
原因:
商业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一种票据。
 
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属于分期付款的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到期,因承兑人无款支付或其他合法原因,债务人不能获得付款时,可以按照汇票背书转让的顺序,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依法追索票面金额;该汇票上的所有关系人都应负连带责任。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5. 属于汇票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有汇票被拒绝承兑吗

  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有三种:
  一是被拒绝承兑的汇票。 这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而遭拒绝的汇票。汇票上的付款人只有在汇票承兑后,才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如果付款人对汇票拒绝承兑的,就不具有汇票上债务人的地位,不承担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因此,收款人或持票人虽然在汇票成立时即已取得付款请求权,但因付款人拒绝承兑,该付款请求权也就无法确定,当然也就不能将这种付款请求权再背书转让。在付款人拒绝承兑的情况下,收款人或持票人只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取得票据金额;如果其将这种票据转让的,受让人取得该汇票时,也只能通过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取得票据金额。
  二是被拒绝付款的汇票。 这是指对不需承兑的汇票或者业已经付款人承兑的汇票,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而被拒绝的汇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即使对汇票已作承兑,负有于汇票到期日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拒绝付款的,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也不能得到实现。如果持票人将该种汇票再行转让,受让人尽管也可以取得付款请求权,但实现的可能性极小。因此,《票据法》便禁止将该种票据再行背书转让,如果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承担汇票责任,受让人有权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三是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这是指持票人未在法定付款提示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汇票。法定付款提示期间是法律规定的由收款人或者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期限。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起至法定提示期间届满前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未在此期间内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因此,《票据法》便规定不允许将该种汇票再行转让,否则,受让人的利益就可能受到损害。背书人以背书将该种票据进行转让,应该承担汇票责任。

属于汇票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有汇票被拒绝承兑吗

6. 国际结算的案例题 关于商业承兑汇票,背书

A公司不可以拒绝付款——因为,汇票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即付款人必须无条件地对收款人或者善意持票人支付票款。

所以,A公司不可以拒绝付款。

至于A与B之间货物的品质纠纷,应该由A公司与B公司单独调解或诉讼,这与汇票到期付款本身无关。

7. 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的规定

1、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2、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4、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5、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6、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7、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8、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9、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还是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一、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的含义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
背书按其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二、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的流程
1、汇票正面填写日期、收款单位名称、金额。
2、背面写开户行名称,盖本公司财务章、法人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标明日期即可。
3、如果是委托银行收款也要背书的,背书人就应填收款银行的名称。
4、或在背书的地方写上被背书公司的名字,然后在下面的方框里盖上公司预留银行的印鉴章即可。

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的规定

8. 票据背书附条件的法律后果

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三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一、票据背书不连续会有什么后果
背书不连续是指票据转让的背书形式在背书人签章或被背书人名称填写等项上欠缺及前后顺序的不衔接。
背书不连续的主要形式有:首次背书人不是受票人;再次背书人不是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没有签章;未书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不是票据上记载的最后被背书人等。在当前票据操作业务中最常见的是背书人仅仅签章,而不书写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不连续会给票据效力以及持票人票据权利带来何种法律后果,世界各国票据法大都未作具体规定,我国《票据法》亦未明确。
在票据法理论上,一般认为,背书不连续不会对票据本身的效力产生影响。因为票据本身的效力主要是从出票行为来判断,只要出票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符合法定条件,票据就属有效。出票以后的行为如背书不连续等一般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背书票据的自身效力基本上是按这一原则判断的。但背书不连续是否导致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这在票据法理论、司法实践和银行业务中颇有争议。有人认为:背书不连续则使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
其理论根据有三:
1、《票据法》规定了背书应当连续,那么违反规定的不连续自然当属无效背书了。
2、《票据法》第31条既然规定“持票人以背书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那么不连续就丧失票据权利。
3、《票据法》第57条规定了付款人对背书不连续的过失付款责任自担。所以,对背书不连续的持票人不应付款也即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