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暂行办法通知

2024-05-18 08:20

1. 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暂行办法通知

养老保险是五项社会保险中最重要的险种,我国的养老保险实行统筹基金加个人账户的“统账结合”的模式。在中国的大部分地区,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作为统筹基金,个人缴纳8%作为个人账户资金。统筹基金采取现收现付制,即劳动年龄人口交的钱为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个人账户则是自己为未来养老存钱。按照《暂行办法》,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将采取“双转移”模式,其中个人部分全额转移,统筹部分转移缴费基数的12%,相当于统筹部分的60%。即如果某员工每月交费基数是5000元,那么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统筹部分是1000元,个人交纳额为400元。转移时,他可以把社会统筹的60%(即600元)、个人账户的全额400元全部转移。可能你还担心两个问题:一是如果转移统筹基金的60%,会不会影响到未来养老的待遇,二是转移手续是否简单便捷。对于第一个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力部”)解释:12%的转移比例最终达成了流出地流入地之间的利益平衡,不会影响到参保者的养老待遇水平。对于第二个问题:《暂行办法》也特别规定要简化参保者的办理手续,参保者个人所要做的只是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其他所有的后台工作均由新旧参保地的社会经办机构来完成。参保者提交申请之后,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参保者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对于你来说,所要做的就是两件事:一是携带包括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二是带齐这些手续,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向新参保地的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此后,你就不需要再操心其他事宜,新旧参保地两地社会部门将处理转移事项。只要审核通过,熊伟将在45个工作日后接收到新参保地社保部门完成转移的通知。社保部门的审核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否合乎《暂行办法》的规定,比如男满50岁、女满40岁不能办理转移手续;二是转移者是否存在欠费,社保部门将在欠费缴清之后才能为参保者办理转移手续。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所规定的便捷之处还在于,参保者跨省转移养老保险之时无论是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还是向新参保地提出申请,如果有单位的,均可以委托新旧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来进行操作,参保者只需填写书面申请即可。如还有不明白的地方,请看跨省转移接续手续这么办理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3、原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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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暂行办法通知

2. 关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和档案转移的问题

你好,这种情况,首先要确定一个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的合适日期,以保证个人账户缴费流水的连续、不间断性。比如你已经确定是2007年1月1日起,在石家庄私企参加社会保险,那么就需要把在天津养老保险缴费交到2006.12.31为止(需要说明的是,2006.12.31之前是否一直是在企业参保、缴费?如果不是,那还要在天津企业参保转个体参保、缴费,一直缴费到2006.12.31)。
天津到石家庄属于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本人携带身份证、石家庄用工合同到天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缴费凭证、回到石家庄,石家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再到天津,天津见到接收函,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系统外转出),最后石家庄办理系统外转入。

3. 关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和档案转移的问题

1.单位给你交社保,跟你的档案是没有关系的,不必非要转档案到公司去,并且一般的公司也没有人事管理权,不具备合法托管档案的权利,也只能托管到当地人才中心,只有国企才有人事管理权,才能接收和托管档案的如果是国企,可以考虑转,如果不是,不建议转2.招工表,除非是国企才有可能影响档案,否则没有影响的,原因同1,一般的企业做不了的3.不影响领取、转移养老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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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和档案转移的问题

4.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9年12月30日发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跨省转移中使用的应该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而不是(也没有)《接收函》的表格。《接收函》可能是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出台前,齐齐哈尔市使用的地方性业务表单,统一接续办法出台后,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业务表单。按照新的统一转移接续办法,你只需向转入地社保机构(齐齐哈尔市)提交《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即可,其他手续应由转入地社保机构与转出地社保机构按规定时限办理,你本人没有义务向大连市提供《联系函》。具体规定为:齐齐哈尔市在收到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15个工作日内生成并向大连发出《联系函》;大连在收到《联系函》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向齐齐哈尔市办理关系转移《信息表》和基金转移手续;齐齐哈尔市在收到转入关系《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转移接续手续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所以,你向齐齐哈尔市提供了《缴费凭证》和《申请表》后,你要做的就是就是等待,最多向齐齐哈尔市工作人员提醒其应遵守的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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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200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在29日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包括农民工在内所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12%的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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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6.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什么流程

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第六条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转移手续:
1、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2、按规定处理个人账户,需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的,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和社会保障号。
3、生成并核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提供给转入地经办机构。
4、转出地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
《联系函》信息不全或有误的,应及时联系转入地经办机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予以配合更正或说明情况。不符合转移条件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通知转入地经办机构。

扩展资料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列具的信息及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
2、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信息表》按照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参保(合)凭证、《信息表》或个人账户金额有误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联系转出地经办机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以配合更正或说明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7.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为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时,按本办法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备案施行。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跨省异地定居的,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二、基本原则。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除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外,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三、资金转移。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具体计算为,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同时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实际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四、关系接续。对跨省流动就业以及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参保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手续。对其中已满5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40周岁的女性,且就业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在流动就业之前的参保地继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按新就业地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后再流动就业或在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

  五、退休地的确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实际缴费满10年(含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年限,下同)的,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当地养老保险待遇;实际缴费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的原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没有满10年以上原参保地的,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六、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时,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和最后办理退休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

  七、转移接续关系的经办。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原就业地社保机构应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由两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的转移接续手续。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8.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12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统单位: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在本市参保缴费并已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外埠户籍职工,其退休核准手续按以下原则办理。(一)此类人员办理退休核准手续,应核实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基数,二是视同缴费年限。1、对于实际缴费年限(含外埠转入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以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后记录的实际缴费年限为依据;职工历年个人缴费基数、外省市个人账户转移额、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应在社保经(代)办机构出具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中明确体现,并按规定参与其缴费指数和基本养老待遇的计算。2、对于视同缴费年限,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连续工龄政策,结合外埠社保经办机构做出的记载和职工本人档案记载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应参保起始时间等进行确认。(二)申报退休核准须按本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1、参保单位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和程序为其职工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2、职工档案需由其所在参保单位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提供。二、外埠户籍职工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国家规定不再跨省市转移,基本养老金按本市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三、已参加外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已参加行业统筹、军队养老保险的职工,在本市办理转移接续时,均应按照相关规定转移接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填报统一制式的表样。四、已参加外埠基本养老保险或行业统筹、军队养老保险的职工,转入本市工作且不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也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五、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时,应按照实际转入资金额记账。对于实际转入的个人账户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并将1992年9月(含)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处理,自1992年10月起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处理。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及退休核准手续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并补发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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