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的风险监管

2024-05-08 10:21

1.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的风险监管

1.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报送与市场风险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其他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市场风险的性质、水平及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的,还应当提交外部审计报告。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报中国银监会备案。2.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下列事项:(一)出现超过本行内部设定的市场风险限额的严重亏损;(二)国内、国际金融市场发生的引起市场较大波动的重大事件将对本行市场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产生的影响;(三)交易业务中的违法行为;(四)其他重大意外情况。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市场风险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报中国银监会备案。3.中国银监会应当定期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市场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二)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完善性及其实施情况;(三)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有效性;(四)市场风险管理系统所用假设前提和参数的合理性、稳定性;(五)市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六)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有效性;(七)市场风险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八)银行内部市场风险报告的独立性、准确性、可靠性,以及向中国银监会报送的与市场风险有关的报表、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九)市场风险资本的充足性;(十)负责市场风险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履职情况;(十一)市场风险管理的其他情况。4.对于中国银监会在监管中发现的有关市场风险管理的问题,商业银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中国银监会可以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提出整改建议,包括调整市场风险计量方法、模型、假设前提和参数等方面的建议。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有效采取整改措施或者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商业银行,中国银监会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商业银行增加提交市场风险报告的次数;(二)要求商业银行提供额外相关资料;(三)要求商业银行通过调整资产组合等方式适当降低市场风险水平;(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有关措施。5.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披露其市场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所承担市场风险的类别、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的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二)有关市场价格的敏感性分析,如利率、汇率变动对银行的收益、经济价值或财务状况的影响;(三)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包括风险管理的总体理念、政策、程序和方法,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市场风险计量方法及其所使用的参数和假设前提,事后检验和压力测试情况,市场风险的控制方法等;(四)市场风险资本状况;(五)采用内部模型的商业银行应当披露所计算的市场风险类别及其范围,计算的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水平,报告期内最高、最低、平均和期末的风险价值,以及所使用的模型技术、所使用的参数和假设前提、事后检验和压力测试情况及检验模型准确性的内部程序等信息。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的风险监管

2.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

1.商业银行应当制定适用于整个银行机构的、正式的书面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与银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与其总体业务发展战略、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能够承担的总体风险水平相一致,并符合中国银监会关于市场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可以开展的业务,可以交易或投资的金融工具,可以采取的投资、保值和风险缓解策略和方法;(二)商业银行能够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三)分工明确的市场风险管理组织结构、权限结构和责任机制;(四)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五)市场风险的报告体系;(六)市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七)市场风险的内部控制;(八)市场风险管理的外部审计;(九)市场风险资本的分配;(十)对重大市场风险情况的应急处理方案。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行市场风险状况的变化和外部市场的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及其重大修订应当由董事会批准。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应当向与市场风险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阐明本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与市场风险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其与市场风险管理有关的权限和职责。商业银行在开展新产品和开展新业务之前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其中包含的市场风险,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部门的批准。新产品、新业务的内部审批程序应当包括由相关部门,如业务经营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法律部门/合规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和结算部门等对其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的审核和认可。3.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在并表基础上应用,并应当尽可能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附属机构,包括境外附属机构。但是,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到附属机构之间存在的法律差异和资金流动障碍,并对其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相应调整,以避免在具有法律差异和资金流动障碍的附属机构之间轧差头寸而造成对市场风险的低估。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有关要求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并根据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相应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商业银行应当对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如利率风险)和不同业务种类(如衍生产品交易)的市场风险制定更详细和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保持相互之间的一致性。

3.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附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有关名词的说明操作风险事件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因素所造成财务损失或影响银行声誉、客户和员工的操作事件,具体事件包括: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就业制度和工作场所安全,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实物资产的损坏,营业中断和信息技术系统瘫痪,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七种类型(进一步的信息可参阅《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附录7:损失事件分类详表”)。 商业银行用于识别、评估操作风险的常用工具。(一)自我风险评估自我风险评估是指商业银行识别和评估潜在操作风险以及自身业务活动的控制措施、适当程度及有效性的操作风险管理工具。(二)关键风险指标关键风险指标是指代表某一风险领域变化情况并可定期监控的统计指标。关键风险指标可用于监测可能造成损失事件的各项风险及控制措施,并作为反映风险变化情况的早期预警指标(高级管理层可据此迅速采取措施),具体指标例如:每亿元资产损失率、每万人案件发生率、百万元以上案件发生比率、超过一定期限尚未确认的交易数量、失败交易占总交易数量的比例、员工流动率、客户投诉次数、错误和遗漏的频率以及严重程度等。 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风险:1.商业银行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2.商业银行因违约、侵权或者其他事由被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法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3.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法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附录

4.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的定义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全过程。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将市场风险控制在商业银行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内,实现经风险调整收益率的最大化。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识别、准确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所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确保在合理的市场风险水平之下安全、稳健经营。商业银行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应当与其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为了确保有效实施市场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将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与全行的战略规划、业务决策和财务预算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有机结合。

5.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的管理体系

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如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二)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三)完善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四)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独立的外部审计;(五)适当的市场风险资本分配机制。商业银行实施市场风险管理,应当适当考虑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波动性。商业银行实施市场风险管理,应当适当考虑市场风险与其他风险类别,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的相关性,并协调市场风险管理与其他类别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的管理体系

6.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风险管理

 风险水平类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1.流动性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及其波动性,包括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比例和流动性缺口率,按照本币和外币分别计算。1.1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之比,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应低于25%。1.2核心负债比例为核心负债与负债总额之比,不应低于60%。1.3流动性缺口率为90天内表内外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0%。2.信用风险指标包括不良资产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全部关联度三类指标。2.1不良资产率为不良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不应高于4%。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一个二级指标;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应高于5%。2.2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5%。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一个二级指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0%。2.3全部关联度为全部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50%。3.市场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因汇率和利率变化而面临的风险,包括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和利率风险敏感度。3.1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为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20%。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同时采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险价值法和基本点现值法)计量外汇风险。3.2利率风险敏感度为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的影响与资本净额之比,指标值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根据风险监管实际需要另行制定。4.操作风险指标衡量由于内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员差错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表示为操作风险损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损失与前三期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 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风险迁徙类指标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1.正常贷款迁徙率为正常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正常贷款之比,正常贷款包括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和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两个二级指标。正常类贷款迁徙率为正常类贷款中变为后四类贷款的金额与正常类贷款之比,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为关注类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关注类贷款之比。2.不良贷款迁徙率包括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为次级类贷款中变为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次级类贷款之比,可疑类贷款迁徙率为可疑类贷款中变为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可疑类贷款之比。 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1.盈利能力指标包括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成本收入比为营业费用加折旧与营业收入之比,不应高于45%;资产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之比,不应低于0.6%;资本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1%。2.准备金充足程度指标包括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一级指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属二级指标。3.资本充足程度指标包括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应低于4%;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应低于8%。 核心指标的设置实质是将风险量化的方法,同时通过持续监测,衡量哪些做法是可行的,而哪些是不可行的,从而逐渐减少风险,将风险降至最低。风险量化的第一阶段主要是计量和跟踪,必须要知道如何对数据进行量化,这是一项极具挑战的工作。大多数欧洲和美国的银行,目前都在经历这样一个阶段。这些信息要以一种系统的方式收集,而且必须量化。第二阶段是评估的阶段。当银行量化有关信息之后,要对它进行衡量,因此在第二阶段需要很多相关技术的开发。银行可以建立来自于内部和外部的风险损失事件数据库,并从数据中拟合风险损失的分布,通过设置一个置信区间,比如95%,银行就可以计算出风险损失,也就可以为其分配资本了。为风险分配资本的最大好处就在于,当银行遭受某种灾难性损失的时候不至于瘫痪,甚至于倒闭。而到了第三阶段,就是向各个管理层提供数据,以让他们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解决所面临的问题。通过组织与制度流程设置、风险监测以及风险分配预测资本能够对银行的风险实施有效控制,支持银行健康持续的发展。

7.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目录

第一章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基础第一节 商业银行风险与全面风险管理第二节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第三节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流程第二章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第一节 风险与资本第二节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三节 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第三章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第一节 信用风险识别第二节 信用风险计量第三节 信用风险监测与报告第四节 信用风险控制第四章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第一节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概述第二节 利率风险管理第三节 外汇风险管理第五章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第一节 操作风险识别第二节 操作风险评估第三节 操作风险量化管理第四节 操作风险控制与缓释第五节 操作风险报告第六节 操作风险管理经验借鉴附录 国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有关监管文件附录一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附录二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附录三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附录四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参考文献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目录

8.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的介绍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 - 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存在于银行的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市场风险可以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包括黄金)、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分别是指由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所带来的风险。利率风险按照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重新定价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前款所称商品是指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某些实物产品,如农产品、矿产品(包括石油)和贵金属(不包括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