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企业年金有哪些主要的政策及法规

2024-05-07 02:11

1. 我国对企业年金有哪些主要的政策及法规

 我国对企业年金有哪些主要的政策及法规  国发【2000】4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人社部发【2011】58号  劳社部发【2007】12号  国税函【2009】694号  国税总局公告2001年第9号  ……
  企业年金的管理主要有哪些?  企业年金的管理根据不同管理人的职责划分为:受托管理、账户管理、基金托管管理和投资管理四大类。具体的管理内容你可以百度,资讯比较全面。
  我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有哪些?举例说明哪些企业目前采用了企业年金  国家垄断行业的企业和国有控股的企业都有企业年金,不细说了。  吃国家财政的行政单位是没有的。
  我国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有哪些  调节总需求的货币政策的三大工具为法定准备金率,公开市场业务和贴现政策。
  如何评价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20号),企业年金的缴费额度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缴纳的年金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能否扣除,以鼓励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
   
  主要的消防法规,有哪些主要的消防法规  这个常用的消防法规主要是消防法和公安部119和120以及108和129等法规的。
  我国现行主要的旅游法规有哪些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旅游法律、法规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条理》、《导游人员管理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从制定的部门来看,有的是国务院批准的旅游法律法规,有的是国家旅游局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法规。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地方 *** 制定的有关地方旅游的法规。国家旅游局的行政法规《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  。
  我国有哪些主要的汽车生产企业?  中国现在有120家汽车厂、33家轿车厂。
  中国十大汽车品牌榜中榜
  1 北京宾士 (知名品牌)
  2 广州本田 (中国驰名商标)
  3 一汽丰田/一汽奥迪/一汽大众/华利/丰越/夏利/红旗 (中国驰名商标)
  4 东风本田/东风标致/东风悦达/东风雪铁龙 (中国驰名商标)
  5 长安铃木/长安汽车/奥拓/系列品牌 (中国驰名商标)
  6 上海通用别克 (知名品牌)
  7 华晨宝马 (知名品牌)
  8 上海大众 (知名品牌)
  9 北京现代 (知名品牌)
  10 北京吉普 (知名品牌
  十大国内货车品牌榜中榜
  1 东风货车 (知名品牌)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 江淮货车 (知名品牌)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 解放货车 (知名品牌) 一汽解放青岛汽车厂
  4 五十铃货车 (世界名牌) 合众汽车有限公司
  5 长安货车 (知名品牌)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 福田货车 (知名品牌)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7 江铃货车 (知名品牌)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8 金杯货车 (知名品牌) 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
  9 宾士货车 (世界品牌) 梅赛德斯-宾士
  10 跃进货车 (知名品牌) 跃进汽车集团
  十大国内客车品牌榜中榜
  1 宇通客车 (中国名牌) 宇通集团
  2 金龙客车 (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 厦门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3 少林客车 (中国名牌) 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4 金旅客车 (中国名牌)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5 亚星客车 (知名品牌)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6 安凯客车 (知名品牌)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7 黄海客车 (知名品牌) 辽宁黄海汽车集团
  8 大宇客车 (知名品牌) 桂林客车工业集团
  9 沃尔沃客车 (世界品牌) 沃尔沃集团
  10 江淮客车 (知名品牌) 江淮汽车集团
  十大国内轿车品牌榜中榜
  1 长安铃木/长安汽车/奥拓/系列品牌 (中国驰名商标)
  2 东风本田/东风标致/东风悦达/东风雪铁龙 (中国驰名商标)
  3 一汽丰田/一汽奥迪/一汽大众/华利/丰越 (中国驰名商标)
  4 广州本田 (中国驰名商标)
  5 东南汽车 (中国知名品牌)
  6 红旗轿车 (中国知名品牌)
  7 夏利 (中国驰名商标)
  8 奇瑞汽车 (中国驰名商标)
  9 神龙富康 (中国驰名商标)
  10 江铃汽车
  20世纪以来,世界汽车年产量先以几千辆、几万辆计,后以千万辆计,至1978年已达到4249万辆左右。世界汽车工业的发展大致上经历了4个阶段。
  我国主要的茶油出口企业有哪些  中国目前有600多家茶油生产企业,出口量最大的企业只有几家:  湖北黄袍山绿色产品有限公司——本草天香油茶籽油;  浙江省金勺食品有限公司——金勺茶油;  湖南金浩茶油股份有限公司——金浩茶油;  以上排序按出口量和世界声誉排序。
   

我国对企业年金有哪些主要的政策及法规

2. 企业年金办法制定时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 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 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

(三)账户管理;

(四)权益归属;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十一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3. 企业年金办法制定时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对企业年金办法制定时依据的法律法规做以下简单介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令第3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年金办法制定时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4. 关于企业年金的国家规定

《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是2016年6月6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自国务院通过之日起实施的。
意见稿下调了企业年金缴费的上限,将企业缴费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调整为“8%”,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调整为“12%”,并明确具体缴费比例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这样调整,给予了企业自主空间。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是指国家制定政策、企业自主建立、市场化运营管理、政府行政监管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5. 关于企业的职业年金是什么

	企业的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一项单位福利制度,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保障制度,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承担因实施职业年金计划所产生的所有风险。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关于企业的职业年金是什么

6. 企业年金国家政策

企业年金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 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 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      (三)账户管理;      (四)权益归属;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十一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企业年金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五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第十九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      (三)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      企业年金企业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五章企业年金待遇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五条 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有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月6日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之日已经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变更。

7. 关于企业的职业年金是什么

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一项单位福利制度,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保障制度,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承担因实施职业年金计划所产生的所有风险。
机关事业单位自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职业年金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文件于2015年4月6日正式发布。
一、职业年金的作用
第一,补充养老。从本质上看,职业年金是职工工资的延期支付,这种延期支付的目的是为未来的退休养老做准备,以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时所带来的生活水平的下降,职业年金从这个意义上讲是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险。从这个基本功能,我们还可以引申出职业年金具有缓解国家财政压力的作用。所以,职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对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缓解财政压力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第二,福利激励。职业年金的实质是将职工现期的一部分工资转移到退休后,对于事业单位来说,如果将其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手段或工具,方案,就可以给予职工薪酬福利方面的激励,提高职工工作效率和积极性,稳定单位劳动力队伍,另一方面也可以用来吸引和留住一些优秀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单位的综合实力。
第三,合理避税。从企业年金的发展历史看,世界各国都给予企业年金一定的税收优惠。虽然在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中,对企业年金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但对职业年金的税收优惠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政策导向的预期来看,未来政府对实施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个人缴费以及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受益均给予税收优惠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第四,资源配置。职业年金资产一般会以基金方式进入金融资本市场,通过从分散的个体提供汇聚基金,实现跨越时间、空间和产业提供经济资源转移。提供这种转移,个人可以在生命周期使资源分布最优化,同时,资源也可以被最优地配置到最有效率的用途上去。企业年金基金是许多国家长期资本的一个主要来源,基金的投资相对自由,能够产生更高的收益,优化资金的配置,职业年金计划形成的基金也同样具备这一功能。

关于企业的职业年金是什么

8.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有哪些呢?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1、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 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3、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4、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5、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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