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学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2024-05-04 15:48

1. 中国医学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医学会基金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医学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Medical Foundation,缩写:CMF。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公益精神,致力于我国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促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 万元,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卫生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东文昌胡同4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关医疗卫生领域的善举服务;(二)传播先进医药卫生科技信息,组织国内外医药卫生学术交流活动及中外医药卫生科技团体和人员的友好往来与合作;(三)支持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和教育,开展基层医务人员培训和公众医药卫生知识传播;(四)以老少边穷地区为重点、为弱势、边缘人群提供实质性的医疗公益服务;(五)依法资助非营利性、与医药卫生相关的实体;(六)承办上级机关交给的任务和活动;(七)举办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1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二)热爱医药卫生公益事业,愿意或已经为其作出较大贡献;(三)熟悉本基金会的情况,廉洁奉公,不谋私利,恪守诚信,有责任感;(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根据章程规定的理事会职权,参与本基金会重大事项的决策;(二)审查、了解本基金会的工作、财务收支状况,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要求获得结果;(三)享有章程规定的理事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认真工作,努力完成理事会交给的任务;(五)加强调查研究,对自己的工作和行为负责;(六)努力为本基金会募集资金,开发新项目。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2 名。设监事会,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代表基金会参与重大社会活动;(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和投资、使用和管理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投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组织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活动;(二)资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事业、团体和个人,特别关注弱势、边缘群体;(三)为实现基金保值、增值而进行的投资活动;(四)为保持本基金会正常运行所必须的行政办公费用;(五)其他理事会认为必要的合法支出。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一)年度投资计划;(二)涉及投资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二)预计募捐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继续资助本基金会已经开展的公益项目;(二)资助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公益项目。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医学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2.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英文:Primary Health Care Foundation of China。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支持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发展;促进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帮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人口提高健康水平,增强健康素质和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本基金会围绕宗旨开展的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一)财政拨款;(二)自筹;(三)社会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起人及主办单位是中国农工民主党。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辛安里66号。邮政编码:100009。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境内外热心支持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资捐赠和技术援助。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资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医疗卫生机构获得基本的药品、医用品和其他医疗设施;(二)帮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贫困人口获得健康辅导和医疗救助;(三)资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四)组织开展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宣传教育;(五)表彰奖励为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六)为支持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海内外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初级卫生保健等公益活动提供咨询、代理和服务;(七)资助有利于初级卫生保健的其他公益事业。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0—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主管单位的领导及派出人员;(二)有关单位的推荐人员;(三)热心于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社会知名人士;(四)主要捐赠人和捐赠机构的代表人。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的表决权;(二)参与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三)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四)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五)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六)热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七)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监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提名基金会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决定。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①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②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③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④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⑤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⑥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⑦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⑧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⑨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资助;(二)境内外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三)本基金会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或购买债券,有价证券和股票的收入,或其他投资收益;(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用于资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医疗卫生机构获得基本的药品、医用品和其他医疗设施;(二)用于帮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贫困人口获得健康辅导和医疗救助;(三)用于资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四)用于开展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宣传教育;(五)用于对为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进行现金和物质奖励;(六)用于卫生保健项目的设计、咨询、劳务;(七)用于保证基金会基金增值的有关投资;(八)用于资助有利于初级卫生保健的其他公益事业。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500万元以上的募捐;(二)200万元以上的投资。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按基金会宗旨设计有关公益项目直接使用出去;(二)其余部分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5年6月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百科全书

2013年11月8日,由国际健康与环境组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共同发起主办,由中国发展研究院、《中华医学百科全书》工作委员会事业发展部联合承办的“国际健康论坛暨《中华医学百科全书》2013主编年会”在北京举行。来自联合国与世界各国的官员、学者、专家、企业家约700余人参加了本届大会。大会设立了主题分论坛,举办了“中华民族医药文化展”,颁发了联合国国际健康成就奖,通过并发布了《国际健康宣言》。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百科全书

4.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一个全国性的社会公益组织。基金会主管单位是国家卫生部,注册机关是国家民政部,其工作上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指导和支持。

5. 中国卫生与健康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促进会的名称为中国卫生与健康促进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MOTING SANITATION AND HEALTH ,简称中国卫促会,英文缩写CAPSH。  第二条 中国卫促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卫生系统老领导、专家、学者发起,中国大陆和台、港、澳地区从事医药卫生和健康教育事业的工作者自愿组成经政府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一级社会团体学术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团结和组织中国大陆和台、港、澳地区的所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大力推动我国医药卫生与健康教育事业建设发展,促进和改善我国卫生状况、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强与国外医药卫生与健康教育事业的交流和合作。  第四条 本会办会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本着服务于社会大众的原则,推动医药卫生和健康事业发展,为提高中华民族的卫生科学知识水平,建立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而努力。  第五条 本会为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式,组建为市场经济模式并与国际接轨的国际化服务机构,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在国内接受民政部、卫生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中国 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任务是  一、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二、组织医疗、制药、保健、医学生物制品、养生康复、医疗器械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国内和国际的学术、科技研讨、交流、宣传、培训等,不断提高健康产业的科技水平和产业化程度;  三、开展咨询服务;  四、组织评选和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  五、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六、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七、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  八、承办上级及有关部门委托项目。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  第九条 会员条件  承认本会章程,愿为实其宗旨,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且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医药卫生院校毕业、获得相应技术职称(资格)者;  2、非医学院校毕业,但从事医药卫生健康教育方面工作者;  3、从事卫生医药健康产业领域工作,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人员。  4、其它学会或组织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且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药卫生与健康教育机构及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入会审批手续  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或经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力与义务  一、权力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4、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会议和选派出席国际会议;  5、优先在本会期刊上发表论文,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章程;  2、执行本会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科技推广、科普活动;  4、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证书(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不得再以本会会员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报本会理事会批准后,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一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龄不超过六十二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的职责:  一、召集、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或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需要,本会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会在编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团体资助或捐赠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法律允许的业务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必须合法,其经费必须用于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经费用于本会的办公开支、科研开支和学术活动及其自身的管理费用(含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同意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会二○一一年4月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徽为,外部轮廓呈圆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中国地图。图内上、下方的文字为分别为本会的中文繁体全称和英文缩写“CAPSH”名称,蓝底白字。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中国卫生与健康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6. 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该会名称为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Medicinal Biotechnology Association ,缩写为:CMBA。第二条 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它由从事和热心于医药生物技术研究、教育、开发、生产与应用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业家所组成;是全国医药生物技术工作者的行业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医药生物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我国发展医药生物技术及其产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会员(含会员、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遵守我国的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团结全国从事医药生物技术研究、教育、开发、生产与应用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业家,为会员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本会贯彻国家医药生物技术工作的各项政策,围绕国家医药生物技术工作的重点,致力于推进医药生物技术的繁荣与发展,加速科研成果向生产转化,促进医药生物技术进步,推动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卫生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科技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乙七号。邮编:100081。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根据授权进行医药生物技术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医药生物技术领域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二、办好协会期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三、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医药生物技术研讨会,不断提高学术会议水平和质量;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业务素质,增强会员的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四、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五、 推动会员单位之间的技术合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我国医药生物技术成果的转化、产业化和应用。六、 积极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扩大国际间的技术合作,引进资金,引进技术及产品。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和规范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七、 编译有关医药生物技术方面的著作。八、积极引进和推广最新的医药生物技术及相关产品;组织科研院所与企业协作攻关;参与医药生物技术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九、组织会员和会员单位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各种活动。十、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规范会员行为。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十一、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医药生物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十二、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承接行业和会员委托的相关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第八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符合本会会员条件,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一、 个人会员: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事医药生物技术事业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业家、热心本协会工作并积极支持本协会发展的领导及管理干部等。二、团体会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从事和热心于医药生物技术研究、开发、生产、教育和应用的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三、名誉会员:热心赞助本会的工作,并对我国医药生物技术事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外籍(境外)著名的医药生物技术专家或企业家;非医药生物技术专家和知名人士,赞助本会工作,并对促进我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医药生物技术合作做出重要贡献者,由本会理事会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个人名誉会员称号。第九条 入会审批手续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核批准,并按本会入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统一编号发证。团体会员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后,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核批准,并按本会入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颁发团体会员证书。第十条 会员权利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三、优先取得本会主办的专业性刊物;四、优先获得本会发出的各种信息资料;五、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六、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培训、咨询等各种活动;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二、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和任务;三、按照要求,及时向本会提供所需的各类信息、资料和报表;四、按时缴纳会费;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六、维护会员和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和协作。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劝告拒不改正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听取、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五、审查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提前或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聘请名誉理事长和若干顾问;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聘任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八、领导职能机构进行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理事长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医药生物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工作需要设置办公室、会员部、财务部、期刊编辑部、事业发展部和对外联络部等部门。配备或聘请有关专职工作人员。第三十二条 团体会员单位的会员代表、委任理事或常务理事原则上由该单位法人代表担任,特殊情况可由单位法人代表委派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但应有书面授权。如在任期内团体会员单位发生上述人员的变化如调离、离退职等,应及时通知协会会员部,并补报新的会员代表、委任理事或常务理事人选,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原委任的会员代表、理事或常务理事自动卸任。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团体会员和会员会费;二、有关企事业部门、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资助、捐赠;三、国家专项调研项目或委托项目拨款;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服务的收益;五、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负责本会的经济核算。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清财务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审计组织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定。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和合并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方可生效。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注销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7. 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以下简称“世界中联”),英文名称为World Feder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 Societies,缩写为“WFCMS”。第二条 世界中联为非营利性的主要由世界各国(地区)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团体、机构自愿结成的国际性学术组织。第三条 世界中联的宗旨是增进世界各国(地区)中医药团体之间和中医药学与世界各种医药学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世界各国(地区)的学术交流,提高中医药业务水平,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加快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进程,促进中医药进入各国医疗卫生保健体系,为人类的健康作出更大贡献。第四条 世界中联总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 世界中联的业务范围是:一、研究、制定、发布与推广中医药相关的国际组织标准,规范中医药管理,提升中医药的国际地位,促进中医药在世界各国(地区)健康有序地发展。二、组织会员单位了解本国(地区)中医药发展历史、现状,判断未来发展趋势,开展中医药国际化发展的战略研究并制定规划,探索中医药进入各国医疗卫生保健体系的方法与途径。三、积极推进世界各国(地区)中医药的医疗、教学、科研合作与交流,通过合作办医、办学、合办科研机构等,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使中医药知识与文化得到有效的传播。四、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研究、收集、整理国际中医药信息,加以人才交流、物资产品信息交流等,形成全方位、多层次交流与合作网络,宣传中医药文化和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使中医药服务和产品更多地进入国际医药保健市场,中医药独特的医疗保健康复模式及其价值逐渐被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五、通过制定培训规划、建立培训机制、开办培训班、远程教育、远程会诊、资格考试等多种形式,开展国际中医药的教育、考试与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与学术水平。六、开展与世界各种医药学的交流与合作,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七、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推动中医药进入各国医疗卫生保健体系。八、表彰奖励为中医药国际传播作出贡献的团体或个人。九、为体现世界中联宗旨所必须开展的其它业务。第三章 会 员第六条 世界中联由中医药团体会员、资深个人会员、项目合作会员和名(荣)誉会员组成。第七条 会员件如下:一、团体会员:1、自愿申请参加世界中联,遵守世界中联章程,按时交纳会费,为世界中联积极工作。2、在所在国(地区)已注册的中医药社会团体和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等。3、该机构或团体在所在国(地区)成立一年以上并拥有30名以上成员(如个别国家(地区)因中医药从业人员较少或其它客观原因,该国(地区)所有团体成员均不足30人,入会条件可适当放宽)。4、有自己的办公场所。5、有符合所在国(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章程。6、有开展活动的经费。7、申请加入“世界中联”的团体会员,其主要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持有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的注册证书或执照的中医师、中药师;(2)原来在中医药合法的国家(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并取得中医师、中药师执业资格,现移居到尚未承认中医药的国家(地区)的工作者;(3)注册西医师、药剂师,接受过中医药(针灸)系统培训,从事中医药或中西医(药)结合的工作者。二、资深个人会员:资深个人会员是指担任世界中联理事或监事会执委以上职务超过两届,由于各种原因不再代表原学会参选,但仍致力于中医药的国际传播,愿意继续为世界中联建设做贡献者。资深个人会员必须是从事中医药或中西医(药)结合工作三十年以上,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在所在国(地区)有一定影响,对中医药的发展和中医药在国际上的传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资深个人会员需遵守世界中联章程,按时交纳会费。三、项目合作会员:项目合作会员是指从事中医药或相关公益性业务活动,以项目为纽带与世界中联有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为中医药的国际传播作出贡献,社会信誉好的个人,可以申请作为项目合作会员。项目合作会员需遵守世界中联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四、名(荣)誉会员:名(荣)誉会员是指热爱中医药事业,为中医药国际化特别是为世界中联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国际社会知名人士。由世界中联授予的名(荣)誉称号。名(荣)誉会员无需交纳会费。第八条 入会程序:一、申请入会者须首先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入会申请书,并提供如下资料:1、填写入会审批表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个人履历表(附本人免冠照片)。2、填写完整的全体会员登记表(附本人免冠照片)。3、社团注册登记证复印件。4、申请资深个人会员或项目合作会员者需要填写业绩表。5、一次性交纳注册费(含工本费)。二、团体会员与项目合作会员经秘书处形式审查合格后,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或通讯表决半数以上通过后即成为会员。资深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秘书处作形式审查),名(荣)誉会员由秘书处推荐,皆由主席会议批准。三、按照团体会员、资深个人会员、项目合作会员、名(荣)誉会员等不同类别分别发放会员证,每四年换发一次。团体会员其成员证书可在封面显著位置加注“世界中联团体会员”标志并在证书内加盖“世界中联”印条,每四年换发一次。第九条 不属于第七条的其他团体(如非中医药专业团体,但其业务中包含中医药内容的社团)申请入会时,须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通过方可入会。第十条 团体会员、资深个人会员、项目合作会员享有以下各项权利,名(荣)誉会员享有第四、五、六项权利。一、按规定的比例确定名额推选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对世界中联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优先参加世界中联组织的世界中医药学术大会、学术研讨会及其他活动,并享受该活动规定的优惠待遇。五、与世界中联建立固定的联系渠道,优先得到世界中联提供的最新信息与资料。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一、遵守世界中联章程,积极参加世界中联组织的活动,完成世界中联交办的工作任务,执行世界中联的决议,维护世界中联的团结。二、按时交纳会费。三、推动中医药进入各国医疗卫生保健体系,维护世界中联的合法权益和在国际上的声誉。四、推广应用世界中联制定的中医药国际组织标准。五、向世界中联反映意见,提出工作建议,报告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与信息。各团体会员单位每年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一份。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报秘书处履行手续,秘书处收回会员证,注销其会员资格,向常务理事会通报并在世界中联网站或媒体上公布。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终止其会员资格并在世界中联网页上公布。会员资格的终止,须经主席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一、累计二年不参加世界中联的活动。二、不履行会员义务者。三、出现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组织违背世界中联宗旨的活动等。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及职责会员代表大会第十四条 世界中联设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代表五个层次,其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名额的分配:会员代表名额,依据各团体在世界中联秘书处的《会员登记表》实际成员人数而定。成员在100人以下的团体会员推选1名代表;101~500人的推选2名代表;501~1000人的推选3名代表;1001~2000人的推选4名代表,2001~5000人推选5名代表,5001~10000人推选6名代表。一个团体最多推选6名代表。其会员数以递交世界中联秘书处的会员登记表为准。资深个人会员、项目合作会员和名(荣)誉会员也可作为代表,但不占用各团体代表名额指标,人选由上届主席会推荐,总数不超过10人。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须有1/2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正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可与世界中医药大会同时召开,也可以单独召开。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时,须由主席会表决通过,但提前或延期期限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申请承办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单位须在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年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在当年理事会上阐述申请理由。经过理事会投票后确认并宣布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地点和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与世界中联秘书处签订协议书。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团体会员申办时,以获得票数最多者当选。申请获准后又无力承办者,须提前一年向秘书处提出书面报告。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审议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三、选举理事、常务理事、副主席、主席和秘书长、司库,选举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执行委员;四、审议本届理事会的工作计划;五、审议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宜。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第二十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与理事会同时召开,也可以单独召开,也可以用网络通讯会议。如有紧要事宜,可临时召开特别会议或采用网络通讯会议,对相关事宜进行表决。第二十一条 世界中联理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主席1人,副主席16人左右(包括秘书长1人、司库1人),常务理事100人左右(包括主席、副主席),理事180人左右(包括常务理事),任期四年。第二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司库、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及执行委员候选人在各会员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由主席会议决定,要考虑地区、团体、专业、年龄等因素,进行综合平衡。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投票,实行等额表决。票数超过1/2方可当选。第一届理事会候选人由发起单位协商产生。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四年改选一次,所有成员均可连选连任,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确因工作需要延长者,须经秘书处提出意见,主席会议讨论通过,方可作为候选人提交代表大会选举。副主席、常务理事、理事出现空缺,应先在名额所在国家(地区)或本洲内酝酿,提出意见,经秘书处审查后,交主席会议表决确定候选人,在每年一次的理事会上选举产生。第二十四条 每年召开的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的人数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为减轻与会人员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除理事会外的其他会议,除重大事项外,一般采用网络通讯会议的形式,进行决策。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反对意见者,视同于赞同票。第二十五条 世界中联的理事会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人所在社团必须是世界中联会员单位或本人是世界中联资深个人会员、项目合作会员,在世界中联、所在国、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热心中医药国际化发展,自愿为世界中联的建设发展积极工作,有奉献精神、开拓精神,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二、理事、常务理事每年应在公开杂志上发表论文一篇,副主席每年应完成并通过秘书处向理事会提交研究报告一篇;三、具有参加世界中联相关会议和开展工作所需要的时间和经济保障;四、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有下列职责: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能;1、确定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承办单位和召开地点;2、补选理事会理事以上人员和监事会执行委员以上人员。二、审查批准世界中联制定的国际组织标准。三、审查批准表彰奖励名单。四、分析形势,研究战略,对中医药国际发展和世界中联建设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五、应由全体理事会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有下列职责:一、审议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二、审查接受新会员有关事宜。三、审查通过各专业委员会设置方案。四、审查批阅计划开展的重大项目。五、应由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的其他事项。主席会第二十八条 主席会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核心,对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主席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席主持,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参加。第二十九条 主席会议的职责: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决议;二、审查并决定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司库、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及执行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三、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如:终止会员资格,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年世界中医药大会地点等;四、决定聘任副秘书长、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成员和工作咨询委员会成员。第三十条 主席在任期内出缺时,由常务理事会从副主席中推选1名代理主席至新一届主席选出为止。第三十一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主席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世界中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二条 副主席行使下列职责:一、作为主席会议的组成人员,按时参加会议,积极发表意见,反映会员要求,协助主席开展工作;二、应在本洲、本国(地区)、本会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团结、组织、带领中医药工作者,履行我会章程;三、开展调查研究,为世界中联的战略发展提出指导性建议。第三十三条 世界中联法定代表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或司库担任。监事会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是世界中联内部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对主席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策程序及领导人、秘书处、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进行监督,并对违犯章程和决议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由17~21人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1人,副主席5~7人,执行委员10~15人。监事会执行委员可以参加理事会,监事会副主席可以参加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主席可以参加主席会议。可以发表意见,参加表决。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条件:一、本人所在组织必须是世界中联会员单位或本人是世界中联资深会员、项目合作会员;二、本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无不良记录。秘书处第三十七条 世界中联理事会设立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办公地点设在中国北京。第三十八条 世界中联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在理事会领导下,处理世界中联的日常工作,根据宗旨和本章程而确定业务范围,拟定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及其在闭会期间的主席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负责。副秘书长作为秘书长的助手,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秘书长出缺时,由主席提名临时秘书长,经理事会批准后主持工作,至新一届秘书长选出为止。第四十条 秘书长的职责:一、根据章程赋予秘书处的职能和工作目标,领导秘书处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收集信息,研究战略,制定规划,提出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二、向世界中联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会报告工作。提出年度计划,拟定重大事项提案,制定工作规范,提交相应的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做好与相关机构和组织的沟通、协调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成员、工作咨询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秘书处内设机构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六、处理与秘书处工作相关的其他日常事务。第四十一条 副秘书长分为专职副秘书长和兼职副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主席会议讨论通过产生。兼职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长直接聘任。第四十二条 司库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世界中联的财产、物资、经费的管理;二、提出年度、任期预决算草案,提请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三、制定财务收支制度,监督审查财务收支项目。罢免第四十三条 世界中联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常务理事、理事出现严重违犯本章程和世界中联理事会决议的行为,经教育无效,或被判决有罪的,应当予以罢免。罢免程序是:根据所在组织的建议或收到的举报材料,由秘书处组织核实,经监事会讨论提出意见,由理事会批准,并发布公告。第五章 名(荣)誉职务及特聘职务第四十四条 为鼓励对世界中联的创建和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者,世界中联设名(荣)誉职务。包括名(荣)誉主席、名(荣)誉副主席、名(荣)誉常务理事、名(荣)誉理事。第四十五条 名(荣)誉职务由秘书处提名,主席会议通过,每届四年,可连聘连任。第四十六条 对在开展工作中具有特殊作用的人,可以授予特聘职务。世界中联设特聘职务,由秘书处提名,主席会议审议后聘任,聘期四年,可连聘连任。第六章 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和工作咨询委员会第四十七条 世界中联设有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对世界中联的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第四十八条 世界中联设有工作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能是为世界中联的工作提供咨询与合作。第七章 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指导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第四十九条 世界中联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世界中联联系本学科、本专业人员的桥梁和纽带。主要任务是为各学科、专业的学术研讨、技术交流、成果推广、培训人才、组织合作、信息共享提供组织平台。第五十条 专业委员会设置的基本条件是:一、有一定的学科分化基础和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二、有一支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三、参加各专业的各成员单位和个人,具有开展活动所必须的经济和物质支持。第五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设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副会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会长应由本学科、本专业学术造诣深,德高望重的国际知名专家担任。秘书长应由年富力强、有开拓精神、有组织能力的中青年专家担任。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每四年换届一次。第五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业会议。各专业委员会每年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一份。工作委员会(指导委员会)世界中联设立工作委员会或指导委员会。第五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由熟悉该领域的工作的专业人士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对该项业务工作重大决策、标准体系、工作计划、关键技术、实施方案进行论证,提出决策建议,经履行批准程序后,认真组织实施。第五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的内部结构及管理方式参照专业委员会。第五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第八章 学术会议第五十六条 由世界中联主办的世界中医药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可以与全体理事会同时召开,也可以单独召开。第五十七条 承办世界中医药大会的会员单位,应在大会召开前两年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在主席会上阐述申请理由,经主席会投票后确认承办单位和召开的地点,并向社会公布。承办单位与秘书处签订协议书。第五十八条 世界中医药大会要体现中医药学术发展的最高水平和中医药科技发展的最新成果。第五十九条 世界中联鼓励会员单位或各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区域性的学术会议,以活跃学术气氛,推动事业发展。第九章 会员证书第六十条 世界中联对正式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会员、专业委员会会员、资深会员、项目合作会员及名(荣)誉会员)颁发会员证书。第六十一条 会员证书分为两种,即团体会员证书和个人持有的会员证书。第六十二条 会员证书由秘书处统一制作、发放,每届注册或换发一次。第六十三条 会员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第十章 会 徽第六十四条 世界中联设会徽。会徽由内圆、中圆、外圆组成,内圆是以阴阳鱼为背景的世界地图,中圆为深蓝色,上方套白字母是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的英文缩写。下方上层为贴紧内圆的绿色图案,下方下层贴近外圆的是中国长城图案。外圆上方为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英文全名,下方为中文全名。整个色调以白色配深蓝为基础,符合大多数国家的欣赏习惯。会徽所代表含义的阐释详见本章程附件。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六十五条 对世界中联章程的修改,由秘书处广泛征求意见后,提出修改草案,经理事会审议后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十二章 经费、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六十六条 世界中联经费来源:一、会费;二、个人、社会和团体的捐款;三、政府部门资助;四、世界中联开办的项目、业务活动或服务性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六十七条 不专职参与秘书处日常工作的理事会成员均为义务供职。第六十八条 世界中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的管理实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开源节流,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六十九条 世界中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七十条 世界中联的资产管理执行中国国家规定的财务、物资管理制度,接受司库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社会公布。第七十一条 每财政年度,要做好预决算。世界中联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做好财务审计工作。第七十二条 世界中联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七十三条 世界中联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会费标准如下:一、资深个人会员和项目合作会员每人每年100美元。二、团体会员每年会费:100人以下200美元;101人~500人400美元;501人以上600美元。第十三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七十四条 世界中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秘书处报请主席会同意提出终止动议。第七十五条 世界中联终止动议须经全体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七十六条 世界中联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七十七条 世界中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七十八条 世界中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理事会的决定,用于发展与世界中联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十四章 附 则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于2003年9月25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于2007年11月17日经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批准,第一次修改发布。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世界中联理事会。本章程未尽事项,由理事会决定。第八十一条 世界中联工作语言为中文、英文。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用中英文两种文本写成,具有同等效力。

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的组织章程

8.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英文名称: CHINA ASSOCIATION OF PHARMACEUTICAL COMMERCE ,缩写: CAPC 。第二条 本团体是与医药商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坚持市场化方向,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代表和维护医药商业行业整体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健全市场秩序,推动医药流通体制改革。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服务,促进医药经济和医药产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本团体遵守宪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崇文区永外三元西巷甲 12 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宣传国家医药方针、政策,积极贯彻政府有关医药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承办医药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二)深入开展医药商业行业、地区医药经济发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三)参与医药商业行业法律法规、宏观调控、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准入、市场竞争规则等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并组织贯彻落实。(四)在行业调查研究基础上,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实际情况及会员诉求,努力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五)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诚信服务等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六)收集、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研究市场发展趋势,发布行业信息。指导企业科学决策,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七)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建立行业、会员、品种、价格等统计信息网,搜集、统计、整理并定期反馈行业统计、会员统计、药品品种、药品价格等基础信息资料,进行市场和行业发展趋势分析、预测;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刊物,创办网站,进行国内外和行业内外信息交流。(八)开展与医药商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品种市场、管理模式、物流技术等)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医药市场、行业政策、品种结构及价格变动等信息。(九)配合政府部门组织医药商业行业专业人员岗位资质及相关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十)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国外同行协会及有关组织建立合作交流关系,组织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本团体采用单位会员制,凡有一定经营规模、证照齐全、管理规范的医药商业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可直接申请参加本团体。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搞好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和协作。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2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理事更替,但调整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会总数的 1/3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 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8 年 10 月 28 日 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