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几日送达

2024-05-17 23:25

1. 行政处罚决定书几日送达

法律分析:行者处罚决定书几日送达,关于这个问题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简易程序下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当场给当事人的;一般程序下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七日内送达给当事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几日送达

2.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多久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最迟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相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什么?
执行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按照以下规定:1.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当场做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4.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电动车罚款期限是多少天
电动车交通违章处理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同时,若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处理该交通违章。对于并非现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处理该交通违章。
三、偷电动车牌照怎么处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期限是多久

1、当事人在场的,应当在宣告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交由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内送达,即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日期的第二天开始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七日内交付邮寄、进行委托送达或者公告送达。
在行政处罚的判决出来之后就是要及时地告知这个受到行政处罚的一方,一般情况下这个行政处罚判决书的送达方式就有以上提到的几种,但是在进行行政处罚判决书送达的时候,还需要控制这个送达的时间,千万不要超出期限。
一、判决生效之日和执行之日有什么区别?
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书上写明的日期;判决执行之日是指实际交付执行场所执行的日期。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生效之日,一审判决缓刑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与抗诉的,一般情况下,判决生效之日即法定十日上诉期满后的第一日,法定十日上诉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也就是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日。一审判决缓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缓刑考验期限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既判决书送达给被告人之日。判决执行之日,指生效的判决,交付执行之日。判决执行之日往往在判决确定之日后,因为两者之间,存在一个法院将生效判决交付执行机关(如监狱、公安机关)的间隔。判决执行之日中的刑期是在判决书中明确写明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可以提交给本人?
行政处罚书可以送达给当事人;一:当事人在场的,应当在宣告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交由当事人;二: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内送达,即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日期的第二天开始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期限是多久

4. 行政处罚决定书几天送达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的,应该当场交付给被处罚人,不能当场交付的,应该第二日内送达。具体的期限规定如下: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 行政处罚决定书多少时间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当事人在场和当事人不在场的两种情况,因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分为两种。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期限有多长:
(1)当事人在场的,应当在宣告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交由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内送达,即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日期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七日内交付邮寄、进行委托送达或者公告送达。
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是多长:
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者追究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逾期则不能对违法行为者施以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
①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②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③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④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⑤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②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③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④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⑤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
②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③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④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①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
②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
④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⑤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多少时间送达

6. 行政处罚决定书几日送达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的,应该当场交付给被处罚人,不能当场交付的,应该第二日内送达。具体的期限规定如下:
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
①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②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③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④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⑤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②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③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④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⑤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
②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③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④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①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
②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
④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⑤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7. 行政处罚决定书几日送达?

一般程序下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七日内送达给当事人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
①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②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③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④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⑤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②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③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④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⑤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
②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③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④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①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
②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
④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⑤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行政处罚决定书几日送达?

8.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多长时间

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时间,我国《行政处罚法》并未没有明确规定,但相关履行处罚决定和未按决定履行处罚义务应招致何种法律后果的条文均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是自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生效,除了处罚决定书上明确了某具体时间履行外,一般均应当立即开始履行决定中载明的义务。
一、行政处罚作出日期怎样确定行政处罚具体作法
行政处罚作出的日期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并没有明文规定具体时效时间,该时效时间一般由行政处罚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及处罚金额数额自行制定,通常为一周至一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但如果行政处罚涉及到罚款事项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如果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一般在7至15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要求的整改规定,即使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未采取申请向法院强制执行,那么行政处罚决定书仍然是有效的,其认定的违法行为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应。如果当事人超过执行期限仍然不执行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会对前项处罚金额加大处罚额度。
三、行政处罚多长时间结束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应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如果是罚款的,应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天内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