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办法是什么?

2024-05-06 03:58

1.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办法是什么?

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的人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学习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0%;
5.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或学习成绩任一项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1.上学年考试课程中有不及格科目;
2.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
3.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

第六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选申报工作。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并下达各学院通知学生申报。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在评选通知下发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一条 各学院在限额内进行评审,并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全校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发的奖励资金后,立即发放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国家奖学金,评审名单在各学院及全校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学生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对国家奖学金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要及时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若查实获奖学生有违反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回奖学金,所退款项纳入下一年度的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办法是什么?

2. 如何评定国家奖助学金?

1、该生学习认真努力,勤奋严谨,专业知识掌握扎实、牢固,并能将学习的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作为班干,其工作积极主动,踏实负责,能创新性的开展各项工作,工作成绩突出;团结同学,尊敬师长,群众威信高,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特此推荐该同学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2、该生学习认真努力,注重专业知识学习,专业知识掌握较好,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工作上积极主动,踏实负责,能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成绩突出;团结同学,尊敬师长,乐于助人,群众威信高。特此推荐该同学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3、该生学习认真努力,注重专业知识学习,能将学习的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与学校和院系组织的活动,为班级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团结同学,尊敬师长,遵守校规校纪,乐于助人。特此推荐该同学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4、该名同学待人热情,为人厚道,严以律己,诚实守信,做事踏实,富有文明礼貌;思想上也日臻成熟,人际关系;学习刻苦勤奋,积极进取,成绩提高好;热爱劳动,重视习惯养成,个人自理、自立能力得到很好的锻炼和提高。特此推荐该同学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5、该同学201x-201x学年在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表现优异:思想上进,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学业表现积分在专业内排名第一,并有两篇论文发表在国家核心刊物上;担任班级团支书期间,工作业绩突出;生活上,该生勤俭节约、自强自立。综合各方面,该生均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现推荐其申请国家奖学金。

3. 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教育部、财政部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教育部、财政部有关领导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领导、专家和学者组成,每届聘期3年,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设主任2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评审小组和工作组。各组设组长1人,组长和成员不少于5人。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国家奖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三)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召开预备会。由评审领导小组主持,全体评审委员参加。评审领导小组向评审委员介绍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评审委员会向各评审小组宣布评审工作程序和有关工作要求。(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按照要求对各地区、各部门和高校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第八条 评审委员对各地区、各部门和高校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各中央主管部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上报了完整的材料;(二)各高校、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和审核工作;(三)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第九条 评审小组发现中央部门主管司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在初评和审核工作中有下列第(一)、第(二)条情形时,应报请评审委员会同意后,要求其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评审材料;发现下列第(三)条情形时,应不予通过审查,由评审小组写出书面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定:(一)评选程序违反规定的;(二)所提供的评审材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三)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第十条 各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评审委员会汇总各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第十一条 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同意后,由教育部向各有关中央部门主管司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各直属高校批复评审意见。第十二条 教育部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获奖学生名单。第十三条 教育部批复评审意见后,各高校向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发放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4. 国家助学金的评比要经过什么步骤

一般都是按照学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才能进行评比。申请国家助学金必须符合的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用户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违法乱纪,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的步骤如下。1、向辅导员老师提交书面申请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2、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同学进行筛选。3、由学校进行复审阶段。4、名单公示阶段。

5.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发放程序是什么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发放程序如下: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本校制定的具体评审办法,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报经教育部批准后,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财政部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领导小组由教育部、财政部有关领导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领导、专家和学者组成,每届聘期3年,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2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评审小组和工作组。各组设组长1人,组长和成员不少于5人。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国家奖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由评审领导小组主持,全体评审委员参加。评审领导小组向评审委员介绍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评审委员会向各评审小组宣布评审工作程序和有关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按照要求对各地区、各部门和高校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八条 评审委员对各地区、各部门和高校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中央主管部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上报了完整的材料;
(二)各高校、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和审核工作;
(三)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评审小组发现中央部门主管司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在初评和审核工作中有下列第(一)、第(二)条情形时,应报请评审委员会同意后,要求其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评审材料;发现下列第(三)条情形时,应不予通过审查,由评审小组写出书面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一)评选程序违反规定的;
(二)所提供的评审材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三)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
第十条 各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评审委员会汇总各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同意后,由教育部向各有关中央部门主管司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各直属高校批复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教育部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 教育部批复评审意见后,各高校向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发放国家奖学金。
以上内容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首页-新闻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发放程序是什么

6. 国家助学金是奖项吗

  国家助学金不是奖项。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施行国家助学金政策。

7. 国家奖助学金政策

法律分析:对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生活补助。学前一年每生每学年750元,其余阶段幼儿资助标准由市县自主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国家奖助学金政策

8.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原则是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原则是《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奖学金是指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用来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作为大学生能获得国家奖学金是一项莫大的荣誉。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每年奖励6万名,并且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