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费附加

2024-05-19 23:21

1. 地方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由国务院颁布并在全国范围内都统一实施的一项国家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办法,是国家为扶持教育事业发展,计征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各省、自治区、直辖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该收入主要用于各地方的教育经费的投入补充。

二者都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城镇没有区别。

地方教育费附加

2. 地方教育附加费是什么?

  地方教育附加是省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省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政府基金。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省行政区域内,除三资企业外,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计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财政部2010年11月18日公布的通知要求,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由省级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财政部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报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
  2011年7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地区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
  《意见》提出,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具体要求如下:
  ——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
  ——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进一步调整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方向。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区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意见》指出,各地区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
  《意见》指出,落实上述政策增加的收入,要按规定全部用于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同时,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3. 地方教育费附加怎么算

地方教育费附加怎么算
关于税率:  
税率具体实行时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辖镇(区级镇),县城、县辖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辖镇的,税率为1%。(4)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增镇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精神,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三税”税额的3%。 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下核算。 
原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计算征收,是三大主税的附加税,所以会计准则规定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下核算。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 
  
购销合同,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三交纳合同印花税。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贸易等合同。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地方教育费附加怎么算

4. 教育费附加费?

  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6]50号  1986年4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发布施行以后,农村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仍按照《 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1984)174 号文)执行。
  编辑本段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 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 1% ,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 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集中向指定的银行缴款外,其余的单位和个人,向其所在地银行缴款。
  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银行要为同级教育部门设立教育费附加专户。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 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第八条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铁道、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集中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部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各地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际情况,适当提取一部分数额,用于地区之间的调剂、平衡。
  第九条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每年应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教育费附加的收支情况。
  第十条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先按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可根据它们办学的情况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办学单位不得借口缴纳教育费附加而撤并学校,或者缩小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后,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准以任何名目向学生家长和单位集资,或者变相集资,不准以任何借口不让学生入学。对违反前款规定者,其上级教育部门要予以制止,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附:修正本
  文  号:国务院令第60号   1990-6-7 0:0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0-6-7
  执行日期:1990-8-1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修正)
  现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发布施行以后,农村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仍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第四条 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集中向指定的银行缴款外,其余的单位和个人,向其所在地银行缴款。
  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第八条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随同营业税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部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各地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际情况,适当提取一部分数额,用于地区之间的调剂、平衡。
  第九条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每年应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教育费附加的收支情况。
  第十条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先按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可根据它们办学的情况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办学单位不得借口缴纳教育费附加而撤并学校,或者缩小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后,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准以任何名目向学生家长和单位集资,或者变相集资,不准以任何借口不让学生入学。对违反前款规定者,其上级教育部门要予以制止,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决定自一九九0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发[1993]8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为了保证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按照改革后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定,教育费附加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按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原则上应单独填开“缴款单”,以“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按上述收入归属的规定,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四、其他事项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五、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  务  院
  1994年2月7日

5. 地方教育费附加是什么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而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2%。征收范围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地方教育附加的开征时间是:2002年7月1日。历史形成地方教育附加不是全国统一开征的费种,其开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据此,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于1995年9月1日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辽宁省于1999年1月1日起开征,福建省于2002年1月1日起开征,征收率均为1%。此后,陆续有省、直辖市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财综[2010]98号要求,各地统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报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具体的开征时间由各省自己制定方案后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文件下发后,全国已经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是什么

6. 地方教育费附加到底是什么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而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2%。征收范围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地方教育附加的开征时间是:2002年7月1日。历史形成地方教育附加不是全国统一开征的费种,其开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据此,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于1995年9月1日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辽宁省于1999年1月1日起开征,福建省于2002年1月1日起开征,征收率均为1%。此后,陆续有省、直辖市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财综[2010]98号要求,各地统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报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具体的开征时间由各省自己制定方案后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文件下发后,全国已经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

7. 地方教育费附加怎么算

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以增值税、消费税合计数进行计算缴纳。其税率为2%。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2%。教育费附加税是对在城市和县城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缴纳的两种税税额征收的一种附加。企业计提及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分录如下:   (1)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2)申报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各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而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其征收管理特点为:   1、教育费附加由税务局负责征收;   2、纳费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就会被处以滞纳金和罚款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3、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法律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地方教育费附加怎么算

8. 什么是地方教育费附加?

问题一:什么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作用: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根据规定,城建税按增值税的7% ;教育费附加为增值税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增值税的2%缴纳。 
  1、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2、城建税的计算 
  (1)税率: 
  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 
  县城、建制镇的适用税率为5%。 
  其他地区的适用税率为1%。 
  (2)计算公式 
  应纳城建税=营业税(或增值税、消费税)* 城建税税率 
  3、教育费附加 
  (1)税率 3% 
  (2)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营业税(或增值税、消费税)* 3%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基数是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即:(销项税-进项税)×税率 
  如(销项税-进项税)是负数不用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问题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应该列哪个科目  如果你单位已经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话,就应该挂在应交税费科目里面,二级科目就是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如果你还是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的话,在其他应交款里面核算就是了,在这两个科目里面核算都是挂账,说明你欠交税务局的税费(是你每个月计提的时候做分录,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或者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上缴税务机关时做分录储借:应交税费或者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贷:银行存款)对于你们企业来说,是进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是月末要结转到本年利润的。 
  你说的其他应交款不存在结转的问题,是偿还和上交的问题,只有损益类科目才是需要结转的。 
  你可能是刚做会计的,也没有学过会计,所以不太明白,建议你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会计实务看看,对你的日常工作比较有帮助的。 
  
   问题三:地方教育费附加什么情况需要缴纳?  一、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缴纳教育费附加。下列情况除外: 
  (1)集市上从事临时经营的鸡人,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地方 *** 性基金。该收入主要用于各地方的教育经费的投入补充。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各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 
  
   问题四: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各是什么意思?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互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作用: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问题五:地方教育费附加又是什么?  地方教育费附加是由地方开征的一种费,计提方法和列入的会计科目跟国家规定的教育费附加是一样的。 
  
   问题六:教育费附加是什么意思?  一、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征收的一种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不是税收,而是一种专项资金。主要用途: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二、费额计算1、计费依据: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 依据。2、计算公式: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3%三、征收管理1、纳费期限纳费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其他规定(1)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也可委托国家税务局征收。(2)纳费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需处以滞纳金和罚款的,由县、 市人民 *** 规定。(3)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问题七:什么情况下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是多少  您好,会计学堂邹老师为您解答 
  在需要交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情况下需要交纳这些税种 
  城建税7%或5%或1% ,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欢迎点我的昵称-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 
  
   问题八: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税率是多少  附加税是以应交增值税额计征的,教育附加和地方附加税率分别为3%、2%。县、镇有所区别。 
  
   问题九: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到底是1%还是2%?  普遍是1% 
  
   问题十:什么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作用: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根据规定,城建税按增值税的7% ;教育费附加为增值税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增值税的2%缴纳。 
  1、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2、城建税的计算 
  (1)税率: 
  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 
  县城、建制镇的适用税率为5%。 
  其他地区的适用税率为1%。 
  (2)计算公式 
  应纳城建税=营业税(或增值税、消费税)* 城建税税率 
  3、教育费附加 
  (1)税率 3% 
  (2)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营业税(或增值税、消费税)* 3%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基数是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即:(销项税-进项税)×税率 
  如(销项税-进项税)是负数不用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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