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的上市程序

2024-05-06 10:44

1. 创业板上市的上市程序

在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循以下程序:第一步,对企业改制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拟定改制重组方案,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取消了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这一环节。第二步,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与辅导。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目前已取消了为期一年的发行上市辅导的硬性规定。第三步,制作申请文件并申报。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第四步,对申请文件审核。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初审结束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最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第五步,路演、询价与定价。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第六步,发行与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

创业板上市的上市程序

2. 创业板上市的程序

创业板上市上市程序第一步,对企业改制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拟定改制重组方案,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取消了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这一环节。第二步,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与辅导。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目前已取消了为期一年的发行上市辅导的硬性规定。第三步,制作申请文件并申报。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第四步,对申请文件审核。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初审结束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最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第五步,路演、询价与定价。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第六步,发行与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

3. 创业板上市流程有哪些

第一步,对企业改制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拟定改制重组方案,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取消了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这一环节。
第二步,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与辅导。
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目前已取消了为期一年的发行上市辅导的硬性规定。
第三步,制作申请文件并申报。
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
第四步,对申请文件审核。
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初审结束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最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五步,路演、询价与定价。
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第六步,发行与上市。
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

创业板上市流程有哪些

4. 创业板上市条件及流程

一、我所知道的创业板上市需要满足以下这些条件:1、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应当是依法设立并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2、拟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缴足,发起人或股东用于出资的资产的产权转让手续已办理完毕。3、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一种经营为主,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4、拟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过去两年无重大变动,实际控制人无变动。二、创业板上市流程:1、企业递交创业板上市申请。2、证监会将在5日内对申报材料给予反馈:受理、不予受理和补充修正。3、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将到创业板发审委上会,一家企业大约需要3个月时间。4、发审委过会后,还需获得证监会上市批文,正式发布招股说明书,进行路演、网下和网上申购。更多关于创业板上市的问题可以到明德资本生态圈具体咨询,明德资本生态圈是一家企业成长辅导、上市辅导和投资为核心业务的投资辅导平台。明德资本生态圈由明德乾坤(商学、咨询、传媒、基金)、明德蓝鹰(IPO辅导机构)、明德天盛(私募股权基金、备案编码ST8114、ST7499)组成。如果你还有有关创业板上市方面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的在线咨询按钮,直接跟老师对话交流。

5. 创业板上市流程一般都有哪些呢?

司法实践中创业板上市流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企业改制
一、成立上市办公室,全面负责上市事宜,并注意保密。
二、确定中介机构:
要选择好中介机构。具体来说就是要委托合适的投资银行(包括财务顾问、上市保荐人、主承销商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共同完成上市工作任务,这是上市前的准备工作中首先必须完成的主要环节。
三、制定改制与重组方案。
改制与重组。由于多种原因,民营企业大多数原以非公司制的形式存在,所以在上市前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资产重组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使其做到主营业务突出、成长性强并严格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其目的一是为了明晰产权,二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满足上市所需的条件。
第二阶段:调查辅导
尽职调查目的:
1.有助于中介机构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发展战略,以便确定改制和发行方案
2.有助于更好地对公司进行估值、确定投资故事
3.有助于更好地向投资者推介公司
4.有助于保荐人全面了解公司情况,起草招股说明书
5.有助于律师全面了解公司情况,方便起草相关法律文件?6.搜集制作申请文件所需资料
7.回复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的各项意见
8.验证事实和数据
9.形成工作底稿
10.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降低直至消除来自投资者的潜在诉讼风险
第三阶段:申报文件制作
申请文件是IPO十分重要的文件?每份文件都必须正式签署主要文件:
招股说明书及摘要发行人申请报告?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保荐书
第四阶段:文件审核
初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万元。
第五创段:发行上市
一、调研营销
制定营销策略,调动投资热情,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与分析师、潜在投资者初步沟通。接受市场反馈。
二、路演推介
招股意向书,现场路演,公司市场定位,公司与投资者交流。

创业板上市流程一般都有哪些呢?

6. 创业板上市条件及流程

创业板上市条件主要是针对于发行人而言:

(1)发行人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

(2)发行人具有一定规模和存续时间。

(3)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4)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

 创业板上市流程:
第一步,对企业改制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步,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与辅导。

 第三步,制作申请文件并申报。 

第四步,对申请文件审核。

 第五步,路演、询价与定价。 

第六步,发行与上市。 

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和流程是比较复杂的 ,推荐你选择专业的平台来了解创业板的更多的上市条件,而明德资本生态圈就是一个非常不错的平台,明德资本生态圈成立20多年来,已与清华、北大、人大、浙大、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国内知名高校结成战略联盟,向中小企业家及政府机构输入、传播资本思维和资本运作模式,成功策划设计30多家IPO企业登陆资本市场,是值得信赖的一个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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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创业板市场上市步骤

第一阶段计划与准备

1.委任创业板上市保荐人

2.委任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股票过户处

3.确定大股东对上市的要求

4.确认所有重要事项

5.落实上市时间表

6.落实销售计划

第二阶段重组及审慎调查

1.决定上市时间及招股架构

2.委任包销团

3.编写招股书

4.审慎调查/查证工作

5.公司重组上市架构

6.国际会计师审核过去2年重组公司的财务资料

7.国际会计师审核重组公司的财务预测

8.提交AL表格(预计时间申请表)到香港联交所

9.提交CL表格(正式申请上市表)到香港联交所

10.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聆讯

第三阶段市场销售及累计认购

1.包销团分析员简介

2.包销团分析员编写公司研究报告

3.包销团分析员研究报告定稿

4.需求分析

5 .招股书定稿

6.路演

7.公开招股

第四阶段数量、定价及上市后销售

1.股票定价及签订包销协议

2.分配股票给投资者

3.销售完成及交收

4.集资金额到位及过户给公司

5.公司股票开始??在二手市场买卖

创业板市场上市步骤

8. 创业板上市程序与时间安排

创业板: 
  指交易所主板市场以外的另一个证券市场,其主要目的是为新兴公司提供集资途径,助其发展和扩展业务。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较好。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上市要求
  我国创业板对于上市企业的标准,目前主要有如下规定: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申请人的发行上市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对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其对创业企业所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应当先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发行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申请人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开业时间是否在24个月以上;? 
  ②申请人是否符合管理层稳定的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曾发生重大变化。 
  ③申请人是否符合主业突出和持续经营的要求,即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不间断地从事一种主营业务,该种主营业务是否有实质进展。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控股股东是指在行使表决权时,可以推荐半数以上的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股东;可以行使或者控制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超过公司股东名册上所列的第一大股东在名义上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的股东;或以其他方式事实控制公司的股东。 
  (4)判断原企业(包括非公司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属于整体改制,是否可以持续计算营业记录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是否进行过经营性资产的剥离; 
  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对营业纪录可比性的影响; 
  ③是否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并按照高速后的资产值折股。 
  (5)判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连续计算营业记录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是否进行过资产剥离; 
  ②是否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作为折股依据。 
  (6)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在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发行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曾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②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中是否有虚假记载。? 
  (7)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规定的上市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股本总额是否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 
  ②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股东是否达到200人;? 
  ③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 
  ④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本次发行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以上 
  (8)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①在申请股票发行时的审计基准日,其经审计的有形净资产是否达到人民币800万元; 
  ②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合计是否达到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否达到人民币300万元;? 
  ③在申请股票发行的审计基准日,资产负债率是否不高于70%; 
  ④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⑤是否已聘请主承销商进行辅导; 
  ⑥是否已聘请保荐人。这里的有形净资产是指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减去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后的净值。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折扣与折让后的净额。 
  (9)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会关注下列因素: 
  ①申请人产品的科技含量;? 
  ②申请人的发展潜力和成长性; 
  ③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是否为现金、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④在提出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合并、分立、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⑤在提出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增资产扩股;? 
  ⑥主营业务收入是否主要来自关联交易;? 
  ⑦是否与控股股东或并行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⑧是否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组织机构;? 
  ⑨是否已按照《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的规定设立独立董事,强化法人治理结构; 
  ⑩发起人的数量; 
  ⑾认股权或股票期权的设置; 
  ⑿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为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10)判断独立董事是否符合要求时,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①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是否达到2名;? 
  ②独立董事是否具备相应的任职能力和独立性。 
上市条件
  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十六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章发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 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 募集资金用途; 
  (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 决议的有效期; 
  (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十六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第三十七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四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刊登时间。 
  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的,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