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方式有哪些?这些监管方式有哪些漏洞或问题

2024-05-01 09:16

1. 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方式有哪些?这些监管方式有哪些漏洞或问题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方式有哪些?这些监管方式有哪些漏洞或问题

2. 证券交易风险的监察包括( )

证券交易风险的监察包括(
)
A
事先预警,实时监控,事后检查 
-----此项为证券交易风险监察
B
制度建设,内部自查,行业检查-------此项为自律管理------制度建设,内部监查,行业检查
C
制度建设,实时监控,行业检查
D
事先预警,内部自查,事后检查
我的版本比较早,答案就这样。希望你参考

3. 证券交易风险的监察包括( )

证券交易风险的监察包括(
)
A
事先预警,实时监控,事后检查 
-----此项为证券交易风险监察
B
制度建设,内部自查,行业检查-------此项为自律管理------制度建设,内部监查,行业检查
C
制度建设,实时监控,行业检查
D
事先预警,内部自查,事后检查
我的版本比较早,答案就这样。希望你参考

证券交易风险的监察包括( )

4. 证券交易中有哪些违规行为?如何进行有效监管?

法律分析:证券交易中违规行为有:(一)操纵市场:投资者或是公司通过各种方式连续买卖某只股票、联合起来影响股价、自买自卖或者是强买强卖等;(二)内幕交易:通过买卖证券内幕消息买卖股票;(三)全权委托:客户将一切实体权利都委托给其他人;(四)透支:账户中没有足够的金额来支付委托买入的股票;(五)保证金挪用:券商擅自挪用客户的保证金;(六)自营和经纪业务混合或者是使用误导性的信息。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一)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衍生问题:证券市场的监管具体内容有哪些一、信息披露:制定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充分、公开、公正的制度来保护公众投资者,使其免受欺诈和不法操纵行为的损害。二、操纵市场:证券市场中的操纵市场,是指某一组织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三、欺诈行为:欺诈客户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四、内幕交易

5. 证券交易中有哪些违规行为?如何进行有效监管?

法律分析:
证券交易中违规行为有:
(一)操纵市场:投资者或是公司通过各种方式连续买卖某只股票、联合起来影响股价、自买自卖或者是强买强卖等;
(二)内幕交易:通过买卖证券内幕消息买卖股票;
(三)全权委托:客户将一切实体权利都委托给其他人;
(四)透支:账户中没有足够的金额来支付委托买入的股票;
(五)保证金挪用:券商擅自挪用客户的保证金;
(六)自营和经纪业务混合或者是使用误导性的信息。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一)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衍生问题:
证券市场的监管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信息披露:制定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充分、公开、公正的制度来保护公众投资者,使其免受欺诈和不法操纵行为的损害。
二、操纵市场:证券市场中的操纵市场,是指某一组织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欺诈行为:欺诈客户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四、内幕交易

证券交易中有哪些违规行为?如何进行有效监管?

6.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十八条证券交易所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依照本办法取得的设立及业务许可。第七十九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任职机构负有诚实信用的义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总经理离任时,交易所理事会应当聘请地方审计局或者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总经理离任审计。交易所聘请的审计机构应当报证监会认可。第八十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团体和机构中兼职。证券交易所的非会员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会员公司兼职。第八十一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上市公司获取利益。第八十二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亲属等有利害关系情形的,应当回避。具体回避事项由其章程、业务规则规定。第八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各种资金和费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制定专项管理规则进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证券交易所的收支结余不得分配给会员。上述各种费用的收取标准及收取方式应当报收费主管部门备案。第八十四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报告义务:(一)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证监会提交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二)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就业务情况、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情况等向证监会提交季度、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抄报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三)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本办法其他条款中规定的报告事项。(四)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报告事项。第八十五条遇有重大事项,证券交易所应当随时向证监会报告。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一)发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会员、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二)发现证券市场中存在产生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为的潜在风险;(三)证券市场中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作明确规定,但会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四)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过程中,需由证券交易所做出重大决策的事项;(五)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六)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六条 遇有以下事项,证券交易所应当随时向证监会报告,同时抄报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交易所会员和证券投资者:(一)发生影响证券交易所安全运转的情况;(二)证券交易所因不可抗力导致停市,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采取技术性停市措施。第八十七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监会的要求,向证监会提供证券市场信息、业务文件和其他有关的数据、资料。第八十八条 证监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提供会员和上市公司的有关资料。第八十九条 证监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其章程和业务规则进行修改。第九十条 证监会有权派员监督检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财务状况,或者调查其他有关事项。上述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合法证明文件。第九十一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涉及诉讼,上述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因履行职责涉及诉讼或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受到解除职务的处分时,证券交易所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