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24-05-08 07:45

1.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发挥预算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执行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坚持依法实施、公开透明、全面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区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经市政府批准由区政府代编的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第五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领导下,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第六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协助本级人大财经委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第七条 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以及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征求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
  市和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其所联系部门的预算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并由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汇总研究后,纳入预算初步审查意见。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乡、镇人大主席团)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等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第九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可以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的有关情况报告。
  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通过安排人大代表听取和讨论政府工作情况汇报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第十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
  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开展初步审查监督工作时,应当广泛听取本级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应当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参加相关座谈会、通报会和预算初步审查会议等。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可以组织建立预算审查专业代表小组,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可以建立预算审查专家顾问制度,聘请预算审查监督顾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协助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以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为本级人大代表审查批准预算提供咨询和服务。
  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第十一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政策的管理,在其制定的地方重大财政政策发布前,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重大财政政策发布后,应当及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重大财政收支政策文件应当在发布后的十五日内送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2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发挥预算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执行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坚持依法实施、公开透明、全面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区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经市政府批准由区政府代编的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第五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领导下,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第六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协助人大财经委承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承担预算联网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承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以及人大财经委需要协助办理的其他有关财政预算的具体事项。

  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预算情况,并获取相关信息资料及说明。经主任会议批准,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使用进行调查,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乡、镇人大主席团)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等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第八条 审查监督财政政策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政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相衔接的情况;

  (三)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工作,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保障的情况;

  (四)财政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人大代表与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五)财政政策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等情况。第九条 审查监督一般公共预算应当重点围绕支出总量和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转移支付、预算收入等内容。

  审查监督支出总量和结构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支出总量和结构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支出总量及其增减的情况;

  (三)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等情况。

  审查监督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点支出预算和支出政策相衔接的情况;

  (二)重点支出规模变化和结构优化的情况;

  (三)重点支出决策论证、政策目标和绩效的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决策论证、投资安排和实施进度、实施效果等情况。

  审查监督部门预算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部门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的情况;

  (二)部门预算与支出政策、部门职责衔接匹配的情况;

  (三)项目库建设、部门重点项目预算安排和绩效的情况;

  (四)新增资产配置的情况;

  (五)结转资金使用的情况;

  (六)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

  审查监督转移支付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类转移支付保障各级财政承担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匹配的情况;

  (二)促进本市各区、区内各乡镇间财力均衡及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的情况;

  (三)健全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的情况;

  (四)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的情况;

  (五)转移支付预算下达、使用及绩效等情况。

  审查监督预算收入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安排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相适应的情况;

  (二)各项税收收入与对应税基相协调的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依规征收、真实完整的情况;

  (四)预算收入结构优化、质量提高的情况;

  (五)依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等情况。

3. 上海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做好本市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的市长、区长、县长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维护预算的法律严肃性,发挥预算在经济建设中的调控作用,保障本市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第三条 (开展审计工作的原则)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本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财政、税务部门依法有效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促进各部门、各单位加强预算管理;有利于实现各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第四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等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收入、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支出资金情况;
  (五)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情况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六)地方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预算级次的划分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七)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第五条 (对其他有关情况的审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为做好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分配使用上级财政补助支出资金和下级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第六条 (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审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七条 (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第八条 (审计时间)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关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执行预算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第二季度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对重要事项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要求的特定审计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第九条 (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后,应当在每年第二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起草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条 (报送审计机关的有关资料)
  本市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批复的预算,地方税务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
  (二)各级预算收支执行和税务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决算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各部门、各单位汇总编制的决算草案;
  (五)其他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资料。

上海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4. 上海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2010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做好本市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的市长、区长、县长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维护预算的法律严肃性,发挥预算在经济建设中的调控作用,保障本市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第三条 (开展审计工作的原则)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本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须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财政、税务部门依法有效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促进各部门、各单位加强预算管理;有利于实现各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第四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等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

  (六)地方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七)下级人民政府分配使用上级人民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情况;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九)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第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审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六条 (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七条 (审计时间)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关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执行预算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第二季度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对重要事项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要求的特定审计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第八条 (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后,应当在每年第二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起草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条 (报送审计机关的有关资料)

  本市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决算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五)其他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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