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024-05-09 11:45

1.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收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健全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一)“外汇管理部门”,系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二)“受托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有权接受出口单位委托对外交单索汇的银行(包括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解付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有权接受出口单位委托对外交单索汇并能以人民币或外汇将出口货款解付给出口单位的银行(包括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出口单位”,系指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五)“出口收汇核销单(简称核销单)”,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以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
  (六)“最迟收款日期”,系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出口货款必须最迟结汇或收帐的日期;
  (七)“逾期未收汇”,系指超过最迟收款日期而未结汇或收帐的货款。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出口贸易方式项下的收汇。第四条 出口单位应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领经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核销单。在货物报关时,出口单位必须向海关出示有关核销单,凭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办理报关手续,否则海关不予受理报关。货物报关后,海关在核销单和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第五条 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后因故未能出口的,出口单位须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第六条 出口单位报关后,必须及时将有关报关单、汇票副本、发票和核销单存根送当地外汇管理部门以备核销。第七条 出口单位在向受托行交单时,受托行必须凭盖有“放行”章的核销单受理有关出口单据。凡没有附核销单的出口单据,受托行不得受理。出口单位无论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在报关时都必须使用自己的核销单。代理报关单位在为出口单位办完报关手续后,必须及时将核销单和有关报关单退还委托人。第八条 出口单位用完核销单后,可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续领新的核销单。第九条 出口单位的一切出口货款,必须在下列最迟收款日期内结汇或收帐:
  (一)即期信用证和即期托收项下的货款,必须从寄单之日起港澳和近洋地区二十天内、远洋地区三十天内结汇或收帐;
  (二)远期信用证和远期托收项下的货款,必须从汇票规定的付款日起港澳地区三十天内、远洋地区四十天内结汇或收帐;
  (三)寄售项下的货款,出口单位必须在核销单存根上填写最迟收款日期,最迟收款日期不得超过自报关之日起三百六十天;
  (四)寄售以外的自寄单据(指不通过银行交单索汇)项下的出口货款,出口单位必须在自报关之日起五十个工作日内结汇或收帐。第十条 出口单位不论采用何种方式收汇,必须在最迟收款日期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凭解付行签章的核销单、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第十一条 逾期未收汇的,出口单位必须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申报原因,由外汇管理部门视情况处理。第十二条 受托行、解付行要加强对出口单位逾期未收汇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向国外银行办理催收。受托行、解付行必须于每季初十天内,将上季逾期未收汇情况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外汇管理部门有权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罚款或暂停有关外汇帐户的使用等处罚。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四月五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办理。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以前,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监督收汇管理办法停止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出口核销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外汇管理部门原则上按月发放核销单,即每月初根据出口单位上年同期的报关次数,加上本月预知的增减次数,发给出口单位核销单。第三条 出口单位报关时必须多填写一份报关单,根据报关单的内容在核销单存根上填写出口单位名称、出口货物数量、出口货物总金额、收汇方式、预计收款日期、出口单位所在地以及报关日期,如为记帐外汇须在备注栏内注明,并在每张报关单右上角填写核销单的顺序编号。
  收汇方式必须严格按合同内容填写,每种收汇方式应列明即期或远期,如为远期收汇的,还必须列明相应的远期收汇天数,如实行分期付款的,必须列明每次付款日期及付款金额。第四条 海关凭出口单位出示的盖有外汇管理部门“监督收汇”章的核销单和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受理报关。海关在核销单“海关核放情况”栏和报关单上核销单编号处分别盖“放行”章后,将核销单与相应的报关单退出口单位。第五条 出口单位报关后,必须在下列期限内将核销单存根、发票、报关单和有关汇票副本送回发放核销单的当地外汇管理部门:
  1.本地报关的在报关后七日内;
  2.异地报关的在报关后二十日内。第六条 出口单位报关后,在向受托行递交单据时,必须附上与该票出口单据有关的核销单,否则受托行不得受理。受托行收妥货款后,如受托行同时也为解付行,则该解付行在核销单上填写寄单日期、BP/OC号并盖章,将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其中一联专供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用)和核销单一并退出口单位:
  如受托行不是该票货款的解付行,则受托行在核销单上填写寄单日期、BP/OC号关盖章,将款原币及核销单划转有关解付行,该解付行在将该票货款解付并在核销单上盖章后将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和核销单一并退出口单位。第七条 自寄单据项下出口,出口单位在向进口方寄单时必须在发票上注明货款解付行和核销单编号,并将发票、汇票副本和核销单送该解付行存查。该解付行在收妥货款后,将货款结汇(经批准可保留现汇的货款除外),并按汇款通知上的核销单编号取出核销单,填写有关栏目并盖章,将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和核销单退出口单位。第八条 出口单位报关后因故货物未能出口,要求退关时,海关在核销单上签注意见并盖章,由出口单位退外汇管理部门注销该核销单及其存根。如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后因故不再凭该核销单报关,则该核销单自动作废,出口单位将该核销单退发放的外汇管理部门注销。第九条 出口单位在异地出口委托代理人代为报关时,必须将自己的核销单送代理人。在办完报关手续后,代理人必须及时将该核销单及有关报关单退还委托人。第十条 一切贸易项下的出口,出口单位必须在最迟收款日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第十一条 出口单位在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时,如报关单金额和收汇金额出现差额,须提供有关证明。
  一般贸易方式、协定贸易和自寄单据项下的出口必须凭银行签章的核销单和结汇水单(收帐通知)以及有关核销单顺序号的报关单办理。但下列方式出口还必须另附有关证明:
  1.出境展销、展览商品(不含暂时出口货物)附展品复入境报关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出口附加工合同和“登记手册”。对于一个合同分批出口并分批收取工缴费者,凭原加工合同及所有的核销单和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第十二条 以货易货项下出口,出口单位必须凭核销单、易进货物的入境报关单和有关发票副本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第十三条 补偿贸易项下以实物补偿的出口,出口单位必须提供经贸部门的批件、有关补偿贸易合同、有关进口报关单、发票、核销单等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外汇管理部门将逐笔登记补偿出口额和补偿出口日期,俟补偿出口额满和补偿期满后,外汇管理部门将对新增出口按一般贸易逐笔核销收汇。第十四条 以实物作为投资的出口,出口单位凭经贸管理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件、报关单及核销单,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第十五条 除下列商品外,出口其它商品未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自寄单据:
  1.鲜活、易腐商品;
  2.出境展览(销)商品;
  3.金额在等值一百美元以内的有价样品;
  4.预收货款项下的商品。

3. 出口收汇结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结汇行为,防止资本项目外汇通过经常项目结汇,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必须及时调回境内,按照本办法办理结汇或者存入可以收入出口收汇的外汇帐户。第三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须按本办法办理结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入帐手续。第四条 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区分经常项目外汇与资本项目外汇,分别开立外汇帐户,银行应该按照收入外汇的不同性质分别入帐,并分别监管。第五条 以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凭合同及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帐。第六条 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凭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结汇或入帐。
  出口单位报关后,须将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发票及汇票副本送收汇行存查,并要求进口方在汇款附言中加注核销单号码。收汇后,出口单位须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制度申报外汇性质并提供有关凭证编号。对申报为出口收汇的,收汇行须经与相应编号的核销单核对一致后办理结汇或入帐。银行须在核销单正本上签注结汇日期和金额,并注明“汇款结汇或入帐”字样,加盖业务公章。银行须将核销单和结汇、入帐凭证复印件留存二年备查。第七条 出口项下预收货款结汇或入帐,银行凭未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银行结汇或入帐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签注“预收货款结汇或入帐”等并留存凭证。第八条 银行对上述第五、第六、第七条外汇结汇或入帐后,应当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第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时,应当将结汇金额与出口报关单金额核对,对结汇金额超过出口报关金额的,应当查明原因。第十条 对境内机构未申报外汇性质的外汇,以及出口项下汇入汇款和预收货款未提供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或核对不清的,收款行不得办理结汇或进入境内机构外汇帐户,应当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并自收汇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汇单位提供上述收汇凭证确认。对于自银行通知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仍不能提供收汇凭证的,银行须按附表格式按月汇总,在每月初5日内报当地外汇局。暂收专户里的外汇不计息,未经批准不得汇出。第十一条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不得原币划转,应当在收款行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委托出口单位。
  代理出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收款行收汇后应当凭委托代理协议办理原币划转,并在汇款附言中加注“贸易、出口收汇、原币划转”字样,签注日期、金额后,加盖业务公章。汇入行按照规定办理结汇或入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核销单编号。第十二条 出口押汇结汇,须比照信用证项下结汇办理办法
  出口信用保险和其它出口货物保险所得的理赔款等,银行可凭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或入帐,并出具有核销单编号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第十三条 银行不得无故拖延结汇或入帐时间,占压境内机构资金。第十四条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银行和境内机构,外汇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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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暂收专户情况一览表

填报银行(盖章):                    单位:万美元
收汇单位名称 收汇金额  收汇日期  通知日期  情况简要                                                                                                                                                                                     
填表日期:  填表人:   主管负责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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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结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4. 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流程是怎样的?

1、全额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及退税联。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商业发票正本。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由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的出口发票,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其他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发票须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
(5)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具备银行“业务公章”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相应的核销单编号等必备要素),异地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加盖收汇地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监管专用章”确认的水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按照工缴费办理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全额核销中2、3、4、5点的单据。
(3)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外经贸部门批准件(正本及复印件)。
3、进料加工抵扣出口收汇差额核销:(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每次申请办理抵扣差额核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进出口登记手册、进出口合同(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审批备案)。
(2)全额收汇核销中的1、2、3、4、5点的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企业外汇核销IC卡。

扩展资料:
手续
出口单位在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时,如报关单金额和收汇金额差额,须提供有关证明。
1、补偿贸易项下以实物补偿的出口,出口单位必须提供经贸部门的批件,有关补偿贸易合同、有关进口报关单、发票、核销单寄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外汇管理部门将逐笔登记出口额和补偿出口日期,补偿出口额满和补偿期满后,外汇管理部门将对新增出口按一般贸易逐笔核销收汇。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出口附加工合同和“登记手册”。对于一个合同分批出口并分批收取缴费者,凭原加工合同及所有的核销单和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

核销程序
1、有出口收汇货物的单位,应该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领经过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货物出口时,将出口收汇核销单与其他所需要的报关单据一起向海关申报;货物放行大约一周时间以后,出口人将海关签章后退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单以及其他有关单据取回留存,准备收汇核销时使用。
3、银行收到外汇货款以后,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将外汇货款按照当天的外汇牌价代替国际买入出口人收到的外汇贷款,同时,将相应金额的人民币打入出口人帐户,并且以水单的形式通知出口人。
4、出口人应该在一定时间期限内,凭银行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外汇水单等单证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出口收汇核销工作。
外汇管理部门通过对报关网络记录、报关单证的检查核对后,认为该笔业务出口、收汇等事宜属实后,便同意出口人的外汇核销,即认定该笔出口业务已经完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口收汇核销

5. 怎么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一、开户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报关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五、核销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核销单遗失及补办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
1、对于空白核销单,外汇局予以注销;
2、对于已报关的核销单,则凭有关出口凭证办理核销。
3、对于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外汇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七、报关单补办事宜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补办。
八、退赔事宜若出口项下发生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供有关凭证,外汇局按下列情况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
(一)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单未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单据进行审核。
(三)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局凭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商业发票;
3、汇票副本
4、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外汇局凭出口合同正本、终止执行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进口方付款通知进行审核。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所提供的上述凭证无误后,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此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

怎么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6. 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后的外贸流程?

现在外贸出口申报与过去外贸出口申报的区别在于:
取消了核销单,少了外汇核销这一步操作;多了外汇管理应用服务平台上预收预付实际发生三十日内要进行报告这一步操作。
取消了延期申报。放宽了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由原来的90天调整为最长470天。所以当年发生的业务都可在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申报。
即“在出口贷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退(免)税”。
核销程序:
1、有出口收汇货物的单位,应该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领经过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货物出口时,将出口收汇核销单与其他所需要的报关单据一起向海关申报;货物放行大约一周时间以后,出口人将海关签章后退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单以及其他有关单据取回留存,准备收汇核销时使用。
3、银行收到外汇货款以后,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将外汇货款按照当天的外汇牌价代替国际买入出口人收到的外汇贷款,同时,将相应金额的人民币打入出口人帐户,并且以水单的形式通知出口人。
4、出口人应该在一定时间期限内,凭银行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外汇水单等单证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出口收汇核销工作。
外汇管理部门通过对报关网络记录、报关单证的检查核对后,认为该笔业务出口、收汇等事宜属实后,便同意出口人的外汇核销,即认定该笔出口业务已经完成。

扩展资料:
核销的流程:
以下是关于核销的理论操作程序:
1、出口单位领核销单
2、出口单位向海关交验核销单,海关审验后,退回给出口单位。
3、货物出口后,将有关单据及附有核销单编号的发票交银行收汇,同时,将核销单存根及有关单据送还签发核销单的外汇局
4、银行收妥货款后,将结汇水单退出口单位
5、出口单位将银行确认货款已经收回的结汇水单和由海关退回的原核销单送外汇局,核销该笔收汇。

未核销:
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简称逾期未核销,是指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未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出口单位应当及时收汇并办理核销手续,远期收汇的还应及时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尽力避免逾期未核销的发生。
出口单位接到外汇局“催核通知书”后,应当对照“逾期未核销清单”进行认真清理,核对、确认数据,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对无法办理核销的,应主动向外汇局说明情况,接受外汇局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逾期未核销情况严重的,应接受外汇局的处罚决定。
如数交纳罚款,并积极整改。对逾期后又收回外汇的,应向外汇局说明情况,按照正常核销要求提交的单证办理核销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口收汇核销

7. 出口收汇核销程序和代理报关程序及注意事项

分类:  商业/理财 >> 贸易 
   问题描述: 
  
 我们是一个外贸公司,报关是别人代理的,请问在租船订舱,收汇核销,委托报关等操作过程中有哪些细节问题
 
   解析: 
  
 1)当你是内陆的企业报关需要在港口进行,你只要在当地进行货物报检就可以,需要你自己去外汇管理局领取核销单将出口的口岸备案,然后将合同、发票、箱单、报关委托(盖公章),报检委托(盖公章),已经口岸备案的核销单,报检出具的出口货物换证凭条邮寄给你在港口的货代,到这为止您的出口算是完成一半,货物出口后货代会给你提单,如果你是电放提单您只需要将提单传真过你的客户,如果是签出提单正本你需要将提单正本邮寄给你国外的客户,因为客户需要提单在国外提货
 
 2)等您这笔货物的钱回来需要去银行申报,银行会给你开具结汇水单,第5联是你走帐用,第6联是核销时用,第七联是办理退税的时候用。
 
 3)等海关的报关单都回来后,你需要将回来的核销单在网上申报交单,
 
  
 
 4)一切都办完后去外汇管理局进行核销单的申报
 
 这样就是出口的流程

出口收汇核销程序和代理报关程序及注意事项

8. 谁知道出口收汇核销的流程

第一步:出口单位到商务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二步:出口单位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
  第三步:出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核销备案登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

  第四步:出口单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在网上向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

  第五步:出口单位凭操作员IC卡、出口合同(首次申领时提供)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纸质核销单;

  第六步:出口单位报关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在网上向报关地海关进行出口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第七步:出口单位出口报关;

  第八步:出口单位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第九步:出口单位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