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厅的地址在哪里?

2024-05-10 21:11

1. 云南省教育厅的地址在哪里?

  云南省教育厅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学府路2号
  附近公交车站
  莲花宾馆公交站
  途径公交车: 29路,70路,83路,175路
  云南省教育厅是主管全省教育事业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与中共云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 贯彻实施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
  2号

云南省教育厅的地址在哪里?

2. 云南省教育厅投诉电话多少?

云南省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电话:0871-5150001
处长:0871-5141453
副处长:0874-5102861
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0871-5141479
云南省教育厅是与中共云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 贯彻实施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并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实施。

扩展资料:
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的教育法规草案。
(二) 负责对高校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为省委、省政府对高校工作的决策提供有关情况和建议。
(三) 领导高等院校党的工作,制定高校党建工作规划,指导高校搞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做好高校党委、纪委换届工作和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
(四) 负责高校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高校领导干部人选,并配合省委组织部进行考察、讨论、报批。
(五)指导高校党委做好统战工作;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掌握并分析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及时处理好突发性的重大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云南省教育厅

3. 云南省教育厅举报电话

0871-65141663。
云南省教育厅:0871-65141663。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2号云南省教育厅612室。
云南省教育厅是主管全省教育事业的省政府组成部门,受云南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双重领导,与中共云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
贯彻实施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并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实施。

举报受理范围:
中小学有偿补课及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
举报反映方式:
如发现中小学及其教师存在以上问题,请通过以下方式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高校)举报,举报要求有具体线索材料。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实名。
举报电话受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以上内容参考 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中小学有偿补课和教师违规收

云南省教育厅举报电话

4. 云南省教育厅具体位置是在哪里?

云南省教育厅:(主管全省教育事业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2号
【机构设置】办公室、政法处 、人事处、 社政处、 发规处、财务处 、基教处、职成教处、高教处、师范处、科外处、学生处、体卫艺处 、督导室、语委办、离退休干部处、学位办 、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 、妇工委
【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的教育法规草案。
(二) 负责对高校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为省委、省政府对高校工作的决策提供有关情况和建议。
(三) 领导高等院校党的工作,制定高校党建工作规划,指导高校搞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做好高校党委、纪委换届工作和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
(四) 负责高校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高校领导干部人选,并配合省委组织部进行考察、讨论、报批。
(五)指导高校党委做好统战工作;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掌握并分析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及时处理好突发性的重大问题。
(六) 研究提出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承办高等学校的建立、调整、撤销及其发展规模、学制、专业的审查报批工作;承办中等专业学校的建立、调整、撤销及其发展规模、学制、专业的审批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七) 统筹管理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负责省级教育经费和补助专款、教育基建专款的分配、管理;监测全省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归口管理国外、省外对我省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
(八) 指导全省各类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评估工作;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督导与评估。
(九) 统筹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全省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
(十一) 主管全省教师工作,组织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提出全省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及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工作,主管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十二) 指导督促高校纪检、监察和审计工作;宏观指导全省教育系统的纪检及行政监察和审计工作。
(十三) 组织实施各类高等、中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指导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十四) 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中的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十五) 统筹管理并协调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教育国际交流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十六)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工作。
(十七) 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八) 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汉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并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承办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九) 贯彻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统筹规划全省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工作;审批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已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硕士学位授权点;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二十) 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5. 云南省教育厅怎么走

第一种方法
1.步行132米至新螺蛳湾公交枢纽站
乘904(经1站|26分钟)
还可乘:905902909213103C13C12154170170专
2.在织布营下车,步行1米至织布营
乘212(经7站|50分钟)
3.到小菜园立交桥下车,步行254米到达云南省教育厅
第二种方法
1.步行120米至新螺蛳湾公交枢纽站,乘212(经12站|1小时14分)
2.到小菜园立交桥下车,步行254米到达
第三种方法
1.步行0米至南部客运站,乘C71(经1站|52分钟)
2.在南窑汽车客运站下车
步行235米至昆明站
乘83(经10站|34分钟)
3.到小菜园立交桥下车,步行279米到达

云南省教育厅怎么走

6. 云南省教育厅:

到你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籍贯地办理,因为登记时他只认定这上面的信息,结婚证办理流程如下:

结婚首先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结婚条件有两种,一是必须具备的条件,二是禁止结婚的条件。必须具备的条件为: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禁止结婚的条件有: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类:(1)患性病未治愈的;(2)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3)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4)非常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结婚登记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大1寸双方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每对9元(各地可能会有所不同)。

涉外、华侨、港澳台居民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结婚登记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内地居民

  l、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香港居民

  l、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五)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六)外国人

  l、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的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l、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当事人提交3张大1寸双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4、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每对9元(各地可能会有所不同)。

 

结婚登记具体程序

    根据民政部 2003年9月25日颁布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章“结婚登记”的规定,具体程序是:

  第二十一条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

  第二十三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第二十九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当事人不会写字的,由当事人口述,婚姻登记员代为填写。婚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声明人”一栏按指纹。“声明人”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第三十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第三十四条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2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7. 云南省教育厅的介绍

云南省教育厅是主管全省教育事业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与中共云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 贯彻实施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并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实施。

云南省教育厅的介绍

8. 云南省教育厅举报邮箱

云南省教育厅举报邮箱:ynjyzlb@yahoo.cn
云南省教育厅为主管全省教育事业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与中共云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 
贯彻实施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并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实施。
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的教育法规草案。
(二) 负责对高校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为省委、省政府对高校工作的决策提供有关情况和建议。
(三) 领导高等院校党的工作,制定高校党建工作规划,指导高校搞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做好高校党委、纪委换届工作和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
(四) 负责高校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高校领导干部人选,并配合省委组织部进行考察、讨论、报批。
(五)指导高校党委做好统战工作;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掌握并分析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及时处理好突发性的重大问题。

扩展资料云南省教育厅机构设置
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和督办查办工作;负责文秘、保密、信息、宣传、信访、档案、保卫等工作;负责协调学校治安的综合治理。
政法处 负责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规划并起草教育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教育系统综合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机关的行政复议和对外应诉工作。
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务、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表彰奖励;负责教师资格认定;规划并指导教育行政干部及中等以下学校校长(含幼儿园园长)队伍建设;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指导各级各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
组干处 负责全省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管理省委授权范围内的高等学校干部;拟定高等学校处级干部培训规划。
社政处 规划全省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的建设;负责指导高等学校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负责指导高等学校宣传、统战工作,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指导教育系统社团工作。
发规处 拟定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高等学校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会同有关部门承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撤销和更名;拟定高等学校和省管中专招生计划;管理省级基本建设项目及教育基建投资;负责全省教育事业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云南省教育厅
参考资料来源:云南教育厅官网-举报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