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的组织章程

2024-05-18 20:17

1. 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以下简称市场协会),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Pharmaceuticals and Medical Devices Technology Exchange,缩写:CPDE,系全国医药及医疗器械的科研开发单位、生产企业、大专院校及信息咨询服务部门等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医药创新和技术市场活动的民间组织。第二条市场协会是推动全国医药技术市场繁荣和发展,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组织原则是自愿参加,民主协商,平等互利;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非营利全国性的联合组织。第三条市场协会严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积极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创新型国家的科技发展方针。提高医药行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发挥社会力量,繁荣医药科技市场,以科学技术带动医药事业蓬勃发展。第四条医药研发和创新技术市场关系密切,市场协会在“改革、创新、服务、自律”的发展技术市场方针的指引下,接受国家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及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市场协会业务范围(一)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医药创新和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医药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服务自主知识产权研发创新,推动技术贸易发展;(二)传递医药研究创新先进技术、产品和咨询信息,组织技术、产品、展示和交易活动;(三)组织医药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的联合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促进技术商品化、产业化进程;(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技术成果推广、展览展示等服务;(五)积极开拓国外技术市场,沟通国外技术信息渠道,促进合同研究外包组织(CRO)发展,推动对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和技术贸易;(六)加强会员单位诚信、自律,配合有关部门调解技术合同纠纷。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市场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一)凡经地方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的地方医药技术市场协会,可向市场协会提出申请,批准后作为团体会员,其会员也是市场协会的会员。(二)凡没有地方医药技术市场协会的,可直接向市场协会提出申请,批准后作为单位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市场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本团体章程;(二)自愿提出申请;(三)独立从事医药和医疗器械的科研院所、生产企业、大专院校、信息服务单位。第九条会员人会程序(一)会员入会要自愿提出入会申请;(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市场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即成为市场协会会员。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市场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利;.(三)参加市场协会举办各项活动,优先享受市场协会的各项服务;‘(四)有退出协会的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理事会决议,承担理事会的委托任务;(二)按规定交纳会费;(三)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市场协会信息网络,向市场协会提供有关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市场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市场协会工作,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凡不遵守市场协会章程,造成恶劣影响的,经理事会批准,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市场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讨论通过修改市场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上一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审计报告以及其它议案;(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市场协会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要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市场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负责筹备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状况报告;(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劝退、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制定市场协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一条市场协会所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医药或医疗器械领域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市场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市场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市场协会理事长为市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市场协会签订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和工作人员聘用;(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第二十八条市场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市场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市场协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市场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市场协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资的,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将有关情况向社会或会员单位公布。第三十三条市场协会更换法人代表人或换届之前应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市场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市场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对市场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七条章程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章程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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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of Biomedical Engineering(英文缩写:CSBME)。第二条 本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从事生物医学工程学科活动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生物医学工程事业的主要社会力量。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是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团结和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繁荣发展我国的科技事业,加速实现我国医学科学现代化,推动我国生物医学工程学科和产业化发展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学会的地址:北京市东单三条5号 邮编:100005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一)积极开展生物医学工程方面的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积极组织“生物医学工程”学科建设的研究工作,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二)编辑、出版生物医学工程学术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三)大力普及生物医学工程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四)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开展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参与并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评价,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五)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六)积极开展生物医学工程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民间科技合作。(七)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和进修班,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开展表彰奖励,培养和举荐人才。(八)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九)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公益事业和活动。(十)促进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使其适应工作的需要和学会的发展。(十一)积极完成科协交予的各项任务。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符合会员条件,承认本学会章程,可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或授权机构审核批准成为本学会会员。会员种类: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团体会员、荣誉会员、外籍(境外)会员。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可根据本人学术方向参加一个或多个分会(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和有关工作。应直接或通过本会与该分会联系备案,便于联络;同时亦可参加所在地方的地方学会的学术活动和有关工作,可直接与该学会联系备案,便于联络。(一)学生会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关专业的三、四年级学生、硕士生、博士生可申请加入学会,成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享有个人会员的同等权利,根据学生会员的需求,组织科技论坛。(二)、普通会员: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三)高级会员:具有高级职称,从事生物医学工程工作五年以上,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一定的贡献。积极参加本学会的活动。有特殊贡献从事有关学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亦可吸收为高级会员。(四)资深会员:对生物医学工程学科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会员,或两届期满的高级会员授予资深会员。(五)团体会员:与生物医学工程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与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医疗、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团体会员应确定一名团体会员代表,便于联系。(六)荣誉会员:对生物医学工程学科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七)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友好,并愿意与我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第八条 学会建立会员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健全会员工作制度,实现会员分类管理,按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进行学会个人会员统一编号。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优先参加本学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优惠获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七)参加学会在国内、国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可减免会议注册费;(八)会员应享受的其他权利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二)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三)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四)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七)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总会直接审批或委托直属分会和省(市)生物医学工程学会负责审批个人会员手续,报总会备案并取得总会颁发的会员证。本会普通会员实行委托下属分会、地方学会分级管理。根据本人意愿,分别由各分会(专业委员会)或委托地方学会管理,每年向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报告会员变动情况。(二)高级会员由分会(专业委员会)、地方学会或两名高级会员推荐,经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批准,登记备案。高级会员由总会管理。(三)团体会员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荣誉会员须经常务理事会推荐,学会理事会通过。(四)外籍会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分会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接纳外籍会员应报中国科协备案。(五)各类被批准入会的会员,由学会统一颁发会员证。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经本学会催告,仍不缴纳者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委员候选人。如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机构决定,予以除名通告。第十三条 会费标准依学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备案后实行。会费使用需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向会员公告。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行使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员代表委员会主任;(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会费标准;(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第十七条 学会试行会员代表任期制,大会设会员代表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会员代表委员会行使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的权利,及时反映会员对学会的意见、建议及诉求。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代表委员会的监督。理事会规模不宜过大,应体现老、中、青的结合。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并能保证有适当时间出席相关会议的科学家、专家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工作的管理工作者,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理事会理事应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经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差额投票选举产生,选票超过投票人数二分之一者入选理事名单,如理事名单超出理事会限定规模,则以得票多少为依据,将超出限定规模者列为候任理事。学会试行“三理事长”制度(即前任理事长、现任理事长、侯任理事长)。经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理事长、侯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侯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由本学科中的专家担任,原则上担任一届。曾担任学会副理事长以上职务,并对学会做出杰出贡献的科学家,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担任学会名誉理事长。学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各类工作机构,如学术、编辑、组织、外事、科普、教育、开发咨询、财务等工作委员会。学会理事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分会或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为避免重复设置,须向中国科协协商,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经科协批准,报民政部登记。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职权:(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提议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罢免(或解聘)秘书长;(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筹备组织下届理事会改选;(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负责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投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接受会员代表委员会的监督。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任期届满时)。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岁,本学会秘书长若为兼职,学会应设立专职副秘书长;(四)热爱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能保证适当时间参加相关会议;(五)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学会本届内一般不增补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确需增补或更换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到民政部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原则上任期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学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全国学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第三十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总结报告;(二)协调各分会、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会和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中国科协书记处同意后,方可选举;报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在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度高,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经中国科协书记处审批同意,可再延长一届任期。第五章 办事机构及工作人员第三十三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完成学会日常工作。(一)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能力。(二)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三)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地进行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分支机构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学术活动的机构,是学会的组织基础。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分支机构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本学会的分支机构名称前冠以本学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中国”、“全国”等字样。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接受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四)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五)有固定的住所;(六)有合法的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三十八条 学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科协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提出登记申请。经民政部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经批准登记后,确需刻制印章的,由学会派专人到民政部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依学会章程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范围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为本学会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学会所有。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按照学会的规定按时换届。其负责人任职内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任职一届。分支机构试行“三主任委员制”(即前任主任委员、现任主任委员、侯任主任委员)。分支机构如严重违反章程规定的,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撤销。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和社会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它合法收入。第四十三条 学会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学会财产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四条 学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部门的监督。学会选举专人担任司库或监事,负责对学会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八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由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或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并形成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核批准,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五十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22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英文名称: CHINA ASSOCIATION OF PHARMACEUTICAL COMMERCE ,缩写: CAPC 。第二条 本团体是与医药商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坚持市场化方向,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代表和维护医药商业行业整体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健全市场秩序,推动医药流通体制改革。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服务,促进医药经济和医药产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本团体遵守宪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崇文区永外三元西巷甲 12 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宣传国家医药方针、政策,积极贯彻政府有关医药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承办医药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二)深入开展医药商业行业、地区医药经济发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三)参与医药商业行业法律法规、宏观调控、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准入、市场竞争规则等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并组织贯彻落实。(四)在行业调查研究基础上,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实际情况及会员诉求,努力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五)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诚信服务等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六)收集、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研究市场发展趋势,发布行业信息。指导企业科学决策,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七)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建立行业、会员、品种、价格等统计信息网,搜集、统计、整理并定期反馈行业统计、会员统计、药品品种、药品价格等基础信息资料,进行市场和行业发展趋势分析、预测;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刊物,创办网站,进行国内外和行业内外信息交流。(八)开展与医药商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品种市场、管理模式、物流技术等)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医药市场、行业政策、品种结构及价格变动等信息。(九)配合政府部门组织医药商业行业专业人员岗位资质及相关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十)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国外同行协会及有关组织建立合作交流关系,组织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本团体采用单位会员制,凡有一定经营规模、证照齐全、管理规范的医药商业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可直接申请参加本团体。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搞好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和协作。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2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理事更替,但调整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会总数的 1/3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 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8 年 10 月 28 日 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4. 中国医药物资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国医药物资协会是由全国医药物资、医药生产、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用仪器仪表、专用设备,医药用化工原料、中间体、原料药、石化产品、粮食产品、动植物、水产品、包装材料、金属材料、中药材以及医药科研、医药传媒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业务的法人、非法人机构与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本会英文名称:China Medical Pharmaceutical Material Association。缩写:CMPMA。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全心全意为会员及行业服务,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我国医药物资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三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略第三章 会员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吸收医药工业、医药商业、药品零售连锁、保健品、药妆品、健康食品、医药物流、医药原料、医药中间体、民族医药、天然药物、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用化工原料、药包材等企业机构,以及医药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医药社会团体等为单位会员;吸收从事医药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为个人会员。第七条 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 单位在医药行业各领域一定实力或影响,个人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对医药研究工作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四) 协会认为可以接纳的。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入会单位或个人提交入会登记表;(二) 由秘书处审定资料后颁发会员证书,并在本会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告。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人选如离开本单位,由原单位推荐相应条件的新人选报请审定,企业名称的改变,由新名称企业备文报送协会备案,副会长人选的变动须报请会长会审定。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三)提出议案和工作建议的权利;(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五)优先参加协会活动,优先得到有关学术研究成果、内部资料、调查报告和有关资料等;(六)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五)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有关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学术论文及资料;(六)关心协会工作,自觉维护协会的利益和信誉。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会员资格。会员资格暂停期间,其在本会的权利予以暂停,但仍须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十三条 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取消会员资格。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一)1年不交纳会费;(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不履行本会规定的义务,经会员(理事)代表大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可注销其会员资格。(六)如有严重违法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理事)代表大会或被授权机构讨论通过,予以除名。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在本会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职务自动取消。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一节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七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审议协会发展规划等重大决策;(六)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理事、常务理事和负责人提名和选举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七)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八)决定会员资格的取消;(九)决定终止事宜;(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 5 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年召开一次。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一个月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会员代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第十九条 有50 %的会员(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以无记名方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必须包含下列内容:1、确定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名单;2、明确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符合本会章程;3、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议程;第二十二条 理事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按得票数确定当选理事。下列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一)章程的修改;(二)理事的罢免;(三)会员资格的取消。第二节 理事会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负责人包括: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包括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推荐,应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理事替换代表,须本会经理事会批准。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个人理事因故不宜担任理事的,须辞去理事职务。同一单位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同时为理事。第二十五条 理事条件:(一)领导或管理一个机构,能力较强、事业成功;(二)承认本会章程,热心本会工作,愿意为实现本会的宗旨出钱出力;(三)为人诚恳、诚信,在业内有一定的威信。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秘书长;(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决定部分理事的调整,但调整的理事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4;(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不低于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拥有委托投票权。一届内理事本人必须至少参加1次理事会,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秘书长采取无记名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本会负责人在选举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下列事项,须经到会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一)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秘书长;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副副会长、秘书长的调整。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提议,或有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临时会议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最多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二十六条第一、 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经理事会授权,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本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拥有委托投票权。一届内常务理事本人必须至少参加1次常务理事会,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三条 有50%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临时会议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第四节 负责人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四)秘书长为专职;(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 5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二)监督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三)监督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四)监督协会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五)提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负责人会议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负责人出席,其决议应经到会负责人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四十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保存 20 年。第五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第四十一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协会内设机构。办事机构应当与本会住所一致。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奖励办法由秘书长提出建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本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第四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无权对外签署任何协议。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五十七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13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5. 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的业务范围

(1)为会员和会员单位提供服务,以快速、准确的方式收集、整理、研究和提供国内外最先进的医药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方面的信息,以《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会刊》或其它有效渠道和方式提供给会员和会员单位参考,尽快掌握和推广国内外最新的医药生物技术。对列为科技攻关的医药生物技术项目,促进行业科技力量的联合,形成优势。(2)协会对应用于肿瘤、疫苗研制、血液、血液制品和医药生物技术制品研制的最新的医药生物技术,根据中国国情,积极地、有选择地、有计划地、有目标地引进和推广,并协助政府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评估;把引进同国内医药生物技术的攻关项目有机地结合起来,组织科研院所与企业协作在科研和生产方面出精品。协会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医药生物技术研讨会或专题培训班,培训人才,大力普及医药生物技术知识;不断提高学术会议水平,以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3)遵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行业基础情况的调查研究,对基础资料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医药生物技术领域发展动态,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就行业发展、医药生物技术政策、行业技术标准和行业物价等提供技术咨询和合理建议,供决策时参考。(4)推动会员单位之间的技术合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5)推动我国医药生物技术成果的产业化,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6)编译有关医药生物技术方面的著作。(7)积极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扩大国际间的技术合作引进资金,引进技术。(8)组织会员和会员单位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各种活动。 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

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的业务范围

6. 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以下简称“世界中联”),英文名称为World Feder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 Societies,缩写为“WFCMS”。第二条 世界中联为非营利性的主要由世界各国(地区)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团体、机构自愿结成的国际性学术组织。第三条 世界中联的宗旨是增进世界各国(地区)中医药团体之间和中医药学与世界各种医药学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世界各国(地区)的学术交流,提高中医药业务水平,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加快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进程,促进中医药进入各国医疗卫生保健体系,为人类的健康作出更大贡献。第四条 世界中联总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 世界中联的业务范围是:一、研究、制定、发布与推广中医药相关的国际组织标准,规范中医药管理,提升中医药的国际地位,促进中医药在世界各国(地区)健康有序地发展。二、组织会员单位了解本国(地区)中医药发展历史、现状,判断未来发展趋势,开展中医药国际化发展的战略研究并制定规划,探索中医药进入各国医疗卫生保健体系的方法与途径。三、积极推进世界各国(地区)中医药的医疗、教学、科研合作与交流,通过合作办医、办学、合办科研机构等,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使中医药知识与文化得到有效的传播。四、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研究、收集、整理国际中医药信息,加以人才交流、物资产品信息交流等,形成全方位、多层次交流与合作网络,宣传中医药文化和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使中医药服务和产品更多地进入国际医药保健市场,中医药独特的医疗保健康复模式及其价值逐渐被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五、通过制定培训规划、建立培训机制、开办培训班、远程教育、远程会诊、资格考试等多种形式,开展国际中医药的教育、考试与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与学术水平。六、开展与世界各种医药学的交流与合作,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七、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推动中医药进入各国医疗卫生保健体系。八、表彰奖励为中医药国际传播作出贡献的团体或个人。九、为体现世界中联宗旨所必须开展的其它业务。第三章 会 员第六条 世界中联由中医药团体会员、资深个人会员、项目合作会员和名(荣)誉会员组成。第七条 会员件如下:一、团体会员:1、自愿申请参加世界中联,遵守世界中联章程,按时交纳会费,为世界中联积极工作。2、在所在国(地区)已注册的中医药社会团体和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等。3、该机构或团体在所在国(地区)成立一年以上并拥有30名以上成员(如个别国家(地区)因中医药从业人员较少或其它客观原因,该国(地区)所有团体成员均不足30人,入会条件可适当放宽)。4、有自己的办公场所。5、有符合所在国(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章程。6、有开展活动的经费。7、申请加入“世界中联”的团体会员,其主要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持有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的注册证书或执照的中医师、中药师;(2)原来在中医药合法的国家(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并取得中医师、中药师执业资格,现移居到尚未承认中医药的国家(地区)的工作者;(3)注册西医师、药剂师,接受过中医药(针灸)系统培训,从事中医药或中西医(药)结合的工作者。二、资深个人会员:资深个人会员是指担任世界中联理事或监事会执委以上职务超过两届,由于各种原因不再代表原学会参选,但仍致力于中医药的国际传播,愿意继续为世界中联建设做贡献者。资深个人会员必须是从事中医药或中西医(药)结合工作三十年以上,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在所在国(地区)有一定影响,对中医药的发展和中医药在国际上的传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资深个人会员需遵守世界中联章程,按时交纳会费。三、项目合作会员:项目合作会员是指从事中医药或相关公益性业务活动,以项目为纽带与世界中联有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为中医药的国际传播作出贡献,社会信誉好的个人,可以申请作为项目合作会员。项目合作会员需遵守世界中联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四、名(荣)誉会员:名(荣)誉会员是指热爱中医药事业,为中医药国际化特别是为世界中联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国际社会知名人士。由世界中联授予的名(荣)誉称号。名(荣)誉会员无需交纳会费。第八条 入会程序:一、申请入会者须首先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入会申请书,并提供如下资料:1、填写入会审批表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个人履历表(附本人免冠照片)。2、填写完整的全体会员登记表(附本人免冠照片)。3、社团注册登记证复印件。4、申请资深个人会员或项目合作会员者需要填写业绩表。5、一次性交纳注册费(含工本费)。二、团体会员与项目合作会员经秘书处形式审查合格后,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或通讯表决半数以上通过后即成为会员。资深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秘书处作形式审查),名(荣)誉会员由秘书处推荐,皆由主席会议批准。三、按照团体会员、资深个人会员、项目合作会员、名(荣)誉会员等不同类别分别发放会员证,每四年换发一次。团体会员其成员证书可在封面显著位置加注“世界中联团体会员”标志并在证书内加盖“世界中联”印条,每四年换发一次。第九条 不属于第七条的其他团体(如非中医药专业团体,但其业务中包含中医药内容的社团)申请入会时,须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通过方可入会。第十条 团体会员、资深个人会员、项目合作会员享有以下各项权利,名(荣)誉会员享有第四、五、六项权利。一、按规定的比例确定名额推选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对世界中联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优先参加世界中联组织的世界中医药学术大会、学术研讨会及其他活动,并享受该活动规定的优惠待遇。五、与世界中联建立固定的联系渠道,优先得到世界中联提供的最新信息与资料。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一、遵守世界中联章程,积极参加世界中联组织的活动,完成世界中联交办的工作任务,执行世界中联的决议,维护世界中联的团结。二、按时交纳会费。三、推动中医药进入各国医疗卫生保健体系,维护世界中联的合法权益和在国际上的声誉。四、推广应用世界中联制定的中医药国际组织标准。五、向世界中联反映意见,提出工作建议,报告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与信息。各团体会员单位每年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一份。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报秘书处履行手续,秘书处收回会员证,注销其会员资格,向常务理事会通报并在世界中联网站或媒体上公布。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终止其会员资格并在世界中联网页上公布。会员资格的终止,须经主席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一、累计二年不参加世界中联的活动。二、不履行会员义务者。三、出现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组织违背世界中联宗旨的活动等。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及职责会员代表大会第十四条 世界中联设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代表五个层次,其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名额的分配:会员代表名额,依据各团体在世界中联秘书处的《会员登记表》实际成员人数而定。成员在100人以下的团体会员推选1名代表;101~500人的推选2名代表;501~1000人的推选3名代表;1001~2000人的推选4名代表,2001~5000人推选5名代表,5001~10000人推选6名代表。一个团体最多推选6名代表。其会员数以递交世界中联秘书处的会员登记表为准。资深个人会员、项目合作会员和名(荣)誉会员也可作为代表,但不占用各团体代表名额指标,人选由上届主席会推荐,总数不超过10人。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须有1/2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正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可与世界中医药大会同时召开,也可以单独召开。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时,须由主席会表决通过,但提前或延期期限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申请承办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单位须在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年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在当年理事会上阐述申请理由。经过理事会投票后确认并宣布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地点和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与世界中联秘书处签订协议书。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团体会员申办时,以获得票数最多者当选。申请获准后又无力承办者,须提前一年向秘书处提出书面报告。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审议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三、选举理事、常务理事、副主席、主席和秘书长、司库,选举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执行委员;四、审议本届理事会的工作计划;五、审议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宜。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第二十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与理事会同时召开,也可以单独召开,也可以用网络通讯会议。如有紧要事宜,可临时召开特别会议或采用网络通讯会议,对相关事宜进行表决。第二十一条 世界中联理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主席1人,副主席16人左右(包括秘书长1人、司库1人),常务理事100人左右(包括主席、副主席),理事180人左右(包括常务理事),任期四年。第二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司库、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及执行委员候选人在各会员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由主席会议决定,要考虑地区、团体、专业、年龄等因素,进行综合平衡。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投票,实行等额表决。票数超过1/2方可当选。第一届理事会候选人由发起单位协商产生。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四年改选一次,所有成员均可连选连任,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确因工作需要延长者,须经秘书处提出意见,主席会议讨论通过,方可作为候选人提交代表大会选举。副主席、常务理事、理事出现空缺,应先在名额所在国家(地区)或本洲内酝酿,提出意见,经秘书处审查后,交主席会议表决确定候选人,在每年一次的理事会上选举产生。第二十四条 每年召开的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的人数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为减轻与会人员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除理事会外的其他会议,除重大事项外,一般采用网络通讯会议的形式,进行决策。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反对意见者,视同于赞同票。第二十五条 世界中联的理事会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人所在社团必须是世界中联会员单位或本人是世界中联资深个人会员、项目合作会员,在世界中联、所在国、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热心中医药国际化发展,自愿为世界中联的建设发展积极工作,有奉献精神、开拓精神,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二、理事、常务理事每年应在公开杂志上发表论文一篇,副主席每年应完成并通过秘书处向理事会提交研究报告一篇;三、具有参加世界中联相关会议和开展工作所需要的时间和经济保障;四、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有下列职责: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能;1、确定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承办单位和召开地点;2、补选理事会理事以上人员和监事会执行委员以上人员。二、审查批准世界中联制定的国际组织标准。三、审查批准表彰奖励名单。四、分析形势,研究战略,对中医药国际发展和世界中联建设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五、应由全体理事会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有下列职责:一、审议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二、审查接受新会员有关事宜。三、审查通过各专业委员会设置方案。四、审查批阅计划开展的重大项目。五、应由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的其他事项。主席会第二十八条 主席会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核心,对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主席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席主持,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参加。第二十九条 主席会议的职责: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决议;二、审查并决定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司库、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及执行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三、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如:终止会员资格,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年世界中医药大会地点等;四、决定聘任副秘书长、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成员和工作咨询委员会成员。第三十条 主席在任期内出缺时,由常务理事会从副主席中推选1名代理主席至新一届主席选出为止。第三十一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主席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世界中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二条 副主席行使下列职责:一、作为主席会议的组成人员,按时参加会议,积极发表意见,反映会员要求,协助主席开展工作;二、应在本洲、本国(地区)、本会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团结、组织、带领中医药工作者,履行我会章程;三、开展调查研究,为世界中联的战略发展提出指导性建议。第三十三条 世界中联法定代表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或司库担任。监事会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是世界中联内部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对主席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策程序及领导人、秘书处、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进行监督,并对违犯章程和决议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由17~21人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1人,副主席5~7人,执行委员10~15人。监事会执行委员可以参加理事会,监事会副主席可以参加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主席可以参加主席会议。可以发表意见,参加表决。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条件:一、本人所在组织必须是世界中联会员单位或本人是世界中联资深会员、项目合作会员;二、本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无不良记录。秘书处第三十七条 世界中联理事会设立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办公地点设在中国北京。第三十八条 世界中联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在理事会领导下,处理世界中联的日常工作,根据宗旨和本章程而确定业务范围,拟定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及其在闭会期间的主席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负责。副秘书长作为秘书长的助手,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秘书长出缺时,由主席提名临时秘书长,经理事会批准后主持工作,至新一届秘书长选出为止。第四十条 秘书长的职责:一、根据章程赋予秘书处的职能和工作目标,领导秘书处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收集信息,研究战略,制定规划,提出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二、向世界中联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会报告工作。提出年度计划,拟定重大事项提案,制定工作规范,提交相应的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做好与相关机构和组织的沟通、协调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成员、工作咨询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秘书处内设机构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六、处理与秘书处工作相关的其他日常事务。第四十一条 副秘书长分为专职副秘书长和兼职副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主席会议讨论通过产生。兼职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长直接聘任。第四十二条 司库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世界中联的财产、物资、经费的管理;二、提出年度、任期预决算草案,提请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三、制定财务收支制度,监督审查财务收支项目。罢免第四十三条 世界中联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常务理事、理事出现严重违犯本章程和世界中联理事会决议的行为,经教育无效,或被判决有罪的,应当予以罢免。罢免程序是:根据所在组织的建议或收到的举报材料,由秘书处组织核实,经监事会讨论提出意见,由理事会批准,并发布公告。第五章 名(荣)誉职务及特聘职务第四十四条 为鼓励对世界中联的创建和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者,世界中联设名(荣)誉职务。包括名(荣)誉主席、名(荣)誉副主席、名(荣)誉常务理事、名(荣)誉理事。第四十五条 名(荣)誉职务由秘书处提名,主席会议通过,每届四年,可连聘连任。第四十六条 对在开展工作中具有特殊作用的人,可以授予特聘职务。世界中联设特聘职务,由秘书处提名,主席会议审议后聘任,聘期四年,可连聘连任。第六章 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和工作咨询委员会第四十七条 世界中联设有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对世界中联的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第四十八条 世界中联设有工作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能是为世界中联的工作提供咨询与合作。第七章 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指导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第四十九条 世界中联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世界中联联系本学科、本专业人员的桥梁和纽带。主要任务是为各学科、专业的学术研讨、技术交流、成果推广、培训人才、组织合作、信息共享提供组织平台。第五十条 专业委员会设置的基本条件是:一、有一定的学科分化基础和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二、有一支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三、参加各专业的各成员单位和个人,具有开展活动所必须的经济和物质支持。第五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设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副会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会长应由本学科、本专业学术造诣深,德高望重的国际知名专家担任。秘书长应由年富力强、有开拓精神、有组织能力的中青年专家担任。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每四年换届一次。第五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业会议。各专业委员会每年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一份。工作委员会(指导委员会)世界中联设立工作委员会或指导委员会。第五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由熟悉该领域的工作的专业人士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对该项业务工作重大决策、标准体系、工作计划、关键技术、实施方案进行论证,提出决策建议,经履行批准程序后,认真组织实施。第五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的内部结构及管理方式参照专业委员会。第五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第八章 学术会议第五十六条 由世界中联主办的世界中医药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可以与全体理事会同时召开,也可以单独召开。第五十七条 承办世界中医药大会的会员单位,应在大会召开前两年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在主席会上阐述申请理由,经主席会投票后确认承办单位和召开的地点,并向社会公布。承办单位与秘书处签订协议书。第五十八条 世界中医药大会要体现中医药学术发展的最高水平和中医药科技发展的最新成果。第五十九条 世界中联鼓励会员单位或各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区域性的学术会议,以活跃学术气氛,推动事业发展。第九章 会员证书第六十条 世界中联对正式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会员、专业委员会会员、资深会员、项目合作会员及名(荣)誉会员)颁发会员证书。第六十一条 会员证书分为两种,即团体会员证书和个人持有的会员证书。第六十二条 会员证书由秘书处统一制作、发放,每届注册或换发一次。第六十三条 会员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第十章 会 徽第六十四条 世界中联设会徽。会徽由内圆、中圆、外圆组成,内圆是以阴阳鱼为背景的世界地图,中圆为深蓝色,上方套白字母是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的英文缩写。下方上层为贴紧内圆的绿色图案,下方下层贴近外圆的是中国长城图案。外圆上方为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英文全名,下方为中文全名。整个色调以白色配深蓝为基础,符合大多数国家的欣赏习惯。会徽所代表含义的阐释详见本章程附件。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六十五条 对世界中联章程的修改,由秘书处广泛征求意见后,提出修改草案,经理事会审议后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十二章 经费、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六十六条 世界中联经费来源:一、会费;二、个人、社会和团体的捐款;三、政府部门资助;四、世界中联开办的项目、业务活动或服务性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六十七条 不专职参与秘书处日常工作的理事会成员均为义务供职。第六十八条 世界中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的管理实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开源节流,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六十九条 世界中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七十条 世界中联的资产管理执行中国国家规定的财务、物资管理制度,接受司库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社会公布。第七十一条 每财政年度,要做好预决算。世界中联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做好财务审计工作。第七十二条 世界中联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七十三条 世界中联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会费标准如下:一、资深个人会员和项目合作会员每人每年100美元。二、团体会员每年会费:100人以下200美元;101人~500人400美元;501人以上600美元。第十三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七十四条 世界中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秘书处报请主席会同意提出终止动议。第七十五条 世界中联终止动议须经全体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七十六条 世界中联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七十七条 世界中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七十八条 世界中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理事会的决定,用于发展与世界中联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十四章 附 则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于2003年9月25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于2007年11月17日经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批准,第一次修改发布。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世界中联理事会。本章程未尽事项,由理事会决定。第八十一条 世界中联工作语言为中文、英文。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用中英文两种文本写成,具有同等效力。

7. 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章程  (2015年7月19日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医学装备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MEDICAL EQUIPMENT,缩写:CAME。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医学装备产、学、研、用工作者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医学装备工作者,围绕卫生事业发展和改革大局,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维护会员和广大医学装备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装备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学术交流,推广适宜装备技术,促进医学装备产、学、研、用技术的创新开发和合理应用;(二)开展医学装备行业的职业培训,提高医学装备工作者的业务技能和专业水平;(三)开展市场调研和咨询服务,提供医学装备行业发展趋势报告、市场研究报告及有关信息咨询服务;(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医学装备学术刊物、书籍及信息资料、音像制品,办好中国医学装备网站;(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医学装备专业展览;(六)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本行业和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七)加强与国(境)内外相关社会组织和学术组织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地区)交流与合作;(八)承办政府委托的相关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一)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各级各类部医疗卫生机构;经总政治部批准,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主管部门核准的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与医学装备行业相关的科研、教学、管理等机构;获得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企业;获得登记管理行政部门核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代表应是其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变更代表应向协会书面报告。(二)从事医学装备应用、管理、研发、生产、经销、维修等工作,并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或不间断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讨论通过;(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请假,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表决权(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次委托)。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本人不能到会,应事先请假,也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行表决权。(每个常务理事只能接受一次委托)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审查本团体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名单,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长审查;(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7月19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的组织章程

8.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全称为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Devices Industry,英文缩写为CAMDI。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从事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经营、投资、产品检测、认证咨询及教育培训的单位或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代表并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及合法权益,促进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健康发展。第四条本协会是经民政部批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时接受民政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委的业务指导。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地址是: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2号成铭大厦C603,邮编100035。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向社会各界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消除影响行业发展的障碍;(二)开展有关医疗器械行业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三)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政策,规范企业行为,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会,逐步建立诚信体系,公平公正地服务于人民大众,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四)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质量规范的制定、修改、宣传和推广,开展行业资质管理工作;(五)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接受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他任务;(六)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调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七)开展三类产品及进口产品注册咨询及代理,开展相关各类认证、认可及其咨询工作,代理申报医疗器械产品出口证明;(八)组织医疗器械行业相关的法规、质量、技术及职业培训;(九)组织行业内科技成果及产品的鉴定、推广工作,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协助会员企业依法申请专利,为会员单位争取相关科研支持及项目资金;(十)进行行业统计,创办刊物,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行业咨询;(十一)参与国内外政府采购及医疗器械的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合法经营的会员企业提供商机;(十二)组织国内外展览会,研讨会,开展招商和产品推介等活动;(十三)积极参与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从事医疗器械及相关产业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会员。法人单位为单位会员,自然人为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述条件:(一)承认并拥护《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二)自愿提出入会申请;(三)从事医疗器械行业的生产、经营、研发、认证认可、教育培训等与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实体及个人。上述单位和个人必要时需具备合法资质,法人实体需具备有效营业执照。(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愿意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并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申请表;(二)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审核通过;(三)秘书处发给其会员证书;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本协会有关行业信息等相关免费服务;(四)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相关有偿服务;(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六)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权;(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依法进行生产或经营;(二)遵守本协会章程;(三)执行本协会决议;(四)维护本协会声誉及合法权益;(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六)按规定交纳会费;(七)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可以在总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为总会会员,会员资格管理由总会秘书处管理。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原因,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者应主动交回会员证书,否则本协会可通过媒体通告。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可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本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五)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未能到会代表授权本协会秘书处或其他会员代为表决,视同到会。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作出决定,报请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八条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本届名誉会长、顾问的产生;(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十)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调整、增补理事;(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需有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需有2/3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医疗器械行业中有一定影响,有为会员服务的愿望和能力;(三)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岁,秘书长及副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若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四)提名本协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五)处理其他重要事务。第三十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的主要职权是:(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理事、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处理其他日常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的来源:(一)会费;(二)政府资助;(三)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四)在批准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协会章程、理事会决议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或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5年12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五 十条本协会一切业务由纪检部门审核通过可生效,审核形式必须签字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