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职能的建议对策

2024-05-10 12:44

1. 内部审计职能的建议对策

1.监督与服务并重.协调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第一,由“监督导向型”向“服务导向型”转变并与国际接轨。“服务导向型”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侧重于“服务”.但本质并非排除放弃监督.相反,其目的正是通过“服务”职能的有效发挥.促使其监督职能的到位.从而真正发挥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内置的免疫系统的功能。多重职能也给监督者带来了许多便利条件,他们可以自由参与企业内各种经营管理工作。培养开阔的视野,因而拥有更多机会为企业创造价值,实现整合增效。第二, 内部审计人员在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同时,与被审计人员发展良好的协作关系.共同分析存在问题的潜在影响,一起探讨改进工作的各项措施.使被审计人员认识到审计是一种帮助而不是一种威胁。这种关系可以使审计人员更好地充当经营管理人员加强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完成所负经济责任的参谋和助手, 同时又可以使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都能受益。内部审计部门按时保质提供审计服务,提供效率更高、更有效的内部审计职能.想方设法通过改善内部审计绩效、提高内部审计效率以巩固、提高其组织地位2.积极营销.提升内部审计职能形象内部审计要用一种积极的态度来建立新的形象.从以监督为主的“警察”角色向企业的“参谋”、“智囊”角色转变。第一, 内审人员不仅要善于发现问题.而且更要善于解决问题,全面分析审计需求,及时提供所需服务.并要将所提建议当作本部门的服务产品向管理当局积极推销,以大大提高审计的效果。第二,企业的内部审计人员积极行动起来, 努力扩充自己的相关专业知识.革新工作方法(如特别强调联合被审计部门一起进行审计),紧紧围绕企业经营风险的甄别评估、控制和防范开展审计工作,提供优质服务。第三。内部审计部门通过提供与外位的时间和业务熟悉优势. 更及时地发现雇员舞弊和财务错漏,降低交易成本和代理成本,以争取管理当局的重视和支持。积极活跃的内部审计能够在提高企业收益、改进经营程序、增进部门交流、加强风险管理等诸多方面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审计部门要通过开放的沟通方式、职业技术、专业知识和诚信的工作态度,促进控制环境的完善,为所服务的组织增加价值.提升自己在企业内部积极的职能形象。3.加快内部审计师职业化队伍建设我国的内审工作要从擅长“监督型”的内审人员向“服务型”、“增值型”转型,必须走职业化发展的路子。职业化的内部审计人员是个多面手,具备多种专业技能.在必要时可以充当经营咨询专家、心理学家、后备支援人员和风险控制人员等多种角色, 因此职业化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更强、更具备客观性.审计技术水平更高.服务范围更广。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化和资格化、内部审计组织的行业化和社会化、内部审计执业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是内部审计职业化的显著特征。我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颁布,组织全国性的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统一考试和引进CIA考试,很大程度上为实现内部审计职业化迈出了坚实的基础 为了推动内部审计职业化的快速发展. 内部审计协会要成为内部审计师的自律管理机构, 由协会负责制定专门的内部审计从业标准,并对内部审计从业者进行资格认证和评价,完善内部审计的后续教育培训机制:要在建立从业规范、强化资格管理、开展自我监管、维护运行机制、推动行业发展,培育内部审汁人才市场等方面发挥更重要作用。

内部审计职能的建议对策

2. 如何加强内部审计建议的落实和整改

第一条 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是指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予以纠正、采纳的工作过程和结果。
第二条 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要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切实提高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发挥内部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
第四条 审计处与学校组织、纪监、人事、财务、国资等部门建立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监督机制。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移交校纪监部门处理并报组织部门备案;对被审计单位暂停拨款、追缴违纪款项、调整账务的,提请财务和国资部门协助。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报告后,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工作报告。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报告包括审计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对存在问题原因的分析以及采取的改进措施等。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过程中,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由审计处发出通知书,提请其他部门处理。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的跟踪审计工作,重点审计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建议和意见情况、要求自查自纠情况等。
第八条 凡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报告、经跟踪审计发现亦未落实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要求,又未提交任何书面说明的,由审计处提出建议,报请学校对被审计单位相关责任人问责。
第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 如何加强内部审计建议的落实和整改

第一条 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是指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予以纠正、采纳的工作过程和结果。
第二条 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要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切实提高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发挥内部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
第四条 审计处与学校组织、纪监、人事、财务、国资等部门建立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监督机制。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移交校纪监部门处理并报组织部门备案;对被审计单位暂停拨款、追缴违纪款项、调整账务的,提请财务和国资部门协助。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报告后,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工作报告。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报告包括审计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对存在问题原因的分析以及采取的改进措施等。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过程中,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由审计处发出通知书,提请其他部门处理。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的跟踪审计工作,重点审计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建议和意见情况、要求自查自纠情况等。
第八条 凡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报告、经跟踪审计发现亦未落实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要求,又未提交任何书面说明的,由审计处提出建议,报请学校对被审计单位相关责任人问责。
第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如何加强内部审计建议的落实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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