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股骨头坏死了工伤股骨头坏死赔偿是怎样的?

2024-05-17 12:06

1. 受伤股骨头坏死了工伤股骨头坏死赔偿是怎样的?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置换股骨头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引起股骨头坏死,需要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疾病与工伤关联性确认,经确认确属工伤引起的,更换股骨头的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度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并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按照鉴定级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补偿,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并不支持对后期医疗费用进行一次性预估赔偿,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赔付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没有参保的,因为所有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支付,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受伤股骨头坏死了工伤股骨头坏死赔偿是怎样的?

2. 企业职工患股骨头坏死有伤残补偿吗

对此没有任何伤残补助,也没有规定给予补助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

3. 工伤股骨头坏死赔偿是多少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置换股骨头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引起股骨头坏死,需要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疾病与工伤关联性确认,经确认确属工伤引起的,更换股骨头的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度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并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按照鉴定级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补偿,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并不支持对后期医疗费用进行一次性预估赔偿,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赔付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没有参保的,因为所有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支付,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股骨头坏死赔偿是多少

4. 股骨头坏死后工伤能评定为多少级?

股骨头坏死后工伤能评定为8级。


针对中早期患者建议采用中医保守治疗,采用“原位移植疗法”,即通过药物有效清除PAF因子、建立新鲜骨床、刺激滋养动脉侧枝形成等原理,进一步促进血液循环,使血管畅通,疼痛跛行等症状慢慢减轻到消失,促使新鲜健康骨组织形成,并在原位爬行替代、覆盖坏死骨组织,从而达到原位移植非手术治疗股骨头坏死的目的。

 

       
一般来说股骨头坏死治愈后不会复发。但是,痊愈后如遇到以下情况发生,仍可能发生股骨头坏死:1激素药物长期使用。2寒潮因素。3长期大量饮酒。4严重外伤等。这些诱发因素的长期存在,都易导致股骨头坏死。因此在生活中要避免这些情况。

 

       
专家在线咨询,可详情了解股骨头坏死的治疗方案,具体费用,康复时间及康复程度,日常护理,功能锻炼,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愿早日康复。

5. 在厂里打工摔伤导致股骨头骨折,可以评伤残几级?

1.根据所描述的伤情,结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的相关规定,伤残等级大约在9-10级左右吧,具体的结果要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的鉴定结论了;
2.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进而获得伤残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3.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数额;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在厂里打工摔伤导致股骨头骨折,可以评伤残几级?

6. 原先是股骨头坏死,但是在工作中摔坏了,算不算工伤

  只要是工作中受伤,就算工伤,按工伤标准进行赔偿。
  先同老板协商,协商不成的,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解决。要求工作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构成伤残等级的可主张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一、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伤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5%确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原则上参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2、要求: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要求: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
  2、要求: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确认。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七)护理费
  1、标准: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
  (八)生活护理费
  1、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要求: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4、备注:生活护理费自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次月起调整。

7. 工伤引起股骨头坏死,一次性赔偿要算换关节的钱吗?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确认,置换股骨头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引起股骨头坏死,需要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疾病与工伤关联性确认,经确认确属工伤引起的,更换股骨头的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度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并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按照鉴定级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补偿,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并不支持对后期医疗费用进行一次性预估赔偿,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赔付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没有参保的,因为所有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支付,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引起股骨头坏死,一次性赔偿要算换关节的钱吗?

8. 工伤股骨头骨折后两年引发股骨头坏死算工伤嘛?

法律分析:应该属于工伤,因为股骨头坏死是由于工伤直接引起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