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保护世界文化遗产

2024-05-06 10:43

1. 怎样保护世界文化遗产

1、深入挖掘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的厚重的人文精神和丰富的文化内涵,不断提高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文化遗产之所以珍贵,是因为它们无一不在诉说着我们民族的伟大和文明的灿烂,体现着我们的民族精神和意志。对中国人民来说,这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对当代中国社会来说,是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的思想、文化支撑。世界文化遗产地和博物馆一样,都是利用文化遗产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思想、文化、历史、艺术和科学知识等方面教育的重要场所。保护好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充分发挥其教化作用,为提高民族素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服务,这是我们文化遗产工作的根本使命和职责。我国的世界文化遗产,大多具有十分厚重而富于表现力的物质文化资源和非物质文化资源。总起来看,世界文化遗产地的宣传、展示和服务也是比较好的。但是如果以“世界一流的遗产,世界一流的保护、管理和服务”作为标准来衡量,差距显而易见。现在一些世界文化遗产地的宣传、展示,往往缺乏历史的深度和科学的严谨,缺乏生动的细节和艺术的表现;或是为招揽游客而随意编造,形同儿戏,表面上的热闹有余而对遗产人文精神和文化内涵的揭示、说明不足,或是见物不见人,或是见人而不见其精神,或是人、物两不见。既不能感动人,也不能愉悦人,教育人也就无从谈起。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和对宣传展示工作的忽视最为主要。一些同志不明白,如果我们只注重了对物质文化遗产物质层面的保护而忽视了对其精神层面的研究、整理、分析、评介、展示、宣扬;如果我们只能让人看到遗产的表面和外部形态而不能使人了解其内在的精神实质和珍贵价值,那就不仅仅是我们工作的失职和不力,而且还会影响到我国文化遗产在现实社会的意义和价值,影响到我们民族文化的传承,影响到我们当代文明与文化的建设。我们必须严肃地看待这个问题,正确对待尊重历史和服务现实的关系,正确处理加强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既坚定不移地担当悠久历史的守护者,又努力成为新文化的建设者。

为此,我们一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用创新的思维去开拓局面。要看到当前工作中的差距,更要看到我们的巨大潜力,把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对文化遗产的研究、宣传、展示之上,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提供更为优质和周到的服务。总之,要善于运用我们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为建设当今适应时代需要的和谐文化添砖加瓦。

2、遵守世界文化遗产管理的国际准则,履行作为成员国的义务和承诺,同时积极探索、总结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利用工作的规律、标准、措施和办法,为丰富和推进全球的世界遗产事业做出我们的贡献。

世界遗产是全人类的事业,围绕着世界遗产保护而形成的一些理念、观点、技术甚至规章和传统,是全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者智慧的结晶,不仅具有较为完善的体系和较强的先进性,同时也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普遍的指导意义。中国的世界遗产不能脱离国际准则的规范和指导。我们每一处世界文化遗产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都必须要放在国际准则之下考量,必须经受得住国际社会的检验,必须符合国际规则的要求。同时,我们要虚心学习、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在遗产保护、管理、利用方面的经验、技术和方法,不断提高我们的管理水平和保护水平。所有世界文化遗产单位都应该成为在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具有样板和示范作用的首善之区。

众所周知,世界遗产事业的最初设计和提出,主要是在总结西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完成的,它的发展与完善也曾经主要由西方国家所主导、所推动。但是随着世界遗产事业在全球的推广,情况在逐渐发生变化。今天的世界遗产事业已经是一个具有全球性的、开放的、与时俱进的综合系统。有关世界遗产的基本理念、观点、技术等等,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产生于丰富的实践之中,又需要在不同文化背景、不同自然环境、不同技术传统和不同遗产类型的应用过程中不断被检验、被证明、被修正、被丰富,从而衍生和变化出新的、更具有时代气息和地域特点的,更有针对性也更符合实际的新内容。我们中国是世界遗产大国,我们在尊重国际通行的规则、标准的同时,也应该尊重我们自己的历史和实践。我们的经验包括两个部分,一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做法,已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虽不符合某些国际标准,也不应轻易抛弃而照搬国外一套;二是我们有些做法具有普遍意义的,应该积极向国际社会介绍。例如,2004年,我们在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上通过了旨在呼吁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更加重视青年人在世界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加强针对青年人的世界遗产保护教育的《苏州宣言》;今年夏天,安阳殷墟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之后,现任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对此给与高度评价,认为殷墟这类重要历史和考古遗址的列入,突破了陈规,丰富了世界文化遗产的多样性。

我们要善于发现并把握世界遗产事业发展的规律,随着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事业的稳步发展,力争在世界遗产的基础理论和技术手段方面,在管理模式和经营方式方面,都能够有所创新、有所贡献。当前,可以从对我国世界遗产工作实践和经验教训的回顾、总结入手,探讨关于世界文化遗产的基础理论、观念和专业技术研究的问题,逐步形成具有世界水平和中国特色的世界遗产学科。在这个方面,我希望国家文物局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

怎样保护世界文化遗产

2. 怎样保护和利用世界文化遗产

1、深入挖掘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的厚重的人文精神和丰富的文化内涵,不断提高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文化遗产之所以珍贵,是因为它们无一不在诉说着我们民族的伟大和文明的灿烂,体现着我们的民族精神和意志。对中国人民来说,这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对当代中国社会来说,是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的思想、文化支撑。世界文化遗产地和博物馆一样,都是利用文化遗产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思想、文化、历史、艺术和科学知识等方面教育的重要场所。保护好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充分发挥其教化作用,为提高民族素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服务,这是我们文化遗产工作的根本使命和职责。我国的世界文化遗产,大多具有十分厚重而富于表现力的物质文化资源和非物质文化资源。总起来看,世界文化遗产地的宣传、展示和服务也是比较好的。但是如果以“世界一流的遗产,世界一流的保护、管理和服务”作为标准来衡量,差距显而易见。现在一些世界文化遗产地的宣传、展示,往往缺乏历史的深度和科学的严谨,缺乏生动的细节和艺术的表现;或是为招揽游客而随意编造,形同儿戏,表面上的热闹有余而对遗产人文精神和文化内涵的揭示、说明不足,或是见物不见人,或是见人而不见其精神,或是人、物两不见。既不能感动人,也不能愉悦人,教育人也就无从谈起。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和对宣传展示工作的忽视最为主要。一些同志不明白,如果我们只注重了对物质文化遗产物质层面的保护而忽视了对其精神层面的研究、整理、分析、评介、展示、宣扬;如果我们只能让人看到遗产的表面和外部形态而不能使人了解其内在的精神实质和珍贵价值,那就不仅仅是我们工作的失职和不力,而且还会影响到我国文化遗产在现实社会的意义和价值,影响到我们民族文化的传承,影响到我们当代文明与文化的建设。我们必须严肃地看待这个问题,正确对待尊重历史和服务现实的关系,正确处理加强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既坚定不移地担当悠久历史的守护者,又努力成为新文化的建设者。

为此,我们一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用创新的思维去开拓局面。要看到当前工作中的差距,更要看到我们的巨大潜力,把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对文化遗产的研究、宣传、展示之上,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提供更为优质和周到的服务。总之,要善于运用我们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为建设当今适应时代需要的和谐文化添砖加瓦。

2、遵守世界文化遗产管理的国际准则,履行作为成员国的义务和承诺,同时积极探索、总结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利用工作的规律、标准、措施和办法,为丰富和推进全球的世界遗产事业做出我们的贡献。

世界遗产是全人类的事业,围绕着世界遗产保护而形成的一些理念、观点、技术甚至规章和传统,是全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者智慧的结晶,不仅具有较为完善的体系和较强的先进性,同时也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普遍的指导意义。中国的世界遗产不能脱离国际准则的规范和指导。我们每一处世界文化遗产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都必须要放在国际准则之下考量,必须经受得住国际社会的检验,必须符合国际规则的要求。同时,我们要虚心学习、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在遗产保护、管理、利用方面的经验、技术和方法,不断提高我们的管理水平和保护水平。所有世界文化遗产单位都应该成为在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具有样板和示范作用的首善之区。

众所周知,世界遗产事业的最初设计和提出,主要是在总结西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完成的,它的发展与完善也曾经主要由西方国家所主导、所推动。但是随着世界遗产事业在全球的推广,情况在逐渐发生变化。今天的世界遗产事业已经是一个具有全球性的、开放的、与时俱进的综合系统。有关世界遗产的基本理念、观点、技术等等,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产生于丰富的实践之中,又需要在不同文化背景、不同自然环境、不同技术传统和不同遗产类型的应用过程中不断被检验、被证明、被修正、被丰富,从而衍生和变化出新的、更具有时代气息和地域特点的,更有针对性也更符合实际的新内容。我们中国是世界遗产大国,我们在尊重国际通行的规则、标准的同时,也应该尊重我们自己的历史和实践。我们的经验包括两个部分,一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做法,已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虽不符合某些国际标准,也不应轻易抛弃而照搬国外一套;二是我们有些做法具有普遍意义的,应该积极向国际社会介绍。例如,2004年,我们在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上通过了旨在呼吁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更加重视青年人在世界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加强针对青年人的世界遗产保护教育的《苏州宣言》;今年夏天,安阳殷墟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之后,现任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对此给与高度评价,认为殷墟这类重要历史和考古遗址的列入,突破了陈规,丰富了世界文化遗产的多样性。

我们要善于发现并把握世界遗产事业发展的规律,随着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事业的稳步发展,力争在世界遗产的基础理论和技术手段方面,在管理模式和经营方式方面,都能够有所创新、有所贡献。当前,可以从对我国世界遗产工作实践和经验教训的回顾、总结入手,探讨关于世界文化遗产的基础理论、观念和专业技术研究的问题,逐步形成具有世界水平和中国特色的世界遗产学科。在这个方面,我希望国家文物局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

3. 怎样保护世界文化遗产

 保护世界文化遗产方法
  1、延续历史,传承文化,切实保护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世界文化遗产的意义和价值,主要体现为独特的创造性和对特定历史时期文化的典型表现性。
  因此,保持真实性和整体性是两个基本要素。
  应在遗产地风貌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方面注意坚持这两条原则,防止过度开发、“修旧如新”等倾向。
  2、明确管理主体,加快遗产保护立法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是目前做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好。
  北京市已公布《长城保护管理办法》,使长城保护在法制建设上大大前进一步。
  其他遗产地的专项立法亦应加快步伐,使遗产保护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合理开发,适度利用。
  强调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性、社会公益性和传世性,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共识
  强调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性、社会公益性和传世性,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共识。
  在这方面,应尽快“与世界接轨”,坚决扭转将世界遗产的性质界定成“旅游资源”的错误倾向,更不能将遗产保护地变成经济开发区。
  应限定每天的参观人数,更新“单纯追求门票收入”等陈旧管理理念。
  市 *** 有关部门和区县应在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放宽眼界,大胆决策,逐步通过体制和机制改革,改变公益性管理单位差额补贴的经济运行方式,保护经费由 *** 全额拨款,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保护与眼前利用间的矛盾。
  4、保护技术有待提高
  目前国家遗产地的高层管理人才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保护技术相对落后,亟待提高。
  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重视引进先进保护技术和手段,鼓励遗产地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技创新,探索适应目前实际情况的新技术、新方法。
  5、加强研究,扩大宣传教育,世界遗产保护是群众性事业,应扩大宣传,积极发动和吸引更多的人共同参与
  世界遗产保护是群众性事业,应扩大宣传,积极发动和吸引更多的人共同参与。
  应重视和发挥志愿者及民间社会组织在遗产保护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发挥首都优势,整合中央和地方科研力量,开展对各遗产地乃至整个世界遗产保护事业的研究,组织编纂出版一批有较高理论价值的专著;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提高保护、珍爱祖国文化遗产的自觉意识。
  6、作好后备项目的申遗准备工作
  在防止“重申轻保”偏向的同时,要作好新项目申遗的准备工作,“以申促保,以保备申”,使申遗的准备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有序。
   

怎样保护世界文化遗产

4. 怎样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 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方法

1、延续历史,传承,切实保护遗产实性和完整性。 世界文化遗产的意义和价值,主要体现为的创造性和对特定历史时期文化的典型表现性。因此,保持真实性和整体性是两个基本要素。应在遗产地风貌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方面注意坚持这两条原则,防止过度开发、“修旧如新”等倾向。 北京旧城整体保护仍面临严峻形势。故宫缓冲区虽然已经划定,《皇城保护规划》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也已公布实施,但能否落实是关键。政府必须下决心坚决遏制住旧城内目前依然十分强劲的房地产开发势头实加强对故宫缓冲区的保护,切实落实《总规》提出的对旧城实行“整体保护”的原则,真正保护好故宫这份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
 
 2、明确管理主体,加快遗产保护立法。 目前北京的遗产地存在管理部门分散、各行其是的现象。应学习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抓紧研究遗产地管理体制的改革,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专门的世界遗产保护机构和科研机构。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是目前做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好。北京市已公布《长城保护管理办法》,使长城保护在法制建设上大大前进一步。其他遗产地的专项立法亦应加快步伐,使遗产保护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合理开发,适度利用。 强调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性、社会公益性和传世性,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共识。在这方面,我们应尽快“与世界接轨”,坚决扭转将世界遗产的性质界定成“旅游资源”的错误倾向,更不能将遗产保护地变成经济开发区。应限定每天的参观人数,更新“单纯追求门票收入”等陈旧管理理念。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应在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放宽眼界,大胆决策,逐步通过体制和机制改革,改变公益性管理单位差额补贴的经济运行方式,保护经费由政府全额拨款,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保护与眼前利用间的矛盾。
 
 4、保护技术有待提高。 我国遗产地的高层管理人才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保护技术相对落后,亟待提高。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重视引进先进保护技术和手段,鼓励遗产地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技创新,探索适应我国、我市情况的新技术、新方法。

5. 怎样保护世界文化遗产

人类在我们古老而美丽的地球上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奇迹,
给我们这些后人留
下了无数的文化遗产。
我们在瞻仰那些辉煌硕果时,
不禁为先人的聪明才智而叹
服。

这些文化遗产不但是祖先给我们留下的珍贵财富,
同时也记录着我们人类进
化过程中那些重要的信息。所以,世界文化遗产是弥足珍贵的,是不容损毁的。
有效保护世界文化遗产,
就是保护人类文明。
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
管理,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
1972
年
11
月
16
日在巴黎通过一个国际公约——
《保
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该公约是基于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
到破坏的威胁,
另一方面国家一级保护这类遗产的工作不很完善,
一些国家缺乏
经济、
科学和技术力量而需要国际间进行协作的现实而订立的。
它规定了文化和
自然遗产的定义、
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
遗产政府间委员会、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基金、
国际援助的条件和安排等内
容,
其中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为了加强保护世界文化遗产
的国际间协作,我国已于
1985
年
11
月
22
日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并于
1999
年
10
月
29 
日,当选为世界遗产委员会委员。

我国于
1986
年开始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世界遗产项目。中国虽然起步
较晚,但却后来居上,自
1987
年至
2010
年
7
月,中国先后被批准列入《世界遗
产名录》的世界遗产已达
40
处,包括福建土楼、开平碉楼与村落、长城、明清
故宫、周口店、秦始皇陵、莫高窟、武当山古建筑群、拉萨布达拉宫和大昭寺、
曲阜孔庙、孔府、孔林、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苏州园林、天坛、都江堰、
青城山、云南丽江古城、龙门石窟、颐和园,等等。

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
中国拥有的世界文化遗产数越来越多,
但是近年来与
世界文化遗产有关的负面新闻也在与日俱增。
长城被破坏、
敦煌莫高窟壁画脱落、
平遥古城部分坍塌、
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残破、
孔府孔庙孔林被淹、
黄山泰山建
索道以及张家界武陵源、九寨沟游客过多等新闻频频传出。

联合国世界文化遗产组织认为,世界文化遗产所面临的主要威胁除了自然
灾害,
还有人为因素中最普遍的影响
--
发展带来的压力,
文化遗产的长期全球利
益经常会受到国内短期经济发展机会的损害;
不可持续的旅游业旅游的快速增长

3 
已经给脆弱的文化遗产以及周边地区和社区带来了不可持续的压力;
抢掠在发展
中国家由于战争和冲突不断或执法能力很弱或缺失导致出现执法真空,
使这一问
题更加严重。
不良的管理很多规划都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文字,
没有实际实施效
果,
而且在发展中国家还有不计其数不在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册上的遗
产地文化古迹根本就没有任何管理规划。而其结果就是导致世界文化遗产自然
度、美感度和灵感度严重下降,自然生态系统遭到空前破坏。

世界文化遗产遭破坏的问题迫在眉睫,我认为,国家和个人在保护灿烂瑰
丽的世界文化遗产中都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国家作为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最强有力的后盾应该做到:

1.
政府应该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一是将普查摸底作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
充分利用现代化
手段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真实、
系统和全面的记录,
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通过普
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世界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
存环境、
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二是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
逐步建
立国家级和省、
市、
县级世界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
国家级文化遗产代表作
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
省、
市、
县级世界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
公布,
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三是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的研究、
认定、
保存和传播。
组织各类文化单位、
科研机构、
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世界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
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
并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
要采取有效措施,
加强
世界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的保存。四是建立科学有效的世界文化遗产传承机制。
对列入各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代表作,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
扶持等方式,鼓励公民保护世界文化遗产。

2.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保护工作。

政府应该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
由文化部牵头,
建立中国世界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统一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强调发挥专家的作用,要求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构和检查监督制
度。同时,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
纳入文化发展纲要。
及时研究制定保护规划,
加快法

怎样保护世界文化遗产

6. 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几种方法

1、落实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成立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
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要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加强执法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
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4、加大宣传
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
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与此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也要切实研究解决自然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自然遗产保护工作。

扩展资料
基本方针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总体目标
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全面加强。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文化遗产保护

7. 中国有哪些世界遗产?我们该怎样保护我国的自然与文化遗产?

  中国于1985年12月12日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国。 截止2014年6月25日第38届世界遗产大会结束,中国共计拥有47项世界遗产。其中世界文化遗产33项,世界自然遗产10项,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4项。遗产总数名列世界第2位,仅次于意大利的50项。

世界文化遗产(33项)
  1.明清皇宫(北京故宫(北京),1987.12 ;沈阳故宫(辽宁),2004.7)
  2.秦始皇陵(陕西,1987.12)
  3.敦煌莫高窟(甘肃,1987.12)
  4.周口店北京人遗址(北京,1987.12)
  5.长城(北京,1987.12;辽宁九门口长城(水上长城)2002.11)
  6.武当山古建筑群(湖北,1994.12)
  7.拉萨布达拉宫历史建筑群(西藏,1994.12;大昭寺,2000.11;罗布林卡,2001.12)
  8.承德避暑山庄及其周围寺庙 (河北,1994.12)
  9.曲阜孔府、孔庙、孔林(山东,1994.12)
  10.庐山国家公园 (江西,1996.12)
  11.平遥古城(山西,1997.12)
  12.苏州古典园林(江苏,拙政园、网师园、留园和环秀山庄,1997.12;艺圃、藕园、沧浪亭、狮子林和退思园,2000.11)
  13.丽江古城(云南,1997.12)
  14.北京皇家园林--颐和园 (北京,1998.11)
  15.北京皇家祭坛--天坛(北京,1998.11)
  16.大足石刻(重庆,1999.12)
  17.皖南古村落——西递、宏村 (安徽,2000.11)
  18.明清皇家陵寝(明显陵(湖北)、清东陵(河北)、清西陵(河北),2000.11 ;明孝陵(江苏)、十三陵(北京),2003.7 ;盛京三陵(辽宁),2004.7)
  19.龙门石窟(河南,2000.11)
  20.青城山和都江堰 (四川,2000.11)
  21.云冈石窟 (山西,2001.12)
  22.高句丽王城、王陵和贵族墓葬(吉林,辽宁;2004.7.1)
  23.澳门历史城区(澳门,2005)
  24.殷墟(河南,2006.7.13)
  25.开平碉楼与村落(广东,2007.6.28)
  26.福建土楼 (福建,2008.7.7)
  27.五台山(山西,2009.6.26)
  28.登封“天地中心”历史建筑群(河南,2010.8.2)
  29.杭州西湖文化景观(浙江,2011.6.29)
  30.元上都遗址(内蒙古,2012.7.6)
  31.红河哈尼梯田文化景观 (云南,2013.6.22)
  32.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的路网 (陕西、河南、甘肃、新疆,2014.6.22)
  33.大运河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安徽、江苏、浙江,2014.6.22)

世界自然遗产(10项)
  1.黄龙风景名胜区(四川,1992.12)
  2.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四川,1992.12)
  3.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湖南,1992.12)
  4.云南三江并流保护区(云南 ,2003.7)
  5.四川大熊猫栖息地——卧龙、四姑娘山和夹金山 (四川,2006.7)
  6.中国南方喀斯特(云南石林、贵州荔波、重庆武隆,2007.6.29;广西环江与桂林,重庆南川、贵州施秉,2012.6.22)
  7.三清山国家公园(江西,2008.7.7)
  8.中国丹霞(贵州赤水、福建泰宁、湖南崀山、广东丹霞山、江西龙虎山、浙江江郎山,2 010.8)
  9.澄江化石遗址 (云南,2012.7.6)
  10.新疆天山 (新疆,2013.6.21)

世界文化自然双重遗产(4项)
  1.泰山(山东,1987.12)
  2.黄山(安徽,1990.12)
  3.峨眉山风景区及乐山大佛风景区(四川,1996.12)
  4.武夷山(福建,1999.12)

中国有哪些世界遗产?我们该怎样保护我国的自然与文化遗产?

8. 该怎样保护世界遗产

  如何保护世界遗产

  世界遗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并且这种保护主要是通过一个国家的本国法来予以实施的。这一观念不但为国际公约所确认,⑧ 而且也已经在我国各地纷纷出现的世界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中得到了实践。⑨ 这些立法对保护世界遗产起到了一定作用,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处。⑩ 在本部分,笔者将集中讨论在目前的世界遗产保护法律中常常被忽视的环节——世界遗产中所蕴涵的无形财产的保护问题。
  在列举分析世界遗产地的种种无形财产以前,需要先对“世界遗产”这个概念做出澄清。本文认为,对“世界遗产”这个概念,人们至少是在两个层次、三种类别的基础上来理解的。第一个层次,是指某地在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后,所使用的“世界遗产”这样一个称号;第二个层次,是指世界遗产地本身。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划分,世界遗产又分为“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加上近年来日益受到重视的“口头及非物质遗产”,故曰“三种类别”。为了防止概念的混淆,本文中将“世界遗产称号”与“世界遗产”相区分,前者专指“称号”,后者则专指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迹及自然区域。本文认为,根据上述实证法意义上的归纳,世界遗产地与其它地方相比,有下列一些特殊的无形财产:“世界遗产称号”、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等,它们都属于上述“在自然形态上就不可能有形的”,新出现的客体。下面分别予以论证和分析之。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传承人类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 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承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
  尚未编制保护规划,或者保护规划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遗产,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编制、修改保护规划。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审定。经国家文物局审定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九条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作出标志说明。标志说明的设立不得对世界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世界文化遗产标志说明应当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名称、核心区、缓冲区和保护机构等内容,并包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遗产标志图案。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建立保护记录档案,并由其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国家文物局应当建立全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记录档案库,并利用高新技术建立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确定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世界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世界文化遗产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作用,并制定完善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将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管理要求,并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服务项目由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实施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维护当地居民的权益。
  第十六条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化旅游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发掘并展示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保护并利用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中积累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世界文化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保护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报告。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区别情况决定处理办法并负责实施。国家文物局应当督导并检查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提出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的具体要求,并向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行监测巡视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监测巡视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监测巡视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的世界文化遗产,由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予以公布。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进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世界文化遗产损害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文化遗产,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