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有哪些

2024-05-06 08:02

1. 我国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有哪些

10年以来主要颁布了《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目前中国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法。
因为电子商务比较广泛而且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 需要根据不同的细分领域逐步完善 ,主要通过其他先前颁布的法律来规范电子商务, 比如《合同法》、《电子签名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亩案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公用电信间接通及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地震信息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等.

我国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有哪些

2. 我国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有哪些

10年以来主要颁布了《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目前中国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法。
因为电子商务比较广泛而且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
需要根据不同的细分领域逐步完善
,主要通过其他先前颁布的法律来规范电子商务,
比如《合同法》、《电子签名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亩案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公用电信间接通及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地震信息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等.

3. 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何时出台?

全国人大已经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但目前还处于草案阶段,至于什么时候能正式通过并实施,目前并没有权威信息。

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何时出台?

4. 14年国家出台了哪些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最重要的法律《电子签名法》,其他相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有《商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担保法》《合同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保法》)于2013年10月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4年3月15日起将开始实施。
亮点一 网购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案例: 网购中如果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想向卖家退货但却无法联系到卖家,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网络维权的相关规定,网购平台最多只能关闭卖家的网上店铺,对消费者来说并不能挽回自己的损失。
      变化:在新《消保法》中,提出了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如果在网络上购物时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但是新《消保法》同时设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尽管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新《消保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二 遭消费欺诈最少也能获赔500元
      案例:去超市买东西,商品明码标价10元,但结账时发现收款11元,商家有欺诈行为时,现行消法规定商家最多退还10元货款,然后赔偿10元,也因为赔偿低,许多消费者嫌麻烦,就此放弃了维权。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如按照新《消保法》规定,上述事件中的消费者就可以得到超市退还商品货款10元,同时得到500元的赔付。
      亮点三 霸王条款?内容无效!
      案例:开瓶费、包间费、规定最低消费等许多商家霸王条款常常让消费者很头疼,还有美容预付款过期不退等,也让遇到此事的消费者很无耐。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强行交易。新《消保法》明确,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亮点四 经营者义务被强化 电器等商品或者服务有问题 商家要"自证清白"
      案例:消费者购买电脑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电脑存在质量问题,去找商家,但商家认为产品是人为破坏,不同意免费修理或退还。以前,即使消费者将商家告上法庭,最终也会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变化:在新《消保法》当中,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以往,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而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亮点五 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
      案例:消费者网购时购买了心仪的物品,但收到货物后发现实物没有网上介绍的好,于是便要求退货,却往往遭到店主拒绝。现行消保法中并没有关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中类似情况的相关规定,以前消费者在要退货也比较难,除非商品有明显瑕疵,卖家才会退货。
      变化:新《消保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和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新《消保法》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亮点六 禁止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案例:消费者在某酒店预订了婚宴留了电话号码,可不久之后,婚庆、旅游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令人不堪其扰。消费者找酒店理论,但商家却告知,打电话的婚庆公司是酒店合作方,那是酒店为方便新人而免费提供的增值服务。买房子、办会员卡后,都会存在这些问题,即使消费者非常气愤,也不知道该怎么维护自己的隐私。
      变化:新《消保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消费者个人信息被商家"出卖",却没人管也没地方投诉的情况将改变了。在新《消保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亮点七 消协帮你"公益诉讼"
      案例: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中,因为鉴定费等维权成本高的原因,尽管受害者众多,但许多消费者却维权无力。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消保法》赋予消协公益诉讼权,由原来只能支持消费者起诉到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是一个很大突破。

5. 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对我国电子商务及其法律的深远影响

法律分析:明确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首次该法明确了电子商务不仅监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的行为,还监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服务的行为,因此网约车、外卖、旅游、家政等各种网络平台提供服务,也都属于电子商务法所管辖范围。对于这些网络服务平台而言,不仅要接受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规章约束,还要接受电子商务法的监管,服务在双重监管下会变得更加规范。另外,考虑到某些服务行业的特殊性,该法律同时明确了金融类产品和服务以及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属于电子商务法管辖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对我国电子商务及其法律的深远影响

6. 我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的交易内容包括

法律分析: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范畴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消费者,其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消费者分别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生平台服务合同关系,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买卖、服务合同关系。平台内经营者须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平台服务合同关系,并与电子商务消费者进行交易,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或者服务合同关系。除此之外,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还存在三种主体,是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的非基本范畴,即物流快递服务提供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信用评价服务提供者,进而与平台内经营者形成物流快递服务委托关系、与电子商务消费者形成电子支付服务委托关系、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形成信用评价服务委托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 我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交易的内容包括

法律分析:涉及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合同、快递物流、电子支付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我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交易的内容包括

8. 我国最早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是

中国电子商务国家层面立法最早的当属《合同法》修改后,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及第33条关于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规定。 前者承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后者涉及电子合同生效的要件,可以说是对电子合同效力的一种探索
中国电子商务立法

自世界上出现电子商务之后,关于电子商务法之立与不立,如何立?我国便存在两种甚至多种不同的意见。然任一意见都不存在是非对错之区别,因它们均各自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实际、不同的认识基础出发,都有各自的合理性。如认为电子商务法当速立者,单项立法者,更多的是从国外的实际、国内的发展需要着眼,并非要反对或摒弃现有法律规定,扰乱传统法律基础;认为电子商法当缓立者,甚至只主张修改现有法律,不主张单项立法者,则更多地着眼于将电子商务纳入国内现有的法律框架,适用现行的法律秩序。但是,在不同意见的发表和讨论中,却往往出现了某种非此即彼的归纳和批评,影响或不利于学术的争鸣与发展。

自1999年3月我国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简称《合同
法》)以来,已没有人能指责中国电子商务没有立法,也没有人会认为中国电子商务的前景不够开阔;尽管当年中国的电子商务贸易额远不足美国的万分之一,电子商务立法也仅仅处在起步阶段。相反,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问,却都有人认为中国现有法律已足以使电子商务合同“进入实施阶段”。⑩甚至有舆论认为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使中国在21世纪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外经贸部也于2001年9月27日,在信息化工作会议提出了“10年内企业电子商务应用赶上世界先进水平”的目标。⑩

中国电子商务国家层面立法最早的当属《合同法》修改后,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及第33条关于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规定。前者承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后者涉及电子合同生效的要件,可以说是对电子合同效力的一种探索。还有第16、26、34条规定了电子合同的要约时间、承诺时间及合同成立地点。但是,仅有以上条件,电子合同仍然无法操作,无法进入实施阶段。

除国家立法原则上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国务院及有关部委也制订了一些行政法规,如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8年2月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等。然而,这些规定一方面缺乏国家立法的权威性,另方面其内容都局限于网络的安全、管理等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法律建设,并非对电子商务所涉主要问题的直接立法。

为解决电子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没有对电子证据、电子签字及电子认证等立法的问题,我国某些经济发达地区先后制订或颁布了一些规定,如广东制定《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北京、上海加紧出台电子商务法规等。这些地方立法虽然与美国各州的电子商务立法相比较在完整性、趋时性方面落后,但对当地电子商务发展的促进作用不能低估,特别是其与国家对电子合同法律地位的原则性规定一起,起到了投“石”问路的作用。不过,以上地方立法最终也逃脱不了美国各州电子商务立法同样的命运,即导致地区性差异,与电子商务的无区域性发生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