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女子1000万银行存款不翼而飞 ,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2024-05-14 13:48

1. 80后女子1000万银行存款不翼而飞 ,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家住辽宁沈阳市的80后女子李某应朋友韦某要求,将1000万元存入位于广州市的建设银行建行利雅湾支行,约好存款期限为半年。但仅仅4个月后,该笔账款却“不翼而飞”。于是李某将建行利雅湾支行告上法庭,法院终审判令该支行向李某赔偿450万元及相应期限内的活期存款利息。
经法院查明,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曾祖士以其实际控制的好得伟业公司、意铁公司、博顺达公司,先后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天翼公司、银盛公司、畅捷通公司、中投科信公司签订代划扣协议。
上述第三方支付公司运用电子支付平台-企业账户支付功能,为好得伟业公司、意铁公司、博顺达公司提供“充值、提现、转账、支付”等服务。
其后,曾祖士、王微沂合谋,由王微沂负责发展客户到银行存款,曾祖士负责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客户存款资金进行划扣,所得资金共同分赃。
此后,王微沂、曾祖士以存款高息等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将资金存入相关银行,再由曾祖士伪《委托划款授权书》等手段,通过上述划扣平台将被害人存款划走,骗取包括李某在内的被害人财产。

扩展资料:

法院认为:
李某针对此案损失也存有一定过失,因而建行利雅湾支行与李某应按分别过失承担此案损失。
首先,李某在涉案交易过程中存在泄漏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错,给犯罪分子进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机会。其次,李某确认其未就涉案账户开通短信提醒等功能,李某对于未能发现其账户在五天内密集对外转款200笔共计1000万元确有一定过错。
关于李某的实际损失。李某在将款项存入指定的银行后,双方均确认已经收到中间人韦凯伊转付款项62万元。另,一审刑事判决判令公安机关扣押吴某的40万元发还被害人李某,即待该案判决生效后,李某可以收到退赃款40万元。因此,李某现实际存在的损失为898万元。

80后女子1000万银行存款不翼而飞 ,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2. 80后女子1000万银行存款不翼而飞,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又是什么?

80后女子1000万银行存款不翼而飞,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是建行利雅湾支行有违其在储蓄合同中应负的资金安全保障义务,且该女子李某对于本案损失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建行利雅湾支行与李某应按各自过错承担本案损失。
就银行而言,李某的建行帐户在五天内聚集转帐200笔流入同一帐户,但建行利雅湾支行没有监管到异常现象,表明其控制系统管理方法存有不足不健全之处。
此外,建行利雅湾支行仍未就所述帐户出现异常行为采取通知客户等措施,也未按《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要求对有疑问的付款业务流程开展复诊,建行利雅湾支行所述个人行为也有违存款合同书中资产安全防范措施责任。
但法院同时认为,李某针对此案损失也存有一定过失,因而建行利雅湾支行与李某应按分别过失承担此案损失。
首先,李某在涉案交易过程中存在泄漏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错,给犯罪分子进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机会。其次,李某确认其未就涉案账户开通短信提醒等功能,李某对于未能发现其账户在五天内密集对外转款200笔共计1000万元确有一定过错。
关于李某的实际损失。李某在将款项存入指定的银行后,双方均确认已经收到中间人韦凯伊转付款项62万元。另,一审刑事判决判令公安机关扣押吴某的40万元发还被害人李某,即待该案判决生效后,李某可以收到退赃款40万元。因此,李某现实际存在的损失为898万元。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酌情判令建行利雅湾支行向李某赔付450万元及自20164月29日起计至具体偿还之时止的活期存款贷款利息;若李某事后可获赔超出448万余元的部分,收取赔款的权利归属于建行利雅湾支行。该裁定为终审判决。

扩展资料
事件经过:
2016年4月20日,李某建行利雅湾支行办理案涉借记卡及存款1000万元,未开通短信银行服务。李某表示其之所以将涉案的1000万元存入建行利雅湾支行处,是应在光大证券工作的朋友韦某的请求。
韦某向李某表示要存款业绩,请求李某将存款存放在建行利雅湾支行处,双方约好存款期限为半年,并承诺给予高额的利息。2016年4月14日,李某与案外人韦某到建行利雅湾支行处申请办理活期存折。
李某表示,在自己将涉案款项存入建行利雅湾支行处后不久,韦某也即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他在中国银行广州珠江支行开设的账户支付了涉案1000万元款项半年的利息62万元。
2016年8月29日,李某因需要使用资金到建行利雅湾支行处取款时,发现上述账户内的已无任何款项。
经其向建行利雅湾支行查询,发现涉案的存款早已被转至银盛通信公司的账户中,共计五天内密集转账200笔流向同一账户。
一审法院查明了李某被诈骗的基本经过,即犯罪分子以高息等为诱饵,诱骗李某将资金存入建行利雅湾支行处,再仿冒李某的《委托划款授权书》,通过第三方划扣平台将李某的存款划走。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小康网-1000万存款不翼而飞?沈阳80后女子1000万银行存款不翼而飞 状告银行获赔450万元

3. 如何看待 80 后女子 1000 万银行存款「不翼而飞」,法院判银行赔偿 450万元?

因为代理过两件相同案件,但出现了完全不一样的结果。所以进来打一下,顺便说一下作为储户万一碰到类似事件的注意事项。
2013年曾代理过一个朋友储蓄账户被盗起诉银行赔偿的案件。
朋友和银行卡均在北京,银行卡在凌晨一两点钟被盗刷。八点醒来开机一堆取款的短信提醒,卡里十多万块钱全被取走,就剩下几十块钱的镜零头,取款地显示是在广东某个地区,应该是卡被复制然后钱被取走。
朋友赶快打了110报警,110让去派出所做笔录。我提醒朋友一定要拿着被盗刷的银行卡一块儿去。考虑到钱有可能追不回来需要跟银行打官司,
我又让朋友从派出所出来后立马到最近的银行从剩余的几十块钱当中再取一些钱出来。朋友说没必要,就几十块钱了,我说这是留取证据,遂行之。
果不其然,银行必然是不同意为储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
后来跟银行打官司。在我们证明
1,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
2,银行卡掌握在本人手中时被盗刷,绝非本人所为。
3.银行卡一直在本人手里,被盗刷并不是简单的因为密码被泄露。
4.银行卡可以被复制,属于银行监管行为不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
在经历三次开庭之后,海淀法院判决了银行承担90%的责任,后来银行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这是第一个。
但第二个案件,我接的是一个一审败诉后的上诉,虽然跟第一个类似,但结果却大相径庭!!
先出去一趟,有人看的话,我回头看能不能找到两个案子的判决书传上来啊。
(案件已经归档,时间较长,等下周开完两个庭回来我好好找找)
第二个案件(是我接的案子,但因为撞庭,由另外一位同事代理),是接到的一个也是银行卡被盗刷一审被判败诉的案子。
当时第一个案件刚胜诉后没太久,虽然是二审,也知道二审改判本身有一定难度,但毕竟有第一个打底,而且这两个案件太相似了,所以还是信心满满地接下了这个案子。
但很遗憾,第二个案件败诉了,当时记得败诉的理由法官写得很详细,但无非就是银行资金管理机构,原告方不能证被盗款项是银行监管不力造成,而且,因涉及到刑事犯罪问题,综合考虑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其实对于第二份判决真的有很多意见,特别是先刑后民的适用上特别不合理。但很遗憾的是结果就是这样。

如何看待 80 后女子 1000 万银行存款「不翼而飞」,法院判银行赔偿 450万元?

4. 山东女子存入银行百万,5年后剩1元钱,女子起诉银行,法院是怎么判决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确实现在有很多离奇的事情都会发生,这不又被爆料山东枣庄一个女孩子之前将她的一百万存进银行里,但是现在5年之后过去了,她再去银行取钱的时候发现她存折里的余额只剩下了一块钱。
她不敢相信这一切,之后找银行理论,但是银行也没有说出什么来,反而还诬陷女子的存折是假的。之后她就选择将此事告上法庭,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百万存款变一元其实事情是这样的,在2009年的时候,这位女士在当地的银行里,以她的户名存了50万元,过了两个月之后,她又往这个户名之下存了50万,这么算下来加起来就是存了100万。
但是在2014年,她所存钱的银行做了一些调整。银行的名字也更改成了枣庄农商银行,在2014年下半年的时候,这位女士想要去银行,把自己所存的100万取出来,但是到了银行之后发现她户名所下的存款只有一元钱。

这件事放在谁的身上,心里都会受不了,毕竟自己心心攒苦苦攒的100万,怎么就会变成一块钱了呢?她之后找银行理论,但是银行却不承认她的存款。
被银行说是伪造存折因为银行不承认她的这张存折,无奈之下,这位女士选择将此事告上了法庭。但是让所有人都没有想到的是,在法庭上银行方面却表示并不是自己不愿意支付这100万元,而是孙女士的存折其实是伪造的。

但是经过一年的调查之后,2018年警察方面表示,孙女士并没有向银行说的那样伪造存折。可是银行在面对警方的调查之后,仍旧是不死心,还是不愿意支付给孙女士一百万元以及这多年的利息。
最终判决对于这件事情前后拖拉了好几年,因为银行拒不承认孙女士的这张存折,而孙女士坚决表示自己并没有伪造,所以一时之间公安局也没有办法,他们只他们只能反复的调查认证。

终于在2020年4月份的时候,公安局调查明确显示孙女士并没有伪造存折。所以说银行必须也要向孙女士支付这100万元以及利息。到2020年12月份的时候,法院判决,枣庄农行必须要向孙女士支付存折上的金额。

而且利率也要像几年前那样进行运算,并且还应该支付给孙女士这么长时间以来的误工费,并且也要向孙女士道歉,不得不说法院是很公开公正的,终有一天它会给我们带来事情的真相,也会还给人们正义。

5. 现在网上流传的事:8000万“存款”的不翼而飞 ,是什么银行发生的事???

农行扬州分行江都区浦头支行
 日前,有知情人士透露,今年9月,同属地的一家上市公司旗下子公司,在上述国有大行东部某支行连续两次存入共8000万元存款,然而一个多月后,该公司利用网银查看账户时,却发现该账户资金仅余1万元,巨额存款神秘失踪。遂报警。
储户无辜还是共谋?
  事非偶发,记者此前也接触到两起类似案件。
  一起发生在浙江金华,目前当地一家医药公司仍在为5年前的一桩旧案奔走。事情要从2007年说起,当年初,该医药公司负责人陈天民多次收到当地一家上市银行分理处主任寿某的请求,将公司存款全部存入其分理处,完成其吸储任务。
  但由于该医药公司地处开发区,办理公司财务结算交通不便,故未予同意。
  此后,该医药公司旗下开始组建一家宾馆,由于宾馆建设和装修马上开始,包括医药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股本金陆续到位,加上向当地一家地方银行的贷款,一共沉淀资金接近1000万元。
  彼时,寿某的丈夫刘某就在该医药公司上班,通过丈夫迅速得知此事的寿某,再次找到了医药公司负责人陈天民,经过再三恳请,陈天民同意将800多万元存入该分理处。陈某代理律师向记者出示了800多万元转到陈天民在该分理处新开设账户的相关证据。
  时隔半年之久,据上述医药公司人士称,2007年6月,在医药公司工作的刘某利用工作之便,以银行卡升级更换磁卡为由,掌握了陈天民的银行卡,而寿某之前已获取陈天民的银行卡密码。
  此后,根据上述律师提供的证据,寿某分别将850万元打入“郑捷”等多人账户。根据郑捷证词,寿某借款给他,利息较高。
  但寿某对此的说法是,应陈天民请求帮其介绍客户,赚取高额利息。双方各执一词,5年过去了,相关部门仍迟迟未下结论。
  另一起案例是今年早些时候,本报记者曾报道的涉及工行某支行负责人挪用900万存款的案件。案情与上述浙江金华案件相似,储户张菊花900万元存入上述工行支行后,发现资金被转走。上述工行支行负责人承认将900万用于发放高利贷,投向了房地产等领域无法收回,但坚称是张菊花主动将银行卡和密码给了他,让其代为理财。
  据记者获悉,相似的报案四年后,截至目前,相关机构也未对该案给出确切结论。相关代理律师仍在奔走寻找证据,但资金是否可以追回仍不得而知。
  纷繁的利益面前,储户究竟是无辜还是一定程度上与银行形成共谋,或许只有当事人才清楚。

现在网上流传的事:8000万“存款”的不翼而飞 ,是什么银行发生的事???

6. 80后女子1千万银行存款不翼而飞,真相到底是什么?

80后女子1000万不翼而飞,真相是该女子帮朋友完成银行存款任务,通过存款收取高额利息,该女子也在存款期间内收到60多万元利息,因为当时手机并没有开通短信业务,所以当时没有确认1000万是否存款到账,当女子想要把钱取出来时,发现账户的1000万并没有在账户里面,账户一分钱也没有,女子随即报警,警方开展调查,发现女子的1000万分多次转出账户,5天全部转走,该女子没有手机通知业务,所以并没有发现钱被转走了,警方已经开展调查,等待警方给我们一个调查结果。

这个事情也给我们大家一个警示,做任何事情都不要过于粗心大意,1000多万并不是小数目,存完钱都没有确认款到没到账,真的是不应该啊,就算有再忙的事情,也要一件一件全部做好,再做下一件事情啊,就是因为该女子当时没有确认款有没有到账,才给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给他们实施犯罪创造了条件,让自己损失很多,粗心在任何场合都不是好的,都不利于任何事情的处理等等,大家一定要对自己做的事情上心,不管大事小事,做了就做好,要么就不做,要做就做单最好,不要模凌两可,可做可不做,给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最后呢,也请大家不要做违背法律法规的事情,任何违法法规的事情都不会被法律饶恕,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犯罪的人最终的结果都将会是承担相应的法律惩罚,法律不会给任何一个人宽恕的机会,犯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就要得到应有的惩罚,不要以为一次两次发现不了,就可以为所欲为,任何错误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浮出水面,都会让一切真相浮出水面,相应的违法犯罪者也会得到应有的惩罚。

7. 银行存款不翼而飞的案例

银行存款不翼而飞的案例【提问】
银行存钱不翼而飞,且没有任何证据【提问】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期待][给你小心心]银行存款不翼而飞的案例如下:贾先生手里有一张客户通知书,是朋友孙女士在某银行向贾先生账户转账的银行打印凭条。上面显示:2019年1月22日,贾先生银行卡存入现金3万元,状态为交易成功。然而贾先生表示,自己的银行卡内并未收到过该笔钱款。在与银行多次交涉均无果后,贾先生向上海松江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却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贾先生认为:其手中的打印凭条是银行出具的,真实有效,上面清楚地记录着孙女士在2019年1月22日下午16时36分成功向贾先生银行卡存入3万元。但其确实没有收到过该笔钱款,银行应当向其支付该3万元。【回答】
转存本金不翼而飞是由于被告营业员在办理转存业务时疏忽说不定是大意造成的。【回答】
案列二:徐某立即向警方报案并拨打银行电话进行口头挂失。次日上午,到银行打印了该卡的交易明细清单,与银行协商赔偿,但银行拒绝赔偿。于是,徐某将银行诉至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被盗款67715元。原告徐某诉称,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对储户信息和储户资金负有保障安全的义务,要防止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轻易盗用,切实保管好储户的存款。若是银行卡在储户身上,密码未外泄的情形下存款被盗,责任在银行,银行应予全额赔偿。被告银行却认为,原告徐某虽然向警方报案,但警方并未对原告诉称的“案件”作出结论性的意见。持卡人的主要义务则在于妥善保管卡片、密码,对不可归责于银行的原因导致银行卡信息、密码泄露引起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法院:银行全额赔偿【回答】
柜台存钱没有任何凭条收据,九个月后才发现这笔钱没有到账,去银行查流水没有任何关于三月份存钱的流水,有什么解决方案吗?【提问】
您这个情况没有充钱的凭证的话是可以要回的,您没有任何的发票或者是聊天记录嘛。【回答】

银行存款不翼而飞的案例

8. 男子存银行2300万不翼而飞,法院判银行无过错 咋回事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对于涉案存款被盗导致的损失不具过错,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法院给出了4点理由:
其一,关于打印对账单是否需要密码,中国人民银行并无统一规定,因此招商银行在业务操作中对交易明细查询未设置密码输入环节,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另外,从监控录像上看,原告朱先生将银行卡、身份证交由张某提交给被告银行柜台,并在被张某带至柜台后,柜员提醒其需要输一下密码,并大声问“你刚不是转出去吗”,原告并未予注意,说明原告未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及密码,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未注意柜员问话,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其二,办理朱先生业务时,王某一直站在柜台前,将已填好包括朱先生身份证号等信息的转账申请单交给柜员,而后朱先生将身份证交由张某递交给柜员,并由本人输入密码完成转账。期间,柜员曾询问“你刚不是转出去吗”,朱先生站在王某身边未提异议,而由王某作答。因此,银行柜员有理由相信王某系朱先生的代理人以及转账系朱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转账由作为代理人的王某确认也不违反相关业务规定。
其三,从监控录像看,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查看了朱先生及王某的身份证,可以认定银行已完成客户身份识别。
最后,王某在转账申请单中汇款用途上写了“汇款”,银行员工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多次询问,王某都点头确认,因此银行对涉案转账已做形式审查,虽不尽细致,但除明显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外,银行无权停止办理正常的转账程序,故银行未详细询问汇款用途与朱先生的损失并无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