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属于重大立功吗

2024-05-05 21:59

1. 发明专利属于重大立功吗

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罪犯在执行期间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构成重大立功,应当予以减刑。但是,由于对于什么是发明创造,什么是重大技术革新,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大分歧。目前,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罪犯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
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罪犯在执行期间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构成重大立功,应当予以减刑。但是,由于对于什么是发明创造,什么是重大技术革新,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大分歧。目前,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罪犯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能否构成重大立功且应予减刑的问题,各地的司法裁决也不统一。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犯罪人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属于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所说的发明创造,应该构成重大立功。虽然有的罪犯的实用新型专利未实际投入社会生产、使用,创造社会经济效益,但这仅仅是减刑幅度长短的一个情节,并不能否定罪犯的发明创造构成重大立功。
另一种观点认为,《专利法》的发明创造和《刑法》第七十八条中的发明创造不能等同,从发明创造的技术含量和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贡献程度考虑,《刑法》中的发明创造应该仅仅对应《专利法》第二条中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含量较低,贡献程度不如发明专利,因此不应当认为其属于刑法中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构成重大立功。
一、重大立功的表现有哪些
重大立功表现包括: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重大立功可以判缓刑吗
重大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判处缓刑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发明专利属于重大立功吗

2. 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属于重大立功

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罪犯在执行期间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构成重大立功,应当予以减刑。但是,由于对于什么是发明创造,什么是重大技术革新,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大分歧。目前,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罪犯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能否构成重大立功且应予减刑的问题,各地的司法裁决也不统一。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犯罪人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属于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所说的“发明创造”,应该构成重大立功。虽然有的罪犯的实用新型专利未实际投入社会生产、使用,创造社会经济效益,但这仅仅是减刑幅度长短的一个情节,并不能否定罪犯的发明创造构成重大立功。
另一种观点认为,《专利法》的“发明创造”和《刑法》第七十八条中的“发明创造”不能等同,从发明创造的技术含量和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贡献程度考虑,《刑法》中的“发明创造”应该仅仅对应《专利法》第二条中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含量较低,贡献程度不如发明专利,因此不应当认为其属于刑法中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构成重大立功。
笔者认为,从对法律规定的体系解释和实质解释的角度看,认定犯罪人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应该参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考虑立法原意和精神。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项将“发明创造”与“重大技术革新”并列,第(六)项作为兜底性条款对其他重大立功表现进行概括时使用了“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表述,由此可见立法者是将“发明创造”与“重大技术革新”以及“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表现相并列的,认为“发明创造”应该是与重大技术革新相似并且是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行为。因此,对于犯罪人获得专利的情况能否构成重大立功应该区别具体情况而定,不能简单认为《专利法》第二条中的“发明创造”和《刑法》第七十八条中的“发明创造”内涵与外延是一致的。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而三者有不同的技术含量要求、申请程序、审查程序。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外观设计则只要求新颖性。发明专利要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授予周期较长,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则不需要实质审查,经过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即可授予专利。从技术含量上讲,发明的技术含量很高,因此对于发明专利可以直接认定为《刑法》第七十八条的“发明创造”,而外观设计的技术含量较小,因此对所有的外观设计均不能认定为《刑法》第七十八条中的“发明创造”。
但是,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则要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肯定或否定。
首先,从技术含量看,实用新型不一定比重大技术革新具有更高的技术含量,因此不能一概将获得专利的实用新型都视为《刑法》第七十八条中的“发明创造”。但是,有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含量不亚于发明专利,因此也不能完全否定获得专利的实用新型不构成重大立功。因为有的发明创造技术含量很高,但是权利人为了尽快获得专利而放弃申请发明专利而只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如果经过专家鉴定,该实用新型的技术含量很高,那么可以认定它属于刑法第七十八条的“发明创造”,构成重大立功。
其次,从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大小来看,也不能简单否定犯罪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实践中,有的实用新型专利虽然技术含量不高,但是经过技术成果转化投入生产、使用后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可以认为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可以构成重大立功。因此,认定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能否构成重大立功,既要考虑其技术含量,也要考虑其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程度,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含量很高的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都可以认定为构成重大立功。
另外,由于发明创造包括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和未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主要是针对当事人提出专利申请由国家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而实际上当事人有了发明创造后可以申请专利也可以不申请,实际生活中也存在着有的当事人即使有了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因不愿向社会公开而不申请专利,只作为商业秘密使用的情况,对此我们也不能否定未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属于《刑法》第七十八条中的“发明创造”。
为此,笔者提出两点建议:
一、《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因此,为了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消除司法不统一的问题,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第七十八条的“发明创造”作出立法解释,明确其具体含义。
二、建议法律规定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鉴定机构。由于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属于技术性、专业性问题,对于什么是发明创造,什么是技术革新,什么是重大技术革新,由谁来认定,如何认定等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法官不是技术专家,无法对技术革新、实用新型、未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作出准确判断。因此,法律应该规定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鉴定机构,由鉴定机构对犯罪人的发明创造、技术革新作出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然后法院依据该鉴定结论作出犯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的裁定

3. 重大立功与一般立功

法律分析: 重大立功是针对重大犯罪行为,重大案件,重要罪犯,一般是指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分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重大立功与一般立功

4. 立功、重大立功的区别?

1、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区别取决于是否是“重大”的犯罪、案件、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而这4个“重大”的标准是什么呢?标准有两个:其一是在省级以上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二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以上的案犯、案件等。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已经判决的,以实际判处的刑罚为准。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节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后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2、二者区别的意义在于宽大的幅度不同:
  
(1)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关键是在同时具备自首情节的情况下,宽大力度的差别更为明显。
  
(2)如果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果自首又有一般立功表现的,按法律还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宽大的力度有天壤之别。所以说,是不是重大立功,在这一点上也就是在能不能适用这个规定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5. 哪些立功属于重大立功

1、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所谓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3、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8、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什么是重大立功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
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
二、重大立功对量刑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哪些立功属于重大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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