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

2024-05-05 06:12

1. 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

2. 社会保障费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包括哪些种类?[1]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通过筹集各方资金或通过财政预算,对劳动者在遭遇生、老、病、死、伤残等劳动风险,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资收入或经营收入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现行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种。
分析: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共同特点是都以保障人身生老病死伤残的风险为目的,不同点在于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而商业保险具有盈利性

社保特点 
1.保障性:保障劳动者在其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2.法定性:国家立法,强制实施。
3.互济性:实行收入再分配。
4.福利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它以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属于社会福利性质。
5.普遍性: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广。

社保范围  
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

社保缴费
编辑
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按照其实际月工资的34%按月缴纳,个人缴纳部分按照按照其实际月工资的1%按月缴纳。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结算方式按月扣缴,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按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
1.年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交费年限: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交费满15年。

3. 社会保险费

法律分析: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它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主要来源。也可以认为是社会保险的保险人(国家)为了承担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雇员和雇主)收缴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社会保险费

4. 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它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主要来源。也可以认为是社会保险的保险人(国家)为了承担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雇员和雇主)收缴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5. 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主要来源。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按不同的保险项目进行,其主要缴纳方式有自身开户缴费、到社保经办机构缴费、与社保经办机构约定其他方式缴费三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社会保险费

6. 社会保障费的社保缴费

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按照其实际月工资的34%按月缴纳,个人缴纳部分按照按照其实际月工资的1%按月缴纳。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结算方式按月扣缴,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按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1.年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2.交费年限: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交费满15年。

7. 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

8.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
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采集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一季度向参保单位下发《缴费基数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表六)(以下简称《缴费基数采集表》)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单位依据缴费基数采集的要求如实将缴费人员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缴费基数采集表》或录入采集软件并打印《缴费基数采集表》,由缴费人员签字确认。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缴费基数采集表》和采集数据盘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生成
社保经(代)办机构于每年4月1日按有关规定生成当年缴费人员的缴费基数,并于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
2、缴费人员增减变动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月5—25日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变动手续。
①、人员增加
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增加表》),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以下简称《个人信息登记表》)或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转移证明及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
②、人员减少
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减少表》),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减少原因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以下简称《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以下简称《人员转移情况表》)、《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表二十三—1)(以下简称《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表二十三—2)(以下简称《一次性领取清算单》)、《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表二十三—3)(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清算单》),并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减少手续。
3、月报征缴
①、缴费月报的生成
月报原则上实行自动生成方式。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单位的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进行相应业务处理后,于每月28日生成当月月报数据。对于连续全额欠缴社会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单位,要求其每月按时进行社会保险费月报申报,到期仍未申报的不予生成当月月报。
②、月报征收
每月1日前,参保单位必须将应缴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到缴费专户。2日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生成的月报缴费数据通过缴费专户进行扣缴。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对社会保险费未足额扣缴到位的单位进行催缴,并根据催缴情况重新确定单位当月的还款日期和收款方式,再次进行收缴。
单位由于特殊原因采用现金、支票等方式缴费的,每月28日前将本月应缴款项足额上缴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4、基金补缴
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单位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一式两份,并附补缴情况说明(其中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复核后,录入计算机系统生成补缴汇总信息,与单位填报的《补缴汇总表》核对一致后,单位须以支票、现金方式到财务窗口办理缴费。
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待其补缴基金收缴到账后对个人缴费信息进行记录。
5、欠费处理
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基金还款手续时应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还款表》(表十)(以下简称《欠缴单位还款表》)一式两份,经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核对、录入后,财务进行收款处理。
欠缴基金收款到位后,系统自动对个人缴费情况进行记录。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进行催缴;对无法落实还欠的单位,交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催缴;对逾期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交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察执法。
6、缴费记录
①、缴费记录
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和保存缴费记录,其中养老保险应当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
②、缴费核对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向参保人员提供一次上年《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表二十四)(以下简称《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可查询缴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