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额度估算依据

2024-05-12 21:24

1.  补偿额度估算依据

治理区主要是历史原因或自然原因造成的水土流失,水土流失强度大、危害重。在治理区开展水土保持综合防治,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减少水旱风沙灾害。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依据,享受水土保持生态效益的一方,应该向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主体提供补偿。影响补偿额度取值大小的有水土保持生态价值、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投入成本以及水土保持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等因素。
一、水土保持生态价值
水土保持生态价值,是决定治理区补偿额度最重要的因素。仅以治理区某流域上游开展水土保持减轻下游洪水灾害为例分析。上游开展水土保持综合防治,下游地区河湖库塘水质变清、含沙率降低。上游地区涵养水源能力增强,上游降雨在下游形成洪水灾害的概率降低,下游地区因泥沙淤积降低行洪能力提高,下游洪水灾害发生的概率降低。减少洪水灾害发生概率即为下游地区享受的生态效益,下游地区可据此向上游提供补偿。
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投入成本
治理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投入成本也是补偿额度确定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相比较而言,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效益生成机理复杂,涉及因素众多,生态效益计量较为复杂。而采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投入成本的计算较为简便。水土保持监测评价方法、生态效益分析方法等基础技术发展水平的高低,决定了配置措施预期生态效益估算的准确程度,从而也决定了依据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投入成本决定补偿额度的效用。

 补偿额度估算依据

2.  补偿额度估算依据

影响预防区水土保持生态补偿额度主要依据水土保持生态价值、保护区群众发展的机会成本和保护区水土保持综合防治的投入成本。另外,受益区与保护区经济发展水平、受益区对水土保持生态效益的支付意愿等因素也会影响水土保持生态补偿额度大小。
一、水土保持生态价值
水土保持生态价值是水土保持生态补偿额度确定的前提和基本依据。如前分析,预防保护区补偿依据是下游区域享受上游提供的水土保持生态效益。水土保持生态效益是受益者与施益者确立利益关系的基础,如果没有水土保持生态效益,则这一利益关系就不会存在,也就不存在“谁来补偿谁”和“补偿多少”的问题了。占有和享受水土保持生态效益的多少是决定受益者付出成本多少的关键因素,即水土保持额度的大小应该围绕水土保持生态价值的多少来确定。占有和享受水土保持生态价值多,则应付出成本高;如果占有和享受水土保持生态价值少,相应支付的成本就应该低。
预防保护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主要内容,就是减少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系统干扰,实施生态修复、大面积保护措施。因此,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效益价值是构成预防保护区水土保持生态价值的主要部分。
二、保护区群众发展的机会成本
对当地群众发展的机会成本进行补偿是保障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持续性的重要前提。生计维持和经济发展是预防保护区内群众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预防保护区生态效益的维持和提高也必须是在这两个要求得到满足的前提下才可能实现。我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多年经验一再证明,实施水土保持综合防治不仅需要考虑当地群众的生计维持,而且还要为当地群众谋求发展机遇。如果这两个问题解决不好,水土保持生态效益就难以维持。为确保水土保持生态效益的发挥,实施生态修复、大面积保护措施,保护区内群众不得不放弃依靠农业、工业等对水土资源干扰强、破坏重的项目来发展经济。保护区内群众牺牲了众多发展机会来维护水土保持生态效益。为了确保水土保持生态效益的长效发挥,就必须保护区内群众发展机会成本作为补偿额度的一个重要部分来计征。
三、水土保持综合防治的投入成本
预防保护区主要采取生态自然修复,但是由于自然生态修复周期长、效果差,不能满足对预防保护区生态改善的强烈需求,必须辅之以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农业技术措施。无论采用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还是水土保持生物措施,抑或是农业技术措施,不仅需要投入大量建筑材料、植物材料,而且还需要花费众多人工,这部分成本也不应该由预防保护区群众来独自承担。因此,在补偿额度的确定中也应包含水土保持综合防治的投入成本。

3.  补偿额度估算依据

在监督区,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活动比较集中和频繁,损坏原地貌易造成水土流失,水土流失对生态危害后果严重。补偿目标主要通过增加生产建设活动主体破坏水土资源的成本。监督区补偿额度确定主要是对水土流失造成生态价值损失的估量基础上完成的。影响水土流失损失生态价值的主要因素有生态环境背景、生产建设活动类型、经济发展水平等。
一、生态环境背景
监督区补偿的目的是,增加生产建设活动破坏水土资源成本,制止滥用水土资源的行为,激发生产建设活动主体采取科学、合理的工艺和技术等来利用和保护水土资源。补偿依据是生产建设活动引发水土流失,导致生态价值降低或完全丧失,危及人类生存。补偿额度主要根据生产建设活动引发水土流失造成生态价值损失的多少来确定。
在不同生态环境背景值下,即使是同类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严重程度是不同的,生态价值损失也有很大差别。
二、生产建设活动类型
对于不同类型的生产建设活动,其对水土资源损害不同,造成生态价值损失也各不相同。例如交通、场站等工程对土地扰动面积大,但有可能造成的生态价值损失并不很严重。对于能源工程,例如井采煤、石油天然气等工程尽管在地土的扰动面积不大,但因其对地下扰动深,对水土资源的破坏程度深,其补偿额度自然要高。
三、区域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也是影响补偿额度的另一个主要因素。处于较高水平经济,与处于较低水平经济相比,其单位生态承载的经济价值要高于后者。监督区内的不同类型区,既可能分布在经济较发达区域,也可能分布在经济相对落后区域。因此,在不同区域,补偿额度可能有所差别。

 补偿额度估算依据

4.  补偿额度估算方法

在治理区,水土保持生态补偿额度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投入成本,但也不应高于应为水土保持生态效益价值。如下图所示,治理区水土保持生态补偿下线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投入成本,上限为水土保持生态价值。

图11-1 治理区水土保持生态补偿额度的取值范围

一、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投入成本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主要包括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其成本为各单项措施成本的算数加和。各单项措施成本为各单项措施量乘以生产建设当期物质资料(或)价格(劳务费)的值。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研究

式中:C为预防保护区开展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投入成本;Ki为单项工程措施量,Pi为生产建设活动当期单项工程措施价格;Tj为单项生物措施量,Pj为生产建设活动当期单项生物措施价格。
二、水土保持生态价值
治理区水土保持生态价值主要考虑水土保持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的拦泥蓄水效益,测算如下式: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研究

式中:P为水土保持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的拦泥蓄水总效益;P为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拦泥蓄水效益,为各类单项工程措施效益之和;Pp为水土保持生物措施拦泥蓄水效益,为各类单项生物措施效益之和;Ei为单项工程措施量,Pi为其相应价值;Mj为单项工程措施量,Pj为其相应价值。
(一)水土保持工程措施价值
1.坡改梯工程
(1)蓄水、保土量
根据《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GB/T 15774—1995)规范,梯田的蓄水保土效益可以通过梯田的减流、减蚀有效面积Fe(hm2)与相应的减流、减蚀模数相乘而得,其计算式如下: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研究

式中:ΔW为某项措施的减流总量,m3;ΔS为某项措施的减蚀总量,t;Fe为某项措施的有效面积,hm2;ΔWm为减少径流模数,m3/hm2;ΔSm为减少侵蚀模数,t/hm2。
ΔWm和ΔSm的计算公式用有措施(梯田)坡面的径流模数、侵蚀模数与无措施(坡耕地、荒坡)坡面的相应模数对比而得,其计算式如下: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研究

式中:ΔWmb为治理前(无措施)径流模数,m3/hm2;ΔWma为治理后(有措施)径流模数,m3/hm2;ΔSmb为治理前(无措施)侵蚀模数,t/hm2;ΔSma为治理后(有措施)侵蚀模数,t/hm2。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GB/T 15774—1995)规范中指出:计算减流模数(ΔWm)与减蚀模数(ΔSm)注意:
① 当治理前、后的径流模数(WWmb与WWma)和侵蚀模数(Smb与Sma)是从20m(或其他长度)小区观测得来时,与自然坡长相差很大,必须考虑坡长因素影响治理前侵蚀模数的观测值偏小;
② 一般小区上的治理措施比大面上完好,这一因素影响治理后减蚀模数的观测值偏大;
③ 二者都需采取辅助性全坡长观测和面上措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取得科学资料,进行分析,予以适当修正。
关于减流、减蚀有效面积(Fe)的确定,《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GB/T 15774—1995)规范中有如下规定:
① 根据计算时段内(例如10年)各项措施实施后减流、减蚀生效所需时间(年),扣除本时段内未生效时间(年)的措施面积,求得减流、减蚀有效面积。
② 一般情况下,梯田(梯地)、保土耕作、淤地坝等当年实施当年有效;造林有整地工程的当年有效,没有整地工程的,灌木需3年以上,乔木需5年以上有效;种草第二年有效。
③ 保土耕作当年有减流、减蚀作用,可以计算;但其实施面积不能保留,不能累计;当年实施当年有效,第二年不再实施,原有实施面积不复存在,不能再计算其减流、减蚀作用。
④ 一个时段(例如10年)的治理措施,如是逐年均匀增加,则此时段的年均有效面积按下式计算: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研究

式中:Fea为时段年均有效面积,hm2;Feb为时段初有效面积,hm2;Fee为时段末有效面积,hm2。
(2)蓄水、保土经济价值
坡改梯工程蓄水拦泥价值可以参考监督区水土流失损失蓄水拦泥价值的计算方法。即根据已经计算出的蓄水拦泥量方,参考生产建设期价格水平和治理区价格水平来测算出相应价值。
2.淤地坝工程
我国学者冉大川、罗全华在《黄河中游地区淤地坝减洪减沙及减蚀作用研究》一文中对淤地坝的减洪、减沙效益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并给出了较为合理的可操作的计算方法。在《黄河中游地区淤地坝减洪减沙及减蚀作用研究》一文中,文章作者认为:淤地坝的减沙量包括淤地坝的拦泥量、减轻沟蚀量(以下简称减蚀量),以及由于坝地滞洪和流速减小而对坝下沟道侵蚀的减少量。而目前只有拦泥量、减蚀量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进行计算,而消峰滞洪对下游沟道侵蚀的减少量还难以准确计算。因此,本书也仅对淤地坝工程措施的拦泥量和减蚀量的测算方法进行介绍。
(1)拦泥量计算
淤地坝总拦泥量的计算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目前已淤成坝地的拦泥量,计算公式如下: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研究

式中:Wsg1为已淤成坝地的拦泥量,万t;f为坝地的累积面积,hm2;Ms为不同流域内坝地拦泥定额,即单位面积坝地的拦泥量,万t/hm2;a1为人工填垫及坝地两岸坍塌所形成的坝地面积占坝地总面积的比例,黄河中游地区取a1=0.1~0.2;a:为推移质在坝地拦泥量中所占的比例系数,黄河中游地区取a2=0.1。
第二部分是未淤成坝地的拦泥量。根据实地调查资料分析,淤地坝的拦泥年限一般在13年左右,因而采用了淤积年限n(n=13)这一指标,并根据坝地历年累积面积的变化趋势,将未淤满的坝地进行“淤成”预测,以此求得未淤成坝地部分的拦泥量。计算公式如下: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研究

式中:Wsg2为未淤成坝地部分的拦泥量;fi为预测年“淤成”的坝地面积,hm2;Ms、a1、a2的意义同前。
在此基础上,可得出淤地坝工程措施的总拦泥量为: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研究

(2)减蚀量计算
淤地坝的减蚀作用在沟道建坝后即行开始。其减蚀量一般与沟壑密度、沟道比降及沟谷侵蚀模数等因素有关,其数量包括被坝内泥沙淤积物覆盖下的原沟谷侵蚀量和波及影响的淤泥面以上沟道侵蚀的减少量。后一部分的数量较难确定,通常是在计算前一部分的基础上乘以一个扩大系数。减蚀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研究

式中:ΔWsj为计算年淤地坝的减蚀量,万t;F为计算年淤地坝的面积;Wsj为计算年内流域的侵蚀模数,t/km2;按各控制区的年输沙模数扩大1.15倍而得;k1为沟谷侵蚀量与流域平均侵蚀量之比。根据黄河水利委员会西峰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站对南小河沟流域多年小区及小流域的观测资料,多年平均侵蚀模数为6870t/km2·a,沟谷地侵蚀模数为15200t/km2·a,按此推算,黄土高原沟壑区的k1=2.20,黄河中游黄土丘陵沟壑区取k1=1.75。k2为坝地以上沟谷侵蚀的影响系数。
在淤地坝中还有一部分是修建在沟道比较平缓、沟床已不再继续下切、沟坡多年来比较稳定、沟谷侵蚀已达到相对稳定程度的流域内,当坝建成后基本无减蚀作用,在计算减蚀量时还应扣除这一部分。由于目前对这一部分不减蚀坝地还没有更好的办法来分割,但又确实存在,研究中假设这一部分未扣除的减蚀量和对坝地以上沟谷侵蚀的减少量相互抵消,即取k2=1.0。淤地坝的总减沙量ΔWs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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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减洪量计算
淤地坝的减洪量计算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计算已经淤平后作为农地利用的坝地减洪量;另一部分是计算仍在拦洪时期的淤地坝减洪量。淤地坝淤平后,坝地已被利用,其减洪作用就与有埂的水平梯田一样。仍在拦洪时期的淤地坝,其拦泥和拦洪是同时进行的,拦洪的目的是拦泥,泥中有水。淤泥中所含的水分,有一大部分将耗干蒸发,另有一小部分渗入地下后又流入河中。据此分析,计算这部分减洪量时不能考虑其蓄水量,只能计算淤泥中所含的水量。
已淤平坝地减洪量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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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ΔW1为已淤平坝地的减洪量,万m3;fi为计算年流域坝地的面积,km2;Wi为计算年流域天然状况下的产洪模数,可以根据流域水量平衡原理通过试算确定,m3/km2;η为减洪系数,以有埂水平梯田看待,取η=1.0。
其减洪量可根据淤地坝的总拦泥量反推,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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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ΔW2为仍在拦洪时期淤地坝的减洪量,万m3;K为流域淤地坝拦洪时的洪沙比;γs为淤泥干容重,取γs=1.35t/m3。对于K值,根据黄委会绥德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站对陕西绥德韭园沟实测资料的分析,黄丘区淤地坝拦洪时的洪沙体积重量比为1.977:1,即1.977m3的洪水携带lm3的淤泥;1991年黄委会绥德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站对3次洪水后的10座淤地坝进行了典型调查,得出淤地坝拦泥后的洪沙体积重量比为1.797∶1。根据上述资料,最后综合确定河龙区间K=1.433~2.4;泾河、北洛河流域的值分别为2.462和2.652;渭河流域K=1.5~2.O。
在此基础上,可得出淤地坝工程措施的总减洪量ΔW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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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地拦蓄工程
在《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GB/T 15774—1995)规范中,将就地拦蓄工程措施解释为:就近拦蓄措施,包括水窖、蓄水池、截水沟、沉沙地、沟头防护、谷坊、塘坝、淤地坝、小水库和引洪漫地,其作用包括拦蓄暴雨的地表径流及其挟带的泥沙,在减轻水土流失的同时,还可供当地生产、生活中利用。《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GB/T 15774—1995)规范中也对就地拦蓄工程措施的生态服务功能测算方法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计算项目包括两方面:一是减少的径流量(ΔVw),以m3计;二是减少的泥沙量(ΔVs),以t计。
计算方法:对不同特点的措施,分别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主要有典型推算法和具体量算法两种。
典型推算法:对于数量较多而容量较小的水窖、涝池谷坊、塘坝、小型淤地坝等措施,采用此法。通过典型调查,求得有代表性的单个(座)拦蓄(径流、泥沙)量,再乘上该项措施的数量,即得总量。
具体量算法:对数量较少而容量较大的大型淤地坝、治沟骨干工程和小(二)型以上小水库等措施,应采用此法。其拦蓄(径流、泥沙)量必须到现场,逐座具体量算求得。
未淤满以前的小水库可计算其拦泥、蓄水作用;在淤满以后,如不加高,就不再计算此两项作用。淤满后的拦泥量按坝地面积折算,计算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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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ΔV为坝地拦泥总量,t;Δms为单位面积坝地的拦泥量,t Fe为坝地拦泥的有效面积,hm2。
在一段时期内(例如n年)坝地的年均拦泥有效面积按下式计算: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研究

式中:Fea为时段平均坝地拦泥的有效面积,hm2;Fee,为时段末坝地拦泥的有效面积,hm2;Feb为时段初坝地拦泥的有效面积,hm2。
4.沟谷治理工程
沟谷治理工程措施主要针对沟蚀而言,沟谷治理措施的生态服务功能测算方法在《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GB/T 157741995)规范中有明确的介绍,可作为本课题的参考方法。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GB/T 15774—1995)规范中认为,减轻沟蚀量(∑△G)包括4个方面,按下式计算: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研究

式中:ΔG1为沟头防护工程制止沟头前进的保土量,m3;ΔG2为谷坊、淤地坝等制止沟底下切的保土量,m3;ΔG3为稳定沟坡制止沟岸扩张的保土量,m;ΔG4为塬面、坡面水不下沟(或少下沟)以后减轻沟蚀的保土量,m。
这4个方面的作用,分别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算得保土量后都将m3折算为t。
制止沟头前进(ΔG1)对于治理后不再前进的沟头,应通过调查和量算,求得未治理前若干年内平均每年沟头前进的长度(m)和相应的宽度(m)与深度(m),从而算得治理前平均每年损失的土量(m3),即为治理后平均每年的减蚀量(或保土量)。
制止沟底下切(ΔG2)对于治理后不再下切的沟底,应通过调查和量算,求得在治理前若干年内每年沟底下切深度(m)和相应的长度(m)与宽度(m),从而算出治理前平均每年损失的土量(m3),即为治理后制止沟底下切的减蚀量(或保土量)。
制止沟岸扩张(ΔG3)对于治理后不再扩张的沟岸,应通过调查和量算,求得在治理前若干年内平均每年沟岸扩张的长度(顺沟方向,m)、高度(从岸边到沟底,m)、厚度(即对沟壑横断面加大的宽度,m),从而算得治理前平均每年损失的土量(m3),即为治理后平均每年的减蚀量(或保土量)。
水不下沟对减轻沟蚀(ΔG4)根据不同的资料情况,分别采取直接运用观测成果和流域减蚀总量反求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
第一种算法:在布设了水平沟对减轻沟蚀试验观测的小流域,采取直接运用观测成果进行计算,但其计算成果,应与全流域减蚀总量的计算成果互相校核,取得协调。
第二种算法:在没有布设上述试验观测的小流域,可采用流域减蚀总量反求的方法,按下式计算: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研究

式中:ΔG4为水不下沟减轻的沟蚀量,m;ΔS为流域出口处测得的减蚀总量,m3;∑ΔSi为流域内各项措施计算的减蚀量之和,m。
值得注意的是,采用上述关系式计算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的观测和∑ΔSi的计算必须准确(误差不超过士20%);二是流域内没有较大的其他天然冲淤变化影响,或者虽有这样的变化,但已通过专门计算,消除了其影响。
4.工程措施水土保持生态价值
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蓄水拦泥价值可以参考监督区水土流失损失蓄水拦泥价值的计算方法。即根据已经计算出的蓄水拦泥量方,参考生产建设期价格水平和治理区价格水平来测算出相应价值。
(二)水土保持生物措施价值
水土保持林草措施是我国水土保持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具有蓄水拦沙、保持土壤肥力、减轻风蚀、固碳供氧、净化空气以及保持生物多样性等多方面的生态服务功能。本书主要针对生物措施的蓄水拦沙测算方法进行介绍。
1.生物措施的蓄水拦泥量
对于生物措施的蓄水功能测算主要有以下3种方法:
(1)截留法
a.即认为林草措施的蓄水量等于林草植被的截流系数与降雨量、措施有效面积的乘积。
其数学公式可表达为: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研究

式中:Ew为林草植被的蓄水量;θ为林草植被的截流系数;R为平均降雨量;A为措施有效面积。
b.也通过以下公式计算求得: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研究

式中:Ew为林草植被的蓄水量,m3;Si为第类树种的面积,hm2;Hi、Ho分别为第i类树种和对照地(无措施区、裸地)的拦蓄降水能力,m3/hm2。
c.对于林业措施,还可以采取如下算法:林地蓄水能力主要表现在林冠截留、枯枝落叶层蓄水和林地土壤蓄水3个方面。其中,林冠截留率与植被类型、垂直层数有关,大致可占总降水量的12%~17%;枯枝落叶层含蓄量与厚度有关,大致可占降雨量的15%~20%;林地土壤蓄水量与土壤结构、土壤厚度有关,占总降水量的25%~30%。将这3项加起来,就可以得到林地的总蓄水量: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研究

式中:Ew为林地总蓄水量,m;r1、r2、r3分别为树冠、落叶层、土壤的截留率;Ai为某块林地的降雨量,mm。
对于植草措施也可以采取类似的公式进行计算,对于草地一般可以考虑r1=0,r2、r3可以通过实测求得。
(2)水量平衡法
即认为林草措施的蓄水量(S)为林冠截留量(I)、枯落物持水量(K)和森林土壤非毛管空隙储水量(Q)之和,即: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研究

这种方法主要是针对造林措施的蓄水量测算而提出,如果用于植草措施的蓄水量测算,则其第一项(I)可忽略不计。
(3)考虑减洪量的方法
林草措施的蓄水功能不仅仅在于其对地表径流的截流,林草措施在雨季对洪水的削减量也是其生态服务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可以认为,林草措施的蓄水量是雨季的减洪量和枯水季节的增加水资源量之和,即: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研究

式中:V为林草措施的蓄水量,m3;V1为林草措施的防洪量,m3;V2为林草措施在枯水季节的增加水资源量,m3;Si为第i种植被类型面积,hm2;Hi为第i种植被类型的蓄洪能力,m3/hm2;H为无植被地的(即未采取措施区域)蓄洪能力,m3/hm2;M为林草措施在枯水季节的增加水资源量,m。
对于林草措施的拦沙功能测算目前主要有三类方法:
一是“以洪算沙”法。即通过林草措施的蓄水量除以水沙比求得,其具体公式如下: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研究

式中:Es为林草措施的拦沙量,t;Ew为林草措施的蓄水量,m;ρ为干泥沙的密度,t/m3,一般取ρ=1.35t/m3;γ为水沙比,%。
二是直接计算法。林草措施也可以采用与农业措施相似的方法进行拦沙量的计算,即: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研究

式中:Es为林草措施的拦沙量,t;Fe为林草措施的有效面积,km2;Sa为未实施林草措施时的土壤侵蚀模数,t/(km2·a);Sb为实施林草措施后的土壤侵蚀模数,t/(km2·a)。
三是美国农业部土壤侵蚀普适方程。对于林草措施的保土量,也可以通过美国农业部土壤侵蚀普适方程计算,其计算方法如下: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研究

式中:Ac为林草措施的保土量;R为径流侵蚀因子;Ls为地形因子,取坡度二倍的正弦值;S为土壤抗蚀因子(一般取0.2);C为潜在侵蚀指数;Cr为现实侵蚀指数。
2.生物措施的蓄水拦泥量价值
水土保持生物措施蓄水拦泥价值可以参考监督区水土流失损失蓄水拦泥价值的计算方法。即根据已经计算出的蓄水拦泥方量,参考生产建设期价格水平和治理区价格水平来测算出相应价值。

5.  补偿额度估算方法

预防保护区补偿额度不能低于保护区发展的机会成本与水土保持综合防治投入之和,不得高于水土保持生态效益价值。如下图所示,预防保护区水土保持生态补偿额度的取值范围。

图9-1 预防保护区水土保持生态补偿额度的取值范围

一、当地发展机会成本
预防保护区发展的机会成本应为区域不开展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而作他途时的最大经济收益,即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研究

式中:C为预防保护区开展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机会成本;E1,E2,E3,…,Ei为除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以外的其他选择方案。
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成本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主要包括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其成本为各单项措施成本的算数加和。各单项措施成本为各单项措施量乘以生产建设当期物质资料(或)价格(劳务费)的值。即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研究

式中:C为预防保护区开展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投入成本;Ki为单项工程措施量,Pi为生产建设活动当期单项工程措施价格;Tj为单项生物措施量,Pj为生产建设活动当期单项生物措施价格;COL为其他投入成本,包括人工成本、农业技术措施投入成本。
三、水土保持生态价值
预防保护区的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价值可以简化为蓄水保土生态效益价值。
(一)蓄水保土方量
生态修复措施实施后,随着生态系统的逐渐恢复,其蓄水保土功能将逐年增加。因此,生态修复措施的蓄水保土功能并不能通过保水定额、保土定额进行测算。为了方便计算,可以假定生态修复措施的蓄水量和保土量是逐年线形增加的,在此假定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出生态修复措施的逐年蓄水量和逐年保土量的计算式如下:
逐年蓄水量: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研究

式中:Ew(i)为生态修复措施实施后第i年的蓄水量,m;i为生态修复措施实施的年数,a;n为从实施生态修复措施开始到生态系统完全恢复所需要的时间,a;Fe为生态修复措施实施的有效面积,hm2;He为在该区域条件下完善生态系统的蓄水能力,m3/hm2;H为生态系统措施实施之前的蓄水能力,m3/hm2。
逐年保土量: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研究

式中:Es(i)为生态修复措施实施后第i年的保土量,m;i为生态修复措施实施的年数,a;n为从实施生态修复措施开始到生态系统完全恢复所需要的时间,a;Fe为生态修复措施实施的有效面积,hm2;Se为在该区域条件下完善生态系统的土壤侵蚀模数,m3/hm2;So为生态系统措施实施之前的土壤侵蚀模数,m3/hm2。通常情况下,可以认为Se=0,因此,该公式可简化为: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研究

(二)蓄水保土经济价值
蓄水保土的经济价值如下式: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研究

式中:P为生态修复蓄水保土的经济价值;Ps为保土价值,等于保土方量(Vs)除以土层平均厚度(H)后与单位面积土地农业生产年均产量(Pa)的乘积;Pw为蓄水价值,等于蓄水方量(Vw)与水的市场价值(pw)的乘积。

 补偿额度估算方法

6. 补偿额度大概能有多少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7. 最高赔偿限额,计算方式如何

一、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并给予赔偿。这就是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2000」16号)的规定,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二、计算方式如何
1、当被保险人应负第三者伤亡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保险公司赔偿额=赔偿限额x(1-免赔率)例如:被保险人孙某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选择最高赔偿限额为10万元,孙某驾驶轿车在一次车祸中致第三者赵某伤残,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孙某对此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应当赔偿第三者赵某各种损失共12万元,那么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数额为:保险公司赔款额二lox(1-15%)=10x85%=8.5万元。
2、当被保险人应负第三者伤亡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第三者责任险的数额为:保险公司赔偿额=应负赔偿金额x(1-免赔率)例如:被保险人周某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选择最高赔偿限额为10万元,其保险车辆在事故中致第三者宋某左腿残疾,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双方应负同等责任,经核算,周某共应赔偿宋某损失6万元,那么保险公司应赔付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数额为:保险公司赔款=6x(1-10%)=6x90%=5.4万元。

最高赔偿限额,计算方式如何

8. 如何确定经济补偿金额度

法律分析:经济补偿金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其计算方法就是对应该职工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分别支付不同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足6个月的,给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时间在6个月到1年的,补偿金为1个月工资;1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