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东莞市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新政

2024-05-13 20:10

1. 2019年东莞市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新政

 今天起,东莞市公积金贷款新政正式实施。上周五,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异地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二套房房贷首付降至两成,异地贷款买房最低首付比例降至四成。
 
   《通知》指出,在东莞职工家庭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东莞中原地产方面表示,此次东莞公积金政策调整,利好东莞楼市的发展。首先,东莞户籍以公积金购房首付比例由3成降至2成,入市门槛再次降低,加上贷款利率处于低位,将有利加快刚需和改善购房者入市。
 
   此外,备受关注的是新政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通知》显示,取消异地缴存职工到我市申请贷款的户籍限制,职工无需提供本人或配偶为东莞市户籍的证明。早前,东莞曾试行“珠三角8城公积金互贷”政策,深圳不在8城范围内。此次,新政的调整,深圳客、广州客等购房者可以在东莞利用公积金贷款买房。
 
   另外,新政指出,异地贷款购买首套、第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40%。东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方面表示:“新政策从12月8日起正式执行,调整后的异地贷款政策试行半年,中心将视试行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或再作调整。”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及《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异地贷款相关政策,具体如下:
 
   一、职工家庭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二、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
 
   (一)取消异地缴存职工到我市申请贷款的户籍限制,职工无需提供本人或配偶为东莞市户籍的证明。
 
   (二)异地贷款购买首套、第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40%。
 
   (三)调整后的异地贷款政策试行半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视试行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或再作调整。
 
   本通知自12月8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19年东莞市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新政

2. 2022年东莞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我国法规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法规申请公积金贷款,东莞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如下。
   
      贷款条件
   
      1、缴存状况要求
   
      申请贷款时往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含开户时间距申请贷款时已满6个月),且当前正常缴存。
   
      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申请贷款,申请人或配偶任意一方须符合户籍在东莞(以常住人口登记卡的登记机关为准)的要求,另需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有效期为两个月,缴存时间以证明中“最近连续缴存时间”进行推算,职工有异议的可另附缴存明细进行推算。通过粤港澳大湾区信息共享平台验证通过的,可减免纸质版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缴存明细;验证不通过的,按照现有非互通方式办理。)、《同意暂停提取公积金承诺书》(一式一份)。
   
      外籍缴存职工不可以在我市申请贷款。
   
      2、信用状况要求
   
      申请人或其配偶出现下列情况的,限制贷款或不予贷款:
   
      (一)个人单笔贷款最高逾期数超过3期(含,助学贷款已结清除外),不予贷款。
   
      (二)个人单笔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逾期累计满10次,且未结清或结清未满两年的,不予贷款。
   
      (三)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隐瞒或虚报婚姻状况、直系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的,且该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贷款。
   
      (四)虚构提取条件,或持伪造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该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贷款。
   
      (五)购买“双拼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如实说明,隐瞒不报的不予贷款。
   
      (六)信用卡(贷记卡、准贷记卡)贷款出现逾期并已结清逾期的(有当前逾期的,需提供该笔逾期的结清证明;信用卡状态为冻结的,需注销或恢复正常后才可申请贷款),原则上不作为信用不良记录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要件,逾期情况严重的除外。
   
      (七)借款人或配偶个人征信报告提示“限制高消费”的,不予贷款。

3. 买房必备!2015年东莞住房公积金贷款攻略

楼市利好,现在正是买房好时机。买房属于高价消费品,一般人都会选择公积金贷款买房,利率低,还款方便。但是相应的流程就比银行贷款负复杂一些。下面针对东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流程进行详细分析,助你买房快人一步。
2015年东莞住房公积金贷款攻略买房必备
一、贷款条件
1、缴存状况要求。连续正常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且当前正常缴存。
2、信用状况要求。申请人及其配偶出现下列情况的,限制贷款或不予贷款:
(一)个人贷款最高逾期数超过3期(含,助学贷款已结清除外),不予贷款。
(二)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逾期累计满10次,且未结清或结清未满两年的,不予贷款。
(三)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隐瞒或虚报婚姻状况、直系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的,自该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贷款。
(四)虚构提取条件,或持伪造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该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贷款。
(五)购买“双拼房”、“多拼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如实说明,隐瞒不报的,不予贷款。
3、还款能力要求。申请人及其配偶所有贷款月供合计不得高于其家庭月收入的55%,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申请人家庭月收入指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月收入之和,单身的只计算申请人的月收入,计算方式如下:
家庭月收入=申请人月收入+配偶月收入;
申请人月收入=申请当月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汇缴额(含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下同)÷(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配偶月收入=申请当月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汇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4、其他要求。
(一)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有效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二)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提供抵押、保证等形式的担保。
二、可贷额度及计算方法
住房公积金贷款起贷额度为5万元。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48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
2015年东莞住房公积金贷款攻略 买房必备
职工个人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Y=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B×(缴存时间系数T +收入调节系数I)×流动性调节系数L。
即:Y=B•(T+I)•L。
(一)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申请当前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缴存时间系数:由申请时往前推算正常缴存月份数对应的列表系数,出现中断的,未缴存的月份不纳入计算;
(三)收入调节系数:当前月缴存额(个人缴存额+单位缴存额)对应的列表系数;
(四)流动性调节系数:是根据公积金满足职工资金使用需求能力的不同情况制定的贷款额度调节参数。其中:
流动性过剩:个贷率<60%,该系数为1.2;
流动性正常:60%≤个贷率≤80%,该系数为1;
流动性不足:80%<个贷率<90%,该系数为0.8;
流动性紧张:个贷率≥90%,该系数为0.6。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按同期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1-0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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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必备!2015年东莞住房公积金贷款攻略

4. 2015年东莞住房公积金贷款攻略 买房必备

楼市利好,现在正是买房好时机。买房属于高价消费品,一般人都会选择公积金贷款买房,利率低,还款方便。但是相应的流程就比银行贷款负复杂一些。下面针对东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流程进行详细分析,助你买房快人一步。

一、贷款条件
1、缴存状况要求。连续正常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且当前正常缴存。
2、信用状况要求。申请人及其配偶出现下列情况的,限制贷款或不予贷款:
(一)个人贷款最高逾期数超过3期(含,助学贷款已结清除外),不予贷款。
(二)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逾期累计满10次,且未结清或结清未满两年的,不予贷款。
(三)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隐瞒或虚报婚姻状况、直系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的,自该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贷款。
(四)虚构提取条件,或持伪造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该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贷款。
(五)购买“双拼房”、“多拼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如实说明,隐瞒不报的,不予贷款。
3、还款能力要求。申请人及其配偶所有贷款月供合计不得高于其家庭月收入的55%,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申请人家庭月收入指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月收入之和,单身的只计算申请人的月收入,计算方式如下:
家庭月收入=申请人月收入+配偶月收入;
申请人月收入=申请当月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汇缴额(含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下同)÷(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配偶月收入=申请当月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汇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4、其他要求。
(一)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有效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二)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提供抵押、保证等形式的担保。
二、可贷额度及计算方法
住房公积金贷款起贷额度为5万元。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48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
职工个人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Y=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B×(缴存时间系数T +收入调节系数I)×流动性调节系数L。
即:Y=B•(T+I)•L。
(一)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申请当前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缴存时间系数:由申请时往前推算正常缴存月份数对应的列表系数,出现中断的,未缴存的月份不纳入计算;
(三)收入调节系数:当前月缴存额(个人缴存额+单位缴存额)对应的列表系数;
(四)流动性调节系数:是根据公积金满足职工资金使用需求能力的不同情况制定的贷款额度调节参数。其中:
流动性过剩:个贷率<60%,该系数为1.2;
流动性正常:60%≤个贷率≤80%,该系数为1;
流动性不足:80%<个贷率<90%,该系数为0.8;
流动性紧张:个贷率≥90%,该系数为0.6。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按同期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6-2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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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东莞住房公积金贷款14个特别要求

住房公积金利率低,还款优惠多,是很多人买房贷款的首选。但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复杂,提交资料多,审核过程严格,造成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困难。要想住房公积金贷款成功一定不能忽略如下14个特别要求,一个不符合那么申请就得退回了。
1、房屋面积特别要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建筑面积仅限于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自住房。
2、贷款年限特别要求。贷款年限最短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不得超过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权终止年限。其中,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购买二手房或一手房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购买一手房、商转公贷款且属于首套自住住房,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贷款最长年限不得超过30年。
3、首期付款特别要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不低于房屋总价的3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4、婚姻状况特别要求。婚姻证明材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资料。
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抵押房屋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结婚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抵押房屋产权共有人婚姻证明材料。
申请人未婚的:提供申请人、抵押房屋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登记卡的婚姻状态为空白、婚姻状态信息与征信报告不符的,须提供从适婚年龄起出具的未婚证明)、抵押房屋产权共有人婚姻证明材料。
申请人离婚的:提供申请人、抵押房屋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离婚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涉及到财产分配情况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抵押房屋产权共有人婚姻证明材料。注:如果提供法院判决书的,另须提供法院生效证明书,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调解书的可以不提供离婚证,但常住人口登记卡婚姻状态须显示离异。
申请人丧偶的:提供申请人、抵押房屋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配偶死亡证明、抵押房屋产权共有人婚姻证明材料。
5、房屋评估特别要求。凡是购买二手房都需要评估;购买已确权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出证日期超过1年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时间超过1年的,须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价值评估报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对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的,均取购房合同价与评估价的较低值作为计算可贷款额度的房屋总价。
6、收款还款账户特别要求。一是申请人借款款项必须划入以出卖方名义开的银行账户内,不得划入申请人的个人账户(建造、翻建及大修自住住房、商转公贷款除外)或其他账户。二是还款账户、收款账户须提供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开设的有效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具体点击“收款/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及范围”查看)。
7、购房贷款特别要求。申请人须与售房单位或个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8、建造贷款特别要求。建造的房屋须是市一级建设、规划部门批准自行建造的自住住房,提供土地使用权证。
9、翻建贷款特别要求。翻建的房屋须是市一级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自住住房,提供土地使用权证。
10、大修贷款特别要求。大修房屋须是对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安全鉴定报告需要改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我市自住住房进行维修。
11、商转公贷款特别要求:
(1)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2)符合商贷提前还款要求;
(3)房屋须已办出房地产权证;
(4)组合贷款商贷部分不能申请商转公,商转公也不能形成组合贷款;
(5)商转公贷款款项必须划入申请人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账户;选择以贷冲贷方式的,须划入商贷的(借款人)还款账户;
(6)《东莞市商转公贷款确认书》自签发之日起60日内有效,借款人须于期限内办理还清商贷,并注销原抵押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公积金中心可撤销其商转公贷款申请。
东莞住房公积金贷款14个特别要求 1个不符全泡汤
12、组合贷款特别要求。组合贷款须抵押房屋一致,贷款人一致,贷款起止日期一致,还款账户一致。对于首套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商业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申请人所购房屋价值的70%,第二套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商业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申请人所购房屋价值的50%。
13、再次贷款特别要求。必须自上一次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之日起满12个月后才能再次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14、住房套数认定特别要求。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住房数量进行认定,申请商转公贷款的该套住房不计在内。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第二套,对申请人执行第二套自住房差别化贷款政策:
①申请人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但在我市房管部门登记其家庭有一套住房的;
②申请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面谈等形式的调查,确信申请人家庭已有一套住房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第三套,对申请人执行第三套(及以上)自住房差别化贷款政策:
①申请人在我市房管部门登记其家庭有二套(及以上)住房的;
②申请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二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面谈等形式的调查,确信申请人家庭已有二套(及以上)住房的。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6-2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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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住房公积金贷款14个特别要求

6. 关于东莞公积金购房贷款的问题!

按照你说的情况,
如果是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而且房子面积小于(或等于)90平方,那最多可以贷款8成,那么80%×70万=56万,但是看你的描述你老婆应该是没有公积金的,如果夫妻只有一人缴存则贷款不能超过最高额46万。
另外,还要看你们打算贷多少年了,因为年限会影响到月供的高低,而公积金还要审核你们的收入是否足够偿还月供(月供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5%),从你提供的数据来看,你们月收入在7000元左右(700/(10%+10%)+3500=7000),所以贷款46万、15年应该是可以的(月供3566元左右)。
以上仅供参考,具体你还是咨询公积金中心比较好,或者自己去网站计算。

7. 东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夫妻双方最高贷70万元
2014年8月,东莞公布了新的公积金政策并征求意见,拟取消8倍余额政策。从《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可看到,可贷额度不超过职工缴存账户余额8倍的计算方法正式取消,采用新的可贷额度计算方法,即:可贷额度=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时间系数+收入调节系数)×流动性调节系数。
《新办法》规定,职工个人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6万元调高至48万元,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6万元调高至70万元。公积金贷款起贷额度为5万元。
东莞公积金中心副主任李庆星评价称,调高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一方面增加了公积金贷款可贷金额的倍数,另一方面看增加了公积金贷款的实效性。
2、取消珠三角八市互贷
另外,《新办法》调整异地贷款,取消珠三角八市互贷,统一规定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且为东莞户籍的职工可在东莞申请公积金贷款。
对此,李庆星表示,该变化是有利于扩大公积金贷款的地域范围,降低公积金贷款的门槛。不过,该办法受限于东莞户籍的市民,这是否缩窄了受惠面,变相提高了异地贷款的门槛,这个还不能定性。
《新办法》缩短贷款申请对缴存期的要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时间要求从目前正常汇缴满12个月缩短为6个月,即开户时间距申请贷款时已满6个月,连续足额正常缴存公积金满半年且当前缴存状态为正常的即符合贷款申请基本条件。
《新办法》规定,取消公积金装修贷款。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我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李庆星表示:“以前的公积金装修贷款只针对一次性付款购买的一手毛坯商品房,很少人申请此项贷款,平均每年只有几单此类的贷款,业务量极少。很多市民的装修费用直接在购房贷款中扣除便可,极少特意申请装修贷款的,所以取消该业务对市民的影响不大。”
此外,《新办法》规定,调整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由不超过20年缩短为不超过10年。
一、东莞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根据《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中的有关规定,2016年东莞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借款人可向公积金中心、贷款代理机构、受委托银行或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资料;
借款人购买由公积金中心贷款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担保机构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一手房,可在合同备案登记前申请贷款;
借款人购买非公积金中心贷款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担保机构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一手房,须在办妥合同备案登记后方可申请贷款;
借款人购买二手房的,可在办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再申请贷款,也可由公积金中心贷款合作的担保机构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前申请贷款。
(二)初审。公积金中心、贷款代理机构、受委托银行或担保机构受理人员进行初审,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退回申请,资料不全的通知借款人按要求及时补齐。
(三)审批。公积金中心对申请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审批决定。
(四)复核。受委托银行对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的贷款进行复核。受委托银行对公积金中心作出的准予贷款决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公积金中心重新审核。公积金中心重新审核后认为确有风险的,可撤销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
(五)签约。受委托银行复核无误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六)担保。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担保手续。
(七)放款。受委托银行使用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办理公积金贷款发放登记,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

东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8. 东莞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什么规定 暂行办法话你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什么样的规定,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提取?2007年政府颁布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而随后又作了多番的修改。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东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银行向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发放的专项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审核、决定,并委托指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管理中心按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公积金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受托银行应按委托合同的约定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    第五条     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仅限于本市地域内,且对该住房拥有所有权。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在本市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且没有欠缴、被封存住房公积金;   (二)借款人属购房的,自筹资金须达到购房款的30%以上,与售房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或协议;   (三)借款人属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住房必须具有合法证件并手续齐全;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五)提供资产作抵押或有价证券(指债券、存款单等)质押;   (六)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申请优先受理,已借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偿清前不予办理再申请贷款。    每项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等)到法定退休年龄所缴纳住房公积金总额的2倍;   (二)购房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款的70%;   (三)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额度不高于当年购房贷款额的平均水平。    第九条     贷款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市有关部门批准的房屋建造、翻建、大修的批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证明文件;   (二)借款人和有关家庭成员身份证、关系证明的证书;   (三)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所在单位出具的有稳定收入的资信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如借款人只计本人贷款额度,则不需提供家庭成员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审查合格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持准予贷款通知书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并在银行开设用于归还贷款的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由受托银行采用转帐方式,直接支付给售房单位;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贷金额,则由受托银行划入借款人提供的个人帐户内。
第五章    贷款的归还
    第十五条     贷款本息采取按月等额还款方式,借款人每月在贷款合同规定日期前将应还本息存入个人还款帐户,由受托银行直接扣收。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的,不计收提前还款部分提前期间的利息,按合同已收取的贷款利息也不退还;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受托银行应根据变更后的贷款期限、提前还款后的贷款余额计算出每月还款额,与借款人重新签订合同,变更后的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原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    第十七条     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上储存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不足时可以提取借款人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借款人未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贷款的,应承担究违约责任。
第六章    抵押和质押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的,应当与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二十条     抵押期内,抵押人负有维修、保养、保证房屋完好无损的责任,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变卖、馈赠或再抵押。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将房产作为抵押的,在与受托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前,应办理房产保险,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借款人不得中断或撤消保险。如保险中断,受托银行应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抵押物保险单正本由受托银行保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   (三)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义务的。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办理质押的质物,其面值要达到贷款额与应付利息之和。质物可随贷款的归还,定期或不定期取出与归还贷款本息相等的部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由颁布之日起实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000七月十七日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8-1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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