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也就是说,外商独资企业必须提取10%的储备基金,但外商投资的合资企业,可以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国家没有硬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