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重庆微型企业补助 详细过程

2024-05-18 05:54

1. 如何办理重庆微型企业补助 详细过程

可以到当地工商所领取有关宣传资料
一、1.雇员(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以下的企业为微型企业。
二、属于“九类人群”:即大中专毕业生(含中专、职高、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扶持对象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同时,无在办企业。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0%。
三、办理程序:
(一)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1.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户口簿; 
4.居住证明; 
5.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居住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出具同意推荐意见。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以及办理工商执照所需要的场地证明、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明等手续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
(三)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四)经微企办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办理微型企业营业执照。
(五)办理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后,即可由微企办评审小组按公式计算出应补助的资金额度,直接补助到微型企业,一般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如何办理重庆微型企业补助 详细过程

2. 请问重庆微型企业领取政府补贴办理流程?

朋友你好:


申请的条件是这样的:
1、申请人是重庆本地人(大范围,九区以外都可以)
2、申请人是九类人群(除公务员以外的人士都是满足的)
3、需要提供自己要经营的项目
4、自有注册资金10万(注册资金的使用、调用权完全属于注册人),如果自己没有,可以申请担保贷款


满足以上需求,提交相关证明 申请通过之后就可以获得2-5万的扶持资金
得到的扶持资金只能够用于创业项目相关的支出,不能做为其他支出使用。


企业的种类是没有限制的,如果是高科技类的或者电子商务方面的,受到的重视力度会大一点。
九类人群包括: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 返乡农民工 “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


如果有不懂的地方欢迎发送消息给我,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让你满意!

3. 重庆哪种微型企业申办可得政府资金补助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第四条 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分别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的发展工作。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具体负责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创业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出具同意推荐意见。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 
  第八条 工商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商所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相关前置许可等注册登记手续,相关部门的前置许可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申请审批资料移送当地微企办。 
  工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的审查和资料的移送工作。 
  第三章 创业培训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市微企办牵头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年度计划,由市微企办和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发文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和人力社保局实施。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纳入全市创业培训计划。 
  第十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凡具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办学条件,且愿意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市微企办申报。 
  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符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规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由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机构向同级微企办提出申请,微企办牵头与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内容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当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第四章 创业审核 
  第十三条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向拟创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审核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财政、税务、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集中会审。审核小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会审1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 
  第十四条 创业审核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培训机构结业鉴定意见(按本办法规定不参加创业培训的除外); 
  (二)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自身基本情况; 
  (三)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 
  (四)拟创办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 
  (五)市场预测; 
  (六)营销策略; 
  (七)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计划; 
  (八)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 
  (九)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十)创业投融资计划; 
  (十一)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微企办应当及时将审核结果通过网络、报纸、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广泛公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市微企办申诉。 
  第十七条 各级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等银行中选择一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 
  第十九条 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财政部门按照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账户。 
  第二十条 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同时,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和相关前置许可进行审查。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二条 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 
  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具体审核、拨付工作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办理,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7月底前向市财政局书面报送办理情况。按现行财政体制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级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的方式补助给区县(自治县)财政。 
第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贷款发放原则上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借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第二十四条 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在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时,可按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渝就业办[2008]16号)规定,持工商、税务核发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抵押物清单或担保合同以及有效证件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申请。 
  第二十五条 市三峡担保公司负责全市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当地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由市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 
  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的; 
  (二)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四)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审查,并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微企办、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质量、培训补贴资金申领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培训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培训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助费用的; 
  (二)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 
  (三)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低于90%或结业鉴定准确率低于80%的; 
  (四)连续两年培训学员的满意率低于80%的。 
  第三十二条 各级微企办、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九类人群”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居住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和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居住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哪种微型企业申办可得政府资金补助

4. 求重庆地区申请微型企业补助及条件?(非重庆地区的勿扰)

以下是重庆地区申请微型企业的相关规定。
1-3问题是差不多的,申请微型企业的最高注册资金十五万元,财政补助资金是注册资金的30%-50%,自投资金是注册资金减去财政补贴资金。没有无息货款,利息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目前是6%).需要的自身条件是: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 “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 “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其中“九类人群”是:(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二)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八)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4-5问题,要咨询银行才清楚,微型企业货款是以企业名义,不要自己找担保人或公司。银行会找担保公司为你担保。
6问题我上面已经说了,现在是6%。
7问题属于服务业,理论上是先申请再开办企业,但是实际上都是先经营了再申请微型业,只要目前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就可以。
8问题除了农村的项目有:制造业,服务业,流通业。项目评诂在网上预申请成功后,工商会考查,培训时还要做一个创业计划书。
以上差不多就是你要问的。但是感觉你在问问题时给回答的人划了很多圈,不要这样不要那样的。别人除了回答你的问题之外也不敢多说什么。但如果你真的是想申请微型企业,你问的很多问题是不相关的,而该问的问题没有问。

5. 重庆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请

申请的条件是这样的:
1、申请人是重庆本地人(大范围,九区以外都可以)
2、申请人是九类人群(除公务员以外的人士都是满足的)
3、需要提供自己要经营的项目
4、自有注册资金10万(注册资金的使用、调用权完全属于注册人),如果自己没有,可以申请担保贷款

满足以上需求,提交相关证明 申请通过之后就可以获得2-5万的扶持资金
得到的扶持资金只能够用于创业项目相关的支出,不能做为其他支出使用。

企业的种类是没有限制的,如果是高科技类的或者电子商务方面的,受到的重视力度会大一点。
九类人群包括: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 返乡农民工 “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

重庆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请

6. 重庆如何申请小微企业创业一次性补贴

1、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被用人单位吸纳,并且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了3个月失业保险的人员;

2、在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间,实现自助创业,并按规定参加了三个月失业保险的人员。

另外需注意的是,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不享受此项政策。【摘要】
重庆如何申请小微企业创业一次性补贴【提问】
1、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被用人单位吸纳,并且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了3个月失业保险的人员;

2、在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间,实现自助创业,并按规定参加了三个月失业保险的人员。

另外需注意的是,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不享受此项政策。【回答】
这个是要求哦【回答】
失业人员本人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可向原失业保险金申领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逾期未领取的,应领未领取的期限按规定予以保留。

申请一次就业创业补助应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重庆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申请表

3.若失业人员在重庆市外参保,另需提交《失业人员重庆市外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证明。

4.签订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并盖公章)。

5.本人在邮政储蓄开设的帐户(验原件收复印件)【回答】

7. 重庆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小微企业的力量比较小,工作人员比较小、业务量也少,但企业聘请了员工就不必须要缴纳社保,为了缓解小微企业的运营压力,各地对于小微企业也出台了不少的政策,比如社保补贴。下面江西律师为你介绍重庆小微企业社保补贴。一是全市微型企业招用城乡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微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已享受相关社会保险补助的不重复享受。二是微型企业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个百分点计算,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三是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半年申报一次,重庆市哪些种类的微型企业可以补贴为加强行业引导,扶持政策规定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四类重点人群创办的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五大市级鼓励类和各区县确定的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设立登记满2个月后,可申请5万元以内的创业补助(以前为财政补助资金)和最高15万元的创业扶持贷款。微型企业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登记制度改革中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先照后证等放开类政策,和其他企业一样,登记资料备齐后即可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享受两年免费代账服务、6个月经营场所租金补助、不超过1万元的电子商务运营补助、5万以内的信用保险补助、最高2万元最长2年的水电费补助、10万元以内的技术设备购置补助、每年最高3万元的展位费补助和3000元以内的会展交通费补助、以及税收补贴、免费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暂免征收两年的工会组织经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减负类政策。微型企业还可享受商业贷款贴息、小额担保贷款、政府采购支持、产业引导基金等解难类政策。创业培训、后续培训、成长壮大扶持等引导类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新增后续补贴政策中,微企每年可任意选两项申请扶持补贴,但每项政策仅可享受一次。

重庆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8. 重庆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重庆小微企业社保补贴的规定:补贴的对象是招用城乡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保的微型企业;补贴标准是按企业实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个百分点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第一条我市微型企业招用城乡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第二条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个百分点计算(其中,基本养老保险3个百分点、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各1个百分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