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的补充办法

2024-05-04 04:58

1. 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的补充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结合《试行办法》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办法。第二条 凡参加养老保险的合营企业中国职工在合营企业期满时,未达到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需转移至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或机关工作的,由保险公司一次性发给补偿金。但合营企业未按规定缴清养老保险费、补充逾期利息的,其中国职工不能享受补偿金。第三条 补偿金按下列原则确定与发放:
  (一)凡按《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办妥转移手续的中国职工,其补偿金按该职工个人历年累计缴纳的保险费总额的十分之一核定发给本人。
  (二)在合营期间,中国职工因调动工作、退职、因工死亡或因故不能正常工作等原因离开合营企业的,也按前项规定核发补偿金。第四条 中国职工被合营企业依法除名或被劳动教养、被判刑的,不予补偿。第五条 本补充办法与《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和生效时间相同。

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的补充办法

2. 上海市养老保险政策

按目前政策来说,如果您达到退休年龄在上海养老保险累计缴满15年是可以在上海办理退休领取退休金。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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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海综合保险养老补贴

有用的。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或者在三年内累计缴费满12个月的,可以获得1份老年补贴凭证。老年补贴保险凭证的额度为,每一缴费月份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7%之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以凭身份证明、老年补贴凭证到指定保险公司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若老年补贴凭证遗失或损毁时,外来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向指定保险公司申请挂失补发,并交纳补证工本费。具体也可先咨询社保中心,电话12333。老年补贴凭证由单位发给您。如您已经离开单位,可以拨打劳动保障热线电话12333或者有关保险公司的热线电话(中国人寿保险公司95519,太平洋保险公司95500)询问,也可以登录上海社保网查询。你在老家是不能缴纳这个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的,该保险只能在上海缴纳,缴费年限不累积,不能够异地转移,也没法退的。你在老家如果是本地城镇户籍,是可以以个人名义参加城镇职工社保的,到户籍地的社保中心办理即可,一般包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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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综合保险养老补贴

4. 上海补充养老保险比例

1、上海城镇职工社保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12%、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生育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上海还有镇保,费用都由单位承担,个人不支付。2、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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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城镇私营企业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镇私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第四条 (税收优惠)
  国家对企业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第五条 (原则、义务和权利)
  养老保险实行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与激励在职人员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
  企业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在职人员由所在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 (登记、变更和注销)
  企业应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指定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企业和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企业应在设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转让、歇业、破产以及录用或者辞退在职人员(包括在职人员辞职、自动离职和被企业开除、除名等情况)时,应在一个月内向原受理登记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七条 (养老保险帐户和养老保险手册)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时,应为企业设立养老保险编码,为在职人员设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并核发《养老保险手册》。
  在职人员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终生不变。《养老保险手册》记录在职人员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和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后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作为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在职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养老保险手册》随同本人转移。第八条 (缴费要求)
  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期限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第九条 (缴费基数)
  企业和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参照税务部门上一年度规定的私营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和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并在每年四月一日予以公布。第十条 (缴费比例)
  企业按本企业在职人员缴费基数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点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职人员按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三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人员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的,也可按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基数缴费,但实际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百分之二百的部分不再缴费。
  在职人员实际缴费的基数高于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确定的缴费基数时,企业应按在职人员实际缴费基数总额作为基数缴费。
  企业和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调整,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第十一条 (缴费比例的过渡)
  企业缴费比例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从一九九五年起,第一年的缴费比例为百分之十七,以后每年增加三个百分点,至一九九八年达到百分之二十五点五。第十二条 (费用列支)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在职人员工资收入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十三条 (缴费办法)
  企业每月应按规定时间到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本企业和在职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按核定数额如数缴纳。
  在职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第十四条 (个人帐户结算)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应每年结算一次,并向在职人员出具养老保险费缴纳清单。第十五条 (个人帐户内容)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应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在职人员实际缴费的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百分之一百五十的部分)的百分之八记入的数额;
  (三)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五记入的数额。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应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作相应调整。

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6. 2014上海养老金增加通知

一、本市2013年底以前已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一)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30元的,补足到30元。(三)以本人2013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为基数,增加3%(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四)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13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53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48年出生),以及年满70周岁(1943年出生)、75周岁(1938年出生)、80周岁(1933年出生)的人员,可按照2012年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人员已享受的标准(本通知实施前的标准)先进档,再增加。二、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到1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超过1500元。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7. 2016年上海养老金增加方案

关于2016年上海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本市城镇企业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2013年底以前已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一)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30元的,补足到30元。
  (三)以本人2013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为基数,增加3%(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四)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13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53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48年出生),以及年满70周岁(1943年出生)、75 周岁(1938年出生)、80周岁(1933年出生)的人员,可按照2012年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人员已享受的标准(本通知实施前的标准)先进档,再增加。
  二、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到1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超过1500元。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2016年上海养老金增加方案

8. 上海市2016年养老金增加方案

  国家人社部与财政部日前发出《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
  挂钩调整体现为“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予以照顾。
  最近以来,上海市政府正在按照这个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预计调整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还需要等待一段时间,但都是从2016年1月开始补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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