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2024-05-09 19:41

1. 西安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收支行为,增强财政调控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预算外资金,是指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二)各项专项基金、专项资金及附加收入;
  (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四)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镇统筹资金;
  (五)其它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实行分级管理、财政专户储存、审计监督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
  对不具备财政专户储存条件的部门和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是本市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县的预算外资金管理。
  计划、税务、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接受监督。第二章 收入管理第九条 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范围、标准、审批程序和时间收取、提留和集中。第十条 设立新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须经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提出意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核定和调整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批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提留标准、扩大集中范围。第十一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部门、单位应按规定领取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标准,亮证收费,并使用国家或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第十二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在银行开设统一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各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帐面存款金额达到十万元的,应于当日解缴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月收入不足十万元的,应在次月五日前全额解缴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的利息计付,按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的减交、免交或缓交,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交、免交和缓交。第三章 支出管理第十五条 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应当量入为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预算外资金。第十六条 有明确规定用途的预算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第十七条 收支部门、单位用预算外资金支付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正常开支的,应当编制年度用款计划,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八条 收支部门、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自筹基本建设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办理存款拨款手续。第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部门、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奖金、补贴和其它福利性支出的,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范围及标准执行。
  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控商品的,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控购手续。第二十条 收支部门、单位的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批并办理拨款手续。第二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外,财政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按隶属关系统筹调剂使用。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市、县、县财政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负责审批、编报、汇总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决算,严格预算外资金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编报、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表和决算,并对其收支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西安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2. 陕西省财政预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管理,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省、市、县(市、区)各级地方预算的管理。
  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监督、决算的管理。
  本条例还适用于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第三条 预算、决算每一财政年度办理一次。财政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人民政府)就其全部财政收入和支出编制的预算、决算为总预算、总决算。本级与下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应分别编列。第五条 财政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预算管理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第六条 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未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更。第七条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预算实施。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的主管部门。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第八条 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预算草案。
  预算草案应包括收支的总预算和分款分项的明细预算以及预算说明书。第九条 预算编制必须按照国家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依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经济和各项事业的方针政策,符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第十条 预算按照当年财政部制定的年度预算收入和支出科目进行编制,不得随意变动。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应当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收入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第十二条 支出预算根据本行政区域全年可用财力进行安排,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第十三条 各级预算设置预备费。预备费应当占本级当年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二至五,具体比例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第十四条 各级预算根据收支规模和财力可能,设置必要的预算周转金,由财政部门在执行预算中按规定范围调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增列支出。第十五条 在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预算因故不能成立,人民政府应比照当年预算作出下一年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的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人民政府将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预算草案交由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查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新增财力的分配原则以及本级收入预算的增长比例、支出预算安排等。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预算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做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前的准备工作。第十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大会作预算草案的报告。
  预算草案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的指标、安排依据和实现的措施。第十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临时选举产行的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对预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第十九条 大会主席团通过预算草案审查报告后,将预算草案及报告,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第二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预算报告以及通过的决议,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和监督第二十一条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金管理,采取措施,保证预算实施。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年度预算难以完成时,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做到预算收支平衡。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按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二十三条 预备费主要用于当年预料不到的特殊开支,由人民政府决定动用,并将动用情况及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十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由于经济的或者自然的变化引起预算总额的追加追减、预算的划转、预算科目的流动,属预算部分变更。
  预算部分变更,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期的第三季度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决定。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收入支出的重大变化,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 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省范围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称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第八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前,应当履行咨询评估程序,咨询评估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含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4.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陕西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1989年3月4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1993年9月4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三、陕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陕西省财政厅的其他事项

(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省级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货币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二)税政管理的职责分工。根据国家授权,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起草省管理权限内的税收规章草案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省地方税务局具体起草省管理权限内的税收规章草案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建议,这些事项由省财政厅组织审议后与省地方税务局共同上报和下发。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省财政厅备案。

陕西省财政厅的其他事项