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唐证券是不是已经倒闭了?

2024-05-07 06:48

1. 汉唐证券是不是已经倒闭了?

汉唐证券在2001~2004年期间挪用客户保证金、操纵二级市场价格、老鼠仓。

2004年8月16日,汉唐证券上海华山路营业部提前兑付8亿元左右的客户委托资金导致东窗事发。

2004年9月3日,证监会强制接管汉唐证券,并由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代为托管。

2005年5月进入破产清算。

2005年12月汉唐证券公开拍卖,信达资管、国信证券、招商证券、中信证券参与竞拍,最终信达资管拍得汉唐证券。

2007年,信达资管将汉唐证券、辽宁证券(辽宁证券与汉唐类似,2004年因挪用保证金、老鼠仓被强制接管,信达资管代为托管,然后2005年由信达资管收购)重组整合成信达证券。

参考资料:http://finance.sina.com.cn/nz/hantangzq/index.shtml

汉唐证券是不是已经倒闭了?

2. 哈慈申请破产重组一案进展

如果你是相关债权|债务人 企业重组进展可向“破产执行组”有关人员了解,该有关人员也应该定向期向你们汇报进度。

3. 汉唐证券破产了,会影响我们在这个公司开户的正常交易吗?

您好,中国的证券公司都是国企或者地方政府控股的,所以没有破产的风险。顶多被其他大券商兼并,如果被兼并,您的账户是可以照常操作的。

汉唐证券破产了,会影响我们在这个公司开户的正常交易吗?

4. 汉唐证券要破产清算, 我要不要提前转户呢?

这个当然会有一定的关系的
不过
你放心
你的帐户会有其它的证券公司接管的
到时可能你也要到新的证券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才可以交易
个人建议你选择转户吧

5. 我的A股是06年在汉唐证券开户的,好像汉唐已经倒闭了,我A股里还有股票,能交易吗?怎么处理这种情况?

可以的。券商肯定被其他券商兼并了。您可以查查它被哪家收购了。然后给那家券商联系一下,查查您的账户状态。

我的A股是06年在汉唐证券开户的,好像汉唐已经倒闭了,我A股里还有股票,能交易吗?怎么处理这种情况?

6. 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简介:    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综合类券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贵州证券公司和湛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组并增资扩股后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金90120.74万元,共有二十个股东。是一家社会化和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券商。公司总部位于深圳,三十多个分支机构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南京、成都、贵阳、海口等全国主要城市。汉唐证券以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以务实和勇于开拓的精神,在市场上不断打造汉唐的特色业务和优质服务。    鉴于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严重违规经营,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自2004年9月3日收市时起委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经营。托管经营期间,由资产管理公司组织成立的托管经营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证券交易等业务正常进行;除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外所有债务停止支付,由相应资产管理公司负责进行登记、除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外所有债务停止支付,由相应资产管理公司负责进行登记、确认。    汉唐证券于2005年6月17日被关闭。    根据规定,2007年6月27日至2007年11月2日,经本所理事会批准,注销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会员资格。
法定代表人:吴克龄
成立时间:1988-06-29
注册资本:90120.74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0000000003571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办公楼北侧汉唐大厦24层

7. 汉唐证券发行的汉唐币可靠吗?

1、不要相信;
2、所谓的各种币,不过只是噱头而已,没实际意义。

汉唐证券发行的汉唐币可靠吗?

8. 破产企业重组后债款由谁负责?

  建议先去找政府经办部门,看破产企业的资产是如何处置的。如果已经履行了破产程序,破产企业原因的债务,只能从处置资产里给付;如果没有用于偿还债务,而是拿去重组,则可以依法予以追偿。

  企业破产后的公司债务谁负责任偿还:
  一、正常情况下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例如:赵、钱、孙、李四位先生出资成立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万,如在公司成立时四位先生全额缴纳了出资,并有相关的记录,则从法律上讲,四人对于公司的责任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一般不会落到四人的名下,不会用四人的身家财产来承担。因为公司与股东是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就象赵先生一般不会替孙先生还债一样,股东一般不会替公司还债。

  二、特殊情况下的
  任何事物都不会是绝对不变的。还真在有的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
  情况之一,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注册时,工商登记机关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出资证明文件,一般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证明,若是以实物出资,会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评估文件。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后会存在于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如果在诉讼中遇到公司履行债务能力不足时,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师可能会查询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这些材料,则可能会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全国经济审判座谈会纪要》第5项(一)中谈到:“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时,投资方出资不足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发现该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判令投资方补足其投资用以清偿债务;注册资金不实的,由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情况之二,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就是说这时股东要代公司受过。
  其他情况,包括很多情况,如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或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或是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等一些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三、在实践中的作用
  由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在理论中被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在实践中正常的情况下,不会出现这一情况,但在前面讲的一些特殊情况下,这一理论会在实践中应用。
  这一“揭开公司的面纱”,理论在实践中有时可以在诉讼中运用,有时可以确定由哪个主体来承担责任,换句话讲,确定谁做被告,由谁承担责任。虽我国公司法目前未以对此类理论做详规定(故有待完善),但依据《民法通则》及前面讲的最高院的相关文件和法学理论可以追究行为有瑕疵的股东的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做为奉公守法的股东,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当然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依公司法只承担有限责任,“揭开公司的面纱”在他们那里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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